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义比量品 - 西园戒幢律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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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自义比量品次解自义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言“比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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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自义比量品
次解自义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言“比量二”者,谓比量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
下各别解释,分为二品。
二、别说自义比量。
有二:(一)说比量义,(二) 辨比量支。
今(一)说比量义(细科从略):
自义 三相因见义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显 所取异是余 见等门显示 非诠说自性 由名了知故 显示余行相 是二种意识 亦见非总故 非尔表总故 以信语能立 亦障碍所余 若谓成不异 否异亦有故 信语不欺狂 同故即比量 言“自义”者,谓自义比量。
其定义,谓由具足三相之因,观见所欲比度之义。
因三相如下文广说。
其量果亦如前现量品所说。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种了解而明量果。
若尔二者,有何差别?曰:由“境及性不同。
彼二。
”现量之境,谓自相;比量之境,谓共相。
前品已说。
现量之自性是无分别觉,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别觉。
问:何故比量分二,非现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异故。
现量之境是自相,“自相非所显”。
故不可分为二也。
若现量之境义,能施设名言,即由彼声,应成比量。
故现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
或曰:于现量之境义,亦见有比量转。
如由色比所触也。
曰:虽有见此,然比量趣彼义,非如现量。
“是余”。
是由先见为因,乃比度所触。
谓于彼色,舍离现量行相,由色之总比度触之总。
其现触之差别,非可显示故。
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
若谓:如于见等,说名见等故。
如何说现量境,不可显示耶?曰:此不相违。
“见等门显示,非诠说自性。
”此仅由见、闻、觉、知等因由门,拴说彼义。
非由自性诠说。
谓于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
(此段文,信慧译为他问:“唯于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即是比量亦能缘自相境之意。
次答文为:虽同缘一色,但眼识现量是缘其自相,意识比量是由名了知,但绦共相, 即余行相也。
)此复“由名了知故。
且示余行相,是二种意识。
”(自了知即自义比量。
宣说即他义比量。
)谓先由眼识领受遮非青义(遮其非青,返诠是青)。
次由意识得知是青,立青名言。
故说二种意识。
前云:“自相非所显”,故所了解之体性即自相,是现量之境。
其总相乃比量之境,为言说所说。
若谓:不应说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缘共相)。
何以故?“亦见非总故。
”言非总者,谓所见风等自性,由触等比度也。
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
曰:“非尔,表总故。
”非是比度彼风等。
以是表示为触等功德之所依故。
或非比度,风等自性差别,仅是于彼实之总,表示为触等之所依实故。
若谓:由一切之后成。
(按:本论中无此颂。
)谓排除一切之后,即成比度风等自性。
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
曰:不尔。
彼有不成故。
遮返亦同故。
若风等成就者,不返,亦有。
(余本为:返则非有。
意谓若成就有,则应永无非有也。
)舍弃由与功德差别系属比度功德之总,而以功德之差别比度实之差别。
此是不能成立为有也。
(触是德句之差别,风是实句之差别。
以有触而比度有风,是错误,不能成立。
按比度有理,以狭证宽,不能以宽证狭。
以有别德可比有总德,以有德可比有实,以德依实故。
然不能比某一别实,除非是唯一听依之实。
但触属多种实,不能比度定有风也。
)遮返亦同故者,谓若遮触,非地等所有,则亦能遮非又所有。
不见功德之差别。
谓是风所有,非地等所言也。
若唯以不见,而遮见故,亦不应理。
唯以可见有对有碍,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无触),不能成立必无所触。
要由可见比可见故,由不可见比不可见故。
其所触者,唯是可见也。
又彼功德属多法故,此当属谁,成为疑因。
故遮一切,比度有风,不应道理。
复次,“以信语能立,亦障碍所余。
”谓此若比度实总已,舍弃比度于彼有。
(以有触德,比度有实已,不进而比度有风。
)而改以信解语量,遮于余实有,而成立于风有。
若是风有,如是亦定余有。
是故说有风等,唯由教成立耳。
“若谓成不异”者,谓若说:教与比量等,成不异故,比量亦应缘自相境者。
曰:“否。
异亦有故。
”有说:由是世间所共许故,不应更说譬喻。
是为声教异于比度之差别。
如是若由共许故不应说譬喻者,如由烟比火,有义之比量,亦应成为声量也。
余有说:声量是将声义计为不异,非直比度其义,是其差别(意为比量则比度实义也)。
若尔,声计为不异,当说如何比度其义。
若谓树声所诠义,即实声已了之义,非是余义。
然由异门,了知从非实返。
虽由树声,已能了知从非实返,然是由义了知,非由声了知也。
若尔,则除树等词外,余声亦应说为量。
以作用声,亦能由义,了知彼义也。
(即不说被名,以义了知彼义。
如不说实名,以树声了知是实。
如是不说树名,以杨柳等声,亦能了知是树也。
)又有说:唯语是声,唯由彼声自性,了达义故。
是为声量与比量之差异。
此中意说:离声之因,是为比量。
声量无有系属,其不共境,当以二相比度观察,谓可见义与不见义。
于可见义,谓显示其名。
于不见义,则唯是分别,非能了达义之差别(即说声量亦不能缘自相也)。
若天趣等声,不能诠唯义者(意谓说天趣等极不现见事之言教,若不能论说天趣等事),如何成为比量耶?曰:“信语不欺诳,同故,即比量。
”谓受持可信解之语言,亦不欺诳相同故,即说为比量。
(对于超越根境之极不现事,唯依可信解之圣言量,乃能了知。
非是现、比二量之境故。
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无欺诳。
故说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诠彼事自相也。
)如说:诸名业之义,以现量为先故。
此等亦当破比度最胜等自性。
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二)辨比量支。
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
初又有二:甲、说三相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
今甲:所比同品有于无性为无此亦得能知依能知时故 言“所比”者,谓由法差别之有法。
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后,于彼同类,亦以总相理,于一切品或于一分,成立为有。
何以故?以说“唯同品有”,用指定故。
而不应说:“同品唯有”故。
次说“于无性为无”者,重为决定彼义。
于无性处唯为无性。
非于所余,亦非于相违。
(唯无所立名为异品。
非说余法或相违法名为异品。
)言于所立同类有、及于无(异品)无性。
此等是说,由三相因了达有因也。
若谓应说能知。
曰:不须别说。
何以故?日:“此亦得能知。
”既未宣说,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时故。
”此中说因,是依能知而说故。
此复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体,方是能知之因。
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
(故说能知之因时,即亦义说能知之智也。
)若三相成就,即说为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义义知 声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闻故 眼取故无常 其有一相者,谓若因于所比有(即宗法性),于同品无,于彼无(异品)非无。
如立声常,所作性故。
又于同品有,于所比无,于彼无非无。
如立声常,以有身故(有质碍故)。
又于彼无为无,于所比无,于同品亦无。
如立声常,非所量故。
有二相者,谓若因于所比有,于同品亦有,于彼无非无。
如立声常,非有身故(无质碍故)。
又于所比有,于彼无无,于同品非有。
如立声常,所闻性故。
又于同品有,于彼无无,于所比亦无。
如立声无常,眼所取故。
当知此等以义了知非是因义,即成立为六种似因。
(乙)所比支。
分二: 甲、正说, 乙、释疑。
今甲、正说: 有许因不乱 余法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许系所比 因于法已成 彼比何余法 如是何不许 有法即所比 系属非有二 如是成六声 不说义说故 非此因系属 因无错乱者 从法子余显 彼成则了解 具彼之有法有说:现见烟与火俱转,非与有火之地方俱转。
故唯火是烟所比度。
“法有法成故,有许系所比。
”有余者说:火与地方,皆是世间已极成性,故火与地方皆非所比。
唯彼系属是烟所比。
且答初说曰:“因于法已成,彼比何余法。
”若于火余法,有烟因可得者,则彼烟因复当比何法?若谓由火与烟系属何义,即忆念彼者。
“如是何不许,有法即所比。
”若由于火系属之地方有烟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许彼火相应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处有火也。
次答说彼等系属是所比者,曰:“系属非有二”。
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
如是言说。
非说有火或烟之系属等(非说于系属有火及烟)。
复次,“如是成六声”。
若以系属为所比者,则有系属之火应说为此处有火之系属:得第六转声。
非说于此处有火也。
若说于此火系属(或系属于此火),是以初转声说。
“不说”。
谓不说自法之系属,故非如是比度也。
若谓“义说故。
”由说:于此火,其义已说系属者。
曰:由前所说道理,即知彼非烟之所比故。
“非此因系属”。
谓此因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于火则尔。
若谓无过,如火、烟相应之地方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然彼是所比。
如是于系属亦应尔。
曰:应合彼建立。
何以故?曰:“因无错乱者,从法、于余显,彼成、则了解,具彼之有法。
”谓火与烟,无则不生之系属,要先于余处显示之后(先在余处见到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次于别处,虽唯见有烟,以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
亦能显示成立有火。
若不尔者,不能显示各别余处,所立火与烟,无则不生也。
(若先未于余处成立其不错乱之关系,则不能于此处见烟即知有火。
)故是显示共同所依。
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
是故其因,与法之不错乱,先于余处显示极为应理。
故唯法,非是所立。
系属亦非所立。
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简别之有法(如成立“声是无常”、“某处有火”。
非但成立“无常”与“有火”也)。
乙、释疑。
分二:子、释能比、所比疑,丑、释和合系属疑。
初又分二:A、分释,B、摄颂。
今A、分释: 于因随显法 余观察亦转 因于多法义 非了达一切 决知所系属 能得离余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别次第 遮其非实等 渐达青莲等 若谓如现见 因由表门转 应一切不知 或应知一切 若谓由总者 彼亦应成余 未见所依故 不见无异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虽众多 余者是能得 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别耶?曰:不尔。
彼因只能成立其关系不错乱者。
故因于所立法,尚须观察。
以彼极成之有法,有多种法义。
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别义皆能了知。
故曰:“于因随显法,余观察亦转。
因于多法义,非了达一切。
”不了达何等?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时;不能比知火之燃烧情况及热度等诸差别义,于彼有错乱故。
若尔,能比知何义?曰:“决知所系属,能得离余法。
”谓除所系属者外,余则非火。
其实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从非实等返;如火唯得从非火返自系属法。
如是此亦于一切非火处不见,于余则见也。
“由德、香、妙香,彼差别、次第,遮其非实等,渐达青莲等。
”其中由功德性,从非实返(即遮非实。
余亦例知)。
香性从非地实返,妙香性从恶香总返,妙香之差别(殊特妙香),从非青莲等返。
一一通达也。
(此皆说明:比量等心,是遮余而缘境。
)若非尔者,“若谓如现见,因由表门转,应一切不知,或应知一切。
”若如于火见烟,后时亦如是转者,则终不能了达。
如不见一切火,亦应不了达此火。
(总之,以表相缘境,一缘则一切缘,一不缘则一切不缘。
都不简别。
)若如所见而了达者,则于明了、猛利(炽热)等差别,亦应了达也。
若遮其非火,以总相转者,则表相门转,亦应以彼总相而观,非以别相观也。
“若谓由总者,彼亦应成余;未见所依故,不见无异一。
”若谓离火,有余火性是为总者,彼且非有(离火无余火性)。
假使是有,亦无可见。
以未见一切所依故(各别火),则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总)必定非有。
诸见总而取者与未取所依者,亦应相同也。
(未取别法所依,则必不取能依之总。
)若谓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为:所一总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应成多。
此复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达。
“如此少分理,不成于有因,彼法虽众多,余者是能得。
”(第二句按z义,应为“而了达有因”。
“不成于有因”,不好解。
)谓烟唯少分,是从火不错乱。
烟性及灰色性(即烟色)等,是能得彼火者。
(即唯烟及烟的别法等,能证有火。
)非实性等,有错乱故。
(实性等宽,不能为因,证明有火。
)(狭因能成宽宗,宽因不能成狭宗。
犯不定过o)
B、摄颂 诸有因系属 有因是所解 差别非所解 于彼错乱故 有因随系义 所解非彼别 于彼了解者 了解错乱故 (有因即宗,彼之系属,即彼之总法,如实等,转宗犹宽。
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别,如火之热等,则非此因之所了解。
烟因于彼差别法,有错乱故。
第二颂义亦相同,有重复之过。
信慧释初颂说:有因之总,是因所了解;其差别,则非因之所解。
次颂说:因所系属义,即因之总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
如所作性之实等。
其因之差别义,则是能了解之正因。
初颂说宗之总别。
次颂说因之总别。
似较正确。
)
丑、释和合系属疑。
分二:A、析疑,B、摄颂。
·今初: 系属虽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违返而住 许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所破各无乱 是观待系属 故因子有因 虽遍非作者 若谓系属,如和合性,俱与二者系属故。
有因之法,亦应为因,因办应为有因法者。
曰:非尔。
系属虽通二处,然因与有因俱时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别决定。
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
唯由系属,非能成为所依、能依法,或与能、所依法相共同处。
如是亦不成为因与有因也。
(要是能依、所依之关系,方成为因与有因。
余则全无成为因与有因之理也。
)其和合性(外道所计),如与一法相系,与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无差别。
故彼和合性与此系属,并不相同。
(系属是:火无则烟不生,非烟无则火不生。
再者,外道计和合性,是离所和合法,别有实体。
佛教所说之系属,是依所系法两不相离,假说系属,并无实体。
)言“因唯有有因”者,谓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说因宗所随。
无有无宗法之因也。
其唯火所有之烟,亦能了解火之实等。
其火之光明与猛利等则非所了解。
故“因唯有有因”。
有因宗之外,则无彼因。
无火则无烟,故烟唯属于火也。
(颂说“余唯有因有”,“余”仍指因法。
)又如烟性是能了因,其烟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
其实性等,则非能了(宽故)。
其外计之和合性,则违反因与有因之系属决定,颠倒而住。
若谓因亦可为有因,如所作性与无常性者。
曰:“许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于牛”。
虽亦有唯由少分成为因有因者,然非以被因遍彼宗之理,成为因之支分(不以此为因之条件)。
喻如有角虽遍于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
何以故?曰:“所破各无乱,是观待系属,故因于有因,虽遍非作者”。
所作性虽遍无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
无常是无常,虽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
由所作性遍无常义,则非有非所作位。
故由无常于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B、摄颂 所作遍坏灭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义显 非遍于非常 有角遍于牛 遮于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遮遣牛义 是中间二颂 (此二颂信慧译为: 作性遍坏灭 故非非所作 遍放所作义 未说非无常 有角遍于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义) 所作性因与无常宗,宽狭相等,亦能遮遣无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义,非遍于非常。
”“非遍”二字似有误。
信慧译为“遍故,所作义,未说非无常。
”由所作性遍于无常,亦不显非无常。
即说无常也。
第二颂末句,两译都通。
由有角义宽,既不遮牛义,亦不能遣非牛义。
更须研究。
二、破异执。
分五:一破《论轨》所说。
《论轨》中说:“见无则不生义,了知彼义,即是比量。
”此叙异计义。
下逐次破执: 若见无不生 许唯自行相 不说了知彼 若说于余者 为如何于何 若于所成义 何须无不生 见烟等火等 了何余所比 法义有众多 了彼如何说 若谓见无则不生,许唯见无则不生者, 则不应说了知彼。
若谓此说了知彼,亦说于余者, 则如何说,于何见,均未说明也。
若谓于余处见无则不生义者,则当说见此。
“若于所成义”,若增说义字,由是所成立时,故见所成立何义,即许彼是比量者。
如是则“何须无不生”,谓前说无则不生,后亦有彼。
前说见无则不生义,后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谓前后不须都说也)。
“见烟等火等,了余何所比。
”所比度性,除于火等见烟等譬喻外,复说余何所比义,由无则不生,而了知彼耶?“法义有众多,了彼如何说。
”法之义既有众多,何者是烟所了分?烟亦由何分令其显了?皆未宣说也。
二、破正理派执诸正理派者说:“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种,谓具前者、具余者,见总者(亦可译为前者相应、余者相应、见总者)。
”此叙外计。
下逐次破: 系属非根取 此说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错乱故非具 具余亦或如 由余系不知 非由于具余 由余系不知 见总亦如是 不得其余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别亦不成 此中且说:现量前行,不应正理。
何以故?曰:“系属非根取”。
谓因与有因之系属,非根识境。
因与有因亦非现量。
如何能说彼前行者,是为比量?言“具前者”,为由与前相应,言如前者,成为如声?或谓此中由有前法,故说具彼,而成具声?彼有何过?曰:“皆有故非如”。
谓如比量能缘系属而领受,后时之因亦能缘所比也。
亦不应说:如彼一法前行。
由余系属,亦能缘谓此如前者也。
由彼未见故,未见之比量,不应说如声。
“错乱故非具”。
若谓能具者,说前者于此有。
谓果能具前因者,则知彼境之智,亦应成具前者。
于因了知果,如是错乱故,非是能量。
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碍故,余因容未会故,亦不生果。
如是且说具前者不应道理。
“具余亦或知”,谓或如余。
若如彼者,则与后现量其境相同之识,亦应如余。
彼亦错乱故,非是能量。
唯色相同,非决定有味亦相同。
如是言如余之如声,亦不应说。
“由余系不知,非由于具余。
”若由因具余果故为具余者,则彼之智亦应成具余。
如是若未取果,则不能取无则不生之系而比度其因者,然亦见彼。
如是由所作等亦应不能比度无常等。
如前所说诸比量,应不能了达系属,应说“由余系不知”,以未见后者故。
应以因等之系属,能比度果等行相之识生。
以唯由系属门,能生因与有因之智,及一切种一切体性,皆是因果种。
如是具前与具余者皆不应理。
“见总亦如是。
”此亦是由因果之系属,比度极不现境故。
(此谓如具前、具余,皆有过失。
见总之比量亦如是有过。
以是由因果系属比度极不现境故。
)若一切比量智是能量者,则于所量,“不得其余果”。
因无果是量,不应道理。
以作者与所作业,是有果故。
“若因智是量”者,此意谓因智是能量,比智是量果。
此亦非理。
彼非由异境。
于余境为能量,于余境为量果,此事非有,如前已说。
若因智是能量者,“差别亦不成”。
前说:比量有具前者与具余者。
此等有因之差别不得成立。
以因为境故。
诸说:唯具前比量成为三种,缘三世境故。
此决定词(唯字)不应道理。
一切比量皆于三世境转,以说:三世者故。
言“如”者品,未说系属,分为三种不应道理,如是比量即亦破除。
(正理派之三种比量,即以前因比后果,以后果比前因,以因果比不现事。
若计比智为能量,则无量果。
若计因智为能量,则二智异境。
皆成过失。
)
三、破胜论派执诸胜论者说:“此是此之果,因、系属,集于一义,及相违者,彼等皆从因生。
”此叙外计。
下破: 于因果破无 相应知无成 具二故非异 火与烟相应 非由于少分 烟一切能了 火别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违亦有故 因余总非因 别亦非有因 如余则一切 成能了所了 是为摄颂 纵观处与时 不能了知因 系属无别故 余有故非二 相违则非因 无系非因觉 说从因生故 非说皆是因 成立有系念 果等经未表 最后非能显 无义余亦成
初句“于因果破无”,释中为“从因果无成”。
信慧译为“因果已破故”。
此是说,如前破正理派具前、具余之比量时所说之理,亦破此中所说之因果比量也。
彼说:系属有二,谓相应与和合。
此复如火与烟,及牛与角也。
此中且说:相应不成,“相应知无成”。
即不知相应,唯由忆念无则不生之关系亦能见故。
(信慧译为“非具,知成故”,谓非相应,以不知相应亦能成知故)。
于了知火,若不取系属,显示所量之因由,不应道理。
唯由知因,能了知故。
若谓相应是比度之因者,则火亦应成烟智之因,“具二故”。
以相应,俱与火、烟二者相应故。
二者俱应成为能显。
若谓:于热铁丸与红火炭位,亦见有无烟之火。
若有一例外,即不成正因。
以说犹预即非因。
由此例外故,火非能比之因。
故火非必与烟相应,烟则必与火相应。
彼亦非理。
何以故?“非异”故。
以彼相应非有差异。
如于一法,于第二法亦如是故。
(相应既能以烟比火,则亦应以火比烟。
相应无异故。
)若一非因(火不为因比烟),不应道理。
若不取同时系属,则由何观察不正因之错乱?若如无则不生之系属者,则非二俱为因,唯一是因,极应道理。
又“火与烟相应,非由于少分,烟一切能了,火别成所了”。
(初句释中为:“火相应之烟。
”)此说火与之系属是相应者。
即以烟比火,应非由少分比度,应烟之一切分皆是能比度,乃至烟之实性等亦应是能了之因,以无非相应故。
又火之猛烈明显等差别,亦应皆成所了之宗。
一切本性皆是相应故。
如相应有过失,“合等亦如是”。
谓计和合为系属亦有过失。
牛与有角,办非能比、所比。
或黄牛等别相亦应是所比,有角之总等亦应是能比也。
如是,集于一义,亦不应理,如和合说。
(如集于一体之头足等,并非能比、所比也。
)“相违亦有故”。
谓计相违比量,亦有彼过失。
如何有耶?曰:即不现成之四大种,亦应说因与有因(能比、所比)。
如是已现成之别与总亦应说互为因与有因,以彼等部分,未有不相违者故。
又摄颂曰:“因余总非因,别亦非有因。
如余则一切,成能了所了”。
此结上来所说义。
谓因如烟,其余总,知计烟之实性、德性等,非是能比之因。
其所比宗之差别,如火之猛烈、热等,非是所比有因。
若如余胜论所计,则一切因果等法,皆应成为能了之因与所了之有因,无差别故。
又若相应是能比之因者,则应唯由相应便能了解所比。
以余无了知因与有因之功能故。
于和合等亦应如是说。
若谓:此中非是以烟,唯成立火有,以彼已成故。
应显:几有烟处,彼火相应。
若不尔者,言此中者则无义故。
如是亦不应说:火亦比烟,或亦火之猛烈等者。
若如是者,应宗一分为因也。
(按:《理门论》中,先外问云:“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触,其义云何?”论主答曰:“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
”)是故因与有因,决定非由相应,唯由无则不生故。
“纵观处与时”。
彼观待处,亦唯是无则不生。
谓先于地方,见无火则烟不生故。
观待时亦尔,如钻木位,若时无火,则尔时不生烟故。
是故以烟比火之因,相应非有。
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非现见事故。
纵有系属,亦“不能了知因。
未见系属,不许为能显。
纵有和合,然了达者,是唯由见无则不生故。
故唯此是因。
外计集于一义,亦有二种,谓果与余果,因与余因。
此亦喻如色与触、手与足等,对此亦应如是说。
纵有系属,“不能了知因”。
集于一义者,任于何处都不现见也。
纵有集于一义,然了达者是唯由见无则不生故。
此亦如以色比触,触亦应能显色。
“系属无别故”。
由集于一义性,无有差别。
如由一说其错乱,则由系属,亦应非因也。
诸说集于一处唯有二者,“余有故非二”。
见因亦从因集于一义,果亦于果了知,如说未现(大种)及从未现。
故说集于一义唯有二种。
说决定词不应道理。
外说:相违有四种,谓现见与不现见如是等。
曰:此等一切“相违则非因”。
如云风和合与降雨相违,此中降雨非因。
然彼是无。
不降雨与云风和合,相违非有。
如是余亦应说。
若谓因以了达为先故,未现前等之了达,则说非因。
曰:彼非是因,“无系非因觉。
”无系属故非是因觉。
以于因觉,全无有因系属。
太过失故。
为系属义,经说:“此是此之因。
”此唯说因,不应道理。
何以故?以“说从因生故”。
所比之智亦应非果。
(若从因生,亦是因者,则所比智应非是果。
)唯从说因之念,亦应能了解(忆念其因即应了解其宗)。
是故观待忆念之因智,是从因生,非即是因。
若谓由是因(能生因)故,说为因(能了因)者。
谓于此因之差别(是此宗法能生因之差别),作为因(能了因)名,故如是说者。
曰:彼亦非理。
何以故?此中“非说皆是因”(非说一切能生因皆是能了因)。
此中作者及一切能生,非皆是因(能了),以比量亦从彼言说生也。
若不尔者,此中亦应说我及和合等(以外计我等皆是能生因故)。
因智非比量之亲因,以有念间隔故。
以是亲因非有。
所言“因以了达为先故”,此中“成立有系念”,非成立有系属之了达。
如说未成立即非因也。
(外计:因以了达为先。
其忆念系属在因智之后,故比量之亲因是念,非因智,更非彼了达也。
)若谓唯一系属是比量之因者,如是则唯是论中所说。
“果等经未表”。
(此说:若唯以系属为比量之因,则果等应非比量之因。
经应未说果等。
唯是论中所说也。
)若诸论中说云:因性、果性、变易性故。
如是说云:于有非是因故。
说为无常性与常性之因(能了)。
非经所表。
则由彼等中,果等随一皆非有也。
若谓如何非有,其所显、能显,即因果事者。
曰:若许唯能显为因者,则“最后非能显”。
因之最后谓相应等,应非能显,以异于因故。
复次:“无义、余亦成”。
以余系属亦能了解彼义故。
则说:此是此之能显。
谓意识了达为彼比量之因,都无意义。
故胜论派之比量,且难以成立也。
四、破数论派所说 诸数论者说:“且从一系属现量,增上成就者,是为比量。
其系属有七种,彼等随一现量义增上义。
非现量决定成就之因,是为比量。
因智少有不定,不如其义。
为简别故转趣后者。
从现量之总中,由显其未决定之别义,而生起差别了解。
一切皆是比量。
”此即外计。
下逐渐破。
若如是计,说“从一现量”,不应道理。
何以故? 唯观自义故 未知达彼故 无别非住二 彼无因有因 不说别从异 随行非他故 非他则非五 假使最胜分 亦非能生性 异亦非所生 从彼普得故 最胜等一等 访异随行等 由何而摄持 故此非能显 如是财有财 亦皆非能显 余系表彼故 正说为无系 唯财有财等 是取有因者 除系余亦知 应一切能取 能显所显事 是一则非七 非比许是念 指定则非理 复说颂曰: 说七种系属 唯二种比量 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摄 无果故非因 余系属非应 当说有观察 有亦有观故 由余亦成立 达顶髻义一 异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义 谓现量“唯观自义故”。
以牛等之总别,俱无耳等转故(现量唯缘自相)。
若言许者,亦非尔。
一切耳等 转皆非现量。
非如其义故。
若谓此于现量之果,说名现量。
言“从一现量”者,此中是说,现量之果意 之转趣为现量。
则彼之境亦成现量。
故无过失。
曰:此亦非理。
现量唯观自义故。
若现量俱以总别为境者,则应说:缘彼境之意转亦是现量。
然于余境为量,于余境为果,无如是事,前已广说。
于余境界立现量名言,亦不应理。
其言:“一有系属现量”,为由何行相门而说?若谓由财等者,非尔。
彼与有财相系属故。
财与财主有系属故。
财等随生之念则应无义。
若由余行相者,未宣说也。
若谓缘因相同者,非尔。
若以不缘有系故,要先取所比上所有之因烟等,后方念彼无火等则不生也。
如说:从财与有财等一系属,增上成就,是为比量者,不应道理。
何以故?曰:“不知,达彼故”。
即不了知财与有财等,由了知无则不生即能了解决定彼宗义故。
若未缘系属,则非比量之因。
唯有前智,乃是彼能知之因故。
若谓一切决定观待财有财者,非有此不错乱,故当从系属比度也。
见系属已,说是不错乱之比量,亦不应理。
应唯彼即成能显故。
若系属是比量之因者,应唯由彼相,便了知所比。
若不尔者,因应无有能知之功能故。
此中又应以火比烟,以系属“无别”故。
(系属于火于烟,都无差别,既能以烟比火,故亦应以火比烟也。
)无则不生,于火与烟等,则无彼系属之过失。
何以故?曰:彼“非住二”故。
唯烟是无火则不生,非火是无烟则不生。
故无彼过。
如是且说纵有彼等系属亦是因。
能害所害之事,唯不系属。
何以故?曰:“彼无因有因”。
其能害所害,如鼬与蛇。
彼等非因与有因。
即使蛇胜鼬败,亦无相违。
如是余亦应知。
所言:能比因之系属,唯是彼等。
作决定词。
试问:若时以随行诸异,了解最胜等有性等,尔时由何系属而了解耶?若谓是因与有因者,此当观察。
为是能生所生?抑是能显所显耶?若如初者,则随行非有,以有因是异性(即三十三谛),因是最胜。
“不说别从异”。
(不说从异,别有随行,为因也。
)不应说离异之外,别有随行,为比知最胜等之因也。
若谓无过,“随行非他故”。
随行非离异是他者。
曰:“非他则非五”。
若不说随行,待异是他者,则不得成为相应等五种系属,以彼等无异故。
“假使最胜分,亦非能生性,异亦非能生,从彼普得故”。
谓能生所生事之系属,非由最胜等分。
唯由有性等亦应能了达诸异也。
(“从彼普得故”似说:从随行为因,应普得能生所生也。
)“最胜等一等,诸异随行等,由何而摄持,故此非能显。
”(最胜等之一性等,是由诸异之随行等而摄持了知。
故非以此能生所生之系属而为显了。
)何以故?以由诸异之随行体量等,能了知最胜与士夫(神我)。
由彼即成立顶髻者之十义。
故彼即能了达最胜有性等之因,非能生所生事也。
如最胜有性等,与随行等,随顺成立。
“如是财有财,亦皆非能显。
余系表彼故,正说为无系。
”由余系属一分成为因与有因,非由财与有财等。
以一切种应成为能取所取,故财等任由何分,皆不见为能显。
故由余系而说其义。
复次,“唯财有财等,能取有因者,除系余亦知,应一切能取。
”若由财分能显有财,了解有因者,则舍由系属门缘取,而由余因,非能论说财义。
否则极超出者,亦应由一切体性而能取有因也。
如是且说:最胜与随行等,非是因与有因之能生所生事也。
“能显所显事,是一、则非七。
”若是能显所显事者,则从财有财等异,不应分为七种。
若唯彼一种是能显,则诸余者应皆非能显。
以与因有因异故。
余系属可得者应成此之能显。
故余能比之因,皆无意义。
如前已说。
亦不说是因与有因之事。
何以故?唯能比之因是能显,非是有因,以有因是所显故。
又谓:同行事之系属,谓最胜等与随行等。
“是一则非七。
”亦以此答之。
若唯彼一同行,是无则不生者。
则财与有财等,非同行故,应非比量也。
若谓由同行事,有具余比量者,不尔,彼如何了知诸超根义。
是故如是系属非比量之因。
又说:比量有二种,谓见别与见总。
曰:其中“非比许是念”,且不许见别者为比量。
何以故?许彼是念故。
以合忆先所领受之念,余识不谓此即是彼,故非比量。
又谓:见总有二种。
此中随一或二,“指定则非理”。
为如何指定?若谓:唯见总有二种者,则由因果等应无数数比度。
若谓:见总唯有二种者,则财与有财同行,能害所害等系属,彼等初起应非比量。
以彼等非因果初起,亦非取别故。
复说颂曰:“说七种系属,唯二种比量。
前行比量三,此等何所摄。
”若谓财主是作者(因),财是所作(果),以是能取所取性故者,非尔。
应无余系属故。
若许一切皆是能知所知者,以皆是能饶益故,则不决定说云:此等二种,以“无果故”,言“见总有二种”,何是此语之果?若谓:于余亦有二种者,则应有多种也。
又说:具前比量是有错乱者,亦不应理。
以诸有系属者无错乱故。
由于因容有障碍等,亦可无果故,由错乱故非是比量。
若谓由是能比之因故,假说因为比量者,亦不应理。
何以故?若错乱者“则非因”故。
不能由彼比知彼义,则非彼义之因,是生疑之因故。
故于此中假说为比量亦不应理。
若谓于因虽容生果智,由了知因错乱故(信慧译为:由不知因错乱故),说为错乱者,彼亦非尔。
以尔时非彼之因故。
若时于彼,生不如义之过失,尔时即非彼之比量。
若虽不具因与果智,要依赖不错乱者,则“余系属非应”。
如是观待不错乱者,彼唯无则不生。
故彼是比量之因,非与果系属。
若谓:有观慧者之唯具余,乃是比量,余唯于因(能了)假说为比量者。
如是则彼之一切比量,皆“应说有观察”。
若谓现量,虽亦取总,然于义之差别不决定故。
非唯具余者乃有观察,“有亦有观故。
”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观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
如江河充满,是不错乱。
虽有观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无则不生故。
若谓唯由此具余见总比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应理。
何以故?曰:“由余亦成立”。
若时即由随行等,能数数了达最胜有性等,尔时由见差别,亦见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不应指定唯由具余见总比量也)。
复次,“达顶髻义一。
”由具余比量之支分,了达最胜一有性,亦应正理。
以彼事,性即是因故。
若谓由异了达彼义,不应理者。
曰:不尔,以从彼之随行等相异性,即是果故。
“异名言非有。
”若谓非离异法,别有随行等,即由随行等成立最胜一性等故,则具余之因,复何所了解耶?如是则不应说相应有五种。
顶髻者亦非有十义也。
复次:“不知士夫义”。
士夫(神我)之有性,或多性,或异、或不异等,此一切种,比量皆不能知,以士夫非因故。
如是应知诸数论者之比量不应道理。
(数论所说七种系属:一、财与有时事,如王与奴,如最胜与神我;二、自性与转变事,如酪与乳,如自性与大等;三、果与因事,如车与支,如萨缍等转变为声等;四、因相与有因相事,如陶师与瓶,如神我与最胜转;五、支与有支事,如枝等与树,如声等与大种;六、俱行事,如鸳鸯,如萨缍等;七、所害与能害事,如蛇与鼬,如支与有支之萨缍等。
每条二喻,一是世间喻,二是论中喻。
五种相应,未见明文,尚待研究。
顶髻十义:一、有性,二、一性,三、有义性,四、他义性,即为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离,九、多士夫,十、住。
)(上文信慧译为:若谓无因果智,是观待错乱不错乱者。
“不得余系属”。
如是则若时唯待不错乱,尔时则是说唯无则不生,是比量之因,非因果之系属也。
于具余者,亦非于比量有观察,乃于因也。
若谓于因,假说比量者,如是亦言由总,亦现量与决定。
彼中是说一切比量皆有观察,故非唯具余者方有观察也。
“于有是此观”,于有因亦当观为成不成。
喻如江河是水充满,然非无错乱。
若谓唯此具余见总比量,是了达超根事之因者,彼决定词亦不应理,“由余亦成一”。
若时以随行等,数数了达最胜有性等,尔时由见差别,亦见了达故。
故决定词不应道理。
复次,“彼能达散义”(顶髻义,此译为散义)。
谓由具余比量,当能了达最胜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
彼亦唯由差别了达应理, 非由彼之随行等,唯诸差别是果故。
“非说即差别”。
若谓离于诸差别随行等及最胜,一性等非他者。
若如是者,则具余之因当说何所了达?以是不应说差别五共及零散十义也。
复次,“都不达士夫”。
士夫之有性、或多性、或异、或不异,具余比量皆不了知。
士夫非因故。
)
五、破现行派所说诸现行者说:“比量等以现量为前行故。
与彼相同,故经未说。
诸作释者随顺语者之意乐,广为分别。
”此叙外计。
下逐次破: 现量前行故 比等经未说 则念欲及嗔 勤等应是量 释者从余书 摘出集一处 宣说比量等 非现量前行 具境无根觉 于境被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体 非是能了达 非余亦非现 于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义二种一定 比量余虚妄 黑者家中无 非表于外有 然由家声义 了知此外有 其中言“现量前行故, 比等经未说,则念、欲及嗔,勤等应是量。
”若谓:由有现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语者未说比量等。
若如是者,则忆念等亦应成余量,以是有现量前行故。
若是“释者从余书,摘出集一处,宣说比量等,非现量前行。
”言有现量前行者,若于系属或相应等,说为现量者,如有系属或二者,不应道理。
“具境无根觉,于境彼非有”。
诸根是缘不共境者如前已说。
系属依于多法,如何成无分别根觉之境?有系属者,亦要取系属性,方为比量等所需。
现量则非如是。
诸作释者,多说差别比量,以说见总不见等故。
其中和合、集于一义、相违及彼相应等,皆非现量,以彼许有相应之有系属者为现量故。
告如是许曰:“具非比量因”。
具(相应)非火与烟等比量,是二者之因无差别故。
应了知一切,前已说讫。
“有具由自体,非是能了达。
”有具者由自体于任何比量,都不能饶益。
“非余亦非现。
”如彼了达,不能饶益比量,如是现量等亦尔,如前已说。
此中不应宣说破除比量、随教(声量)、称量(喻量)等。
何以故?曰:“于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
”此中未少成立自许比量等,以未显示余系属故。
此中少有所说,皆是胜论所许。
故如破彼,当知亦破此。
当说破除义解及无事解。
且破义解:“义二种、一定,比量,余虚妄。
”谓以义了解有二种:一、一向决定,二、非一向决定。
其一向决定者,即是比量。
一向决定了解者,如由煮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
彼由煮熟之因,能了知故,不异比量。
“余虚妄”者,谓非一向决定之义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
如云:勤勇所发故无常。
若说:非勤勇所发故常者,即不决定。
二破无事了解,如有说云: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
是无事量。
曰:“黑者家中无,不表于外有,然由家声义,了知此外有。
”此言黑者家中无,由家声之结合,以义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无了知此。
若家与外俱无者,应唯说无。
故以义了知在外,非余无事量。
“能治品不成,说品为成就。
”有说由破他品应许成立自品者,应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
已说自义比量。
集量论略解卷二终
(排版|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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