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檢察官不讓我服社會勞動,我該怎麼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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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考慮約來事務所,由律師幫你代撰書狀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21893人,瀏覽人次:205070919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法院程序與執行>執行檢察官不讓我服社會勞動,我該怎麼辦(急) 執行檢察官不讓我服社會勞動,我該怎麼辦(急)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阿翔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8-03-0720:54  文章人氣:2388 個人積分:2 本人因為加重詐欺罪被高等法院宣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並判定給我六個月徒刑併科罰金八萬元,因為再過幾天就要執行了,原以為可以改為罰金,但是執行科的書記官說沒辦法,心灰意冷之下我上網爬文,發現有文章說到在民國98年時候有再立法,特別針對六個月徒刑而無法罰金的犯人,可以改為社會勞動方式,於是今日特別找律師要寫訴狀,卻有得到書記官解釋,沒辦法讓我社會勞動,這我就非常納悶了,本人罪責明明符合社會勞動的條件為何書記官說不能,我是初犯沒有前科,而且犯後態度良好,案發之後也安分守己的工作,何況家母癌症重病又有重大精神疾病,本人是單親家庭長大又是獨生長男,一切重擔壓在我身上,畢竟我還有一個年幼不到一歲的孩子要扶養,所以,想請教一下律師們,這時候我到底該怎麼辦,如果真的沒辦法社會勞動,我是不是該向法院聲明異議呢? 謝文明律師(謝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8-03-0721:31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09724 律師評價:10070│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執行檢察官若不給易服勞役,則執行當日即會入監服刑,仍要有此準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email protected]來信詢問,或LINEID:civili1201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email protected]聯繫,謝謝! 陳玉庭(陳玉庭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8-03-0721:39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5036 律師評價:709│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一、判刑是法官的職權 二、判刑後如何執刑,是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的職權 三、所以你仍持續與檢察官溝通,若無法溝通,你可能要有心理建設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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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檢察官不給你易服社會勞動,則委由律師幫你代撰刑事聲明異議狀。

三、我摘要一則成功案例供你參考: 查本件檢察官於前開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事由欄上雖載 有「被告涉犯27次詐欺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 定,詐騙金額高達8,070,205元,非執行原宣告刑,難收矯 正之效」等不准聲明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事由,進 而於執行案件進行單批註「本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勞 役,須入監執行」等語,然於送達聲明人之執行傳票上僅註 明「本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社會勞動,須入監執行」、「 入監服刑案件」等情,已如前述,既未將前開不准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事由具體告知聲明人使其知悉,更未經訊 問,給予其陳述意見,或曉諭其得提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聲請之機會,揆之前揭說明,難認已給予聲明人正當法 律程序之實質保障。

從而,本件檢察官僅於聲請易科罰金案 件審核表上記載不准易科罰金之事由,而未使聲明人得以知 悉而有抗辯之機會,其裁量權之行使,程序難謂無瑕疵。

聲 明人聲明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處分既有前開不當,其求為撤 銷原不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處分,即有理 由。

自應由本院將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字第2448號執行傳票 所為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處分均 予撤銷,並發回原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又前揭檢察官不 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處分雖因程序瑕疵而經本院撤銷 ,檢察官仍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再為 合宜之處分,附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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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yer660129 黃崑雄(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8-03-0810:31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28880 律師評價:3614│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457條: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法院之裁判者,由上級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

前二項情形,其卷宗在下級法院者,由該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479條: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

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並定履行期間。

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第485條:聲明疑義或異議,應以書狀為之。

聲明疑義或異議,於裁判前得以書狀撤回之。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疑義或異議之聲明及撤回準用之。

第486條: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

是因執行權限係地檢署檢察官,雖法院判決諭知可易科罰金,惟倘地檢署不願讓您易科罰金或聲明易服勞動役,您倘不服只能向法院提出異議,然實務上法院均會尊重地檢署的裁定,建議您持續向執行股溝通,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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