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侵害債權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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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陳忠五(Chung-WuChen)
dc.contributor.authorHuai-MingShihen
dc.contributor.author施懷閔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5T00:44:17Z-
dc.date.available2008-08-29
dc.date.copyright2008-08-29
dc.date.issued2008
dc.date.submitted2008-08-28
dc.identifier.citation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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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附條件買賣買受人之期待權,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侵害占有之侵權責任與損害賠償,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契約關係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挖斷電纜之民事責任: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為債務履行輔助人而負責,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六」,1998年9月
王澤鑑,基於債之關係占有權的相對化與絕對化,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雇主未為受僱人辦理加入勞工保險之民事責任,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債之關係的結構分析,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自版,1998年9月
王澤鑑,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二」,自版,199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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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42056-
dc.description.abstract向來國內通說在操作一般侵權責任法時,以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範模式乃繼受德國法之區別保護規範模式,分就不同保護客體而異其歸責要件,故區分「權利」或「利益」而異其保護之方式,此等方式固然可以減輕操作法律者適用上之負擔。
然而,本論文認為在沒有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將利益明文限於故意責任,不僅造成了適用上的錯亂,更造成了保護上的漏洞。
蓋權利與利益並非截然可分之概念,彼此間的流動性提高了吾人對於權利與利益判斷上之困難度。
通說上長久以來採取區別保護方式,我國法院實務卻未曾形塑出一貫而穩定之見解,是否此種方式確實是一種最適當的處理途徑,仍有更進一步思考的必要。
特別是債權此一雖有權利之名,而其內容相當抽象概括,有時其內容為權利,有時其內容則屬利益,造成的結果是在我國學說上對於「第三人過失侵害債權」是否成立侵權責任一事存在著相當分歧之見解,益證此種以法律規定嚴格區分權利—利益之保護方式仍有檢討的必要。
本論文認為,從我國學說、實務見解及比較法上之觀察,將債權劃歸為利益而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之故意責任,對於債權之保護顯然不足。
論者雖有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作為補救規定之倡,惟特別規定之肥大化更加顯示出吾人對於一般規定操作上不妥之處,且推定過失之設計反將破壞立法者對於該等特別法之既有法律政策。
透過引入附保護第三人效力之契約責任理論亦有窒礙難行之處。
此外,比較法上亦出現擴張過失責任保護客體之趨勢。
因此解決之道乃在於乃將債權回歸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保護,使其得受過失責任原則之保護。
本論文認為,向來學說以「加害人無從預見債權,將使其責任過重,過度侵害利益」、「為維護自由、公平競爭之利益,不應以過失責任相繩」及「兼顧行為人之活動自由」等語,尚不足正當化吾人改變過失責任原則此一初衷之理由。
蓋所謂行為人無從預見,當可從過失要件達到限制責任成立之目的。
至於損害賠償責任過重,則是因果關係上可以控制處理之問題。
更重要的是,如果加害人足可預見該等損害之發生,吾人亦不應以其責任過重為由而限制被害人尋求救濟之機會。
此觀諸吾人對於所有權之侵害,不論其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有多大,亦未曾限於故意責任可證。
至於「自由競爭」之價值,當然是吾人應予尊重者。
問題是,對於被害人財產權侵害之保護,亦為侵權責任法之重大任務。
因此在處理上,應在過失責任之體系下,放在天平上與被害人之損害進行衡量,以認定其行為是否具備不法性。
學說上所謂「債權不可侵」之爭議,事實上僅代表侵害債權行為並不當然顯示不法性而已。
更重要的是,過失責任原則本來就是法律在長久的發展結果之下,選擇出最能兼顧「被害人損害保護」及「加害人活動自由」之制度,故而本論文認為,侵權責任法乃具有一高度政策性之制度,其每一項要件均負擔政策實現之任務,不應使其中某項要件承擔過重之任務;同樣地,亦不能使某些要件遭到邊緣化、漠視化的對待。
因此,本論文乃從侵害行為之態樣出發,重新檢視各種侵害債權行為之不法性,以建立一操作標準供適用法律者之參考,並提供一般人民在從事該等行為時之行為義務準則。
而在概念之建構上,或可參考民法或公平交易法、會計師法等特別法中立法者所顯示出之價值判斷及欲實現之政策,以避免本論文提出之標準與其他法律有所扞挌,反而造成了制度上的矛盾與衝突。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Article184Iparagraph1stoftheCivilCode(Taiwan)providesthatanyonewho,byhisownfault,intentionalorunintentional,infringesuponother'right'isliableforthedamagecausedtothevictim.Theprinciplesetbytheprovisionleavesdoubtsaboutwhether'interests'enterintotherangeofprotectionofthisgeneralclauseofthelawofdelict.Thecoreoftheproblemiswhetheranunintentionalinfringementuponanso-called'interest',especiallyclaimsarisingfromthelawofobligations,possession,enterpriseinterestorpureeconomicinterestetc.,wouldbesufficienttoestablishaliabilityforthedamagecausedtothevictim.
However,theacademicwritershavecontroversyontherangeofprotectionofarticle184Iparagraph1st.Forexample,themajorityofthemconsidersthatunintentionalinfringementupon‘obligatoryrights’shouldbeexcludedfromtheapplicationoftheaboveprovision.Nevertheless,thecourts,especiallytheSupremecourt,hesitatesincelongtimetotakeaclearpositiononthisproblem.
Thisstudytakesadifferentposition.Itarguesthatthe‘obligatoryrights’hasthesamenatureasotherrights.Theotherprovisionsoftheexistingdelictualliabilityandcontractualliabilityarenotthemostappropriatemeansfortheprotectionoftheconstantlyincreasing‘interests’inthemodernsociety.Theonlywayistohaverecoursetothegeneralclauseofthelawofdelictandextendtheitsrangeofprotectionto‘interests’,especially‘obligatoryrights’.
Consequently,thereisnolegitimacyonthedistinctionbetween‘rights’and‘interests’neitherforcontractualliabilitynorfordelictualliability.Atleast,wehavetoadmitthatobligatoryrights,ofcourse,shouldenterintotherangeofprotectionofthisgeneralclauseofthelawofdelict.Undertheapplicationofarticle184Iparagraph1stoftheCivilCode,anyunintentionalinfringementuponeithera‘right’oran‘interest’wouldmaketheauthorliableforthecompensationofthedamagecausedtothevictim.If,takingaccountofthe‘uncertainty’andthe‘unforseeability’oftheobligatoryrights,thelegalpolicynecessitatessomelimitationofliability,itisbywayofthelegaltechniquessuchasdamage,unlawfulness,fault,causationetc.thatthecourtscanalsocontroltheliabilitytoitsreasonablemeasure.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availableinDSpaceon2021-06-15T00:44:17Z(GMT).No.ofbitstreams:1ntu-97-R93a21040-1.pdf:1129072bytes,checksum:a4a96dccce013b388bfffe7da1265b1d(MD5)Previousissuedate:2008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緒論1
第一節問題之提出1
第一項案例1
第二項問題4
第二節研究現況9
第一項學界之研究成果9
第二項問題定位12
第三節問題意識16
第四節論文架構18
第一章從權利到利益?債權是否為侵權責任法保護之客體?20
第一節前言20
第二節基本概念之釐清22
第一項討論議題之建構22
第二項債權之概念22
第三項第三人之範圍32
第三節學說上的看法:見解分歧50
第一項概說:肯定說、否定說、與折衷說?三個層次的分析50
第二項債權是否受到侵權責任法之保護?52
第三項債權是否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57
第四項第三人過失侵害債權可否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其權利?65
第五項分析75
第四節比較法上的看法:立場不一80
第一項概說80
第二項德國法82
第三項法國法95
第四項日本法101
第五項英國法106
第六項美國法110
第七項歐洲侵權責任法原則113
第八項分析116
第五節實務上的見解:模糊不清120
第一項概說120
第二項債權是否受到侵權責任法之保護?121
第三項債權是否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稱之『權利』?………………………………………………………………..124
第四項過失侵害債權可否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主張其權利?…………………………………………………………………131
第五項分析134
第六節小結:擴大過失責任保護之客體,回歸歸責原則的操作140
第二章從故意到不法:回歸過失責任原則與不法判斷標準之建立144
第一節概說144
第二節限於故意侵害債權之目的?故意過失的功能為何?153
第一項過失責任原則之政策目的153
第二項限於故意侵害債權之目的與檢討155
第三項過失責任原則之再檢討:行為人之可預見性158
第四項小結:回歸過失責任之必要性172
第三節回歸到不法要件之判斷:義務違反與否之判斷標準176
第一項概說176
第二項學說與實務對於不法之判斷標準177
第三項侵權責任不法要件之再建構:被提出的各種案例之檢討207
第四節小結:強化我國侵權責任各要件之運用256
結論259
第一節傳統侵權責任法之檢討259
第二節對於侵權責任法操作標準之再建構261
參考文獻264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過失侵害債權之研究zh_TW
dc.titleAstudyofobligatoryrightsinfringedbythethirdparty'sownfault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96-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朱柏松(Pen-SungChu),詹森林(Sheng-LinJan),陳聰富(Tsung-FuChen),王千維(Chien-WeiWang)
dc.subject.keyword侵權責任,債權,損害,不法性,過失責任,zh_TW
dc.subject.keywordtort,obligation,damage,unlawfulness,causation,Liabilitybasedonfault,obligatoryrights,en
dc.relation.page271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08-08-2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dc.date.embargo-terms2300-01-01
dc.date.embargo-lift23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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