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課程陷阱多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及免責條款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退費規定是否與範本相符:7家業者皆不符合範本規定。
編號2 「Engoo」及編號3「Studybank」皆表示一旦過了7天猶豫期,則無法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任務簡介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2年購買按摩椅,說明書有載明聲控功能卻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協調後以延長保固達成協議。
-台北主事務所消費者網購胸針退費,被要求過高整新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會館使用權利-中區分事務所消費者選購外送平台外送費優惠方案,卻未能享受免運費優惠,向消基會申訴,最終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路購買衣服退貨,業者不退運費,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台北主事務所外送平台一再更改送餐時間全額退款-中區分事務所協助回復消費者健身房終身會籍-中區分事務所與業者簽訂線上課程服務合約,欲解除合約卻須支付高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消費者於訂房平台訂房被取消糾紛,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購吸塵器檢視後退貨,業者未積極處理,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網路購買天絲兩用被組,到貨後發現商品不實,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台北主事務所「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協助退貨成功。
-中區分事務所2021年官方網頁與通訊軟體活動說明有異的爭議-中區分事務所在校門口被推銷書刊,7日內要求解約卻要收取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手中持有之量販店提貨券遭拒絕使用,獲得處理。
-總會保固2年變1年,網頁截圖證明很重要-中區分事務所透過外送平台向餐廳訂素食餐點,食用後卻發生嚴重過敏反應,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網路訂澎湖飯店住宿,因疫情解約,獲得退款。
-總會購買便利商店隨取卡,竟設有使用期限,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開課時間不定,解約要手續費,全額退費成功-中區分事務所收到無肉排骨酥,經本會反應業者獲解決-中區分事務所沉重電信合約,協助解約成功-中區分事務所以活動結束而拒送贈品,經本會爭取獲贈-中區分事務所購買線上課程向公司申請獎學金遭拒,獲得處理。
總會向旅行社訂購3日租車行程,因誤植取車日期,仍被收取全額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APP程式重複扣款,獲得退款報名參加大學營隊,主辦方因疫情取消,無法全額退費向機車行購買重型機車,因貸款問題決定不購買,但仍被收取設定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電視瑕疵品拖延更換本會協助完成換新-中區分事務所儲值未贈點數,經本會爭取加倍贈-中區分事務所購買數堂製作甜點課程,但預約不到,透過消基會獲得全額退款。
-總會在網路平台購買液晶電視,因有瑕疵卻被告知商品已缺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未成年子被推銷購買高價書籍,法定代理人主張買賣契約無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電腦繪圖課程,隔日上課發現健康狀況不佳想要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在美容展被推銷家具想解約,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購買雨傘保固期內故障公司拒絕保固,獲得處理。
總會機車於保固內發生3次故障,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在募資平台買科技萬用爐,業者遲延出貨和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2-04)健身教練留職停薪,健身會籍及教練課程解約糾紛,獲得退款。
-總會(2021-02-04)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事務所無法參加旅行團,催促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協助終止教練課程並完成退費-中區分會在連鎖加盟車行購買二手車,因儀表板異常卻無法獲得保固,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總會(2021-01-04)在網路平台購買鳥零食,卻發現鳥零食有活蟲,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電動車尚未交車即發現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1-01-04)2020年聯名卡合約終止,依比例退還卡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12-18)藥局疑販售不明口罩,經本會協調,獲得善意回應。
-總會(2020-12-14)於外送平台App購物,因誤觸致送出訂單無法取消,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2-14)臉書網購保健食品,超商取貨付款,發現非正品欲退,消基會透過超商及物流獲得退款。
-總會(2020-12-14)五星飯店洗手間濕滑摔倒斷手,獲合理賠償-中區分事務所(2020-11-16)租借共享機車發生車禍,半年後遭業者求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遭百貨公司美容專櫃推銷保養品,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11-09)應徵變成買課程,順利協助解約-中區分事務所(2020-10-12)持連鎖咖啡店儲值卡至門市消費,卡片疑似消磁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網路訂房,因實際住宿資訊與網頁不符,獲得退款。
-總會(2020-10-05)購買預售屋未審約即刷卡付訂,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10-05)交車即故障,獲換同型新車-中區分事務所(2020-09-14)因疫情和泰國航空公司破產重整,消費者遲未收到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透過訂房平台訂日本飯店,因新冠疫情影響無法入住,欲退費遭拒,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在購物網站平台購買電腦,開機測試就發現螢幕有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9-08)購優惠券遇整修無法使用,爭取延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20-08-17)購買全新機車不到2個月維修2次,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因新冠肺炎影響婚宴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冷暖器數次發生異音問題,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8-11)已簽約1年多的線上學習課程,換約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20-07-13)購買英文線上課程,因業者未依約定安排外籍老師,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因新冠肺炎郵輪旅行團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在網購平台購買電腦,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7-01)訂房因疫情欲取消遭拒退,爭取全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06-29)因新冠疫情更改機票時間,被收取2次手續費,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到特約門市欲辦理門號續約,被遊說辦理新門號及手機,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運動中心結束營業,退券被收取不合理費用,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6-01)因新冠肺炎取消荷德丹行程,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因新冠肺炎旅行團取消退費糾紛,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韓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取消臺灣訂房,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5-08)新購手機無法用不能退,全額退款-中區分事務所(2020-05-04)購買機票到深圳,爭取退票不扣費-中區分事務所(2020-04-20)支付宅配冷凍商品的運費,領取時卻是常溫,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因武漢肺炎旅行團不成團被扣訂金,獲得退款。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按摩機,使用上有異常,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4-06)百貨公司購買褲子,因修改有問題且燙壞,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購買按摩課程卻預約不到,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電視購物購買羊肉爐組,廠商拒絕退款,透過消基會獲得解決。
-總會(2020-03-03)外送平台送餐多次延遲,退點數並改善。
-中區分事務所(2020-03-02)名錶送修爭議,圓滿處理。
-中區分事務所(2020-02-04)預訂智慧電視盒,業者遲未出貨,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購買飯店的住宿禮券欲退,獲得解決。
-總會(2020-02-04)食用美白膠囊和飲品後身體不適,獲得退款。
-總會(2020-02-04)未成年大學生購套書,協助退款-中區分事務所(2020-01-22)在飯店餐廳消費滑倒受傷,經本會協調獲得賠償。
-總會(2020-01-21)裝潢地板卻施工不完善,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購票平台購買電子票券退費爭議,經本會處理獲得解決。
-總會(2020-01-21)2019年網路訂電子報被提高價格自動續約,獲得退款。
-總會(2019-12-02)精品包包送保養,卻發生破損,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在路上因業者推銷購買美容商品及療程券,要求業者退貨退款不成,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2-02)傢俱瑕疵只修補,協助換新品-中區分事務所(2019-12-02)拖延不修電動車,完成維修配還車-中區分事務所(2019-12-02)整骨費用臨時調漲,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於訂房網訂房,因香港近期有抗議活動欲取消遭拒,因本會協助獲得退費。
-總會(2019-11-01)預購手機,未如期收到,經本會協助獲得解決。
-總會(2019-11-01)罷機事件爭取補償-中區分事務所(2019-10-28)網購標為成本價,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線上課程展期問題,經消基會協助獲得處理。
-總會(2019-10-02)會員卡轉換系統,卻無法享有原會員折扣,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10-02)填寫問券被推銷保養品-中區分事務所(2019-09-10)出國旅遊行程安排有疑慮,經本會協調獲得妥善賠償。
-南區分會(2019-09-03)購買按摩椅,於保固期內發生故障,剛過保固又發生故障,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手機送修取回卻發現裂痕,經本會協調獲得解決。
-總會(2019-09-02)網站不出貨,爭取出貨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8-20)新購買手機有瑕疵,經本會協調獲得處理。
-南區分事務所(2019-08-16)旅遊遭遇華航罷工,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南區分事務所(2019-08-05)送洗包包損壞,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8-01)鋼琴課退費糾費,獲得處理。
-總會(2019-08-01)網購枕頭廠商以個人衛生用品不退貨,經消基會協助獲得退款。
-總會(2019-08-01)物流丟件賠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7-15)有線電視違約金不合理,獲得共識解決。
-總會(2019-07-01)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遭拒,經本會協調獲得理賠。
-總會(2019-07-01)鋪設木地板有瑕疵,獲得維修。
-總會(2019-07-01)因航空公司機師罷工造成班機取消,補償機票票差,本案獲得解決。
-總會(2019-07-01)網購折扣衣服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6-30)冷氣清洗致地板毀損,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事務所(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事務所(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總會(2019-05-02)游泳池關閉,剩餘游泳券退費成功。
-南區分事務所(2019-04-09)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19-04-08)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總會(2019-04-01)推銷產品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3-29)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總會(2019-03-05)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2-18)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2019-01-04)存證信函範例友善調處聯盟跨境消費專區日本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CN)澳門消費者委員會(CC)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ASE)泰國消保協會(FFC)消保處跨境爭議專區檢驗專區檢驗信息新知公開資訊頁面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起)消費論壇簡報檔分享專區2022「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2021「中醫醫療與養生保健論壇」分享專區2020「不動產高峰論壇」分享專區2020「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專案執行成果主管機關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統計數字《消費者報導》雜誌雜誌簡介當期雜誌各期雜誌雜誌訂閱方式調查報告公益廣告招募捐款支持&訂閱雜誌捐款方式一覽線上捐款線上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回首頁 > 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線上課程陷阱多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及免責條款線上課程陷阱多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及免責條款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點擊圖片放大線上課程陷阱多當心業者自訂退費規定及免責條款2018/12/20前言 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也帶動了線上語文教學的興起,民眾可以自行安排時間,與外籍老師進行一對一線上教學,不僅跳脫傳統家教有時間、地點上的限制,還可按照自己的喜好選擇不同國籍的老師,單堂課的費用更是比傳統家教低廉,深受學生及小資族群的喜愛。
線上教學網站的盛行,令相關的消費糾紛也時有所聞,消基會近一年已接獲近30件相關的申訴及諮詢案例。
有鑒於此,本會於11月初便隨機挑選有使用網際網路做為其行銷方式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共7家,查看其平台上是否以顯著方式公告契約條款、是否有未成年警語,並檢視業者公告之退費規定、履約保證等是否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所落差。
樣本內容 本次隨機抽樣7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分別為:編號1「EFEnglishLive」、編號2「Engoo」、編號3「Studybank」、編號4「TutorABC」、編號5「HiTutor」、編號6「TalxFun」、編號7「EnglishBellOnline」(業者名稱係依其官網上顯示的名稱)。
調查結果契約條款大調查,7家業者退費規定皆與範本不符。
「英語母語外師24小時線上教學」、「免綁約免月繳,買多少上多少。
」、「隨時隨地想學就學!」、「1對1課程,讓你英文聽說讀寫突飛猛進!」,這類的行銷廣告在各大社群網站都可以看到,若再搭配「免費試聽」、「課程銅板價」、「買半年享7折優惠」等,往往易使消費者衝動下訂,卻忽略廣告中不足的資訊如退費規定、老師國籍、簽約對象是否為臺灣業者及未先審視自己是否有需要等問題。
若消費者購買後因個人因素向業者申請停課退費,卻因而被業者要求收取不合理之違約金,便容易產生消費糾紛。
有消費者向本會申訴表示,他在今年6月向業者訂購線上教學課程共100堂,總費用為5萬2千多元,上過一堂課程後因個人因素向業者申請退費,業者卻表示僅能退總額之50%,等於一堂課就花費了2萬6千元,令消費者無法接受,而經本會協調處理後,業者已將費用退還給消費者。
。
因具強制力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仍未公布,故參照行政院於96年9月公告之《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27條「甲方(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業者)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___(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所示,業者僅得扣除消費者已上課堂數之費用及違約金,而非總額之一半,惟此公告目前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相關的消費糾紛只能以協商方式處理。
消基會本次依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查看7家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調查項目及結果如下: 業者是否以顯著方式公告契約條款供消費者審閱:7家業者皆符合範本規定。
退費規定是否與範本相符:7家業者皆不符合範本規定。
編號2「Engoo」及編號3「Studybank」皆表示一旦過了7天猶豫期,則無法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不但與範本中「甲方(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乙方(業者)終止本契約」不符,且消費者若是購買長期課程,相對繳交的費用也較高,僅提供7天的時間思考似乎頗為嚴苛。
另編號4「TutorABC」則是未於網站上清楚標明是否享有7天猶豫期及課程費用,本會同仁致電詢問後,專員表示網站課程皆享有7天鑑賞期,但對於超過7天的課程專員語帶保留,僅表示其課程費用皆按消費者語言程度推薦不同的課程,故網站上並未顯示課程費用。
本會提醒消費者,付款購買線上課程前,要先詢問清楚相關退費規定,最好可將退費條款以紙本方式保存,避免業者自行在網站上更改內容,使消費者造成多餘損失。
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1年且金額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業者是否就超過金額辦理履約保證:本次調查中,除編號6「TalxFun」無超過5萬元之課程外,其他6家業者皆未顯示是否有履約保證。
過去短期補習班風波不斷,尤以業者惡性倒閉或歇業等行情最廣為人知,消基會提醒,先前有民眾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業者卻將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向業者要求提前解約還需支付資融公司違約金,而因在目前範本中並未對業者之銷售方式或債權轉讓之行為加以限制,且也不具法律效力,消基會建議民眾,若要購買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長且預付金額高之課程時,應事先了解所預付使用費是否有履約保證制度之保障,且審慎評估可能存在之風險後再行購買,在無法排除風險之情況下,則建議民眾應盡量購買單堂單付或月繳的短期課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是否有註明未成年警語:僅編號5「HiTutor」未於網站上公告,另外6家業者皆有標示需具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之未成年警語。
網路消費的普及化,使許多家長會將信用卡資料儲存於個人手機或家用電腦中,提升消費的便利性,但也因此讓孩童有機會因操作不當進而下訂付款,衍生出消費糾紛,最常見的當為購買手機遊戲及線上影音平台的點數;消基會呼籲,消費者因盡量避免將信用卡資訊儲存在手機或電腦上,一方便避免個資外洩,另一方面則是避免家中未成年孩童用其付款,而若業者有在網站上清楚標明未成年警語,後續可能無法全額退款,可說是得不償失。
契約條款文字冗長,當心業者自訂免責條款。
線上教學的行銷手法五花八門,除了動人的廣告詞句及特惠價格外,贈品更是另一個吸引消費者目光的因素,越來越多業者會推出像百貨公司消費滿3000元送300元的促銷活動,譬如購買超過5000元的課程就就贈送耳機麥克風、超過8000元的課程就贈電子辭典等等,令消費者產生買越多賺越多的感覺,卻忽略業者是否有訂定日後解約需歸還贈品之條款。
本次調查中,僅編號3「Studybank」告示「購買商品(課程)如有搭配贈品,在主張解除契約或辦理退費時,應將贈品一併退還,如無法退還,應負擔該贈品的費用。
」,另外6家業者除了編號2「Engoo」有明白告知不會向使用者請求返還贈品外,其餘5家業者皆無告知是否會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贈品。
而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乙方於訂立本契約時,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乙方所應返還甲方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中,扣除該贈與物之價額。
」所述,消費者若要向業者申請解約,業者不可要求消費者退還贈品或相對應之現金,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在付款前務必向業者確認未來解約是否需歸還贈品,並請求業者以白紙黑字方式紀錄下來且妥善保存,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本次調查中也發現許多業者會在條款中列出免責條款,而依據範本之14條、24條及26條所示,業者不論是變更契約費率、因軟硬體設備而暫停服務或變更契約條款內容,都應先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消基會呼籲業者,雖範本未具法律效力,但仍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待爾後《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頒布後,才不會因為相關糾紛因此被罰緩。
最後,提醒消費者若要買線上教學之課程,務必直接向業者購買,而不要在蝦皮購物、旋轉拍賣、PChome商店街等網路拍賣平台購買,因拍賣平台販售課程的賣家多數是ㄧ般消費者,鑑於個人因素無法繼續上課卻又不想賠償違約金,便將課程上架至拍賣平台轉售,而其價格雖比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售價低,但目前多數業者契約條款中都具有「會員資格不可轉賣」、「不可將本服務的權利轉讓予他人、提供他人使用、收益、買賣、名義變更」、「您無法讓渡本協議、或轉移,或再授權這份條款下您的權益給任何第三方。
」等規定,若消費者購買二手帳號使用經業者查實,該帳號可能因此被業者停權而無法使用,使消費者花錢只買到ㄧ場空。
消基會呼籲,在網路平台上看到優惠商品時,消費者應先理性檢視自身的需求,再檢視契約內容,並切勿在當下做決定,可多加利用線上客服、客服專線等服務,仔細詢問各項權益、課程費用、退費規定等內容,而非僅聽取業務人員的片面之詞或憑廣告傳單的頁面下決定,以避免不得以需要停止課程時,才發現無法退費或須賠償高額違約金等問題,造成求助無門之窘境。
針對此議題,消基會呼籲:給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積極查核業者使用之契約內容,並應輔導改善未在網站上公開契約條款的業者。
因目前《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僅為範本的性質、沒有法律強制力,故目前許多消費糾紛最後僅能以協商方式處理,盼主管機關能儘速通過已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平衡目前不夠保護消費者的傾斜狀況。
給業者業者應確實將契約條款與退費方式公布於網站上,如中間有變更契約內容或收費方式,亦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以免將來發生消費糾紛。
消費者訂購時,業者應提供收據予消費者,並在上面註明付款資訊、訂購專案內容、退費方式等,避免消費者屆時以業者未將條款說清楚為由而要求退費,造成損失。
給消費者消費者付款時應要求業者提供收據或發票,且須仔細看清楚業者是否將相關條款清楚註明在收據上,並將收據妥善保存,倘若後續產生爭議,消費者也有憑據可保障自身權益。
應在訂購前多比較各家業者推出的課程內容,並詳細瞭解其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再洽訂,若待付款後又反悔,不但造成雙方困擾還可能衍生糾紛。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附件一: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調查表格更多幼童居家防撞品檢測─2件塑膠地墊甲醯胺含量超標長期接觸恐致敏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商品,常是育兒家庭必備的防撞用品。
但當幼兒於地墊上玩耍時,其中的可遷移性元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甲醯胺以及甲醛等有害物質卻可能經皮膚或口鼻接觸而進入人體,若長期使用品質不佳的塑膠地墊,恐危害身體健康。
國內法規針對「拼接塑膠地墊」已制定國家標準,在「甲醯胺」、「可遷移性元素」、「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甲醛釋出量」、「總揮發性有機物質(TVOC)」、「紡織品之游離甲醛」及「紡織品之偶氮染料」等項目皆有規定,但需將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才能強制要求進口廠商或國內生產業者,於商品進入市場前執行相關商品檢驗,若商品不屬於「應施檢驗商品」,則國家標準僅為業者自願性遵守,不具強制性。
目前各類拼接塑膠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商品,僅有「含圖案之拼接塑膠地墊」屬於「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而純色款地墊、各式塑膠發泡牆貼與防撞條等商品則皆不屬於「應施檢驗商品」。
消基會與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合作,進行市售塑膠發泡拼接地墊、塑膠發泡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居家防撞商品的甲醛釋出量、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砷)、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及DNOP)、甲醯胺含量與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等項目之檢測,檢測結果做為消費者選購幼兒防撞商品的參考,為消費者的健康把關。
本次採樣係於2018年9月間,在雙北地區的量販店、居家生活用品百貨、網路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2件文字或圖案款的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6件素面款的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6件塑膠發泡牆貼、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共計20件樣品。
檢驗結果,2件地墊驗出甲醯胺,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1件防撞條檢出高量DINP塑化劑、5件標示調查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等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調查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計算地墊與牆貼樣品每100平方公分的價格
(樣品面積以標示的規格計算,未標示規格的樣品,樣品面積以人工測量計算)
比較地墊與牆貼樣品每100平方公分的價格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商品標示法》、「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及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規定進行
素面款地墊、牆貼、防撞條、桌角防撞套:《商品標示法》
文字或圖案款地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及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消基會
甲醛釋出量
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釋出量最大值0.4mg/L以下,平均值0.3mg/L以下
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實驗室
可遷移元素
(鉛、鎘、鋇、鉻、汞、硒、銻、砷)
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
鉛:小於90ppm
鎘:小於75ppm
鋇:小於1000ppm
鉻:小於60ppm
汞:小於60ppm
硒:小於500ppm
銻:小於60ppm
砷:小於25ppm
塑化劑
(DEHP、DBP、BBP、DINP、DIDP、DNOP)
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小於0.1%(質量比)
甲醯胺含量
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小於200ppm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
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苯并(a)芘(benzo﹝a﹞pyrene):1mg/kg以下
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10mg/kg以下
調查與檢測結果(請見表2)
一、甲醛釋出量檢測
甲醛具有致癌性,目前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TheInternationalAgencyforResearchonCancer;IAR)確定為人體致癌物,歸類為第一類致癌物。
而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U.S.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U.S.EPA)的資料,甲醛則被歸類為B1致癌物(可能的人類致癌物,人類致癌證據有限,動物致癌證據充分)。
由於甲醛常用於家具、夾板與油漆等物品的製程,人體若接觸到低量的甲醛,會造成眼睛、鼻子、喉嚨以及皮膚的刺激感,若是長期處於高劑量甲醛的環境,則可能會導致癌症。
本次14件地墊與牆貼樣品皆未檢出甲醛;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樣品則未做此項目。
二、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砷)檢測
許多家長會將拼接式塑膠發泡地墊鋪在地上讓幼童爬行和玩耍,但品質不佳的塑膠地墊可能會遷移出鉛、鎘、鋇、鉻、汞、硒、銻、砷等元素,幼童若長期接觸,可能會累積於體內,影響幼兒的智力與神經系統的發展。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可遷移元素鉛、鎘、鋇、鉻、汞、硒、銻與砷等,檢測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
三、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檢測
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HP、DBP、BBP、DINP、DIDP、DNOP)進入人體後會干擾內分泌作用、影響免疫系統和神經發育。
歐盟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美國及日本則未將DINP列為環境荷爾蒙。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檢出塑化劑DINP,檢出量高達12%(質量比),為編號19號「長條型防護軟墊(小)」,雖然此樣品不是塑膠地墊,不屬於CNS15493「拼接塑膠地墊之安全要求」的適用範圍,但此商品是幼童經常接觸的商品,若長期使用恐影響身體健康。
四、甲醯胺含量檢測
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將「甲醯胺」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禁止甲醯胺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具(含玩具元件)、兒童用品與塑膠地墊。
長期接觸「甲醯胺」可能造成皮膚刺激與過敏,孕婦若吸入過量甲醯胺,可能會導致新生兒缺陷。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中有16件檢出甲醯胺,檢出量介於2~450ppm,其中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檢出量介於200~300ppm;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檢出量介於350~450ppm,共計有2件地墊樣品不符合國家標準。
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為有數字之兒童遊戲用塑膠彩色墊,歸類為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但商品上無標檢局核發的商品安全標章,依《商品檢驗法》第6條規定: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違規者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雖不屬於應施檢驗之商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與36條要求業者回收,並命其限期改善或銷毀,違反者,可依據同法第58條處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五、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檢測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PAHs)是多種化學物質的統稱,其中多種已被認定具致癌物,會破壞體內的遺傳物質,引發癌細胞增長,增加癌症的發病率,若長期接觸高濃度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會增加罹患皮膚癌、肺癌、胃癌及肝癌的機率。
經檢測,本次20件樣品皆未檢出苯并(a)芘,而在16種多環芳香烴總量的檢測中,編號5號「新生活家拼花木紋地墊-淺色」與12號「Pixel立體安全吸音防撞貼」等2件樣品檢出茀(fluorene),檢出量為1~6ppm,檢出量未超過國家標準,其餘18件樣品則未檢出,故本次20件樣品之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檢測結果皆符合國家標準。
六、標示調查
文字或圖案款的塑膠地墊屬於標檢局「應施檢驗商品」之玩具類商品,依「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須有「商品檢驗標識」,且須符合「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如表3)。
本次屬於文字或圖案款的地墊樣品有2件,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其中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未標示適用之年齡、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且無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應施檢驗商品」之規範,消基會將發函請標檢局進行稽查,標檢局可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樣品須符合《商品標示法》第7條與第9條規定(如表3),才能流通進入市場。
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6件素色地墊、6件防撞牆貼、6件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18件樣品,有4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編號6號「多功能自然原木紋巧拼地墊-深木紋色」未標示生產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項目;13號「TimeLeisure3D立體壁貼防撞隔音泡棉壁貼(漸層粉)」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且未標示製造日期;14號「【LOG樂格】3D立體磚形環保防撞美飾牆貼-湖水藍X5入(momo購物網商品名稱)」未標示商品名稱、生產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等項目;20號「轉角安全防護條(黃色)」未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
4件標示不合格的樣品,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之呼籲
防撞地墊、防撞牆貼與防撞條等防護商品,是育兒家庭必備的居家用品,但目前法規僅將圖案、數字或文字款之塑膠地墊列為應施檢測商品,而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防撞桌角套等商品皆未列為應施檢測商品,但無論是素面款地墊或是圖案款地墊,亦或是防撞牆貼或防撞條等商品,皆為幼兒經常接觸的防撞商品,因此消基會認為應將素面款塑膠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防撞桌角套等防護商品皆列為應施檢測商品,強制要求進口廠商或國內生產業者,於商品進入市場前,執行相關商品檢驗,以確保商品品質,讓消費者能安心使用。
本次檢測之編號8號「寶寶數字學習巧拼地墊」樣品,為有數字之塑膠地墊,屬於標檢局的「應施檢驗商品」玩具類商品,但商品標示與甲醯胺含量檢測結果卻不符合國家標準,消基會呼籲,政府相關單位應確實執行應施檢驗商品制度,並加強對市售應施檢驗商品的稽查,以確保市售商品的品質,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另外,本次5件標示不符合的樣品,有4件是透過網路平台購買,現今網路購物平台商機蓬勃發展,購物平台對於刊登的商品應有相當的監管機制,保障消費者購物的權益,主管機關也應重視,在抽驗市售實體店面的商品時,也一併列入相當比例的網路商品,善盡管理之責,讓消費者可以安心購物。
對業者之呼籲
有圖案、數字、文字之兒童遊戲用塑膠彩色墊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的玩具類商品,標檢局對於商品標示與需檢測的項目皆有相關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製造業者與銷售通路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素面拼接塑膠地墊、防撞牆貼、防撞條與桌角防撞套等防撞商品雖未列為應施檢測商品,僅有賴業者自主把關,本次檢驗結果顯示,一件素面款塑膠發泡地墊甲醯胺含量超標、一件防撞條含高量DINP塑化劑,幼童長期接觸恐對健康造成危害。
呼籲業者應善盡社會責任,將此商品下架回收,以維護消費者安全與健康權益。
對消費者之呼籲
圖案、數字或文字款之塑膠拼接地墊已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應購買貼附「商品檢驗標識」的商品,在購買素面款地墊時,應購買中文標示清楚的商品。
建議在使用前可先清洗,或是拆封置於通風處一段時間後再使用,使用時應遠離火源及電源處,並避免太陽直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2檢測幼童居家防撞商品標示規定說明
商品類型
標示法規
標示規定
文字、圖案款塑膠地墊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第3條
(一)玩具名稱。
(二)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其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三)主要成分或材質。
(四)適用之年齡。
(五)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六)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素面款地墊、防撞牆貼、
防撞條、
桌角防撞套
《商品標示法》
第7條、第9條
第7條:「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商品標示事項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
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前項原產地之認定、標章之圖樣、推廣、獎勵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雜訊發射器?3件吹風機邊整髮邊干擾家電
寒流南下,天氣愈來愈涼了!洗髮後吹乾頭髮,成為生活之必須,吹風機(整髮器)也成為家庭中必備的小電器。
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吹風機(整髮器)」主動進行查核和檢驗,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採樣係於107年上半年間在各大賣場、3C量販店及網路商城等販售通路,隨機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計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2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1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本次採樣包括: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編號2號「華儂 PRO-2800吹風機」、編號3號「TESCOM 大風量負離子吹風機」、編號4號「VS Sassoon 吹風機」、編號5號「TATUNG 吹風機」、編號6號「飛利浦新一代溫控天使護髮吹風機」、編號7號「達新牌吹風機」、編號8號「Panasonic 吹風機」、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編號10號「尚朋堂 1400W負離子吹風機」。
價格部分,最便宜的是:編號2號「華儂PRO-2800吹風機」為480元;編號6號「飛利浦新一代溫控天使護髮吹風機」較高,為2988元。
壹、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376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1部:通則」、CNS13783-1「家電製品、電動工具和類似裝置的電磁相容性要求-第1部:發射」、CNS1497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電磁場-評估與量測法」及國際標準IEC60335-2-23「Householdandsimilarelectricalappliances-Safety-Part2-23:Particularrequirementsforappliancesforskinorhaircare」,進行「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電磁相容性測試」、「低頻磁場」等7項品質項目檢測,另查核「重要零組件比對」,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貳、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
(一)「溫升」、「洩漏電流」、「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低頻磁場」全數符合規定。
(二)「電磁相容性測試」計3件,為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售價824元)、編號7號「達新牌吹風機」(售價699元)、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售價699元)不符合規定,正常使用時所產生電磁波雜訊,透過傳導或輻射方式傳播,其雜訊之干擾訊號值大於標準規定限制值,可能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之正常使用。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計2件(編號1號和9號)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經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不符:
(一)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負離子產生器。
(二)編號9號「日象 手捉式頭髮吹風機」:電子零件(X電容器)。
三、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全數符合規定。
(二)「中文標示」部分:計1件,編號1號「MATRIC 負離子護髮保濕快乾吹風機」不符合規定,其不符合情形包括下述項目:
1、開關標示。
2、使用說明書警告事項。
參、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3件(編號1號、7號、9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與原技術文件資料比對不符計2件(標號1號、9號),因均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1件(編號1號),因涉有品質項目不符合,處置已如第一點說明。
標準檢驗局指出,吹風機(整髮器)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選購及使用注意事項之呼籲
消基會則呼籲,業者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吹風機(整髮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吹風機(整髮器)」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三、為避免危害安全,消費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說明書,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特別是有關警告、注意事項,並應依照使用說明書指示及安全注意事項使用吹風機。
四、使用吹風機時千萬不要接近裝水的浴缸、洗臉盆及其它容器;浴室最好乾濕分離,倘若浴室無法做到乾濕分離,亦請擦乾地面,並穿上乾的拖鞋,以免漏電,傷及身體。
五、為安全計,建議在屋內配電盤內安裝一個跳脫靈敏度電流不超過30mA的漏電斷路器,提供給浴室的電氣線路使用,以避免吹風機碰到水源,產生觸電的危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107年度「吹風機(整髮器)」調查、檢測結果彙整表鏡前的美麗鏡後的風險消基會呼籲「特管辦法修正草案」儘速修正!知名部落客貴婦奈奈被爆出與老公黃博健創立的「杏立博全診所」和她自己成立的「門DOOR療育空間」,兩個經營項目均在11月30日起突然無預警歇業,影響所及包括診所內的醫師、兩個經營場域的員工和向30人以上集資超過上億元的「消費者」和投資債權人等等。
杏立博全診所於2011年成立,營業項目包括:醫學美容、整形外科、婦女全人照護、一般婦女身體檢查、產前檢查、婦女腹部超音波檢查、子宮頸抹片檢查、婦女預防醫學、婦女疫苗等;採個別預約制,是一個走高檔路線且採醫美和一般診所雙重經營的診所。
消基會指出,「杏立博全診所」遊走醫療和醫美的夾縫,由不具醫師背景的黃博健擔任執行長,雖名為「診所」,但同時也販售「眼周電波拉皮課程單堂禮券原價NT.42000」(在旋轉拍賣網站發現)等提貨券,明顯已經違反「衛生福利部令105年11月17日衛署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針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第十一項「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以預售方式販賣醫療行為的規定。
針對該起醫美診所無預警歇業事件,消基會認為:若民眾是以刷卡購買相關療程或禮券,消費者可以向發卡銀行請求依照信用卡第11條約定,將該筆費用列入「爭議款」,凍結後續的未付款項,訂定停損點;若「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宣布倒閉,則再依信用卡第13條約定,以存證信函要求退還殘值,將已繳費用扣除已消費金額,其餘殘值請求依約返還。
但要在倒閉事實發生前540天內的刷卡者才具請求資格;若超過540天就無法請求退款;至於使用現金付款的消費者,就只能找負責醫生或負責人處理債權事宜。
目前,台北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表示,依照規定,診所歇業須由負責醫師或代理人向衛生局申請歇業,歇業程序須於1個月內辦理完畢,否則衛生局可依《醫師法》對負責人開罰1萬到5萬元;如果沒有承接者,也會要求業者卸除市招;此外,診所也不能預收費用,如確定違規將可依《醫師法》裁罰5萬到25萬元。
事實上,行政院消保處在2015年1月26日針對六都內醫美機構進行查核,調查結果顯示,19家中只有2家在建管、消防和衛生經營管理全數合格,不合格率達8成9。
違規情節包括醫療、美容空間動線及人員等區隔不清;部分醫美診所使用之化妝品成分、有效期限等未標示,皆可依法開罰。
消保處表示,19家機構中,有6家建築安全不合格,包含緊急進口被堵住等;10家消防安全不符合規定,另16家衛生經營管理不合格,主要缺失包括市招亂掛、未明顯區隔醫美空間、收費未明顯貼出、未開收據、違法促銷宣傳、設置會員制度等。
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今(107)年1月15日公布統計的資料中亦顯示,每年受理民眾醫療相關陳情案件近1,000件中,每10件約有1.3件與美容醫學相關,而美容醫學相關醫療爭議案件數(含皮膚科、整形外科及植髮等)105年共計116件,106年共計133件,其中因購買醫美療程而衍生的費用爭議案件佔59%(105年63件、106年85件)。
因此,消基會指出,醫美消費爭議甚多,但衛福部在107年6月8日預告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簡稱「特管辦法」草案)規定:將削骨、中臉部拉皮、抽取量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及腹部整形等,需進行全身麻醉且風險性較高之美容醫學手術,卻「才」納入特管辦法予以管理,其餘不管,簡直是將消費者生命安全置於險境。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專科醫師(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三十二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且每三年應接受美容醫學手術繼續教育課程至少二十四小時:一、削骨。
二、中臉部拉皮(Mid-facelift)。
三、抽取量為五千毫升以上之抽脂。
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
」
然而,2012年在香港發生第一宗判刑的美容醫學誤殺案卻非常值得政府主管機關重視,該起美容醫學誤殺案是由DR醫學美容集團為顧客進行打針療程,造成1死2傷事故,在今(2018)年初分別被判刑12年及10年。
發生此案後,香港社會整體氛圍強烈要求政府監管美容醫學業,為此,香港衛生署於2013年列出35項有潛在風險的美容程序,其中15項涉及皮膚穿刺或以機器或化學方法剝脫皮膚的程序,須由醫生進行,包括注射美白針、減肥針、肉毒桿菌,以至微晶磨皮及水磨嫩膚等。
衞生署按報告建議,向美容業發出「提供美容程序須知」指引,提醒業界避免提供以上程序,以免觸犯「醫生註冊條例」(亦即台灣「醫師法」,更是提醒消費者該等手術與醫療行為的意義、原理、潛在風險與併發症,甚至還發佈該類針劑有無獲得政府許可等資訊,給消費者充足的資訊與的建議。
由港看台,消基會呼籲衛福部應修正公告內容,只要是侵入式處理,均應採從嚴主義,嚴格認定醫師資格、美容醫學的項目、環境、麻醉醫師的要求等等均應比照醫療相關法規執行。
消基會指出,長年從事消費者保護工作,深知美容醫學問題重重,甚至連醫美醫師的資格寬放到僅要修習32小時學分便可執業;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麻醉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受麻醉相關訓練之醫師執行」即可,這個缺口便是醫美糾紛頻傳的導因,以上種種理由,在在需要衛福部審慎評估與修正。
因此,針對醫美領域與貴婦奈奈無預警歇業一案,消基會呼籲:
衛福部與各地衛生局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應儘速朝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和廣度修正,保護消費者安全。
各地衛生局應加強查察,杜絕醫美診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違法醫療廣告宣傳」,誘引消費者上當、受害。
消費者
倘若有美容相關需求,應到合法醫療院所,尋求有保障的醫療服務。
詳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美容醫學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
醫療院所必須具備開業執照、醫師執業執照,並看清醫師的專科與所想從事的醫療行為是否相關。
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執行療程及確實讓您瞭解療程效果與可能風險和併發症。
切勿參加贈品、折扣、團購等不當招攬活動,以免碰到無預警停業或倒閉事件。
不要預付訂金或預購療程,以免成為違法促銷行為的受害者。
針對「杏立博全診所」和「門DOOR療育空間」一案,消費者應趕緊向發卡銀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卡費列入爭議款。
消費者應趕緊向衛生局或消基會申訴,正式申訴備案,俾利後續案情發展,處理退(索)款相關事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美加生菜爆出大腸桿菌污染!
消基會呼籲連鎖速食業者展開自清
由於食用受大腸桿菌污染的生菜致病的案例在11個州境內爆發,美國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CDC)警告消費者:勿食用生菜。
根據CDC的數據,已經發現32人感染大腸桿菌的病例,這些病例出現的時間在10月8日到10月31日之間。
加州發現的病例最多,達10例;密歇根(Michigan)發現了7例位居第二;其它發現病例的州有康涅狄格(Connecticut)、馬薩諸塞(Massachusetts)、馬里蘭(Maryland)、新罕布什爾(NewHampshire)、新澤西(NewJersey)、紐約(NewYork)、俄亥俄(Ohio)和威斯康辛(Wisconsin)。
這些發現的病例中有13人被送往醫院救治,雖未有人因此死亡,但已有一起病例引發了溶血性尿毒症症狀,情況危急。
據加拿大公共衛生部(PublicHealthAgency)報告,他們也有18例受同一種大腸桿菌感染的病例,分布在安大略(Ontario)和魁北克(Quebec)。
而本國衛福部也於昨(22日)晚宣布,今(23)起至下月7日,美、加輸入的蘿蔓生菜實施加強輸入管控措施,若未檢附安全證明文件則暫停申請,也建議消費者不要食用美、加進口的蘿蔓生菜,或煮熟再吃。
針對此案,消基會呼籲:
所有連鎖速食、餐廳暫停供應所有生菜,不僅是蘿蔓,以防O157溶血性大腸桿菌交叉污染所導致的健康危害。
建議所有超商(市)下架所有生菜成品或原料,包括生菜沙拉、沙拉盤等等,以免消費者不察誤食。
呼籲消費者將未及食用的生菜丟掉,包括整棵的生菜和生菜頭、生菜芯、袋裝和盒裝切好的生菜產品,以及諸如小生菜、凱撒沙拉等都廢棄不用,以免家人健康受到威脅。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預防方式
目前感染情形以北美洲、歐洲、南非、日本、南美洲的南部及澳洲都曾有O157型大腸桿菌群聚或病例報告。
在美國曾發生因漢堡烹調不當而爆發流行,甚至導致死亡;另有多次的流行是由未經滅菌的牛奶所造成,甚至還有些流行是以被牛糞污染的蘋果製成的果汁所造成。
臺灣曾於2001年8月間,首次發現1例確定病例(係美籍華人,經調查其感染源並無法排除其於僑居地感染之可能性)。
歐洲地區於2011年5月至6月期間,發生大規模O104型大腸桿菌感染事件,大多數病例均具有德國旅遊史,經調查可能為受污染豆芽所引起之流行疫情事件。
一般民眾的預防方法:
(1)加熱處理:該菌於75℃加熱1分鐘以上即可被殺死,故調理時應充分加熱(如:調理絞肉其中心部分必須加熱至所有粉紅色部分消失為止)。
(2)避免食用生乳;生菜類食物亦有傳播風險,前往衛生條件較差或疫情發生地區應避免食用生菜。
(3)冷藏保存:食品調理後,儘速食用,否則置於冰箱中保存。
(4)飲用水之衛生:注意飲用水的衛生管理(如加氯消毒或其他消毒劑的處理),尤其是使用井水或儲水槽時,更須避免水源受到污染。
(5)器具之清洗:處理食品時,砧板、菜刀及容器等用具應充分洗淨,以防二次污染。
(6)手部之洗淨:處理食品之前,手部要清洗並保持潔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市售食品抗氧化劑含量檢驗報告1件樣品未如實標示成分食品在加工及儲存過程中,會受到空氣、溫度、酵素及環境的影響,進而產生氧化反應,而加速食物的變色、酸敗或變質。
通常業者會採用脫氧、密封等方式阻絕食品與空氣的接觸,或在食物中加入抗氧化劑,以減低或延緩食品氧化。
抗氧化劑的種類相當繁多,可分為天然和化學合成兩種,消費者較為熟悉的天然抗氧化劑有維生素C和E等,人工合成的抗氧化劑也有不少種類。
最常使用抗氧化劑的為油脂含量較高的食品,因為油脂的成分及其特性容易和氧氣產生作用,產生油耗味或酸敗,因此業者多會使用抗氧化劑來延長保存時間,還有其他如冷凍的魚貝類產品,為了避免冷凍過程中表層乾燥,有些也會浸泡抗氧化劑以減緩與空氣接觸所產生的氧化。
目前國內針對含有各種合成的抗氧化劑的食品訂定允許的添加量,也規範須標示註明於成分中讓消費者了解。
消基會本月針對食品標示含有「抗氧化劑」和食藥署規範的類別食品進行檢測,讓消費者了解並做為選購時的參考。
本次樣品係於2018年9月間,於新北市量販店、超市及福利中心等處購買,共計購得24件樣品,其中5件為花枝丸、4件醬料、9件速食麵、2件堅果類及4件口香糖類。
檢測結果,21件樣品未檢出抗氧化劑,有3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含量都符合食藥署的規定。
1件的成分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詳請見表3)
一、抗氧化劑含量測試
本次共檢測11項抗氧化劑,如表2。
依食藥署規範,有4項可添加於食品,7項禁用。
但是二丁基羥基甲苯(Butylatedhydroxytoluene,簡稱BHT)和丁基羥基甲氧苯(Butylatedhydroxyanisole,簡稱BHA)在國內可以使用於冷凍魚貝類浸漬液、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口香糖及泡泡糖、油脂、乳酪和奶油、脫水馬鈴薯、乾燥穀類早餐、膠囊狀及錠狀食品,在英國則被禁止使用於嬰兒食品。
日本則因TBHQ可能致癌,採取全面禁用規定,BHA則只限使用於原料的棕櫚油內,但其他類的食品(如馬鈴薯片、穀物類)則被禁止。
經檢測結果,有3件樣品檢出含有抗氧化劑,其餘21件均未檢出。
這3件樣品都為口香糖,分別為22號「青箭口香糖4條裝」及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檢出BHT,23號「益齒達潔淨無糖口香糖-薄荷口味」檢出BHA,檢出的含量都介於0.01~0.1公克/公斤(g/kg)之間,遠低於食藥署規範的0.75公克/公斤以下。
若與標示比對,3件樣品中有2件確實標示含有抗氧化劑,但24號「飛壘口香糖5條裝」成分中卻沒有標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依同法第52條通知業者應將產品回收改正,否則可依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還有13件(編號2、3、4、5、12、13、14、15、16、17、18、19、20)樣品,產品製作使用的油脂含有抗氧化劑,但因為使用的量低於本次檢測方法的偵測極限,因此都未檢出,消費者不需過於擔心。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占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經檢視各項應標示事項,24件樣品中達23件標示符合規定,但1件(編號24「飛壘口香糖5條裝」)的成分標示不符合規定。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
給政府的呼籲
食品應標示全成分已公告多年,加上地方政府不斷地宣導政策,但仍然有業者未能遵守。
目前各縣市的衛生局都以防腐劑或二氧化硫殘留等為重點,法規規範也要求須標示,因此建議地方衛生局也應不定期抽驗或抽查,以維持消費者的權利及督促業者遵守。
目前,食藥署對抗氧化劑的限量規範和美國FDA一致,但抗氧化劑可能導致孩童過動、過敏氣喘等問題。
建議充滿爭議的添加物如BHA和BHT,可以採納英國的規範,禁用於嬰兒食物中,以保護孩童的健康。
給業者的建議
食藥署早已規範食品須標示全部成分,但本次有1件口香糖樣品檢出抗氧化劑卻未如實標示,業者應遵守規定將所有內容物詳細標示,讓消費者可以依產品正確資訊自行選擇。
給消費者的建議
雖然本次檢測結果都符合規範,但還是建議避免吃含有BHA和BHT抗氧化劑的食品,特別是如果家中有幼小孩童或嬰幼兒,雖然要攝取相當大量才可能對身體產生危害,但為了身體的健康,還是減少攝取加工食品,均衡攝取天然食品才能維持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變調的「國民汽水」!消基會批蘋果西打回應牛步又沒誠意大西洋飲料公司從今年7月底起就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蘋果西打(2,000ml)出現變質與異物沉澱」,該公司查察後表示,可能是該生產線機械故障,封口有瑕疵,空氣置入,導致產品發酵,產生沈澱物等異物,已於9月28日暫停該生產線。
昨(13)日桃園市衛生局亦主動會同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及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TQF)前往位於桃園市工廠稽查,發現其中一生產線的原料混合桶曾有破損情形;衛生局已進行產品抽驗,目前全案移請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作後續處辦。
新北市衛生局則表示,由於無法排除9月28日前製造的產品無安全疑慮,衛生局要求全面下架回收,並也同步至大西洋公司台北營業所抽驗產品6件(製造日期107年7月9日至9月27日),將檢驗衛生標準、酵母菌、黴菌及異物,檢驗結果預計10天後出爐。
昨(13)日大西洋總公司在官網聲明:「凡購買蘋果西打2000ml商品,生產日為107年9月28日有效期限為108年6月25日以前,可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案內產品將可於各通路進行換貨,或撥打該公司客服專線:0800-241-548或電(02)2982-0061,有專人協助進行退換貨相關事宜。
」
大西洋飲料公司並宣稱,蘋果西打1250ml、600ml、330ml、250ml、275ml者為不同生產線製造的,為正常品,所以,不在退貨行列。
消基會呼籲如下:
大西洋飲料公司在今年7月底起即已陸續接獲122件消費者申訴,但均未有適當處置,並通報衛生主管單位,應已經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更打擊了消費者一向的信賴基礎。
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大西洋飲料公司未依上開規定「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大西洋飲料公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等之處分。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明定「含雜質」的食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主管機關應儘速查明是否如業者宣稱,並應對該公司其他產品一律清查,以釐清事情之真象。
由於消費者反應,蘋果西打開封後飲用,有「漂浮物、臭酸味」,所以,是否涉及健康問題,亦需查明,切不能讓大西洋飲料公司換貨了事。
在最終檢驗報告出爐前,大西洋飲料公司至少應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凡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或有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消費者依法可以請求退貨「或」換貨,不能要求只能換貨,以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
大西洋飲料公司更不能以技術性的方式,要求要「有發票」才可以辦理換貨。
對於消費者部分,無論食(飲)用與否,只要可以找出飲料罐、消費記錄或證明(如信用卡、通路商收銀機內的帳單紀錄等等),應均可要求退換貨,怎可以片面要求「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之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而喝完的瑕疵商品,大西洋飲料公司便不用負責了嗎?倘若喝了腹瀉,又該負怎樣的補償措施呢?
因此,消基會認為,就本案而言,大西洋飲料公司亦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規定,消費者負起賠償之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亦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
倘若消費者飲用後確實有身體不適(如腹瀉),應檢具醫療證明,正式提出申訴求償。
大西洋飲料公司生產的「蘋果西打」為獲得「台灣優良食品(TQF)標章」的商品,消基會呼籲台灣優良食品發展協會應再加強查驗與考評的機制,亦應將發生食安事件之處理機制的SOP納入授證標準,以提升產業消費者保護的意識。
最後,消基會呼籲:亞培事件發生後,大西洋飲料事件再次驗證主管機關是否有依法行政的積極作為,也考驗同為食品業界的大西洋飲料公司是否能從亞培案的經驗,整合各界期許後,發揮重視商品安全與消費權益的積極作為。
消基會誠摯期待這進口(亞培)、本土(大西洋飲料公司)的兩大企業殷鑑,能為日後食安事件架構出負責、合法且合理的退換貨與賠(補)償善後措施,切不要再出現「持購買發票及未開封亦未過期產品於各通路進行換貨」這樣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處理模式了!
消基會申訴專線:台北總會:(02)27001234;中區分會:(04)2375-7234;南區分會:(07)225-1234;雲嘉南分會:(06)241-1234。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市售枕頭套2成中文標示不符規定
人一天通常會花8小時在睡眠上,其中枕頭套直接與臉部肌膚接觸,材質不可不慎。
為確保市售枕頭套的品質安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合作,於107年上半年在量販店、百貨商行等販售地點及購物網站等通路,隨機購買15件不同廠牌的枕頭套進行檢測,分別為編號1「左岸波卡印花枕頭套」、編號2「維洛納-蕾絲枕頭套」、編號3「SOFT美式枕頭套」、編號4「植萃天絲枕套」、編號5「DVALA枕頭套」、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7「雅緻天絲素色歐式枕套」、編號8「防蟎枕套」、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1「歐式枕套」、編號12「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編號14「玩撲克的貓-壓框枕套」、編號15「中枕」。
檢測結果「品質項目」全數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一、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枕頭套商品係依據國家標準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規定進行「游離甲醛」、「有機錫」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另依據CNS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部:纖維鑑別」、CNS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部:纖維混用率」檢測「纖維成分」及含量,並依「商品檢驗法」、「織品標示基準」查核「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二、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的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游離甲醛」、「有機錫」全數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標示查核:
1.商品檢驗標識: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不符合規定,其商品本體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
2.中文標示: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不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1)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本體附縫洗燙處理方法之「水洗」、「熨燙及壓燙」及「紡織品專業維護」圖案標示與規定不符。
(2)編號10「枕套」:未標示「複合纖維」個別纖維成分含量。
(3)編號13「歐式枕套」:纖維成分標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一致及未標示生產國別。
三、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未標示「商品檢驗標識」部分計2件(編號6「高級精選天絲枕套」、編號15「中枕」),經該局查證均未逃避檢驗,惟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者計3件(編號9「山寧泰抗菌純棉素色枕頭套」、編號10「枕套」、編號13「歐式枕套」):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枕頭套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與標檢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購買有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二、請選購商品本體附縫(洗滌標)及外包裝標示清楚、詳細的產品,標示內容需包含: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委製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及填充物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應包含「水洗」、「紡織品專業維護」、「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之圖案。
三、檢查標示是否完整,並應詳細閱讀洗燙處理方法或注意事項,以避免錯誤的洗滌方式造成受損。
四、除以手觸摸檢視布料質感外,可以嗅覺檢查,如有刺鼻異味請勿購買。
留意所列的注意事項及洗滌方式,在使用前最好先以清水洗滌過,以減少吸附在其表面之化學物質含量。
五、枕頭套應定期清洗,避免塵蟎與細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107年市售「枕頭套」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小磁石助健康?!6成磁石商品涉及宣稱誇大或療效
「硬扣扣」、「腰酸背痛」等現代文明病經常困擾消費者,廣告宣傳的磁石商品不插電,改善血液循環、促使代謝正常…等種種宣稱,的確很動人心,但有沒有效果呢?而在消基會的申訴服務裡,也常接到消費者詢問市面上販賣的磁療床、磁療椅、磁療枕頭,甚至護身商品(例如護膝、腰帶…等商品)是否真有廠商所宣稱的「療效」?
為瞭解所謂磁石(療)商品,消基會特於9月底、10月初進行網路調查,發現在網購平台也常見該類商品,因此,抽樣15個樣品,進行廣告宣稱的調查。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包括: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日本原裝磁石痛痛貼200mT/90粒24K白金加強版」、編號2號「日本帶回不過敏銀磁石日本百痛貼磁力貼磁氣絆130mT-120顆入」、編號3號「【日本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EX加強版黑色」、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編號7號「7Power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編號11號「Fitty❤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編號13號「磁磁性磁石磁力磁氣磁場易利氣磁球按摩保健健康枕頭床墊能量(125顆)」、編號14號「磁床墊」、編號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
調查依據
依經濟部106、6、1經商字第10600600330號函示:按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24日就旨案以衛授食字第1060019034號函復,「依前行政院衛生署82年7月19日衛署藥字第8246525號公告,磁性環(包括磁氣項鍊、指環等)、磁性粒子、磁性腰帶、磁性枕頭、磁性床墊、磁性被、超長電磁波治療器及磁性治療器、非屬藥事法第13條所稱醫療器材」,所以,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
依據「藥事法」之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而磁石商品,非屬醫療器材,自不得宣稱任何療效,而有部分磁石商品做成護身用品,如護踝、腰或背部等,若因護身商品取得衛福部相關字號,則檢視磁石(療)部分有否違反「醫療器材廣告法令及審查原則(藥事法第70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7條)」。
另,依據94年8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40034824號函示,對醫療效能之認定,係以產品宣稱可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某些症狀有效,以及足以誤導一般消費者以為使用該產品可達到預防、改善、減輕、治療某些症狀之情形等加以判斷。
因此,本次調查係參照「藥事法」、「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及衛福部函釋等相關規定,檢視該等廣告是否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或使消費者認為有以上功效,藉此達到招徠或促銷商品目的。
調查結果:
一、價格調查:
磁石(療)商品因為尺寸或磁石顆粒等諸多因素,價格從660~15,000元不等,其中以磁石健身手環、項圈,價格在千元以下,而磁石床墊則在6,400~15,000元之間,商品價格實在不低。
二、廣告宣稱調查:
以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或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等訴求檢視該等廣告宣稱。
調查結果:
15個樣品中,只有編號1號「[小鳳仙-日本代購]日本原裝磁石痛痛貼200mT/90粒24K白金加強版」、編號3號「【日本Zaoral甦活】磁石項圈」、編號7號「7Power醫療級專業護踝2入(磁力磁石SPA001-2)」、編號14號「磁床墊」沒有任何涉及醫療宣稱的廣告文句。
編號8號(「【Colantotte】永久磁石束腰帶」)宣稱「促進腰部的血液循環,緩和肌肉痠痛」標示用字尚在法規允許範圍。
而編號10號「【JS嚴選】銷售冠軍養生磁石塑身收腹健身護腰帶(磁石腰帶+爆汗腰帶)」主商品沒有違規情事,但贈品之「爆汗」兩字有引人錯誤之嫌;編號13號「磁磁性磁石磁力磁氣磁場易利氣磁球按摩保健健康枕頭床墊能量(125顆)」之宣稱「功能可參考易利氣」字句隱晦,卻仍會有讓消費者聯想療效之嫌。
A:「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編號2號(「日本帶回不過敏銀磁石日本百痛貼磁力貼磁氣絆130mT-120顆入」)宣稱「身體循環改善」、編號4號(「【日本限定】易利氣磁力項圈EX加強版黑色」),在日本雖有医療機器認証番号:226AGBZX00017000,但在台灣並不屬醫療器材,卻又宣稱「装着部位僵硬以及血液循環改善」、編號5號(「26顆磁石眼部按摩器」)宣稱「舒緩眼部周圍緊繃肌肉…舒壓更好眠!」(依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減輕與舒緩為同義字)、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
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
…有助於消除疲勞、促進體力恢復,增強健身效果,凸顯理療功效」,以上樣品均涉及有「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這款樣品均是腰帶,涉及的宣稱遊走在腰帶功能和磁石效能上,但消基會仍認為有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
至於編號11號(「Fitty❤IFit❤運動、日著、高腰、磁石壓力褲」)宣稱「敲敲磁石褲穿即敲 隨行整體師、能量按壓、全身循環、代謝促進」、編號12號(「【磁気專科】敲敲磁石褲」)宣稱「藉由磁氣周波模擬按摩,不必用力敲打也能持續促進代謝、能量按壓、循環促進、代謝調理、促使代謝正常」,更引用環保和經濟觀念,訴求「穿磁石褲環保愛地球(5日要更換磁能貼,一年用掉730片)」,亦涉及「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情事,連結環保,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B:「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6號(「能量磁石健身環」)宣稱「可促進手部血液循環,並具有提神健腦,恢復機能,延年益壽之功效。
有助於預防冠心病、高血壓、中風等心血管疾病。
」中的提神健腦、延年益壽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編號9號(「Roberta諾貝達-45顆磁石多功能磁性健康腰帶」)宣稱「修飾體型保持身材曲線、保暖避寒、舒緩肌肉疲勞、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舒緩因長久坐立而產生之腰背痠痛」,訴求「協助產後婦女恢復曼妙身材、保護手術後腹部、脊隨炎、腰部及臀部保健」,涉及「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15號(「樂眠健康磁器床墊」)宣稱「有助人體健康和提高睡眠質量、血液循環和筋肉放鬆有絕佳的效果」,亦恐涉及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地宣稱。
消基會指出,磁石商品就是一般用品,不應以籠統、不明,甚至影射方式,規避法規的用字規定,企圖影響消費者認知,誤導消費者。
結語
在國內,目前磁石商品定位為一般商品,不得宣稱療效,非屬醫療器材;在日本屬於低度管理的醫療器材;中國大陸定位為「磁療商品」,採非強制性管理。
不過,數年來,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不斷修正《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甚至在2017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了《總局關於廢止YY0097—1992磁療保健杯等21項醫療器械行業標準的公告》,在這項公告中,明確廢除了磁療保健杯、手表型磁療器等產品,禁止生產,可見中國大陸對於磁療商品的管理趨於嚴格。
磁石商品的磁力過弱無效 磁力過強恐出現頭暈、嘔吐甚至傷身
中國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磁療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2016修訂版)指出,磁療產品是指利用磁場的物理性能治療或緩解人體疾病的醫療器械。
目前認為適當的磁場可以調節體內生物磁場、產生感應微電流、改變細胞膜通透性、改變某些酶的活性和擴張血管、加速血流等輔助治療作用;但過弱將無作用,而過強則可能出現頭暈、嘔吐等不良反應,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消基會指出,「磁石療法」在實證醫學上仍無太多證據,建議消費者也應持保留態度,以免「治病」無效,反「致病」;事實上,使用磁石商品過程中還有很多的禁忌,並不是人人適用,例如患有嚴重心臟病、甲狀腺機能亢進、發高燒的患者,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等金屬異物的人,妊娠期及產後婦女等,都不建議使用。
因為,體內存在金屬異物的人,比如骨折患者,患處可能有金屬固定針,磁療容易使固定針鬆動,不利於骨骼恢復;體內植入心律調節器的人,磁場可能干擾調節器正常工作,一旦發生心臟驟停,後果不堪設想。
此外,孕婦的腹部和男性的睾丸要避免接觸磁療床墊,以免對胎兒和男性的生殖健康產生影響。
另外,消費者如果不慎購買了不良商家生產的安全性低的磁石產品,也可能存在部分危害因子或安全上的問題,例如,遭到電擊或灼傷(插電漏電、電路短路時)、有害輻射(磁力過強)、感染(皮膚敏感)等,因此,在選購家用磁石床墊等商品前,應先諮詢醫師。
據報載,2017年7月,中國山東煙臺檢驗檢疫部門退運了一批入境旅客攜帶的放射性嚴重超標的保健墊,據檢測,其γ射線量超過環境背景值的255倍,相當於一年接受上千次胸部X光檢查,所以,倘若消費者購買磁力型商品,一定要問明磁性強弱,並先徵詢醫師意見,以免傷身。
歐盟將磁鐵玩具列入強制警語標示 磁石商品脫落也可能成為高風險「玩具」
此外,磁石商品係由磁鐵製成,一旦脫落,可能成為兒童的磁鐵「玩具」。
2005年12月26日,美國一名兩歲男童,不慎吞下兩粒玩具磁石,兩粒磁石在他的腸道兩端產生強大吸力,導致腸道扭曲,送院搶救五分鐘後不治。
無獨有偶,歐盟委員會在2008年也對磁石玩具作出管理措施,該委員會認為,磁石玩具屬高風險玩具,必須加上警告標籤,減低這類玩具對兒童構成的風險。
歐盟在2007年回收了約1,800萬件易鬆脫磁石的玩具,因為如果磁石被吞下,多塊磁石會在人體內互相黏附,引致腸穿孔、發炎或阻塞。
研究又發現,吸入磁石會導致嚴重損傷,如果被吸入肺部,須立即動手術。
全球曾發生多宗有關磁石玩具的意外事故;而香港海關在今(2018)年8月間,也宣布一個訊息--畫板組件磁石強度超標,兒童吞下恐塞腸,海關籲呼家長應停止給孩童使用。
所以,消基會也提醒有幼兒的家庭,倘若家中有任何磁石商品,應注意磁石有無脫落可能,防微杜漸,以免孩子誤食,損傷身體。
針對此次調查結果,消基會提出以下建議:
給政府
在台灣,磁石商品為一般商品,不應以籠統、隱含或同義字詞標示宣稱醫療效能或引人誤解,政府應加強查察,避免消費者上當。
誤吞磁石或使用強度過高的磁石商品都有損傷身體的潛在危險;建請我國海關和標檢局應針對磁石商品檢測安全性,保障消費者和兒童安全。
透過直銷或廣播電台銷售磁療商品,例如磁療床、磁療椅或任何貼附在身上商品,只要宣稱療效,即應加強取締或處罰,建議應廣設檢舉專線(獎金),杜絕不法。
給業界
今年,消基會多次透過網站調查商品標示宣稱不當情事,也多次呼籲拍賣網站或平台業者應儘速檢查自家廣告商品標示規定是否符合法規,建議務必設立過濾機制,儘速移除或修正不符合法令的相關廣告用語。
磁石商品使用顧忌多,應強化警語標示,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
給消費者
身體僵硬、不適,應先嘗試熱敷等方式舒緩,平日多運動、做操,對柔軟身體幫助很大。
磁石可以改變電荷不平衡的狀態,所以,天然環境裡有摩擦的地方,譬如樹葉隨風擺動,河流瀑布濺起水花都有負離子的存在,多去森林、水(瀑布)邊走一走,怡情養身。
購買磁石商品前應注意磁力的強與弱,以免無效或傷身。
維護身體的健康,應維持正常作息、均衡飲食和適當運動;一旦身體不適,即應就醫,以免延誤醫療。
有幼兒的家庭應趕緊檢視家中所有磁石商品有無即將脫落的狀態,避免孩子誤食,影響健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表格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消基會主事務所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事務所 403612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雲嘉南分事務所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 南區分事務所 800304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延伸文章資訊
- 1網路課程消費注意6大重點試聽試閱多比較 - 臺中市政府消保園地
近年,宅經濟炙手可熱,線上課程(即「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又拜科技 ... 線上課程退費也有法令規範,業者不得再隨意訂定不利消費者的退費等規定。
- 2三級警戒後補習實體改線上退費問題暴增3成 - 公視新聞網
另外,已經開的話,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高雄市,規定課程未超過1/3,可退費50%;如果超過1/3課程,不予退費。台中市未超過1/3,可退費60%, ...
- 3混成教學補習班退費糾紛增3成消基會籲檢討法規 - 親子天下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補習班授課方式從實體轉變為線上或混成教學,但也衍生更多補教退費糾紛。現行法規已明顯不足保障消費者,消基會呼籲政府應通盤 ...
- 4時事分享:買了補習班雲端課程後反悔求退費 - 方格子
針對補習班退費爭議,消基會提醒政府主管機關正視退費問題,呼籲應詳細規範,並建議:. 無論是實體或線上開課,都應該為「不適應者」保留一段猶豫期,否則 ...
- 5「退我錢」「不能退喔」補習班退費糾紛多不合時實體課程之 ...
譬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所規定之「實際開課日」,是在傳統實體課程概念下立的法。資訊時代,線上課程興起,消基會認為已不能再用傳統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