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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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死刑制度係指中華民國政府於其實質統治之臺澎金馬施行包含死刑的刑罰體系。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以及第35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

中華民國刑法與各項具有刑罰的特別法於設立之初,仍具備不少唯一死刑(即法定刑僅有死刑者)之罪(如海盜罪、懲治盜匪條例等等);而隨著時代變遷,絕對死刑之罪也於2006年全數修改為相對死刑(可判處無期徒刑等其他刑罰)。

於現行法中,已無「絕對死刑」之罪,可處死刑之罪約50項,多分布於《陸海空軍刑法》和《中華民國刑法》中。

於執行層面,依《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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