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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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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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民國85年07月01日修正)英第3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現行法規勞工請假規則(民國108年01月15日修正)英第3條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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