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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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皓清(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一、前言臺灣為多元住民的社會型態,早期包括漢民族及原住民族,其中漢民族語言主要為國語、閩南語及客語,而目前政府認定之原住民族計有14族,則各有其語言與生活習慣。

隨著近年來政經自由化及全球化的浪潮,因商務、就學、就業、觀光、婚姻等不同因素進出或居留我國的外籍人士數量逐年攀升[1],相應所衍生的訴訟紛爭也日益增加。

類此不通曉國語之人士,因語言障礙及文化差異而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或有發生訴訟上不利結果的可能。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各地民族自決風潮再興,民族語言權利受到廣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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