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須知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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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之權利 再傳不到者亦同。

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庭訊後,請至本院一樓服務中心三號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您到庭作證時,如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休息室等候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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