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9n0040_002 集量論略解第2卷 - CBETA 漢文大藏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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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a13] 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

其定義,謂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

因三相如下文廣說。

其量果亦如前現量品所說。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種了解而明量果。

若爾 ... SkiptoContent CBETA漢文大藏經 首頁»B09n0040_002集量論略解第2卷 公告:漢文大藏經網站已停止更新,請前往下列大藏經網站查閱經文 一般電腦和需要較多功能的使用者,建議瀏覽 cbetaonline 手機、平板與專注閱讀的使用者,建議瀏覽 deerpark   B09n0040_002集量論略解第2卷 ■CBETA電子佛典集成»補編(B)»第9冊»No.0040»第2卷 ▲上一卷 ▼下一卷 前往第 1 2 3 4 5 6 卷   卷二自義比量品[0363a04]次解自義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異執。

[0363a05]初又分二:一、總說比量,二、別說自義比量。

[0363a06]今一、總說比量:[0363a07]言「比量二」者,謂比量有自義比量與他義比量。

下各別解釋,分為二品。

[0363a08]二、別說自義比量。

有二:(一)說比量義,(二)辨比量支。

今(一)說比量義(細科從略):[0363a09]自義    三相因見義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顯  所取異是餘  見等門顯示    非詮說自性  由名了知故  顯示餘行相  是二種意識  亦見非總故  非爾表總故    以信語能立  亦障碍所餘  若謂成不異  否異亦有故  信語不欺誑  同故即比量[0363a13]言「自義」者,謂自義比量。

其定義,謂由具足三相之因,觀見所欲比度之義。

因三相如下文廣說。

其量果亦如前現量品所說。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種了解而明量果。

若爾二者,有何差別?曰:由「境及性不同。

彼二。

」現量之境,謂自相;比量之境,謂共相。

前品已說。

現量之自性是無分別覺,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別覺。

問:何故比量分二,非現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異故。

現量之境是自相,「自相非所顯」。

故不可分為二也。

若現量之境義,能施設名言,即由彼聲,應成比量。

故現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

或曰:於現量之境義,亦見有比量轉。

如由色比所觸也。

曰:雖有見此,然比量趣彼義,非如現量。

「是餘」。

是由先見為因,乃比度所觸。

謂於彼色,捨離現量行相,由色之總比度觸之總。

其現觸之差別,非可顯示故。

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

若謂:如於見等,說名見等故。

如何說現量境,不可顯示耶?曰:此不相違。

「見等門顯示,非詮說自性。

」此僅由見、聞、覺、知等因由門,詮說彼義。

非由自性詮說。

謂於眼識所見之義,次由意識了知為青,說此是青。

(此段文,信慧譯為他問:「唯於眼識所見之義,次由意識了知為青,說此是青。

」即是比量亦能緣自相境之意。

次答文為:雖同緣一色,但眼識現量是緣其自相,意識比量是由名了知,但緣共相,即餘行相也。

)此復,「由名了知故,顯示餘行相,是二種意識。

」(自了知即自義比量,宣說即他義比量。

)謂先由眼識領受遮非青義(遮其非青,返詮是青)。

次由意識得知是青,立青名言。

故說二種意識。

前云:「自相非所顯」,故所了解之體性即自相,是現量之境。

其總相乃比量之境,為言說所說。

若謂:不應說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緣共相)。

何以故?「亦見非總故。

」言非總者,謂所見風等自性,由觸等比度也。

如云:所觸者,非所見之觸等。

曰:「非爾,表總故。

」非是比度彼風等。

以是表示為觸等功德之所依故。

或非比度,風等自性差別,僅是於彼實之總,表示為觸等之所依實故。

若謂:由一切之後成。

(按:本論中無此頌。

)謂排除一切之後,即成比度風等自性。

如云:所觸者,非所見之觸等。

曰:不爾。

彼有不成故。

遮返亦同故。

若風等成就者,不返,亦有。

(餘本為:返則非有。

意謂若成就有,則應永無非有也。

)舍棄由與功德差別系屬比度功德之總,而以功德之差別比度實之差別。

此是不能成立為有也。

(觸是德句之差別,風是實句之差別。

以有觸而比度有風,是錯誤,不能成立。

按比度有理,以狹證寬,不能以寬證狹。

以有別德可比有總德,以有德可比有實,以德依實故。

然不能比某一別實,除非是唯一所依之實。

但觸屬多種實,不能比度定有風也。

)遮返亦同故者,謂若遮觸,非地等所有,則亦能遮非風所有。

不見功德之差別。

謂是風所有,非地等所有也。

若唯以不見,而遮見故,亦不應理。

唯以可見有對有碍,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無觸),不能成立必無所觸。

要由可見比可見故,由不可見比不可見故。

其所觸者,唯是可見也。

又彼功德屬多法故,此當屬誰,成為疑因。

故遮一切,比度有風,不應道理。

復次,「以信語能立,亦障碍所餘。

」謂此若比度實總已,捨棄比度於彼有。

(以有觸德,比度有實已,不進而比度有風。

)而改以信解語量,遮於餘實有,而成立於風有。

若是風有,如是亦定餘有。

是故說有風等,唯由教成立耳。

「若謂成不異」者,謂若說:教與比量等,成不異故,比量亦應緣自相境者。

曰:「否。

異亦有故。

」有說:由是世間所共許故,不應更說譬喻。

是為聲教異於比度之差別。

如是若由共許故不應說譬喻者,如由烟比火,有義之比量,亦應成為聲量也。

餘有說:聲量是將聲義計為不異,非直比度其義,是其差別(意為比量則比度實義也)。

若爾,聲計為不異,當說如何比度其義。

若謂樹聲所詮義,即實聲已了之義,非是餘義。

然由異門,了知從非實返。

雖由樹聲,已能了知從非實返,然是由義了知,非由聲了知也。

若爾,則除樹等詞外,餘聲亦應說為量。

以作用聲,亦能由義,了知彼義也。

(即不說彼名,以義了知彼義。

如不說實名,以樹聲了知是實。

如是不說樹名,以楊柳等聲,亦能了知是樹也。

)又有說:唯語是聲,唯由彼聲自性,了達義故。

是為聲量與比量之差異。

此中意說:離聲之因,是為比量。

聲量無有系屬,其不共境,當以二相比度觀察,謂可見義與不見義。

於可見義,謂顯示其名。

於不見義,則唯是分別,非能了達義之差別(即說聲量亦不能緣自相也)。

若天趣等聲,不能詮唯義者(意謂說天趣等極不現見事之言教,若不能詮說天趣等事),如何成為比量耶?曰:「信語不欺誑,同故,即比量。

」謂受持可信解之語言,亦不欺誑相同故,即說為比量。

(對於超越根境之極不現事,唯依可信解之聖言量,乃能了知。

非是現、比二量之境故。

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無欺誑。

故說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詮彼事自相也。

)如說:諸名業之義,以現量為先故。

此等亦當破比度最勝等自性。

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0366a10](二)辨比量支。

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

初又有二:甲、說三相正因,乙、說缺相似因。

今甲:    所比同品有  於無性為無  此亦得能知  依能知時故[0366a13]言「所比」者,謂由法差別之有法。

若以現量或以比量見彼之後,於彼同類,亦以總相理,於一切品或於一分,成立為有。

何以故?以說「唯同品有」,用指定故。

而不應說:「同品唯有」故。

次說「於無性為無」者,重為決定彼義。

於無性處唯為無性。

非於所餘,亦非於相違。

(唯無所立名為異品。

非說餘法或相違法名為異品。

)言於所立同類有、及於無(異品)無性。

此等是說,由三相因了達有因也。

若謂應說能知。

曰:不須別說。

何以故?曰:「此亦得能知。

」既未宣說,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時故。

」此中說因,是依能知而說故。

此復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體,方是能知之因。

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

(故說能知之因時,即亦義說能知之智也。

)若三相成就,即說為正因。

[0367a05]乙、說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義義知  聲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聞故  眼取故無常[0367a07]其有一相者,謂若因於所比有(即宗法性),於同品無,於彼無(異品)非無。

如立聲常,所作性故。

又於同品有,於所比無,於彼無非無。

如立聲常,以有身故(有質碍故)。

又於彼無為無,於所比無,於同品亦無。

如立聲常,非所量故。

有二相者,謂若因於所比有,於同品亦有,於彼無非無。

如立聲常,非有身故(無質碍故)。

又於所比有,於彼無無,於同品非有。

如立聲常,所聞性故。

又於同品有,於彼無無,於所比亦無。

如立聲無常,眼所取故。

當知此等以義了知非是因義,即成立為六種似因。

[0367a13](乙)所比支。

分二:甲、正說,乙、釋疑。

今甲、正說:    有許因不亂  餘法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許繫所比  因於法已成  彼比何餘法    如是何不許  有法即所比  系屬非有二  如是成六聲  不說義說故  非此因系屬    因無錯亂者  從法於餘顯  彼成則了解  具彼之有法[0368a01]有說:現見烟與火俱轉,非與有火之地方俱轉。

故唯火是烟所比度。

「法有法成故,有許繫所比。

」有餘者說:火與地方,皆是世間已極成性,故火與地方皆非所比。

唯彼繫屬是烟所比。

且答初說曰:「因於法已成,彼比何餘法。

」若於火餘法,有烟因可得者,則彼烟因復當比何法?若謂由火與烟繫屬何義,即憶念彼者。

「如是何不許,有法即所比。

」若由於火繫屬之地方有烟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許彼火相應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處有火也。

次答說彼等繫屬是所比者,曰:「繫屬非有二」。

若處有烟,則彼處有火。

如是言說。

非說有火或烟之繫屬等(非說於繫屬有火及烟)。

復次,「如是成六聲」。

若以繫屬為所比者,則有繫屬之火應說為此處有火之系屬。

得第六轉聲。

非說於此處有火也。

若說於此火繫屬(或繫屬於此火),是以初轉聲說。

「不說」。

謂不說自法之繫屬,故非如是比度也。

若謂「義說故。

」由說:於此火,其義已說繫屬者。

曰:由前所說道理,即知彼非烟之所比故。

「非此因繫屬」。

謂此因與無則不生之繫屬,非所顯示。

於火則爾。

若謂無過,如火、烟相應之地方與無則不生之繫屬,非所顯示。

然彼是所比。

如是於繫屬亦應爾。

曰:應捨彼建立。

何以故?曰:「因無錯亂者,從法、於餘顯,彼成、則了解,具彼之有法。

」謂火與烟,無則不生之繫屬,要先於餘處顯示之後(先在餘處見到火與烟無則不生之關系),次於別處,雖唯見有烟,以若處有烟,則彼處有火。

亦能顯示成立有火。

若不爾者,不能顯示各別餘處,所立火與烟,無則不生也。

(若先未於餘處成立其不錯亂之關係,則不能於此處見烟即知有火。

)故是顯示共同所依。

以說:若處有烟,則彼處有火故。

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於餘處顯示極為應理。

故唯法,非是所立。

系屬亦非所立。

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簡別之有法(如成立「聲是無常」、「某處有火」。

非但成立「無常」與「有火」也)。

[0369a03]乙、釋疑。

分二:子、釋能比、所比疑,丑、釋和合繫屬疑。

初又分二:一、分釋,B、攝頌。

今A、分釋:    於因隨顯法  餘觀察亦轉  因於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決知所系屬  能得離餘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餘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於有因  彼法雖眾多  餘者是能得[0369a09]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別耶?曰:不爾。

彼因只能成立其關係不錯亂者。

故因於所立法,尚須觀察。

以彼極成之有法,有多種法義。

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

故曰:「於因隨顯法,餘觀察亦轉。

因於多法義,非了達一切。

」不了達何等?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時,不能比知火之燃燒情況及熱度等諸差別義,於彼有錯亂故。

若爾,能比知何義?曰:「決知所系屬,能得離餘法。

」謂除所系屬者外,餘則非火。

其實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從非實等返。

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

如是此亦於一切非火處不見,於餘則見也。

「由德、香、妙香,彼差別、次第,遮其非實等,漸達青蓮等。

」其中由功德性,從非實返(即遮非實。

餘亦例知)。

香性從非地實返,妙香性從惡香總返,妙香之差別(殊特妙香),從非青蓮等返。

一一通達也。

(此皆說明:比量等心,是遮餘而緣境。

)若非爾者,「若謂如現見,因由表門轉,應一切不知,或應知一切。

」若如於火見烟,後時亦如是轉者,則終不能了達。

如不見一切火,亦應不了達此火。

(總之,以表相緣境,一緣則一切緣,一不緣則一切不緣。

都不簡別。

)若如所見而了達者,則於明了、猛利(熾熱)等差別,亦應了達也。

若遮其非火,以總相轉者,則表相門轉,亦應以彼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

「若謂由總者,彼亦應成餘,未見所依故,不見無異一。

」若謂離火,有餘火性是為總者,彼且非有(離火無餘火性)。

假使是有,亦無可見。

以未見一切所依故(各別火),則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總)必定非有。

諸見總而取者與未取所依者,亦應相同也。

(未取別法所依,則必不取能依之總。

)若謂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為:所一總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應成多。

此復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達。

「如此少分理,不成於有因,彼法雖眾多,餘者是能得。

」(第二句按注釋義,應為「而了達有因」。

「不成於有因」,不好解。

)謂烟唯少分,是從火不錯亂。

烟性及灰色性(即烟色)等,是能得彼火者。

(即唯烟及烟的別法等,能證有火。

)非實性等,有錯亂故。

(實性等寬,不能為因,證明有火。

)(狹因能成寬宗,寬因不能成狹宗。

犯不定過。

)[0370a13]B、攝頌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於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於彼了解者  了解錯亂故[0370a16](有因即宗,彼之系屬,即彼之總法,如實等,轉宗猶寬。

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別,如火之熱等,則非此因之所了解。

烟因於彼差別法,有錯亂故。

第二頌義亦相同,有重複之過。

信慧釋初頌說:有因之總,是因所了解;其差別,則非因之所解。

次頌說:因所系屬義,即因之總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

如所作性之實等。

其因之差別義,則是能了解之正因。

初頌說宗之總別。

次頌說因之總別。

似較正確。

)[0371a05]丑、釋和合系屬疑。

分二:A、析疑,B、攝頌。

今初: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餘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住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於牛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於有因  雖遍非作者[0371a09]若謂系屬,如和合性,俱與二者系屬故。

有因之法,亦應為因,因亦應為有因法者。

曰:非爾。

系屬雖通二處,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別決定。

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

唯由系屬,非能成為所依、能依法,或與能、所依法相共同處。

如是亦不成為因與有因也。

(要是能依、所依之關係,方成為因與有因。

餘則全無成為因與有因之理也。

)其和合性(外道所計),如與一法相系,與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無差別。

故彼和合性與此系屬,並不相同。

(系屬是:火無則烟不生,非烟無則火不生。

再者,外道計和合性,是離所和合法,別有實體。

佛教所說之系屬,是依所系法兩不相離,假說系屬,並無實體。

)言「因唯有有因」者,謂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說因宗所隨。

無有無宗法之因也。

其唯火所有之烟,亦能了解火之實等。

其火之光明與猛利等則非所了解。

故「因唯有有因」。

有因宗之外,則無彼因。

無火則無烟,故烟唯屬於火也。

(頌說「餘唯有因有」,「餘」仍指因法。

)又如烟性是能了因,其烟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

其實性等,則非能了(寬故)。

其外計之和合性,則違反因與有因之系屬決定,顛倒而住。

若謂因亦可為有因,如所作性與無常性者。

曰:「許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於牛」。

雖亦有唯由少分成為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為因之支分(不以此為因之條件)。

喻如有角雖遍於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

何以故?曰:「所破各無亂,是觀待系屬,故因於有因,雖遍非作者」。

所作性雖遍無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

無常是無常,雖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

由所作性遍無常義,則非有非所作位。

故由無常於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0372a09]B、攝頌    所作遍壞滅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義顯  非遍於非常  有角遍於牛  遮於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遮遣牛義  是中間二頌[0372a12](此二頌信慧譯為:    作性遍壞滅  故非非所作  遍故所作義  未說非無常  有角遍於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義)[0372a15]所作性因與無常宗,寬狹相等,亦能遮遣無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義,非遍於非常。

」「非遍」二字似有誤。

信慧譯為「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

」由所作性遍於無常,亦不顯非無常。

即說無常也。

第二頌末句,兩譯都通。

由有角義寬,既不遮牛義,亦不能遣非牛義。

更須研究。

[0373a02]二、破異執。

分五:一破《論軌》所說。

《論軌》中說:「見無則不生義,了知彼義,即是比量。

」此敘異計義。

下逐次破執:    若見無不生  許唯自行相  不說了知彼  若說於餘者  為如何於何  若於所成義    何須無不生  見烟等火等  了何餘所比  法義有眾多  了彼如何說[0373a06]若謂見無則不生,許唯見無則不生者,則不應說了知彼。

若謂此說了知彼,亦說於餘者,則如何說,於何見,均未說明也。

若謂於餘處見無則不生義者,則當說見此。

「若於所成義」,若增說義字,由是所成立時,故見所成立何義,即許彼是比量者。

如是則「何須無不生」,謂前說無則不生,後亦有彼。

前說見無則不生義,後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謂前後不須都說也)。

「見烟等火等,了餘何所比。

」所比度性,除於火等見烟等譬喻外,復說余何所比義,由無則不生,而了知彼耶?「法義有眾多,了彼如何說。

」法之義既有眾多,何者是烟所了分?烟亦由何分令其顯了?皆未宣說也。

[0373a12]二、破正理派執[0373a13]諸正理派者說:「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種,謂具前者、具餘者,見總者(亦可譯為前者相應、餘者相應、見總者)。

」此敘外計。

下逐次破:    系屬非根取  此說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錯亂故非具  具餘亦或如  由餘繫不知    非由於具餘  由餘繫不知  見總亦如是  不得其餘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別亦不成[0374a01]此中且說:現量前行,不應正理。

何以故?曰:「繫屬非根取」。

謂因與有因之繫屬,非根識境。

因與有因亦非現量。

如何能說彼前行者,是為比量?言「具前者」,為由與前相應,言如前者,成為如聲?或謂此中由有前法,故說具彼,而成具聲?彼有何過?曰:「皆有故非如」。

謂如比量能緣系屬而領受,後時之因亦能緣所比也。

亦不應說:如彼一法前行。

由餘系屬,亦能緣謂此如前者也。

由彼未見故,未見之比量,不應說如聲。

「錯亂故非具」。

若謂能具者,說前者於此有。

謂果能具前因者,則知彼境之智,亦應成具前者。

於因了知果,如是錯亂故,非是能量。

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碍故,餘因容未會故,亦不生果。

如是且說具前者不應道理。

「具餘亦或如」,謂或如餘。

若如彼者,則與後現量其境相同之識,亦應如餘。

彼亦錯亂故,非是能量。

唯色相同,非決定有味亦相同。

如是言如餘之如聲,亦不應說。

「由餘繫不知,非由於具餘。

」若由因具餘果故為具餘者,則彼之智亦應成具餘。

如是若未取果,則不能取無則不生之系而比度其因者,然亦見彼。

如是由所作等亦應不能比度無常。

如前所說諸比量,應不能了達系屬,應說「由餘系不知」,以未見後者故。

應以因等之系屬,能比度果等行相之識生。

以唯由系屬門,能生因與有因之智,及一切種一切體性,皆是因果種。

如是具前與具餘者皆不應理。

「見總亦如是。

」此亦是由因果之繫屬,比度極不現境故。

(此謂如具前、具餘,皆有過失。

見總之比量亦如是有過。

以是由因果繫屬比度極不現境故。

)若一切比量智是能量者,則於所量,「不得其餘果」。

因無果是量,不應道理。

以作者與所作業,是有果故。

「若因智是量」者,此意謂因智是能量,比智是量果。

此亦非理。

彼非由異境。

於餘境為能量,於餘境為量果,此事非有,如前已說。

若因智是能量者,「差別亦不成」。

前說:比量有具前者與具餘者。

此等有因之差別不得成立。

以因為境故。

諸說:唯具前比量成為三種,緣三世境故。

此決定詞(唯字)不應道理。

一切比量皆於三世境轉,以說:三世者故。

言「如」者品,未說繫屬,分為三種不應道理,如是比量即亦破除。

(正理派之三種比量,即以前因比後果,以後果比前因,以因果比不現事。

若計比智為能量,則無量果。

若計因智為能量,則二智異境。

皆成過失。

)[0375a06]三、破勝論派執[0375a07]諸勝論者說:「此是此之果,因、繫屬,集於一義,及相違者,彼等皆從因生。

」此敘外計。

下破:    於因果破無  相應知無成  具二故非異  火與烟相應  非由於少分  烟一切能了    火別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違亦有故  因餘總非因  別亦非有因  如餘則一切    成能了所了  是為攝頌    縱觀處與時  不能了知因  系屬無別故  餘有故非二  相違則非因  無繫非因覺    說從因生故  非說皆是因  成立有系念  果等經未表  最後非能顯  無義餘亦成[0375a14]初句「於因果破無」,釋中為「從因果無成」。

信慧譯為「因果已破故」。

此是說,如前破正理派具前、具餘之比量時所說之理,亦破此中所說之因果比量也。

彼說:系屬有二,謂相應與和合。

此復如火與烟,及牛與角也。

此中且說:相應不成,「相應知無成」。

即不知相應,唯由憶念無則不生之關係亦能見故。

(信慧譯為「非具,知成故」,謂非相應,以不知相應亦能成知故)。

於了知火,若不取繫屬,顯示所量之因由,不應道理。

唯由知因,能了知故。

若謂相應是比度之因者,則火亦應成烟智之因,「具二故」。

以相應,俱與火、烟二者相應故。

二者俱應成為能顯。

若謂:於熱鐵丸與紅火炭位,亦見有無烟之火。

若有一例外,即不成正因。

以說猶豫即非因。

由此例外故,火非能比之因。

故火非必與烟相應,烟則必與火相應。

彼亦非理。

何以故?「非異」故。

以彼相應非有差異。

如於一法,於第二法亦如是故。

(相應既能以烟比火,則亦應以火比烟。

相應無異故。

)若一非因(火不為因比烟),不應道理。

若不取同時系屬,則由何觀察不正因之錯亂?若如無則不生之系屬者,則非二俱為因,唯一是因,極應道理。

又「火與烟相應,非由於少分,烟一切能了,火別成所了」。

(初句釋中為:「火相應之烟。

」)此說火與之繫屬是相應者。

即以烟比火,應非由少分比度,應烟之一切分皆是能比度,乃至烟之實性等亦應是能了之因,以無非相應故。

又火之猛烈明顯等差別,亦應皆成所了之宗。

一切本性皆是相應故。

如相應有過失,「合等亦如是」。

謂計和合為繫屬亦有過失。

牛與有角,亦非能比、所比。

或黃牛等別相亦應是所比,有角之總等亦應是能比也。

如是,集於一義,亦不應理,如和合說。

(如集於一體之頭足等,並非能比、所比也。

)「相違亦有故」。

謂計相違比量,亦有彼過失。

如何有耶?曰:即不現成之四大種,亦應說因與有因(能比、所比)。

如是已現成之別與總亦應說互為因與有因,以彼等部分,未有不相違者故。

又攝頌曰:「因餘總非因,別亦非有因。

如餘則一切,成能了所了」。

此結上來所說義。

謂因如烟,其餘總,如計烟之實性、德性等,非是能比之因。

其所比宗之差別,如火之猛烈、熱等,非是所比有因。

若如餘勝論所計,則一切因果等法,皆應成為能了之因與所了之有因,無差別故。

[0377a03]又若相應是能比之因者,則應唯由相應便能了解所比。

以餘無了知因與有因之功能故。

於和合等亦應如是說。

[0377a05]若謂:此中非是以烟,唯成立火有,以彼已成故。

應顯:凡有烟處,彼火相應。

若不爾者,言此中者則無義故。

如是亦不應說:火亦比烟,或亦火之猛烈等者。

若如是者,應宗一分為因也。

(按:《理門論》中,先外問云:「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論主答曰:「今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為宗,但為成立此相應物。

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為因。

又於此中,非欲成立火觸有性,共知有故。

」)是故因與有因,決定非由相應,唯由無則不生故。

「縱觀處與時」。

彼觀待處,亦唯是無則不生。

謂先於地方,見無火則烟不生故。

觀待時亦爾,如鉆木位,若時無火,則爾時不生烟故。

是故以烟比火之因,相應非有。

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非現見事故。

縱有系屬,亦「不能了知因」。

未見系屬,不許為能顯。

縱有和合,然了達者,是唯由見無則不生故。

故唯此是因。

外計集於一義,亦有二種,謂果與餘果,因與餘因。

此亦喻如色與觸、手與足等,對此亦應如是說。

縱有繫屬,「不能了知因」。

集於一義者,任於何處都不現見也。

縱有集於一義,然了達者是唯由見無則不生故。

此亦如以色比觸,觸亦應能顯色。

「系屬無別故」。

由集於一義性,無有差別。

如由一說其錯亂,則由繫屬,亦應非因也。

諸說集於一處唯有二者,「餘有故非二」。

見因亦從因集於一義,果亦於果了知,如說未現(大種)及從未現。

故說集於一義唯有二種。

說決定詞不應道理。

外說:相違有四種,謂現見與不現見如是等。

曰:此等一切「相違則非因」。

如云風和合與降雨相違,此中降雨非因。

然彼是無。

不降雨與云風和合,相違非有。

如是餘亦應說。

若謂因以了達為先故,未現前等之了達,則說非因。

曰:彼非是因,「無繫非因覺。

」無繫屬故非是因覺。

以於因覺,全無有因系屬。

太過失故。

為系屬義,經說:「此是此之因。

」此唯說因,不應道理。

何以故?以「說從因生故」。

所比之智亦應非果。

(若從因生,亦是因者,則所比智應非是果。

)唯從說因之念,亦應能了解(憶念其因即應了解其宗)。

是故觀待憶念之因智,是從因生,非即是因。

若謂由是因(能生因)故,說為因(能了因)者。

謂於此因之差別(是此宗法能生因之差別),作為因(能了因)名,故如是說者。

曰:彼亦非理。

何以故?此中「非說皆是因」(非說一切能生因皆是能了因)。

此中作者及一切能生,非皆是因(能了),以比量亦從彼言說生也。

若不爾者,此中亦應說我及和合等(以外計我等皆是能生因故)。

因智非比量之親因,以有念間隔故。

以是親因非有。

所言「因以了達為先故」,此中「成立有繫念」,非成立有繫屬之了達。

如說未成立即非因也。

(外計:因以了達為先。

其憶念繫屬在因智之後,故比量之親因是念,非因智,更非彼了達也。

)若謂唯一繫屬是比量之因者,如是則唯是論中所說。

「果等經未表」。

(此說:若唯以繫屬為比量之因,則果等應非比量之因。

經應未說果等。

唯是論中所說也。

)若諸論中說云:因性、果性、變易性故。

如是說云:於有非是因故。

說為無常性與常性之因(能了)。

非經所表。

則由彼等中,果等隨一皆非有也。

若謂如何非有,其所顯、能顯,即因果事者。

曰:若許唯能顯為因者,則「最後非能顯」。

因之最後謂相應等,應非能顯,以異於因故。

復次:「無義、餘亦成」。

以餘繫屬亦能了解彼義故。

則說:此是此之能顯。

謂意識了達為彼比量之因,都無意義。

故勝論派之比量,且難以成立也。

[0379a04]四、破數論派所說[0379a05]諸數論者說:「且從一系屬現量,增上成就者,是為比量。

其系屬有七種,彼等隨一現量義增上義。

非現量決定成就之因,是為比量。

因智少有不定,不如其義。

為簡別故轉趣後者。

從現量之總中,由顯其未決定之別義,而生起差別了解。

一切皆是比量。

」此即外計。

下逐漸破。

若如是計,說「從一現量」,不應道理。

何以故?    唯觀自義故  未知達彼故  無別非住二  彼無因有因  不說別從異  隨行非他故    非他則非五  假使最勝分  亦非能生性  異亦非所生  從彼普得故  最勝等一等    諸異隨行等  由何而攝持  故此非能顯  如是財有財  亦皆非能顯  餘繫表彼故    正說為無繫  唯財有財等  是取有因者  除繫餘亦知  應一切能取  能顯所顯事    是一則非七  非比許是念  指定則非理  復說頌曰:  說七種繫屬  唯二種比量    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攝  無果故非因  餘繫屬非應  當說有觀察  有亦有觀故    由餘亦成立  達頂髻義一  異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義[0379a16]謂現量「唯觀自義故」。

以牛等之總別,俱無耳等轉故(現量唯緣自相)。

若言許者,亦非爾。

一切耳等轉皆非現量。

非如其義故。

若謂此於現量之果,說名現量。

言「從一現量」者,此中是說,現量之果意之轉趣為現量。

則彼之境亦成現量。

故無過失。

曰:此亦非理。

現量唯觀自義故。

若現量俱以總別為境者,則應說:緣彼境之意轉亦是現量。

然於餘境為量,於余境為果,無如是事,前已廣說。

於餘境界立現量名言,亦不應理。

其言:「一有系屬現量」,為由何行相門而說?若謂由財等者,非爾。

彼與有財相繫屬故。

財與財主有系屬故。

財等隨生之念則應無義。

若由餘行相者,未宣說也。

若謂緣因相同者,非爾。

若以不緣有繫故,要先取所比上所有之因烟等,後方念彼無火等則不生也。

如說:從財與有財等一繫屬,增上成就,是為比量者,不應道理。

何以故?曰:「不知,達彼故」。

即不了知財與有財等,由了知無則不生即能了解決定彼宗義故。

若未緣系屬,則非比量之因。

唯有前智,乃是彼能知之因故。

若謂一切決定觀待財有財者,非有此不錯亂,故當從繫屬比度也。

見繫屬已,說是不錯亂之比量,亦不應理。

應唯彼即成能顯故。

若繫屬是比量之因者,應唯由彼相,便了知所比。

若不爾者,因應無有能知之功能故。

此中又應以火比烟,以繫屬「無別」故。

(系屬於火於烟,都無差別,既能以烟比火,故亦應以火比烟也。

)無則不生,於火與烟等,則無彼繫屬之過失。

何以故?曰:彼「非住二」故。

唯烟是無火則不生,非火是無烟則不生。

故無彼過。

如是且說縱有彼等繫屬亦是因。

能害所害之事,唯不繫屬。

何以故?曰:「彼無因有因」。

其能害所害,如鼬與蛇。

彼等非因與有因。

即使蛇勝鼬敗,亦無相違。

如是余亦應知。

所言:能比因之繫屬,唯是彼等。

作決定詞。

試問:若時以隨行諸異,了解最勝等有性等,爾時由何繫屬而了解耶?若謂是因與有因者,此當觀察。

為是能生所生?抑是能顯所顯耶?若如初者,則隨行非有,以有因是異性(即三十三諦),因是最勝。

「不說別從異」。

(不說從異,別有隨行,為因也。

)不應說離異之外,別有隨行,為比知最勝等之因也。

若謂無過,「隨行非他故」。

隨行非離異是他者。

曰:「非他則非五」。

若不說隨行,待異是他者,則不得成為相應等五種系屬,以彼等無異故。

「假使最勝分,亦非能生性,異亦非能生,從彼普得故」。

謂能生所生事之系屬,非由最勝等分。

唯由有性等亦應能了達諸異也。

(「從彼普得故」似說:從隨行為因,應普得能生所生也。

)「最勝等一等,諸異隨行等,由何而攝持,故此非能顯。

」(最勝等之一性等,是由諸異之隨行等而攝持了知。

故非以此能生所生之系屬而為顯了。

)何以故?以由諸異之隨行體量等,能了知最勝與士夫(神我)。

由彼即成立頂髻者之十義。

故彼即能了達最勝有性等之因,非能生所生事也。

如最勝有性等,與隨行等,隨順成立。

「如是財有財,亦皆非能顯。

餘系表彼故,正說為無系。

」由餘系屬一分成為因與有因,非由財與有財等。

以一切種應成為能取所取,故財等任由何分,皆不見為能顯。

故由餘系而說其義。

復次,「唯財有財等,能取有因者,除系餘亦知,應一切能取。

」若由財分能顯有財,了解有因者,則舍由系屬門緣取,而由餘因,非能詮說財義。

否則極超出者,亦應由一切體性而能取有因也。

如是且說:最勝與隨行等,非是因與有因之能生所生事也。

「能顯所顯事,是一、則非七。

」若是能顯所顯事者,則從財有財等異,不應分為七種。

若唯彼一種是能顯,則諸餘者應皆非能顯。

以與因有因異故。

餘系屬可得者應成此之能顯。

故餘能比之因,皆無意義。

如前已說。

亦不說是因與有因之事。

何以故?唯能比之因是能顯,非是有因,以有因是所顯故。

又謂:同行事之繫屬,謂最勝等與隨行等。

「是一則非七。

」亦以此答之。

若唯彼一同行,是無則不生者。

則財與有財等,非同行故,應非比量也。

若謂由同行事,有具餘比量者,不爾,彼如何了知諸超根義。

是故如是繫屬非比量之因。

又說:比量有二種,謂見別與見總。

曰:其中「非比許是念」,且不許見別者為比量。

何以故?許彼是念故。

以捨憶先所領受之念,繫識不謂此即是彼,故非比量。

又謂:見總有二種。

此中隨一或二,「指定則非理」。

為如何指定?若謂:唯見總有二種者,則由因果等應無數數比度。

若謂:見總唯有二種者,則財與有財同行,能害所害等系屬,彼等初起應非比量。

以彼等非因果初起,亦非取別故。

復說頌曰:「說七種繫屬,唯二種比量。

前行比量三,此等何所攝。

」若謂財主是作者(因),財是所作(果),以是能取所取性故者,非爾,應無餘繫屬故。

若許一切皆是能知所知者,以皆是能饒益故,則不決定說云:此等二種,以「無果故」,言「見總有二種」,何是此語之果?若謂:於餘亦有二種者,則應有多種也。

又說:具前比量是有錯亂者,亦不應理。

以諸有繫屬者無錯亂故。

由於因容有障碍等,亦可無果故,由錯亂故非是比量。

若謂由是能比之因故,假說因為比量者,亦不應理。

何以故?若錯亂者「則非因」故。

不能由彼比知彼義,則非彼義之因,是生疑之因故。

故於此中假說為比量亦不應理。

若謂於因雖容生果智,由了知因錯亂故(信慧譯為:由不知因錯亂故),說為錯亂者,彼亦非爾。

以爾時非彼之因故。

若時於彼,生不如義之過失,爾時即非彼之比量。

若雖不具因與果智,要依賴不錯亂者,則「餘繫屬非應」。

如是觀待不錯亂者,彼唯無則不生。

故彼是比量之因,非與果繫屬。

若謂:有觀慧者之唯具餘,乃是比量,餘唯於因(能了)假說為比量者。

如是則彼之一切比量,皆「應說有觀察」。

若謂現量,雖亦取總,然於義之差別不決定故。

非唯具餘者乃有觀察,「有亦有觀故。

」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觀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

如江河充滿,是不錯亂。

雖有觀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無則不生故。

若謂唯由此具餘見總比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應理。

何以故?曰:「由餘亦成立」。

若時即由隨行等,能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不應指定唯由具餘見總比量也)。

復次,「達頂髻義一。

」由具餘比量之支分,了達最勝一有性,亦應正理。

以彼事,性即是因故。

若謂由異了達彼義,不應理者。

曰:不爾,以從彼之隨行等相異性,即是果故。

「異名言非有。

」若謂非離異法,別有隨行等,即由隨行等成立最勝一性等故,則具餘之因,復何所了解耶?如是則不應說相應有五種。

頂髻者亦非有十義也。

復次:「不知士夫義」。

士夫(神我)之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等,此一切種,比量皆不能知,以士夫非因故。

如是應知諸數論者之比量不應道理。

(數論所說七種繫屬:一、財與有財事,如王與奴,如最勝與神我;二、自性與轉變事,如酪與乳,如自性與大等;三、果與因事,如車與支,如薩埵等轉變為聲等;四、因相與有因相事,如陶師與瓶,如神我與最勝轉;五、支與有支事,如枝等與樹,如聲等與大種;六、俱行事,如鴛鴦,如薩埵等;七、所害與能害事,如蛇與鼬,如支與有支之薩埵等。

每條二喻,一是世間喻,二是論中喻。

五種相應,未見明文,尚待研究。

頂髻十義:一、有性,二、一性,三、有義性,四、他義性,即為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離,九、多士夫,十、住。

)(上文信慧譯為:若謂無因果智,是觀待錯亂不錯亂者。

「不得餘繫屬」。

如是則若時唯待不錯亂,爾時則是說唯無則不生,是比量之因,非因果之繫屬也。

於具餘者,亦非於比量有觀察,乃於因也。

若謂於因,假說比量者,如是亦言由總,亦現量與決定。

彼中是說一切比量皆有觀察,故非唯具餘者方有觀察也。

「於有是此觀」,於有因亦當觀為成不成。

喻如江河是水充滿,然非無錯亂。

若謂唯此具餘見總比量,是了達超根事之因者,彼決定詞亦不應理,「由餘亦成一」。

若時以隨行等,數數了達最勝有性等,爾時由見差別,亦見了達故。

故決定詞不應道理。

復次,「彼能達散義」(頂髻義,此譯為散義)。

謂由具餘比量,當能了達最勝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

彼亦唯由差別了達應理,非由彼之隨行等,唯諸差別是果故。

「非說即差別」。

若謂離於諸差別隨行等及最勝,一性等非他者。

若如是者,則具餘之因當說何所了達?以是不應說差別五共及零散十義也。

復次,「都不達士夫」。

士夫之有性、或多性、或異、或不異,具餘比量皆不了知。

士夫非因故。

)[0384a11]五、破觀行派所說[0384a12]諸觀行者說:「比量等以現量為前行故。

與彼相同,故經未說。

諸作釋者隨順語者之意樂,廣為分別。

」此敘外計。

下逐次破:    現量前行故  比等經未說  則念欲及瞋  勤等應是量  釋者從餘書  摘出集一處    宣說比量等  非現量前行  具境無根覺  於境彼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體    非是能了達  非餘亦非現  於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義二種一定  比量餘虛妄    黑者家中無  非表於外有  然由家聲義  了知此外有[0385a02]其中言「現量前行故,比等經未說,則念、欲及瞋,勤等應是量。

」若謂:由有現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語者未說比量等。

若如是者,則憶念等亦應成餘量,以是有現量前行故。

若是「釋者從餘書,摘出集一處,宣說比量等,非現量前行。

」言有現量前行者,若於繫屬或相應等,說為現量者,如有繫屬或二者,不應道理。

「具境無根覺,於境彼非有」。

諸根是緣不共境者如前已說。

繫屬依於多法,如何成無分別根覺之境?有繫屬者,亦要取繫屬性,方為比量等所需。

現量則非如是。

諸作釋者,多說差別比量,以說見總不見等故。

其中和合、集於一義、相違及彼相應等,皆非現量,以彼許有相應之有繫屬者為現量故。

告如是許曰:「具非比量因」。

具(相應)非火與烟等比量,是二者之因無差別故。

應了知一切,前已說訖。

「有具由自體,非是能了達。

」有具者由自體於任何比量,都不能饒益。

「非餘亦非現。

」如彼了達,不能饒益比量,如是現量等亦爾,如前已說。

此中不應宣說破除比量、隨教(聲量)、稱量(喻量)等。

何以故?曰:「於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

」此中未少成立自許比量等,以未顯示餘繫屬故。

此中少有所說,皆是勝論所許。

故如破彼,當知亦破此。

當說破除義解及無事解。

且破義解:「義二種、一定,比量,餘虛妄。

」謂以義了解有二種:一、一向決定,二、非一向決定。

其一向決定者,即是比量。

一向決定了解者,如由煑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

彼由煑熟之因,能了知故,不異比量。

「餘虛妄」者,謂非一向決定之義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

如云:勤勇所發故無常。

若說:非勤勇所發故常者,即不決定。

二破無事了解,如有說云: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

是無事量。

曰:「黑者家中無,不表於外有,然由家聲義,了知此外有。

」此言黑者家中無,由家聲之結合,以義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無了知也。

若家與外俱無者,應唯說無。

故以義了知在外,非餘無事量。

「能治品不成,說品為成就。

」有說由破他品應許成立自品者,應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

已說自義比量。

集量論略解卷二終 【經文資訊】大藏經補編第09冊No.0040集量論略解【版本記錄】CBETA電子佛典2016.06,完成日期:2016/06/15【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藏經補編所編輯【原始資料】CBETA人工輸入(版本一),CBETA人工輸入(版本二)【其他事項】本資料庫可自由免費流通,詳細內容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 網路分享: TweetWidget ShareonFacebook FacebookLike 瀏覽次數:1840 設定 經文格式設定 本站網址規則 最新文章 CBETA漢文大藏經網站網址規則 經文格式設定 請您推薦經典列表 福嚴精舍三年閱經目錄(印順導師擬) 常用經典列表 CBETA漢文大藏經網站成立 漢字資料庫 輸入漢字或輸入組字式:  經目搜尋 可輸入冊數、經號、經名或譯者: 進階搜尋 CBETA相關網站 CBETA首頁 漢文大藏經(本站) 漢文大藏經 (線上手機版) 漢文字詞資訊網 佛教藏經目錄數位資料庫 CBETA討論區 (新版) CBETA討論區 (舊版) 台北版佛典集成 (數位典藏專案) Facebook粉絲團 GooglePlus專頁   語言 正體中文 简体中文 日本語 한국어 English 使用者登入 使用OpenID登入: 什麼是OpenID? 使用者名稱:* 密碼:* 使用OpenID登入 取消OpenID登入 索取新密碼 廣告 Copyright©2022CBETA漢文大藏經.CBETA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WebSite : https://www.cbeta.org E-mail: [email protected] Tel:+886-2-2383-2182 地址 : 10044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77號8樓R812 Address : Rm.812,8F.,No.77,YanpingS.Rd.,ZhongzhengDist.,TaipeiCity10044,Taiwan(R.O.C.) 本網站係採用CreativeCommons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3.0台灣(中華民國)授權條款授權. Copyright©1998-2022CBETA tripitaka|abouts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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