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交通罰款可以分期嗎?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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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3.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兒童版 | RSS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便民服務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東勢分局 秘書室  其他 106-12-05 交通罰款可以分期嗎? 解答 1.民眾最詬病警察的地方,就是警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民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加以告發。

過去常有人忘了繳罰款,碰到臨檢才發現駕照已經被註銷,這樣的情況以後不會再出現。

2.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0條至64條之申請條件及限制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1)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3.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

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4.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逾一個月。

5.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6.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但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或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7.違反本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惟此項保管費用不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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