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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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需依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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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發布日期:101-12-28
1.勞工離職需依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雇主。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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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08-11-0709:17 資料檢視:111-05-0211:46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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