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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 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三百平方公尺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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