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七章罰則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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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 ... MyWoo 首頁 | 六法全書 | 律師網 | 法拍網 | 地圖網 | 選戰地圖 | 國語辭典 | 六法全書下載 法規目錄 ->&nbsp 財政及金融法規 ->&nbsp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nbsp證券交易法  民國102年06月05日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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