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刑事「責任年齡」不應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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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時的法令規定,12歲以下兒童觸法,至多僅得依刑法諭知感化教育,然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院得有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 ...
為何刑事「責任年齡」不應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司法流言終結者|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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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刑事「責任年齡」不應隨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司法流言終結者
30Dec,2020
新竹誠正中學矯正學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日前一名大學講師於報媒上投書,內容指出民法近日修正第12條,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因此進而提出負擔刑事責任年齡也應下修的建議。
但令人困惑的是,民法成年年齡的下修,必然足供刑事責任年齡下修的借鏡嗎?
刑法規定
依據刑法第18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而14歲以上未滿18歲,則得以減輕其刑,再依據第86條規定,因上開年齡而予以不罰或減輕的情況,得令入指定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在1971年7月施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前,無論幾歲的國民,觸法都會進入到刑事審判程序,而我國行政院在1958年3月18日以臺47法字第1357號函請立法院審議由司法行政部提出之少年法草案,依據立法院1958年3月21日,院總第483號政府提案第426號第1屆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即清楚記載,我國及世界各國面對未成年少年觸法事件的立場,即「宜教不宜罰」,也因此在1962年首次制定少事法,歷經幾次修正,在1971年全文修正後,同年7月正式施行。
少事法規定及脈絡
我國在1971年首次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明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其管訓處分及刑事案件,依照少事法之規定處理;而當年第27條亦規定,僅有在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觸犯特定刑事法令時,少年法庭才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官處理。
但在當時我國乃首次施行少事法,於立法上有所疏漏,於立法說明上亦未臻明確,導致當有12歲以下兒童觸法時,引發了該用少事法還是刑法的爭論。
依當時的法令規定,12歲以下兒童觸法,至多僅得依刑法諭知感化教育,然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院得有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可作彈性運用之手段,也因此觸發了1976年再次修法。
在1976年修法新增85-1條後,將未滿18歲之少年及兒童全數納入少事法之範疇,而第27條也隨之修正,將原先規定應移送檢察官的部分,改為僅有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應移送,而其他列舉的觸法事件,則授權法官得以依據少年品行、性格等項作實質審核,考量是否以裁定移送檢察官辦理。
然而這樣的立法政策,在1997年時再次修正了方向,認為對於無行為能力之學前兒童亦加以處理,並無實益,亦欠妥適,因此再次修正第85-1條,新增7歲以上的下限。
兒少人權再邁進
2014年,我國訂定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2017年邀請五位國際專家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並完成了《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以下簡稱結論性意見),而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14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讓其生效」。
也因此我國在2019年修正少事法,刪除85-1條,並訂於2020年6月19日生效,而立法理由更是明確的說明「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觸法兒童應排除本法之適用,爰刪除本條規定」。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
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原則上除了美國以外的聯合國會員國均全部或有條件的承認,而美國則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履行公約前必須得到三份之二的參議院議員同意,經過多年爭議後,公約仍未獲得正式施行。
由此可見,國際社會面對兒少觸法時的處置方式,持續朝向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方向邁進,縱使是遭到結論性意見點名不應對14歲以下觸法兒少適用的少事法,其立法目的也是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絕非「威嚇」、「處罰」。
小結
上述的觀點,司法流言終結者已在〈12歲以下觸法由刑法處理?談「少事法」修法脈絡與兒少權益〉以及多篇與兒少的相關文章中闡述說明,因此該名大學講師藉民法下修成年年齡之際,順帶提出下修刑法刑事責任年齡的議題,不知是否學藝不精,還是眼裡只有應報理論?
然而台大王皇玉教授已於《刑法總則》一書中說明:
刑法雖具有維護社會秩序,預防犯罪與保護法益等任務,然而此等任務,不能期待只是透過刑法來實現,而是必須透過法治國之下各種維護法秩序的手段與制度之共同作用,甚至制定良善的社會政策(例如改善貧富不均)、教育政策或福利政策,才有可能達成。
相較其他手段與制度而言,刑法必須是最後的手段措施。
然而,許多人卻常盲目的相信或期待刑罰制度能像萬靈丹一樣,解決所有社會問題或人際紛爭。
此等「刑罰萬能」的錯誤認知,一直被操弄成為社會的主流聲音。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下修的議題,從國際社會積極推動與CRC相關的措施來看,想必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方向,已是國際社會的共同共識。
而該大學講師內文所舉因為「現今資訊網路發達、教育普及,和傳統百年前晚清民國時期已有很大差別。
而近來在新聞上不時看見未成年人涉及極嚴重刑事暴力犯罪」的問題,文中並沒有提出更多的數據佐證與分析。
事實上,根據警政署統計的資料顯示,我國的犯罪案件總數從2000年的435,133件至2019年下降為251,761件,近20年內犯罪案件數最多的,則是2005年的550,721件;若單就暴力犯罪案件總數統計數據來看,從2000年的10,306件至2019年859件,近20年內暴力犯罪案件數最多的則是2002年14,895件。
若我們再細緻化分析,單就0~17歲涉嫌觸法的人數統計數據來看,2000年為18,665人,至2019年下降為9,864人,且統計數據呈現逐年減少的趨勢。
由此可證,無論是犯罪總數或是暴力犯罪的案件數,亦或是兒童及少年涉嫌觸法的人數,都在行政院及司法院戮力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改善兒童及少年生長環境、警政持續推動犯罪防制以及全民的努力下,呈現持續下降的趨勢。
該文所謂的「不時看見」,恐怕只是因為媒體普及以及特定個案的放大效應,大學講師若未能在公開意見時以嚴謹數據呈現論述,而僅是「憑感覺」的話,實非整體法學教育與高教環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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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論
司法流言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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