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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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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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
裁判字號:
55年台上字第2745號
裁判日期:
民國55年11月10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77年民事部分)第26、1067頁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4-7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26、1167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92年民事部分)第25、1105頁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九)第445-446頁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16-94年民事部分)第21、1024頁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21-22頁
相關法條:
民法第71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要旨:
訴訟之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固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
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
編註: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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