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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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需依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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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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