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9n0040_002 集量論略解第2卷 - CBETA 漢文大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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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a13] 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
其定義,謂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
因三相如下文廣說。
其量果亦如前現量品所說。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種了解而明量果。
若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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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9n0040_002集量論略解第2卷
■CBETA電子佛典集成»補編(B)»第9冊»No.0040»第2卷 ▲上一卷 ▼下一卷 前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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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
卷二自義比量品[0363a04]次解自義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異執。
[0363a05]初又分二:一、總說比量,二、別說自義比量。
[0363a06]今一、總說比量:[0363a07]言「比量二」者,謂比量有自義比量與他義比量。
下各別解釋,分為二品。
[0363a08]二、別說自義比量。
有二:(一)說比量義,(二)辨比量支。
今(一)說比量義(細科從略):[0363a09]自義 三相因見義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顯 所取異是餘 見等門顯示 非詮說自性 由名了知故 顯示餘行相 是二種意識 亦見非總故 非爾表總故 以信語能立 亦障碍所餘 若謂成不異 否異亦有故 信語不欺誑 同故即比量[0363a13]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
其定義,謂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
因三相如下文廣說。
其量果亦如前現量品所說。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種了解而明量果。
若爾二者,有何差別?曰:由「境及性不同。
彼二。
」現量之境,謂自相;比量之境,謂共相。
前品已說。
現量之自性是無分別覺,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別覺。
問:何故比量分二,非現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異故。
現量之境是自相,「自相非所顯」。
故不可分為二也。
若現量之境義,能施設名言,即由彼聲,應成比量。
故現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
或曰:於現量之境義,亦見有比量轉。
如由色比所觸也。
曰:雖有見此,然比量趣彼義,非如現量。
「是餘」。
是由先見為因,乃比度所觸。
謂於彼色,捨離現量行相,由色之總比度觸之總。
其現觸之差別,非可顯示故。
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
若謂:如於見等,說名見等故。
如何說現量境,不可顯示耶?曰:此不相違。
「見等門顯示,非詮說自性。
」此僅由見、聞、覺、知等因由門,詮說彼義。
非由自性詮說。
謂於眼識所見之義,次由意識了知為青,說此是青。
(此段文,信慧譯為他問:「唯於眼識所見之義,次由意識了知為青,說此是青。
」即是比量亦能緣自相境之意。
次答文為:雖同緣一色,但眼識現量是緣其自相,意識比量是由名了知,但緣共相,即餘行相也。
)此復,「由名了知故,顯示餘行相,是二種意識。
」(自了知即自義比量,宣說即他義比量。
)謂先由眼識領受遮非青義(遮其非青,返詮是青)。
次由意識得知是青,立青名言。
故說二種意識。
前云:「自相非所顯」,故所了解之體性即自相,是現量之境。
其總相乃比量之境,為言說所說。
若謂:不應說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緣共相)。
何以故?「亦見非總故。
」言非總者,謂所見風等自性,由觸等比度也。
如云:所觸者,非所見之觸等。
曰:「非爾,表總故。
」非是比度彼風等。
以是表示為觸等功德之所依故。
或非比度,風等自性差別,僅是於彼實之總,表示為觸等之所依實故。
若謂:由一切之後成。
(按:本論中無此頌。
)謂排除一切之後,即成比度風等自性。
如云:所觸者,非所見之觸等。
曰:不爾。
彼有不成故。
遮返亦同故。
若風等成就者,不返,亦有。
(餘本為:返則非有。
意謂若成就有,則應永無非有也。
)舍棄由與功德差別系屬比度功德之總,而以功德之差別比度實之差別。
此是不能成立為有也。
(觸是德句之差別,風是實句之差別。
以有觸而比度有風,是錯誤,不能成立。
按比度有理,以狹證寬,不能以寬證狹。
以有別德可比有總德,以有德可比有實,以德依實故。
然不能比某一別實,除非是唯一所依之實。
但觸屬多種實,不能比度定有風也。
)遮返亦同故者,謂若遮觸,非地等所有,則亦能遮非風所有。
不見功德之差別。
謂是風所有,非地等所有也。
若唯以不見,而遮見故,亦不應理。
唯以可見有對有碍,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無觸),不能成立必無所觸。
要由可見比可見故,由不可見比不可見故。
其所觸者,唯是可見也。
又彼功德屬多法故,此當屬誰,成為疑因。
故遮一切,比度有風,不應道理。
復次,「以信語能立,亦障碍所餘。
」謂此若比度實總已,捨棄比度於彼有。
(以有觸德,比度有實已,不進而比度有風。
)而改以信解語量,遮於餘實有,而成立於風有。
若是風有,如是亦定餘有。
是故說有風等,唯由教成立耳。
「若謂成不異」者,謂若說:教與比量等,成不異故,比量亦應緣自相境者。
曰:「否。
異亦有故。
」有說:由是世間所共許故,不應更說譬喻。
是為聲教異於比度之差別。
如是若由共許故不應說譬喻者,如由烟比火,有義之比量,亦應成為聲量也。
餘有說:聲量是將聲義計為不異,非直比度其義,是其差別(意為比量則比度實義也)。
若爾,聲計為不異,當說如何比度其義。
若謂樹聲所詮義,即實聲已了之義,非是餘義。
然由異門,了知從非實返。
雖由樹聲,已能了知從非實返,然是由義了知,非由聲了知也。
若爾,則除樹等詞外,餘聲亦應說為量。
以作用聲,亦能由義,了知彼義也。
(即不說彼名,以義了知彼義。
如不說實名,以樹聲了知是實。
如是不說樹名,以楊柳等聲,亦能了知是樹也。
)又有說:唯語是聲,唯由彼聲自性,了達義故。
是為聲量與比量之差異。
此中意說:離聲之因,是為比量。
聲量無有系屬,其不共境,當以二相比度觀察,謂可見義與不見義。
於可見義,謂顯示其名。
於不見義,則唯是分別,非能了達義之差別(即說聲量亦不能緣自相也)。
若天趣等聲,不能詮唯義者(意謂說天趣等極不現見事之言教,若不能詮說天趣等事),如何成為比量耶?曰:「信語不欺誑,同故,即比量。
」謂受持可信解之語言,亦不欺誑相同故,即說為比量。
(對於超越根境之極不現事,唯依可信解之聖言量,乃能了知。
非是現、比二量之境故。
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無欺誑。
故說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詮彼事自相也。
)如說:諸名業之義,以現量為先故。
此等亦當破比度最勝等自性。
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0366a10](二)辨比量支。
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
初又有二:甲、說三相正因,乙、說缺相似因。
今甲: 所比同品有 於無性為無 此亦得能知 依能知時故[0366a13]言「所比」者,謂由法差別之有法。
若以現量或以比量見彼之後,於彼同類,亦以總相理,於一切品或於一分,成立為有。
何以故?以說「唯同品有」,用指定故。
而不應說:「同品唯有」故。
次說「於無性為無」者,重為決定彼義。
於無性處唯為無性。
非於所餘,亦非於相違。
(唯無所立名為異品。
非說餘法或相違法名為異品。
)言於所立同類有、及於無(異品)無性。
此等是說,由三相因了達有因也。
若謂應說能知。
曰:不須別說。
何以故?曰:「此亦得能知。
」既未宣說,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時故。
」此中說因,是依能知而說故。
此復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體,方是能知之因。
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
(故說能知之因時,即亦義說能知之智也。
)若三相成就,即說為正因。
[0367a05]乙、說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義義知 聲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聞故 眼取故無常[0367a07]其有一相者,謂若因於所比有(即宗法性),於同品無,於彼無(異品)非無。
如立聲常,所作性故。
又於同品有,於所比無,於彼無非無。
如立聲常,以有身故(有質碍故)。
又於彼無為無,於所比無,於同品亦無。
如立聲常,非所量故。
有二相者,謂若因於所比有,於同品亦有,於彼無非無。
如立聲常,非有身故(無質碍故)。
又於所比有,於彼無無,於同品非有。
如立聲常,所聞性故。
又於同品有,於彼無無,於所比亦無。
如立聲無常,眼所取故。
當知此等以義了知非是因義,即成立為六種似因。
[0367a13](乙)所比支。
分二:甲、正說,乙、釋疑。
今甲、正說: 有許因不亂 餘法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許繫所比 因於法已成 彼比何餘法 如是何不許 有法即所比 系屬非有二 如是成六聲 不說義說故 非此因系屬 因無錯亂者 從法於餘顯 彼成則了解 具彼之有法[0368a01]有說:現見烟與火俱轉,非與有火之地方俱轉。
故唯火是烟所比度。
「法有法成故,有許繫所比。
」有餘者說:火與地方,皆是世間已極成性,故火與地方皆非所比。
唯彼繫屬是烟所比。
且答初說曰:「因於法已成,彼比何餘法。
」若於火餘法,有烟因可得者,則彼烟因復當比何法?若謂由火與烟繫屬何義,即憶念彼者。
「如是何不許,有法即所比。
」若由於火繫屬之地方有烟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許彼火相應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處有火也。
次答說彼等繫屬是所比者,曰:「繫屬非有二」。
若處有烟,則彼處有火。
如是言說。
非說有火或烟之繫屬等(非說於繫屬有火及烟)。
復次,「如是成六聲」。
若以繫屬為所比者,則有繫屬之火應說為此處有火之系屬。
得第六轉聲。
非說於此處有火也。
若說於此火繫屬(或繫屬於此火),是以初轉聲說。
「不說」。
謂不說自法之繫屬,故非如是比度也。
若謂「義說故。
」由說:於此火,其義已說繫屬者。
曰:由前所說道理,即知彼非烟之所比故。
「非此因繫屬」。
謂此因與無則不生之繫屬,非所顯示。
於火則爾。
若謂無過,如火、烟相應之地方與無則不生之繫屬,非所顯示。
然彼是所比。
如是於繫屬亦應爾。
曰:應捨彼建立。
何以故?曰:「因無錯亂者,從法、於餘顯,彼成、則了解,具彼之有法。
」謂火與烟,無則不生之繫屬,要先於餘處顯示之後(先在餘處見到火與烟無則不生之關系),次於別處,雖唯見有烟,以若處有烟,則彼處有火。
亦能顯示成立有火。
若不爾者,不能顯示各別餘處,所立火與烟,無則不生也。
(若先未於餘處成立其不錯亂之關係,則不能於此處見烟即知有火。
)故是顯示共同所依。
以說:若處有烟,則彼處有火故。
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於餘處顯示極為應理。
故唯法,非是所立。
系屬亦非所立。
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簡別之有法(如成立「聲是無常」、「某處有火」。
非但成立「無常」與「有火」也)。
[0369a03]乙、釋疑。
分二:子、釋能比、所比疑,丑、釋和合繫屬疑。
初又分二:一、分釋,B、攝頌。
今A、分釋: 於因隨顯法 餘觀察亦轉 因於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決知所系屬 能得離餘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餘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於有因 彼法雖眾多 餘者是能得[0369a09]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別耶?曰:不爾。
彼因只能成立其關係不錯亂者。
故因於所立法,尚須觀察。
以彼極成之有法,有多種法義。
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
故曰:「於因隨顯法,餘觀察亦轉。
因於多法義,非了達一切。
」不了達何等?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時,不能比知火之燃燒情況及熱度等諸差別義,於彼有錯亂故。
若爾,能比知何義?曰:「決知所系屬,能得離餘法。
」謂除所系屬者外,餘則非火。
其實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從非實等返。
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
如是此亦於一切非火處不見,於餘則見也。
「由德、香、妙香,彼差別、次第,遮其非實等,漸達青蓮等。
」其中由功德性,從非實返(即遮非實。
餘亦例知)。
香性從非地實返,妙香性從惡香總返,妙香之差別(殊特妙香),從非青蓮等返。
一一通達也。
(此皆說明:比量等心,是遮餘而緣境。
)若非爾者,「若謂如現見,因由表門轉,應一切不知,或應知一切。
」若如於火見烟,後時亦如是轉者,則終不能了達。
如不見一切火,亦應不了達此火。
(總之,以表相緣境,一緣則一切緣,一不緣則一切不緣。
都不簡別。
)若如所見而了達者,則於明了、猛利(熾熱)等差別,亦應了達也。
若遮其非火,以總相轉者,則表相門轉,亦應以彼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
「若謂由總者,彼亦應成餘,未見所依故,不見無異一。
」若謂離火,有餘火性是為總者,彼且非有(離火無餘火性)。
假使是有,亦無可見。
以未見一切所依故(各別火),則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總)必定非有。
諸見總而取者與未取所依者,亦應相同也。
(未取別法所依,則必不取能依之總。
)若謂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為:所一總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應成多。
此復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達。
「如此少分理,不成於有因,彼法雖眾多,餘者是能得。
」(第二句按注釋義,應為「而了達有因」。
「不成於有因」,不好解。
)謂烟唯少分,是從火不錯亂。
烟性及灰色性(即烟色)等,是能得彼火者。
(即唯烟及烟的別法等,能證有火。
)非實性等,有錯亂故。
(實性等寬,不能為因,證明有火。
)(狹因能成寬宗,寬因不能成狹宗。
犯不定過。
)[0370a13]B、攝頌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於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於彼了解者 了解錯亂故[0370a16](有因即宗,彼之系屬,即彼之總法,如實等,轉宗猶寬。
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別,如火之熱等,則非此因之所了解。
烟因於彼差別法,有錯亂故。
第二頌義亦相同,有重複之過。
信慧釋初頌說:有因之總,是因所了解;其差別,則非因之所解。
次頌說:因所系屬義,即因之總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
如所作性之實等。
其因之差別義,則是能了解之正因。
初頌說宗之總別。
次頌說因之總別。
似較正確。
)[0371a05]丑、釋和合系屬疑。
分二:A、析疑,B、攝頌。
今初: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餘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住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於牛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於有因 雖遍非作者[0371a09]若謂系屬,如和合性,俱與二者系屬故。
有因之法,亦應為因,因亦應為有因法者。
曰:非爾。
系屬雖通二處,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別決定。
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
唯由系屬,非能成為所依、能依法,或與能、所依法相共同處。
如是亦不成為因與有因也。
(要是能依、所依之關係,方成為因與有因。
餘則全無成為因與有因之理也。
)其和合性(外道所計),如與一法相系,與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無差別。
故彼和合性與此系屬,並不相同。
(系屬是:火無則烟不生,非烟無則火不生。
再者,外道計和合性,是離所和合法,別有實體。
佛教所說之系屬,是依所系法兩不相離,假說系屬,並無實體。
)言「因唯有有因」者,謂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說因宗所隨。
無有無宗法之因也。
其唯火所有之烟,亦能了解火之實等。
其火之光明與猛利等則非所了解。
故「因唯有有因」。
有因宗之外,則無彼因。
無火則無烟,故烟唯屬於火也。
(頌說「餘唯有因有」,「餘」仍指因法。
)又如烟性是能了因,其烟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
其實性等,則非能了(寬故)。
其外計之和合性,則違反因與有因之系屬決定,顛倒而住。
若謂因亦可為有因,如所作性與無常性者。
曰:「許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於牛」。
雖亦有唯由少分成為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為因之支分(不以此為因之條件)。
喻如有角雖遍於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
何以故?曰:「所破各無亂,是觀待系屬,故因於有因,雖遍非作者」。
所作性雖遍無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
無常是無常,雖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
由所作性遍無常義,則非有非所作位。
故由無常於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0372a09]B、攝頌 所作遍壞滅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義顯 非遍於非常 有角遍於牛 遮於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遮遣牛義 是中間二頌[0372a12](此二頌信慧譯為: 作性遍壞滅 故非非所作 遍故所作義 未說非無常 有角遍於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義)[0372a15]所作性因與無常宗,寬狹相等,亦能遮遣無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義,非遍於非常。
」「非遍」二字似有誤。
信慧譯為「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
」由所作性遍於無常,亦不顯非無常。
即說無常也。
第二頌末句,兩譯都通。
由有角義寬,既不遮牛義,亦不能遣非牛義。
更須研究。
[0373a02]二、破異執。
分五:一破《論軌》所說。
《論軌》中說:「見無則不生義,了知彼義,即是比量。
」此敘異計義。
下逐次破執: 若見無不生 許唯自行相 不說了知彼 若說於餘者 為如何於何 若於所成義 何須無不生 見烟等火等 了何餘所比 法義有眾多 了彼如何說[0373a06]若謂見無則不生,許唯見無則不生者,則不應說了知彼。
若謂此說了知彼,亦說於餘者,則如何說,於何見,均未說明也。
若謂於餘處見無則不生義者,則當說見此。
「若於所成義」,若增說義字,由是所成立時,故見所成立何義,即許彼是比量者。
如是則「何須無不生」,謂前說無則不生,後亦有彼。
前說見無則不生義,後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謂前後不須都說也)。
「見烟等火等,了餘何所比。
」所比度性,除於火等見烟等譬喻外,復說余何所比義,由無則不生,而了知彼耶?「法義有眾多,了彼如何說。
」法之義既有眾多,何者是烟所了分?烟亦由何分令其顯了?皆未宣說也。
[0373a12]二、破正理派執[0373a13]諸正理派者說:「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種,謂具前者、具餘者,見總者(亦可譯為前者相應、餘者相應、見總者)。
」此敘外計。
下逐次破: 系屬非根取 此說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錯亂故非具 具餘亦或如 由餘繫不知 非由於具餘 由餘繫不知 見總亦如是 不得其餘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別亦不成[0374a01]此中且說:現量前行,不應正理。
何以故?曰:「繫屬非根取」。
謂因與有因之繫屬,非根識境。
因與有因亦非現量。
如何能說彼前行者,是為比量?言「具前者」,為由與前相應,言如前者,成為如聲?或謂此中由有前法,故說具彼,而成具聲?彼有何過?曰:「皆有故非如」。
謂如比量能緣系屬而領受,後時之因亦能緣所比也。
亦不應說:如彼一法前行。
由餘系屬,亦能緣謂此如前者也。
由彼未見故,未見之比量,不應說如聲。
「錯亂故非具」。
若謂能具者,說前者於此有。
謂果能具前因者,則知彼境之智,亦應成具前者。
於因了知果,如是錯亂故,非是能量。
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碍故,餘因容未會故,亦不生果。
如是且說具前者不應道理。
「具餘亦或如」,謂或如餘。
若如彼者,則與後現量其境相同之識,亦應如餘。
彼亦錯亂故,非是能量。
唯色相同,非決定有味亦相同。
如是言如餘之如聲,亦不應說。
「由餘繫不知,非由於具餘。
」若由因具餘果故為具餘者,則彼之智亦應成具餘。
如是若未取果,則不能取無則不生之系而比度其因者,然亦見彼。
如是由所作等亦應不能比度無常。
如前所說諸比量,應不能了達系屬,應說「由餘系不知」,以未見後者故。
應以因等之系屬,能比度果等行相之識生。
以唯由系屬門,能生因與有因之智,及一切種一切體性,皆是因果種。
如是具前與具餘者皆不應理。
「見總亦如是。
」此亦是由因果之繫屬,比度極不現境故。
(此謂如具前、具餘,皆有過失。
見總之比量亦如是有過。
以是由因果繫屬比度極不現境故。
)若一切比量智是能量者,則於所量,「不得其餘果」。
因無果是量,不應道理。
以作者與所作業,是有果故。
「若因智是量」者,此意謂因智是能量,比智是量果。
此亦非理。
彼非由異境。
於餘境為能量,於餘境為量果,此事非有,如前已說。
若因智是能量者,「差別亦不成」。
前說:比量有具前者與具餘者。
此等有因之差別不得成立。
以因為境故。
諸說:唯具前比量成為三種,緣三世境故。
此決定詞(唯字)不應道理。
一切比量皆於三世境轉,以說:三世者故。
言「如」者品,未說繫屬,分為三種不應道理,如是比量即亦破除。
(正理派之三種比量,即以前因比後果,以後果比前因,以因果比不現事。
若計比智為能量,則無量果。
若計因智為能量,則二智異境。
皆成過失。
)[0375a06]三、破勝論派執[0375a07]諸勝論者說:「此是此之果,因、繫屬,集於一義,及相違者,彼等皆從因生。
」此敘外計。
下破: 於因果破無 相應知無成 具二故非異 火與烟相應 非由於少分 烟一切能了 火別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違亦有故 因餘總非因 別亦非有因 如餘則一切 成能了所了 是為攝頌 縱觀處與時 不能了知因 系屬無別故 餘有故非二 相違則非因 無繫非因覺 說從因生故 非說皆是因 成立有系念 果等經未表 最後非能顯 無義餘亦成[0375a14]初句「於因果破無」,釋中為「從因果無成」。
信慧譯為「因果已破故」。
此是說,如前破正理派具前、具餘之比量時所說之理,亦破此中所說之因果比量也。
彼說:系屬有二,謂相應與和合。
此復如火與烟,及牛與角也。
此中且說:相應不成,「相應知無成」。
即不知相應,唯由憶念無則不生之關係亦能見故。
(信慧譯為「非具,知成故」,謂非相應,以不知相應亦能成知故)。
於了知火,若不取繫屬,顯示所量之因由,不應道理。
唯由知因,能了知故。
若謂相應是比度之因者,則火亦應成烟智之因,「具二故」。
以相應,俱與火、烟二者相應故。
二者俱應成為能顯。
若謂:於熱鐵丸與紅火炭位,亦見有無烟之火。
若有一例外,即不成正因。
以說猶豫即非因。
由此例外故,火非能比之因。
故火非必與烟相應,烟則必與火相應。
彼亦非理。
何以故?「非異」故。
以彼相應非有差異。
如於一法,於第二法亦如是故。
(相應既能以烟比火,則亦應以火比烟。
相應無異故。
)若一非因(火不為因比烟),不應道理。
若不取同時系屬,則由何觀察不正因之錯亂?若如無則不生之系屬者,則非二俱為因,唯一是因,極應道理。
又「火與烟相應,非由於少分,烟一切能了,火別成所了」。
(初句釋中為:「火相應之烟。
」)此說火與之繫屬是相應者。
即以烟比火,應非由少分比度,應烟之一切分皆是能比度,乃至烟之實性等亦應是能了之因,以無非相應故。
又火之猛烈明顯等差別,亦應皆成所了之宗。
一切本性皆是相應故。
如相應有過失,「合等亦如是」。
謂計和合為繫屬亦有過失。
牛與有角,亦非能比、所比。
或黃牛等別相亦應是所比,有角之總等亦應是能比也。
如是,集於一義,亦不應理,如和合說。
(如集於一體之頭足等,並非能比、所比也。
)「相違亦有故」。
謂計相違比量,亦有彼過失。
如何有耶?曰:即不現成之四大種,亦應說因與有因(能比、所比)。
如是已現成之別與總亦應說互為因與有因,以彼等部分,未有不相違者故。
又攝頌曰:「因餘總非因,別亦非有因。
如餘則一切,成能了所了」。
此結上來所說義。
謂因如烟,其餘總,如計烟之實性、德性等,非是能比之因。
其所比宗之差別,如火之猛烈、熱等,非是所比有因。
若如餘勝論所計,則一切因果等法,皆應成為能了之因與所了之有因,無差別故。
[0377a03]又若相應是能比之因者,則應唯由相應便能了解所比。
以餘無了知因與有因之功能故。
於和合等亦應如是說。
[0377a05]若謂:此中非是以烟,唯成立火有,以彼已成故。
應顯:凡有烟處,彼火相應。
若不爾者,言此中者則無義故。
如是亦不應說:火亦比烟,或亦火之猛烈等者。
若如是者,應宗一分為因也。
(按:《理門論》中,先外問云:「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論主答曰:「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為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
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
又於此中,非欲成立火觸有性,共知有故。
」)是故因與有因,決定非由相應,唯由無則不生故。
「縱觀處與時」。
彼觀待處,亦唯是無則不生。
謂先於地方,見無火則烟不生故。
觀待時亦爾,如鉆木位,若時無火,則爾時不生烟故。
是故以烟比火之因,相應非有。
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非現見事故。
縱有系屬,亦「不能了知因」。
未見系屬,不許為能顯。
縱有和合,然了達者,是唯由見無則不生故。
故唯此是因。
外計集於一義,亦有二種,謂果與餘果,因與餘因。
此亦喻如色與觸、手與足等,對此亦應如是說。
縱有繫屬,「不能了知因」。
集於一義者,任於何處都不現見也。
縱有集於一義,然了達者是唯由見無則不生故。
此亦如以色比觸,觸亦應能顯色。
「系屬無別故」。
由集於一義性,無有差別。
如由一說其錯亂,則由繫屬,亦應非因也。
諸說集於一處唯有二者,「餘有故非二」。
見因亦從因集於一義,果亦於果了知,如說未現(大種)及從未現。
故說集於一義唯有二種。
說決定詞不應道理。
外說:相違有四種,謂現見與不現見如是等。
曰:此等一切「相違則非因」。
如云風和合與降雨相違,此中降雨非因。
然彼是無。
不降雨與云風和合,相違非有。
如是餘亦應說。
若謂因以了達為先故,未現前等之了達,則說非因。
曰:彼非是因,「無繫非因覺。
」無繫屬故非是因覺。
以於因覺,全無有因系屬。
太過失故。
為系屬義,經說:「此是此之因。
」此唯說因,不應道理。
何以故?以「說從因生故」。
所比之智亦應非果。
(若從因生,亦是因者,則所比智應非是果。
)唯從說因之念,亦應能了解(憶念其因即應了解其宗)。
是故觀待憶念之因智,是從因生,非即是因。
若謂由是因(能生因)故,說為因(能了因)者。
謂於此因之差別(是此宗法能生因之差別),作為因(能了因)名,故如是說者。
曰:彼亦非理。
何以故?此中「非說皆是因」(非說一切能生因皆是能了因)。
此中作者及一切能生,非皆是因(能了),以比量亦從彼言說生也。
若不爾者,此中亦應說我及和合等(以外計我等皆是能生因故)。
因智非比量之親因,以有念間隔故。
以是親因非有。
所言「因以了達為先故」,此中「成立有繫念」,非成立有繫屬之了達。
如說未成立即非因也。
(外計:因以了達為先。
其憶念繫屬在因智之後,故比量之親因是念,非因智,更非彼了達也。
)若謂唯一繫屬是比量之因者,如是則唯是論中所說。
「果等經未表」。
(此說:若唯以繫屬為比量之因,則果等應非比量之因。
經應未說果等。
唯是論中所說也。
)若諸論中說云:因性、果性、變易性故。
如是說云:於有非是因故。
說為無常性與常性之因(能了)。
非經所表。
則由彼等中,果等隨一皆非有也。
若謂如何非有,其所顯、能顯,即因果事者。
曰:若許唯能顯為因者,則「最後非能顯」。
因之最後謂相應等,應非能顯,以異於因故。
復次:「無義、餘亦成」。
以餘繫屬亦能了解彼義故。
則說:此是此之能顯。
謂意識了達為彼比量之因,都無意義。
故勝論派之比量,且難以成立也。
[0379a04]四、破數論派所說[0379a05]諸數論者說:「且從一系屬現量,增上成就者,是為比量。
其系屬有七種,彼等隨一現量義增上義。
非現量決定成就之因,是為比量。
因智少有不定,不如其義。
為簡別故轉趣後者。
從現量之總中,由顯其未決定之別義,而生起差別了解。
一切皆是比量。
」此即外計。
下逐漸破。
若如是計,說「從一現量」,不應道理。
何以故? 唯觀自義故 未知達彼故 無別非住二 彼無因有因 不說別從異 隨行非他故 非他則非五 假使最勝分 亦非能生性 異亦非所生 從彼普得故 最勝等一等 諸異隨行等 由何而攝持 故此非能顯 如是財有財 亦皆非能顯 餘繫表彼故 正說為無繫 唯財有財等 是取有因者 除繫餘亦知 應一切能取 能顯所顯事 是一則非七 非比許是念 指定則非理 復說頌曰: 說七種繫屬 唯二種比量 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攝 無果故非因 餘繫屬非應 當說有觀察 有亦有觀故 由餘亦成立 達頂髻義一 異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義[0379a16]謂現量「唯觀自義故」。
以牛等之總別,俱無耳等轉故(現量唯緣自相)。
若言許者,亦非爾。
一切耳等轉皆非現量。
非如其義故。
若謂此於現量之果,說名現量。
言「從一現量」者,此中是說,現量之果意之轉趣為現量。
則彼之境亦成現量。
故無過失。
曰:此亦非理。
現量唯觀自義故。
若現量俱以總別為境者,則應說:緣彼境之意轉亦是現量。
然於餘境為量,於余境為果,無如是事,前已廣說。
於餘境界立現量名言,亦不應理。
其言:「一有系屬現量」,為由何行相門而說?若謂由財等者,非爾。
彼與有財相繫屬故。
財與財主有系屬故。
財等隨生之念則應無義。
若由餘行相者,未宣說也。
若謂緣因相同者,非爾。
若以不緣有繫故,要先取所比上所有之因烟等,後方念彼無火等則不生也。
如說:從財與有財等一繫屬,增上成就,是為比量者,不應道理。
何以故?曰:「不知,達彼故」。
即不了知財與有財等,由了知無則不生即能了解決定彼宗義故。
若未緣系屬,則非比量之因。
唯有前智,乃是彼能知之因故。
若謂一切決定觀待財有財者,非有此不錯亂,故當從繫屬比度也。
見繫屬已,說是不錯亂之比量,亦不應理。
應唯彼即成能顯故。
若繫屬是比量之因者,應唯由彼相,便了知所比。
若不爾者,因應無有能知之功能故。
此中又應以火比烟,以繫屬「無別」故。
(系屬於火於烟,都無差別,既能以烟比火,故亦應以火比烟也。
)無則不生,於火與烟等,則無彼繫屬之過失。
何以故?曰:彼「非住二」故。
唯烟是無火則不生,非火是無烟則不生。
故無彼過。
如是且說縱有彼等繫屬亦是因。
能害所害之事,唯不繫屬。
何以故?曰:「彼無因有因」。
其能害所害,如鼬與蛇。
彼等非因與有因。
即使蛇勝鼬敗,亦無相違。
如是余亦應知。
所言:能比因之繫屬,唯是彼等。
作決定詞。
試問:若時以隨行諸異,了解最勝等有性等,爾時由何繫屬而了解耶?若謂是因與有因者,此當觀察。
為是能生所生?抑是能顯所顯耶?若如初者,則隨行非有,以有因是異性(即三十三諦),因是最勝。
「不說別從異」。
(不說從異,別有隨行,為因也。
)不應說離異之外,別有隨行,為比知最勝等之因也。
若謂無過,「隨行非他故」。
隨行非離異是他者。
曰:「非他則非五」。
若不說隨行,待異是他者,則不得成為相應等五種系屬,以彼等無異故。
「假使最勝分,亦非能生性,異亦非能生,從彼普得故」。
謂能生所生事之系屬,非由最勝等分。
唯由有性等亦應能了達諸異也。
(「從彼普得故」似說:從隨行為因,應普得能生所生也。
)「最勝等一等,諸異隨行等,由何而攝持,故此非能顯。
」(最勝等之一性等,是由諸異之隨行等而攝持了知。
故非以此能生所生之系屬而為顯了。
)何以故?以由諸異之隨行體量等,能了知最勝與士夫(神我)。
由彼即成立頂髻者之十義。
故彼即能了達最勝有性等之因,非能生所生事也。
如最勝有性等,與隨行等,隨順成立。
「如是財有財,亦皆非能顯。
餘系表彼故,正說為無系。
」由餘系屬一分成為因與有因,非由財與有財等。
以一切種應成為能取所取,故財等任由何分,皆不見為能顯。
故由餘系而說其義。
復次,「唯財有財等,能取有因者,除系餘亦知,應一切能取。
」若由財分能顯有財,了解有因者,則舍由系屬門緣取,而由餘因,非能詮說財義。
否則極超出者,亦應由一切體性而能取有因也。
如是且說:最勝與隨行等,非是因與有因之能生所生事也。
「能顯所顯事,是一、則非七。
」若是能顯所顯事者,則從財有財等異,不應分為七種。
若唯彼一種是能顯,則諸餘者應皆非能顯。
以與因有因異故。
餘系屬可得者應成此之能顯。
故餘能比之因,皆無意義。
如前已說。
亦不說是因與有因之事。
何以故?唯能比之因是能顯,非是有因,以有因是所顯故。
又謂:同行事之繫屬,謂最勝等與隨行等。
「是一則非七。
」亦以此答之。
若唯彼一同行,是無則不生者。
則財與有財等,非同行故,應非比量也。
若謂由同行事,有具餘比量者,不爾,彼如何了知諸超根義。
是故如是繫屬非比量之因。
又說:比量有二種,謂見別與見總。
曰:其中「非比許是念」,且不許見別者為比量。
何以故?許彼是念故。
以捨憶先所領受之念,繫識不謂此即是彼,故非比量。
又謂:見總有二種。
此中隨一或二,「指定則非理」。
為如何指定?若謂:唯見總有二種者,則由因果等應無數數比度。
若謂:見總唯有二種者,則財與有財同行,能害所害等系屬,彼等初起應非比量。
以彼等非因果初起,亦非取別故。
復說頌曰:「說七種繫屬,唯二種比量。
前行比量三,此等何所攝。
」若謂財主是作者(因),財是所作(果),以是能取所取性故者,非爾,應無餘繫屬故。
若許一切皆是能知所知者,以皆是能饒益故,則不決定說云:此等二種,以「無果故」,言「見總有二種」,何是此語之果?若謂:於餘亦有二種者,則應有多種也。
又說:具前比量是有錯亂者,亦不應理。
以諸有繫屬者無錯亂故。
由於因容有障碍等,亦可無果故,由錯亂故非是比量。
若謂由是能比之因故,假說因為比量者,亦不應理。
何以故?若錯亂者「則非因」故。
不能由彼比知彼義,則非彼義之因,是生疑之因故。
故於此中假說為比量亦不應理。
若謂於因雖容生果智,由了知因錯亂故(信慧譯為:由不知因錯亂故),說為錯亂者,彼亦非爾。
以爾時非彼之因故。
若時於彼,生不如義之過失,爾時即非彼之比量。
若雖不具因與果智,要依賴不錯亂者,則「餘繫屬非應」。
如是觀待不錯亂者,彼唯無則不生。
故彼是比量之因,非與果繫屬。
若謂:有觀慧者之唯具餘,乃是比量,餘唯於因(能了)假說為比量者。
如是則彼之一切比量,皆「應說有觀察」。
若謂現量,雖亦取總,然於義之差別不決定故。
非唯具餘者乃有觀察,「有亦有觀故。
」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觀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
如江河充滿,是不錯亂。
雖有觀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無則不生故。
若謂唯由此具餘見總比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應理。
何以故?曰:「由餘亦成立」。
若時即由隨行等,能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不應指定唯由具餘見總比量也)。
復次,「達頂髻義一。
」由具餘比量之支分,了達最勝一有性,亦應正理。
以彼事,性即是因故。
若謂由異了達彼義,不應理者。
曰:不爾,以從彼之隨行等相異性,即是果故。
「異名言非有。
」若謂非離異法,別有隨行等,即由隨行等成立最勝一性等故,則具餘之因,復何所了解耶?如是則不應說相應有五種。
頂髻者亦非有十義也。
復次:「不知士夫義」。
士夫(神我)之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等,此一切種,比量皆不能知,以士夫非因故。
如是應知諸數論者之比量不應道理。
(數論所說七種繫屬:一、財與有財事,如王與奴,如最勝與神我;二、自性與轉變事,如酪與乳,如自性與大等;三、果與因事,如車與支,如薩埵等轉變為聲等;四、因相與有因相事,如陶師與瓶,如神我與最勝轉;五、支與有支事,如枝等與樹,如聲等與大種;六、俱行事,如鴛鴦,如薩埵等;七、所害與能害事,如蛇與鼬,如支與有支之薩埵等。
每條二喻,一是世間喻,二是論中喻。
五種相應,未見明文,尚待研究。
頂髻十義:一、有性,二、一性,三、有義性,四、他義性,即為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離,九、多士夫,十、住。
)(上文信慧譯為:若謂無因果智,是觀待錯亂不錯亂者。
「不得餘繫屬」。
如是則若時唯待不錯亂,爾時則是說唯無則不生,是比量之因,非因果之繫屬也。
於具餘者,亦非於比量有觀察,乃於因也。
若謂於因,假說比量者,如是亦言由總,亦現量與決定。
彼中是說一切比量皆有觀察,故非唯具餘者方有觀察也。
「於有是此觀」,於有因亦當觀為成不成。
喻如江河是水充滿,然非無錯亂。
若謂唯此具餘見總比量,是了達超根事之因者,彼決定詞亦不應理,「由餘亦成一」。
若時以隨行等,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了達故。
故決定詞不應道理。
復次,「彼能達散義」(頂髻義,此譯為散義)。
謂由具餘比量,當能了達最勝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
彼亦唯由差別了達應理,非由彼之隨行等,唯諸差別是果故。
「非說即差別」。
若謂離於諸差別隨行等及最勝,一性等非他者。
若如是者,則具餘之因當說何所了達?以是不應說差別五共及零散十義也。
復次,「都不達士夫」。
士夫之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具餘比量皆不了知。
士夫非因故。
)[0384a11]五、破觀行派所說[0384a12]諸觀行者說:「比量等以現量為前行故。
與彼相同,故經未說。
諸作釋者隨順語者之意樂,廣為分別。
」此敘外計。
下逐次破: 現量前行故 比等經未說 則念欲及瞋 勤等應是量 釋者從餘書 摘出集一處 宣說比量等 非現量前行 具境無根覺 於境彼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體 非是能了達 非餘亦非現 於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義二種一定 比量餘虛妄 黑者家中無 非表於外有 然由家聲義 了知此外有[0385a02]其中言「現量前行故,比等經未說,則念、欲及瞋,勤等應是量。
」若謂:由有現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語者未說比量等。
若如是者,則憶念等亦應成餘量,以是有現量前行故。
若是「釋者從餘書,摘出集一處,宣說比量等,非現量前行。
」言有現量前行者,若於繫屬或相應等,說為現量者,如有繫屬或二者,不應道理。
「具境無根覺,於境彼非有」。
諸根是緣不共境者如前已說。
繫屬依於多法,如何成無分別根覺之境?有繫屬者,亦要取繫屬性,方為比量等所需。
現量則非如是。
諸作釋者,多說差別比量,以說見總不見等故。
其中和合、集於一義、相違及彼相應等,皆非現量,以彼許有相應之有繫屬者為現量故。
告如是許曰:「具非比量因」。
具(相應)非火與烟等比量,是二者之因無差別故。
應了知一切,前已說訖。
「有具由自體,非是能了達。
」有具者由自體於任何比量,都不能饒益。
「非餘亦非現。
」如彼了達,不能饒益比量,如是現量等亦爾,如前已說。
此中不應宣說破除比量、隨教(聲量)、稱量(喻量)等。
何以故?曰:「於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
」此中未少成立自許比量等,以未顯示餘繫屬故。
此中少有所說,皆是勝論所許。
故如破彼,當知亦破此。
當說破除義解及無事解。
且破義解:「義二種、一定,比量,餘虛妄。
」謂以義了解有二種:一、一向決定,二、非一向決定。
其一向決定者,即是比量。
一向決定了解者,如由煑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
彼由煑熟之因,能了知故,不異比量。
「餘虛妄」者,謂非一向決定之義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
如云:勤勇所發故無常。
若說:非勤勇所發故常者,即不決定。
二破無事了解,如有說云: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
是無事量。
曰:「黑者家中無,不表於外有,然由家聲義,了知此外有。
」此言黑者家中無,由家聲之結合,以義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無了知也。
若家與外俱無者,應唯說無。
故以義了知在外,非餘無事量。
「能治品不成,說品為成就。
」有說由破他品應許成立自品者,應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
已說自義比量。
集量論略解卷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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