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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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特別行政區编辑 ; 33, 嫩江省 ; 34, 興安省 ; 35, 新疆省 ;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語言 監視 編輯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936年至2005年間所公告的行政區域。

關於中華民國成立至今的領土變化,請見「中華民國疆域」。

關於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統治之行政區域,請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

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臺灣,喪失對中國大陸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故中央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註1][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行政院新聞局[註2]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

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目次 1概說 1.1範圍 1.2結構 2省級行政區 2.1省、特別行政區 2.2地方 2.3直轄市 3省縣之間的分區 3.1盟、部、旗 3.2道、行政督察區 4縣級行政區 4.1縣 4.2市 4.3設治局、管理局 5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 5.1政務委員會 5.2軍政長官公署 6註釋 7參考文獻 8參見 概說編輯 範圍編輯 主條目: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的領土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全國土地面積達1141萬8174平方公里,為亞洲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國土[4]。

然而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

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放棄大陸主權;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6]。

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

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該注意事項已經於2004年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佈「中華民國全圖」[註1][7][8]。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49年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1912至1949年中華民國時區劃分圖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域的四極: 極北:唐努烏梁海之薩彥嶺脊,北緯53°57'。

極東:黑龍江與烏蘇里江合流處之黑瞎子島,東經135°4'。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極西:帕米爾高原的噴赤河,東經71°。

結構編輯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

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

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區:               行政院                                                                        省               蒙古地方 西藏地方 直轄市                                                                                 盟部   基巧                                                       縣 市 管理局 設治局 特別旗 旗   宗、谿  注意:特別行政區之編制比照省,牧場之編制比照旗;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

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 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2,045個縣,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編輯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省級行政區 原中華民國行政區域以及領土糾紛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的差異 省、特別行政區編輯 主條目:省(中華民國)和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

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

並且在1949年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

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將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省、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蘇 鎮江縣 華中 20 甘肅省 隴 蘭州市 華北 02 浙江省 浙 杭州市 華中 21 寧夏省 寧 銀川市 塞北 03 安徽省 皖 合肥縣 華中 22 青海省 青 西寧市 西部 04 江西省 贛 南昌市 華中 23 綏遠省 綏 歸綏市 塞北 05 湖北省 鄂 武昌市 華中 24 察哈爾省 察 張垣市 塞北 06 湖南省 湘 長沙市 華中 25 熱河省 熱 承德縣 塞北 07 四川省 川 成都市 華中 26 遼寧省 遼 瀋陽市 東北 08 西康省 康 康定縣 西部 27 安東省 安 通化市 東北 09 福建省 閩 福州市 華南 28 遼北省 洮 遼源縣 東北 10 臺灣省 臺 臺北市 華南 29 吉林省 吉 吉林市 東北 11 廣東省 粵 廣州市 華南 30 松江省 松 牡丹江市 東北 12 廣西省 桂 桂林市 華南 31 合江省 合 佳木斯市 東北 13 雲南省 滇 昆明市 華南 32 黑龍江省 黑 北安市 東北 14 貴州省 黔 貴陽市 華南 33 嫩江省 嫩 齊齊哈爾市 東北 15 河北省 冀 清苑縣 華北 34 興安省 興 海拉爾市 東北 16 山東省 魯 濟南市 華北 35 新疆省 新 迪化市 西部 17 河南省 豫 開封縣 華北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瓊 海口市 華南 18 山西省 晉 太原市 華北 37 西藏地方 藏 拉薩市 西部 19 陝西省 陝 西安市 華北 38 蒙古地方 蒙 庫倫 塞北 地方編輯 主條目:地方(中華民國)、西藏地方和蒙古地方 蒙古和西藏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西藏地方政府」(見噶廈)。

中央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由於蘇聯壓力,在1946年採取公民自決,最後承認外蒙古獨立。

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以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儘管如此,迫於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決中缺席,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9]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

[10]直到2002年以後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

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以及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就是包括外蒙古。

[4]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

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

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

」[11]否定外蒙古為中華民國法定領土。

蒙古地方,首府庫倫,以下劃分為七個盟、部,盟、部又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

西藏地方,首府拉薩,以下劃分為六個基巧,基巧又劃分為宗、谿(相當於縣級)。

直轄市編輯 主條目:直轄市(中華民國)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

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設立年及備註 地區 51 南京市[註3] 京 1927年 華中 58 哈爾濱市 哈 1946年 東北 52 上海市 滬 1927年 華中 59 漢口市 漢 1927年(今武漢) 華中 53 北平市 平 1928年(今北京) 華北 60 廣州市 穗 1930年、1947年 華南 54 青島市 膠 1929年 華北 61 西安市 鎬 1948年 華北 55 天津市 津 1928年 華北 62 瀋陽市 瀋 1947年 東北 56 重慶市[註4] 渝 1939年 華中 63 臺北市 北 1967年 華南 57 大連市 連 1945年 東北 64 高雄市 高 1979年 華南 省縣之間的分區編輯 盟、部、旗編輯 參見:清代蒙古各盟部旗列表、盟(行政區劃)和旗(行政區劃) 因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

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省及蒙古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行政區)。

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塞北地區:蒙古地方、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 東北部分地區:遼北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西部部分地區:青海省、新疆省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及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旗。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1-1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寧夏省 32-1 伊克明安特別旗 黑龍江省 21-2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寧夏省 33-1 哲里木盟2 嫩江省 22-1 青海左翼盟 青海省 34-1 布特哈部 興安省 22-2 青海右翼盟 青海省 34-2 呼倫貝爾部 興安省 23-1 察哈爾盟1 綏遠省 35-1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新疆省 23-2 烏蘭察布盟 綏遠省 35-2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新疆省 23-3 伊克昭盟 綏遠省 35-3 青塞特奇勒圖盟 新疆省 23-4 土默特特別旗 綏遠省 38001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蒙古地方 24-1 錫林郭勒盟 察哈爾省 38002 汗阿林盟 蒙古地方 24-2 察哈爾盟1 察哈爾省 38003 齊齊爾里克盟 蒙古地方 24-3 達里岡厓牧場 察哈爾省 38004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蒙古地方 25-1 昭烏達盟 熱河省 38005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蒙古地方 25-2 卓索圖盟 熱河省 38006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蒙古地方 28-1 哲里木盟2 遼北省 38007 唐努烏梁海 蒙古地方 29-1 哲里木盟2 吉林省 道、行政督察區編輯 主條目:道(行政區劃)和行政督察區  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

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

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

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編輯 縣編輯 主條目:縣(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

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

縣之下劃分為鄉、鎮(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市數 局數 01 江蘇省 61 2 19 陝西省 92 1 02 浙江省 77 1 20 甘肅省 69 1 2 03 安徽省 63 1 21 寧夏省 13 1 2 04 江西省 81 1 22 青海省 19 1 1 05 湖北省 70 1 23 綏遠省 20 2 06 湖南省 77 2 24 察哈爾省 19 1 07 四川省 139 2 6 25 熱河省 20 08 西康省 48 4 26 遼寧省 22 4 09 福建省 67 2 27 安東省 18 2 10 臺灣省 16 5 28 遼北省 18 1 11 廣東省 82 2 29 吉林省 18 2 12 廣西省 99 1 30 松江省 15 2 13 雲南省 112 1 16 31 合江省 17 1 14 貴州省 78 1 1 32 黑龍江省 25 1 15 河北省 130 2 2 33 嫩江省 18 1 16 山東省 107 3 34 興安省 7 1 17 河南省 111 35 新疆省 76 1 5 18 山西省 105 1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16 1 市編輯 主條目:市(中華民國)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

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

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1050 徐州市 江蘇省 01060 連雲市 江蘇省 02001 杭州市 浙江省 03040 蚌埠市 安徽省 04001 南昌市 江西省 05001 武昌市 湖北省 06001 長沙市 湖南省 06030 衡陽市 湖南省 07001 成都市 四川省 07090 自貢市 四川省 09001 福州市 福建省 09019 廈門市 福建省 10017 基隆市 臺灣省 10018 新竹市 臺灣省 10019 臺中市 臺灣省 10020 嘉義市 臺灣省 10021 臺南市 臺灣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1042 汕頭市 廣東省 11073 湛江市 廣東省 12001 桂林市 廣西省 13001 昆明市 雲南省 14001 貴陽市 貴州省 15049 唐山市 河北省 15080 石門市 河北省 16001 濟南市 山東省 16083 煙台市 山東省 16090 威海衛市 山東省 18001 太原市 山西省 20001 蘭州市 甘肅省 21001 銀川市 寧夏省 22001 西寧市 青海省 23002 包頭市 綏遠省 23022 陝壩市 綏遠省 24001 張垣市 察哈爾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26002 錦州市 遼寧省 26003 營口市 遼寧省 26004 鞍山市 遼寧省 26005 旅順市 遼寧省 27001 通化市 安東省 27002 安東市 安東省 28002 四平市 遼北省 29001 吉林市 吉林省 29002 長春市 吉林省 30001 牡丹江市 松江省 30002 延吉市 松江省 31001 佳木斯市 合江省 32001 北安市 黑龍江省 33001 齊齊哈爾市 嫩江省 34001 海拉爾市 興安省 35001 迪化市 新疆省 36001 海口市 海南特別行政區 部分資料中廣西省另有梧州市、柳州市、南寧市等三市。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院轄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慶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臺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縣轄市的有:彰化市、屏東市等二市。

設治局、管理局編輯 主條目:設治局和管理局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省之下的區域。

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

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

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

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07142 興中設治局 四川省 07143 麥桑設治局 四川省 07144 沐愛設治局 四川省 07145 平昌設治局 四川省 07146 農祥設治局 四川省 07147 北碚管理局 四川省 08049 寧東設治局 西康省 08050 金湯設治局 西康省 08051 普格設治局 西康省 08052 瀘寧設治局 西康省 13114 瀘水設治局 雲南省 13115 隴川設治局 雲南省 13116 瑞麗設治局 雲南省 13117 貢山設治局 雲南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3118 龍武設治局 雲南省 13119 梁河設治局 雲南省 13120 寧蒗設治局 雲南省 13121 滄源設治局 雲南省 13122 蓮山設治局 雲南省 13123 盈江設治局 雲南省 13124 潞西設治局 雲南省 13125 碧江設治局 雲南省 13126 福貢設治局 雲南省 13127 德欽設治局 雲南省 13128 寧江設治局 雲南省 13129 耿馬設治局 雲南省 14080 雷山設治局 貴州省 編號 行政區 所屬省分 15133 都山設治局 河北省 15134 新海設治局 河北省 19093 黃龍設治局 陝西省 20071 肅北設治局 甘肅省 20072 卓尼設治局 甘肅省 21015 紫湖設治局 寧夏省 21016 居延設治局 寧夏省 22021 祁連設治局 青海省 35025 新源設治局 新疆省 35058 烏河設治局 新疆省 35059 布爾根設治局 新疆省 35066 民豐設治局 新疆省 35078 七角井設治局 新疆省 年鑑中列出四十個設治局,但實際上僅有二十七個設治局:沐愛、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豐六個設治局已經實施縣制;盈江設治局誤作盈山設治局;興中、麥桑、農祥、紫湖、居延五個設治局,乃暫緩設局或尚未成立;布爾根設治局於1947年裁撤;北培管理局誤作北培設治局);另遺漏臨冠邱(山東省)、東萊(山東省)、星川(青海省)三個設治局。

年鑑中列出七個管理局:北碚(四川省)、廬山(江西省)、莫干山(浙江省)、雞公山(湖北省)、北戴河(河北省)、湟惠渠(甘肅省)、利康霑棲墾區(山東省)。

但由於非正式行政區,無編號。

政府遷臺後曾經在臺灣省之下成立等同於縣級行政區的陽明山管理局以及梨山建設管理局。

陽明山管理局後併入臺北市,梨山建設管理局後併入臺中縣(今臺中市)。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編輯 政務委員會編輯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名稱 轄區 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 湖北省、湖南省 東北政務委員會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西南政務委員會 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北平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駐平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 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冀察政務委員會 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軍政長官公署編輯 1949年至1950年間,中華民國政府於所有省份設立跨省級的軍政長官公署。

扣除已由中國共產黨控制的東北及華北兩地,尚實際控有東南、華中、華南、西北、西南等5個軍政長官公署,各大區劃分如下: 名稱 轄區 東北公署 遼寧省、安東省、遼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嫩江省、興安省 華北公署 山西省、河北省、山東省、熱河省、察哈爾省、綏遠省 華中公署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華南公署 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特別行政區[註5] 東南公署 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臺灣省 西北公署 陝西省、甘肅省、寧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西南公署 四川省、貴州省[註6]、雲南省、西康省 註釋編輯 ^1.01.1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 ^該局於2012年5月20日撤銷,之後年鑑改由行政院發行。

^曾於《訓政時期約法》中明訂為國都,嗣後取代其地位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未指出首都所在地。

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

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

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歸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參考文獻編輯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2011-05-1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4-23).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2011-05-1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1).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2011-05-11].(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09).  ^4.04.14.24.34.4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第一篇總論第二章土地第二節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2011-09-07].(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9).  ^中華民國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2018-10-13].(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7).  ^大陸地圖依中國現狀標示(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02年11月30日 ^官方地圖標示蒙古為國家(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02年10月3日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中華民國全圖》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主題  中國主題  政治主題  地理學主題  歷史主題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首都 中華民國行政區人口表 中華民國行政區面積表 中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臺灣行政區域 臺灣地區鄉鎮市區列表 臺灣行政區人口列表 臺灣行政區面積表 臺灣行政區人口密度表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oldid=7351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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