立法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問題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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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係由「國家總動員綜理業務」調整轉型而來,民國81年政府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原來國家總動員之依據「國家總動員法」納入備用性法規,並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0年1月 更新日期:100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郭憲鐘 編號:A00855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係由「國家總動員綜理業務」調整轉型而來,民國81年政府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原來國家總動員之依據「國家總動員法」納入備用性法規,並於民國86年頒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將原「國家總動員」業務全面調整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機制。

民國93年1月7日「國家總動員法」由總統公布廢止。

國防部為因應此勢,乃建議行政院以「全民防衛動員」之名稱取代「總動員」,惟「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之位階僅為行政命令,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中諸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均難以依行政職權命令規範,使其運作迭遭質疑,影響執行成效。

鑒於動員準備工作平時須對民間團體、企業進行動員能量調查。

演習驗證時,必須運用民間之資源、財物乃至操作該財物之人員等,必然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

民國89年1月29日總統公布「國防法」,其中第5章為「全民防衛」專章中,第24條明定:「總統為因應國防需要,得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同法第25條亦明定:「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同條第2項更明定:「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以做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立法取得有效法律態勢與依據。

為進一步落實全民國防所需的動員「制度」與「法規」法制化,於90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同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全文共計6章48條。

「全民國防」係我國國防基本理念,「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則為實踐該理念之具體作為,其要旨在本諸「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之原則,策訂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等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並逐年策訂各種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結合政府各項動員準備事項。

全民防衛動員區分為平時準備與戰時實施兩個階段,當國家為因應國防緊急之需時,由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屆時預擬之各項動員備用計畫隨之生效施行,迅採各項應變作為,而由平時態勢轉移為戰時態勢,戰時迅速動員統合民間力量遂行戰爭,落實國防與民生合一,確保國家安全。

惟前揭各項資源徵購徵用機制涉及人民意志自主權及財產基本保障權問題,若無完整法令配套措施,將無法有效達成人力、物力動員之成效,在動員法令規範不足,人民對其權利不甚明確狀況下,期許戰時能迅速發揮動員機制,完成人力、物力動員整體成效,實值存疑。

爰此、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的修正與調整確實有其必要。

本報告共分成5章:第壹章、動員的理論基礎;第貳章、全民防衛動員機制沿革與現況;第參章、國外動員制度簡介;第肆章、問題與修法建議;第伍章、結論。

並檢附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爰針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俾供委員問政及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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