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七章罰則 - 六法全書 -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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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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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財政及金融法規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 證券交易法 民國102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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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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