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义比量品 - 西园戒幢律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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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自义比量品次解自义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言“比量二”. if(is_home()){ //这里描述在前******* $description="西园寺和研究所发布相关新闻法讯的官方平台"; $keywords="西园寺,佛教,佛学院,法讯,心理咨询"; } elseif(is_category()){ $keywords=single_cat_title('',false); $description=category_description(); } elseif(is_tag()){ $keywords=single_tag_title('',false); $description=tag_description(); } $keywords=trim(strip_tags($keywords)); $description=trim(strip_tags($description)); ?>   卷二 自义比量品   次解自义比量品。

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言“比量二”者,谓比量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

下各别解释,分为二品。

  二、别说自义比量。

有二:(一)说比量义,(二)  辨比量支。

今(一)说比量义(细科从略):   自义  三相因见义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显  所取异是余  见等门显示  非诠说自性  由名了知故  显示余行相  是二种意识  亦见非总故  非尔表总故  以信语能立  亦障碍所余  若谓成不异  否异亦有故  信语不欺狂  同故即比量  言“自义”者,谓自义比量。

其定义,谓由具足三相之因,观见所欲比度之义。

因三相如下文广说。

其量果亦如前现量品所说。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种了解而明量果。

若尔二者,有何差别?曰:由“境及性不同。

彼二。

”现量之境,谓自相;比量之境,谓共相。

前品已说。

现量之自性是无分别觉,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别觉。

问:何故比量分二,非现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异故。

现量之境是自相,“自相非所显”。

故不可分为二也。

若现量之境义,能施设名言,即由彼声,应成比量。

故现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

或曰:于现量之境义,亦见有比量转。

如由色比所触也。

曰:虽有见此,然比量趣彼义,非如现量。

“是余”。

是由先见为因,乃比度所触。

谓于彼色,舍离现量行相,由色之总比度触之总。

其现触之差别,非可显示故。

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

若谓:如于见等,说名见等故。

如何说现量境,不可显示耶?曰:此不相违。

“见等门显示,非诠说自性。

”此仅由见、闻、觉、知等因由门,拴说彼义。

非由自性诠说。

谓于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

(此段文,信慧译为他问:“唯于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即是比量亦能缘自相境之意。

次答文为:虽同缘一色,但眼识现量是缘其自相,意识比量是由名了知,但绦共相, 即余行相也。

)此复“由名了知故。

且示余行相,是二种意识。

”(自了知即自义比量。

宣说即他义比量。

)谓先由眼识领受遮非青义(遮其非青,返诠是青)。

次由意识得知是青,立青名言。

故说二种意识。

前云:“自相非所显”,故所了解之体性即自相,是现量之境。

其总相乃比量之境,为言说所说。

若谓:不应说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缘共相)。

何以故?“亦见非总故。

”言非总者,谓所见风等自性,由触等比度也。

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

曰:“非尔,表总故。

”非是比度彼风等。

以是表示为触等功德之所依故。

或非比度,风等自性差别,仅是于彼实之总,表示为触等之所依实故。

若谓:由一切之后成。

(按:本论中无此颂。

)谓排除一切之后,即成比度风等自性。

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

曰:不尔。

彼有不成故。

遮返亦同故。

若风等成就者,不返,亦有。

 (余本为:返则非有。

意谓若成就有,则应永无非有也。

)舍弃由与功德差别系属比度功德之总,而以功德之差别比度实之差别。

此是不能成立为有也。

(触是德句之差别,风是实句之差别。

以有触而比度有风,是错误,不能成立。

按比度有理,以狭证宽,不能以宽证狭。

以有别德可比有总德,以有德可比有实,以德依实故。

然不能比某一别实,除非是唯一听依之实。

但触属多种实,不能比度定有风也。

)遮返亦同故者,谓若遮触,非地等所有,则亦能遮非又所有。

不见功德之差别。

谓是风所有,非地等所言也。

若唯以不见,而遮见故,亦不应理。

唯以可见有对有碍,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无触),不能成立必无所触。

要由可见比可见故,由不可见比不可见故。

其所触者,唯是可见也。

又彼功德属多法故,此当属谁,成为疑因。

故遮一切,比度有风,不应道理。

复次,“以信语能立,亦障碍所余。

”谓此若比度实总已,舍弃比度于彼有。

(以有触德,比度有实已,不进而比度有风。

)而改以信解语量,遮于余实有,而成立于风有。

若是风有,如是亦定余有。

是故说有风等,唯由教成立耳。

“若谓成不异”者,谓若说:教与比量等,成不异故,比量亦应缘自相境者。

曰:“否。

异亦有故。

”有说:由是世间所共许故,不应更说譬喻。

是为声教异于比度之差别。

如是若由共许故不应说譬喻者,如由烟比火,有义之比量,亦应成为声量也。

余有说:声量是将声义计为不异,非直比度其义,是其差别(意为比量则比度实义也)。

若尔,声计为不异,当说如何比度其义。

若谓树声所诠义,即实声已了之义,非是余义。

然由异门,了知从非实返。

虽由树声,已能了知从非实返,然是由义了知,非由声了知也。

若尔,则除树等词外,余声亦应说为量。

以作用声,亦能由义,了知彼义也。

(即不说被名,以义了知彼义。

如不说实名,以树声了知是实。

如是不说树名,以杨柳等声,亦能了知是树也。

)又有说:唯语是声,唯由彼声自性,了达义故。

是为声量与比量之差异。

此中意说:离声之因,是为比量。

声量无有系属,其不共境,当以二相比度观察,谓可见义与不见义。

于可见义,谓显示其名。

于不见义,则唯是分别,非能了达义之差别(即说声量亦不能缘自相也)。

若天趣等声,不能诠唯义者(意谓说天趣等极不现见事之言教,若不能论说天趣等事),如何成为比量耶?曰:“信语不欺诳,同故,即比量。

”谓受持可信解之语言,亦不欺诳相同故,即说为比量。

(对于超越根境之极不现事,唯依可信解之圣言量,乃能了知。

非是现、比二量之境故。

由信受彼言教,依之修行,即能得彼果,全无欺诳。

故说彼言教亦是比量。

非彼言教能诠彼事自相也。

)如说:诸名业之义,以现量为先故。

此等亦当破比度最胜等自性。

是故比量之境,非是自相。

  (二)辨比量支。

分二;(1)能比支,(2)所比支。

初又有二:甲、说三相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

今甲:所比同品有于无性为无此亦得能知依能知时故  言“所比”者,谓由法差别之有法。

若以现量或以比量见彼之后,于彼同类,亦以总相理,于一切品或于一分,成立为有。

何以故?以说“唯同品有”,用指定故。

而不应说:“同品唯有”故。

次说“于无性为无”者,重为决定彼义。

于无性处唯为无性。

非于所余,亦非于相违。

(唯无所立名为异品。

非说余法或相违法名为异品。

)言于所立同类有、及于无(异品)无性。

此等是说,由三相因了达有因也。

若谓应说能知。

曰:不须别说。

何以故?日:“此亦得能知。

”既未宣说,如何得耶?曰:“依能知时故。

”此中说因,是依能知而说故。

此复知者(能知因),要待了知自体,方是能知之因。

非如作者(能作者),不待作成故。

(故说能知之因时,即亦义说能知之智也。

)若三相成就,即说为正因。

  乙、说缺相似因  一一二二相  非因义义知  声常所作故  有身非量故  非身所闻故  眼取故无常  其有一相者,谓若因于所比有(即宗法性),于同品无,于彼无(异品)非无。

如立声常,所作性故。

又于同品有,于所比无,于彼无非无。

如立声常,以有身故(有质碍故)。

又于彼无为无,于所比无,于同品亦无。

如立声常,非所量故。

有二相者,谓若因于所比有,于同品亦有,于彼无非无。

如立声常,非有身故(无质碍故)。

又于所比有,于彼无无,于同品非有。

如立声常,所闻性故。

又于同品有,于彼无无,于所比亦无。

如立声无常,眼所取故。

当知此等以义了知非是因义,即成立为六种似因。

  (乙)所比支。

分二: 甲、正说, 乙、释疑。

  今甲、正说:  有许因不乱  余法为所比  法有法成故  有许系所比  因于法已成  彼比何余法  如是何不许  有法即所比  系属非有二  如是成六声  不说义说故  非此因系属  因无错乱者  从法子余显  彼成则了解  具彼之有法有说:现见烟与火俱转,非与有火之地方俱转。

故唯火是烟所比度。

“法有法成故,有许系所比。

”有余者说:火与地方,皆是世间已极成性,故火与地方皆非所比。

唯彼系属是烟所比。

且答初说曰:“因于法已成,彼比何余法。

”若于火余法,有烟因可得者,则彼烟因复当比何法?若谓由火与烟系属何义,即忆念彼者。

“如是何不许,有法即所比。

”若由于火系属之地方有烟可得而比度者,何故不许彼火相应之地方即所比耶?非不了知彼处有火也。

次答说彼等系属是所比者,曰:“系属非有二”。

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

如是言说。

非说有火或烟之系属等(非说于系属有火及烟)。

复次,“如是成六声”。

若以系属为所比者,则有系属之火应说为此处有火之系属:得第六转声。

非说于此处有火也。

若说于此火系属(或系属于此火),是以初转声说。

“不说”。

谓不说自法之系属,故非如是比度也。

若谓“义说故。

”由说:于此火,其义已说系属者。

曰:由前所说道理,即知彼非烟之所比故。

“非此因系属”。

谓此因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于火则尔。

若谓无过,如火、烟相应之地方与无则不生之系属,非所显示。

然彼是所比。

如是于系属亦应尔。

曰:应合彼建立。

何以故?曰:“因无错乱者,从法、于余显,彼成、则了解,具彼之有法。

”谓火与烟,无则不生之系属,要先于余处显示之后(先在余处见到火与烟无则不生之关系),次于别处,虽唯见有烟,以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

亦能显示成立有火。

若不尔者,不能显示各别余处,所立火与烟,无则不生也。

(若先未于余处成立其不错乱之关系,则不能于此处见烟即知有火。

)故是显示共同所依。

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

是故其因,与法之不错乱,先于余处显示极为应理。

故唯法,非是所立。

系属亦非所立。

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简别之有法(如成立“声是无常”、“某处有火”。

非但成立“无常”与“有火”也)。

  乙、释疑。

分二:子、释能比、所比疑,丑、释和合系属疑。

初又分二:A、分释,B、摄颂。

今A、分释:  于因随显法  余观察亦转  因于多法义  非了达一切  决知所系属  能得离余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别次第  遮其非实等  渐达青莲等  若谓如现见  因由表门转  应一切不知  或应知一切  若谓由总者  彼亦应成余  未见所依故  不见无异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虽众多  余者是能得  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别耶?曰:不尔。

彼因只能成立其关系不错乱者。

故因于所立法,尚须观察。

以彼极成之有法,有多种法义。

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别义皆能了知。

故曰:“于因随显法,余观察亦转。

因于多法义,非了达一切。

”不了达何等?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时;不能比知火之燃烧情况及热度等诸差别义,于彼有错乱故。

若尔,能比知何义?曰:“决知所系属,能得离余法。

”谓除所系属者外,余则非火。

其实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从非实等返;如火唯得从非火返自系属法。

如是此亦于一切非火处不见,于余则见也。

“由德、香、妙香,彼差别、次第,遮其非实等,渐达青莲等。

”其中由功德性,从非实返(即遮非实。

余亦例知)。

香性从非地实返,妙香性从恶香总返,妙香之差别(殊特妙香),从非青莲等返。

一一通达也。

(此皆说明:比量等心,是遮余而缘境。

)若非尔者,“若谓如现见,因由表门转,应一切不知,或应知一切。

”若如于火见烟,后时亦如是转者,则终不能了达。

如不见一切火,亦应不了达此火。

(总之,以表相缘境,一缘则一切缘,一不缘则一切不缘。

都不简别。

)若如所见而了达者,则于明了、猛利(炽热)等差别,亦应了达也。

若遮其非火,以总相转者,则表相门转,亦应以彼总相而观,非以别相观也。

“若谓由总者,彼亦应成余;未见所依故,不见无异一。

”若谓离火,有余火性是为总者,彼且非有(离火无余火性)。

假使是有,亦无可见。

以未见一切所依故(各别火),则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总)必定非有。

诸见总而取者与未取所依者,亦应相同也。

(未取别法所依,则必不取能依之总。

)若谓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为:所一总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应成多。

此复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达。

“如此少分理,不成于有因,彼法虽众多,余者是能得。

”(第二句按z义,应为“而了达有因”。

“不成于有因”,不好解。

)谓烟唯少分,是从火不错乱。

烟性及灰色性(即烟色)等,是能得彼火者。

(即唯烟及烟的别法等,能证有火。

)非实性等,有错乱故。

(实性等宽,不能为因,证明有火。

)(狭因能成宽宗,宽因不能成狭宗。

犯不定过o)   B、摄颂  诸有因系属  有因是所解  差别非所解  于彼错乱故  有因随系义  所解非彼别  于彼了解者  了解错乱故  (有因即宗,彼之系属,即彼之总法,如实等,转宗犹宽。

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别,如火之热等,则非此因之所了解。

烟因于彼差别法,有错乱故。

第二颂义亦相同,有重复之过。

信慧释初颂说:有因之总,是因所了解;其差别,则非因之所解。

次颂说:因所系属义,即因之总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

如所作性之实等。

其因之差别义,则是能了解之正因。

初颂说宗之总别。

次颂说因之总别。

似较正确。

)    丑、释和合系属疑。

分二:A、析疑,B、摄颂。

  ·今初:  系属虽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违返而住  许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所破各无乱  是观待系属  故因子有因  虽遍非作者  若谓系属,如和合性,俱与二者系属故。

有因之法,亦应为因,因办应为有因法者。

曰:非尔。

系属虽通二处,然因与有因俱时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别决定。

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

唯由系属,非能成为所依、能依法,或与能、所依法相共同处。

如是亦不成为因与有因也。

(要是能依、所依之关系,方成为因与有因。

余则全无成为因与有因之理也。

)其和合性(外道所计),如与一法相系,与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无差别。

故彼和合性与此系属,并不相同。

 (系属是:火无则烟不生,非烟无则火不生。

再者,外道计和合性,是离所和合法,别有实体。

佛教所说之系属,是依所系法两不相离,假说系属,并无实体。

)言“因唯有有因”者,谓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说因宗所随。

无有无宗法之因也。

其唯火所有之烟,亦能了解火之实等。

其火之光明与猛利等则非所了解。

故“因唯有有因”。

有因宗之外,则无彼因。

无火则无烟,故烟唯属于火也。

(颂说“余唯有因有”,“余”仍指因法。

)又如烟性是能了因,其烟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

其实性等,则非能了(宽故)。

其外计之和合性,则违反因与有因之系属决定,颠倒而住。

若谓因亦可为有因,如所作性与无常性者。

曰:“许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于牛”。

虽亦有唯由少分成为因有因者,然非以被因遍彼宗之理,成为因之支分(不以此为因之条件)。

喻如有角虽遍于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

何以故?曰:“所破各无乱,是观待系属,故因于有因,虽遍非作者”。

所作性虽遍无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

无常是无常,虽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

由所作性遍无常义,则非有非所作位。

故由无常于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B、摄颂  所作遍坏灭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义显  非遍于非常  有角遍于牛  遮于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遮遣牛义  是中间二颂  (此二颂信慧译为:  作性遍坏灭  故非非所作  遍放所作义  未说非无常  有角遍于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义)  所作性因与无常宗,宽狭相等,亦能遮遣无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义,非遍于非常。

”“非遍”二字似有误。

信慧译为“遍故,所作义,未说非无常。

”由所作性遍于无常,亦不显非无常。

即说无常也。

第二颂末句,两译都通。

由有角义宽,既不遮牛义,亦不能遣非牛义。

更须研究。

  二、破异执。

分五:一破《论轨》所说。

《论轨》中说:“见无则不生义,了知彼义,即是比量。

”此叙异计义。

下逐次破执:  若见无不生  许唯自行相  不说了知彼  若说于余者  为如何于何  若于所成义  何须无不生  见烟等火等  了何余所比  法义有众多  了彼如何说  若谓见无则不生,许唯见无则不生者, 则不应说了知彼。

若谓此说了知彼,亦说于余者, 则如何说,于何见,均未说明也。

若谓于余处见无则不生义者,则当说见此。

“若于所成义”,若增说义字,由是所成立时,故见所成立何义,即许彼是比量者。

如是则“何须无不生”,谓前说无则不生,后亦有彼。

前说见无则不生义,后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谓前后不须都说也)。

“见烟等火等,了余何所比。

”所比度性,除于火等见烟等譬喻外,复说余何所比义,由无则不生,而了知彼耶?“法义有众多,了彼如何说。

”法之义既有众多,何者是烟所了分?烟亦由何分令其显了?皆未宣说也。

  二、破正理派执诸正理派者说:“彼前行之比量有三种,谓具前者、具余者,见总者(亦可译为前者相应、余者相应、见总者)。

”此叙外计。

下逐次破:  系属非根取  此说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错乱故非具  具余亦或如  由余系不知  非由于具余  由余系不知  见总亦如是  不得其余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别亦不成  此中且说:现量前行,不应正理。

何以故?曰:“系属非根取”。

谓因与有因之系属,非根识境。

因与有因亦非现量。

如何能说彼前行者,是为比量?言“具前者”,为由与前相应,言如前者,成为如声?或谓此中由有前法,故说具彼,而成具声?彼有何过?曰:“皆有故非如”。

谓如比量能缘系属而领受,后时之因亦能缘所比也。

亦不应说:如彼一法前行。

由余系属,亦能缘谓此如前者也。

由彼未见故,未见之比量,不应说如声。

“错乱故非具”。

若谓能具者,说前者于此有。

谓果能具前因者,则知彼境之智,亦应成具前者。

于因了知果,如是错乱故,非是能量。

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碍故,余因容未会故,亦不生果。

如是且说具前者不应道理。

“具余亦或知”,谓或如余。

若如彼者,则与后现量其境相同之识,亦应如余。

彼亦错乱故,非是能量。

唯色相同,非决定有味亦相同。

如是言如余之如声,亦不应说。

“由余系不知,非由于具余。

”若由因具余果故为具余者,则彼之智亦应成具余。

如是若未取果,则不能取无则不生之系而比度其因者,然亦见彼。

如是由所作等亦应不能比度无常等。

如前所说诸比量,应不能了达系属,应说“由余系不知”,以未见后者故。

应以因等之系属,能比度果等行相之识生。

以唯由系属门,能生因与有因之智,及一切种一切体性,皆是因果种。

如是具前与具余者皆不应理。

“见总亦如是。

”此亦是由因果之系属,比度极不现境故。

(此谓如具前、具余,皆有过失。

见总之比量亦如是有过。

以是由因果系属比度极不现境故。

)若一切比量智是能量者,则于所量,“不得其余果”。

因无果是量,不应道理。

以作者与所作业,是有果故。

“若因智是量”者,此意谓因智是能量,比智是量果。

此亦非理。

彼非由异境。

于余境为能量,于余境为量果,此事非有,如前已说。

若因智是能量者,“差别亦不成”。

前说:比量有具前者与具余者。

此等有因之差别不得成立。

以因为境故。

诸说:唯具前比量成为三种,缘三世境故。

此决定词(唯字)不应道理。

一切比量皆于三世境转,以说:三世者故。

言“如”者品,未说系属,分为三种不应道理,如是比量即亦破除。

(正理派之三种比量,即以前因比后果,以后果比前因,以因果比不现事。

若计比智为能量,则无量果。

若计因智为能量,则二智异境。

皆成过失。

)   三、破胜论派执诸胜论者说:“此是此之果,因、系属,集于一义,及相违者,彼等皆从因生。

”此叙外计。

下破:  于因果破无  相应知无成  具二故非异  火与烟相应  非由于少分  烟一切能了  火别成所了  合等亦如是  相违亦有故  因余总非因  别亦非有因  如余则一切  成能了所了  是为摄颂  纵观处与时  不能了知因  系属无别故  余有故非二  相违则非因  无系非因觉  说从因生故  非说皆是因  成立有系念  果等经未表  最后非能显  无义余亦成   初句“于因果破无”,释中为“从因果无成”。

信慧译为“因果已破故”。

此是说,如前破正理派具前、具余之比量时所说之理,亦破此中所说之因果比量也。

彼说:系属有二,谓相应与和合。

此复如火与烟,及牛与角也。

此中且说:相应不成,“相应知无成”。

即不知相应,唯由忆念无则不生之关系亦能见故。

(信慧译为“非具,知成故”,谓非相应,以不知相应亦能成知故)。

于了知火,若不取系属,显示所量之因由,不应道理。

唯由知因,能了知故。

若谓相应是比度之因者,则火亦应成烟智之因,“具二故”。

以相应,俱与火、烟二者相应故。

二者俱应成为能显。

若谓:于热铁丸与红火炭位,亦见有无烟之火。

若有一例外,即不成正因。

以说犹预即非因。

由此例外故,火非能比之因。

故火非必与烟相应,烟则必与火相应。

彼亦非理。

何以故?“非异”故。

以彼相应非有差异。

如于一法,于第二法亦如是故。

(相应既能以烟比火,则亦应以火比烟。

相应无异故。

)若一非因(火不为因比烟),不应道理。

若不取同时系属,则由何观察不正因之错乱?若如无则不生之系属者,则非二俱为因,唯一是因,极应道理。

又“火与烟相应,非由于少分,烟一切能了,火别成所了”。

(初句释中为:“火相应之烟。

”)此说火与之系属是相应者。

即以烟比火,应非由少分比度,应烟之一切分皆是能比度,乃至烟之实性等亦应是能了之因,以无非相应故。

又火之猛烈明显等差别,亦应皆成所了之宗。

一切本性皆是相应故。

如相应有过失,“合等亦如是”。

谓计和合为系属亦有过失。

牛与有角,办非能比、所比。

或黄牛等别相亦应是所比,有角之总等亦应是能比也。

如是,集于一义,亦不应理,如和合说。

(如集于一体之头足等,并非能比、所比也。

)“相违亦有故”。

谓计相违比量,亦有彼过失。

如何有耶?曰:即不现成之四大种,亦应说因与有因(能比、所比)。

如是已现成之别与总亦应说互为因与有因,以彼等部分,未有不相违者故。

又摄颂曰:“因余总非因,别亦非有因。

如余则一切,成能了所了”。

此结上来所说义。

谓因如烟,其余总,知计烟之实性、德性等,非是能比之因。

其所比宗之差别,如火之猛烈、热等,非是所比有因。

若如余胜论所计,则一切因果等法,皆应成为能了之因与所了之有因,无差别故。

又若相应是能比之因者,则应唯由相应便能了解所比。

以余无了知因与有因之功能故。

于和合等亦应如是说。

若谓:此中非是以烟,唯成立火有,以彼已成故。

应显:几有烟处,彼火相应。

若不尔者,言此中者则无义故。

如是亦不应说:火亦比烟,或亦火之猛烈等者。

若如是者,应宗一分为因也。

(按:《理门论》中,先外问云:“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触,其义云何?”论主答曰:“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但为成立此相应物。

若不尔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

又于此中,非欲成立火触有性,共知有故。

”)是故因与有因,决定非由相应,唯由无则不生故。

“纵观处与时”。

彼观待处,亦唯是无则不生。

谓先于地方,见无火则烟不生故。

观待时亦尔,如钻木位,若时无火,则尔时不生烟故。

是故以烟比火之因,相应非有。

和合亦非比度牛有角之因,非现见事故。

纵有系属,亦“不能了知因。

未见系属,不许为能显。

纵有和合,然了达者,是唯由见无则不生故。

故唯此是因。

外计集于一义,亦有二种,谓果与余果,因与余因。

此亦喻如色与触、手与足等,对此亦应如是说。

纵有系属,“不能了知因”。

集于一义者,任于何处都不现见也。

纵有集于一义,然了达者是唯由见无则不生故。

此亦如以色比触,触亦应能显色。

“系属无别故”。

由集于一义性,无有差别。

如由一说其错乱,则由系属,亦应非因也。

诸说集于一处唯有二者,“余有故非二”。

见因亦从因集于一义,果亦于果了知,如说未现(大种)及从未现。

故说集于一义唯有二种。

说决定词不应道理。

外说:相违有四种,谓现见与不现见如是等。

曰:此等一切“相违则非因”。

如云风和合与降雨相违,此中降雨非因。

然彼是无。

不降雨与云风和合,相违非有。

如是余亦应说。

若谓因以了达为先故,未现前等之了达,则说非因。

曰:彼非是因,“无系非因觉。

”无系属故非是因觉。

以于因觉,全无有因系属。

太过失故。

为系属义,经说:“此是此之因。

”此唯说因,不应道理。

何以故?以“说从因生故”。

所比之智亦应非果。

(若从因生,亦是因者,则所比智应非是果。

)唯从说因之念,亦应能了解(忆念其因即应了解其宗)。

是故观待忆念之因智,是从因生,非即是因。

若谓由是因(能生因)故,说为因(能了因)者。

谓于此因之差别(是此宗法能生因之差别),作为因(能了因)名,故如是说者。

曰:彼亦非理。

何以故?此中“非说皆是因”(非说一切能生因皆是能了因)。

此中作者及一切能生,非皆是因(能了),以比量亦从彼言说生也。

若不尔者,此中亦应说我及和合等(以外计我等皆是能生因故)。

因智非比量之亲因,以有念间隔故。

以是亲因非有。

所言“因以了达为先故”,此中“成立有系念”,非成立有系属之了达。

如说未成立即非因也。

(外计:因以了达为先。

其忆念系属在因智之后,故比量之亲因是念,非因智,更非彼了达也。

)若谓唯一系属是比量之因者,如是则唯是论中所说。

“果等经未表”。

(此说:若唯以系属为比量之因,则果等应非比量之因。

经应未说果等。

唯是论中所说也。

)若诸论中说云:因性、果性、变易性故。

如是说云:于有非是因故。

说为无常性与常性之因(能了)。

非经所表。

则由彼等中,果等随一皆非有也。

若谓如何非有,其所显、能显,即因果事者。

曰:若许唯能显为因者,则“最后非能显”。

因之最后谓相应等,应非能显,以异于因故。

复次:“无义、余亦成”。

以余系属亦能了解彼义故。

则说:此是此之能显。

谓意识了达为彼比量之因,都无意义。

故胜论派之比量,且难以成立也。

  四、破数论派所说  诸数论者说:“且从一系属现量,增上成就者,是为比量。

其系属有七种,彼等随一现量义增上义。

非现量决定成就之因,是为比量。

因智少有不定,不如其义。

为简别故转趣后者。

从现量之总中,由显其未决定之别义,而生起差别了解。

一切皆是比量。

”此即外计。

下逐渐破。

若如是计,说“从一现量”,不应道理。

何以故?  唯观自义故  未知达彼故  无别非住二  彼无因有因  不说别从异  随行非他故  非他则非五  假使最胜分  亦非能生性  异亦非所生  从彼普得故  最胜等一等  访异随行等  由何而摄持  故此非能显  如是财有财  亦皆非能显  余系表彼故  正说为无系  唯财有财等  是取有因者  除系余亦知  应一切能取  能显所显事  是一则非七  非比许是念  指定则非理  复说颂曰:  说七种系属  唯二种比量  前行比量三  此等何所摄  无果故非因  余系属非应  当说有观察  有亦有观故  由余亦成立  达顶髻义一  异名言非有  不知士夫义  谓现量“唯观自义故”。

以牛等之总别,俱无耳等转故(现量唯缘自相)。

若言许者,亦非尔。

一切耳等 转皆非现量。

非如其义故。

若谓此于现量之果,说名现量。

言“从一现量”者,此中是说,现量之果意 之转趣为现量。

则彼之境亦成现量。

故无过失。

曰:此亦非理。

现量唯观自义故。

若现量俱以总别为境者,则应说:缘彼境之意转亦是现量。

然于余境为量,于余境为果,无如是事,前已广说。

于余境界立现量名言,亦不应理。

其言:“一有系属现量”,为由何行相门而说?若谓由财等者,非尔。

彼与有财相系属故。

财与财主有系属故。

财等随生之念则应无义。

若由余行相者,未宣说也。

若谓缘因相同者,非尔。

若以不缘有系故,要先取所比上所有之因烟等,后方念彼无火等则不生也。

如说:从财与有财等一系属,增上成就,是为比量者,不应道理。

何以故?曰:“不知,达彼故”。

即不了知财与有财等,由了知无则不生即能了解决定彼宗义故。

若未缘系属,则非比量之因。

唯有前智,乃是彼能知之因故。

若谓一切决定观待财有财者,非有此不错乱,故当从系属比度也。

见系属已,说是不错乱之比量,亦不应理。

应唯彼即成能显故。

若系属是比量之因者,应唯由彼相,便了知所比。

若不尔者,因应无有能知之功能故。

此中又应以火比烟,以系属“无别”故。

(系属于火于烟,都无差别,既能以烟比火,故亦应以火比烟也。

)无则不生,于火与烟等,则无彼系属之过失。

何以故?曰:彼“非住二”故。

唯烟是无火则不生,非火是无烟则不生。

故无彼过。

如是且说纵有彼等系属亦是因。

能害所害之事,唯不系属。

何以故?曰:“彼无因有因”。

其能害所害,如鼬与蛇。

彼等非因与有因。

即使蛇胜鼬败,亦无相违。

如是余亦应知。

所言:能比因之系属,唯是彼等。

作决定词。

试问:若时以随行诸异,了解最胜等有性等,尔时由何系属而了解耶?若谓是因与有因者,此当观察。

为是能生所生?抑是能显所显耶?若如初者,则随行非有,以有因是异性(即三十三谛),因是最胜。

“不说别从异”。

(不说从异,别有随行,为因也。

)不应说离异之外,别有随行,为比知最胜等之因也。

若谓无过,“随行非他故”。

随行非离异是他者。

曰:“非他则非五”。

若不说随行,待异是他者,则不得成为相应等五种系属,以彼等无异故。

“假使最胜分,亦非能生性,异亦非能生,从彼普得故”。

谓能生所生事之系属,非由最胜等分。

唯由有性等亦应能了达诸异也。

(“从彼普得故”似说:从随行为因,应普得能生所生也。

)“最胜等一等,诸异随行等,由何而摄持,故此非能显。

”(最胜等之一性等,是由诸异之随行等而摄持了知。

故非以此能生所生之系属而为显了。

)何以故?以由诸异之随行体量等,能了知最胜与士夫(神我)。

由彼即成立顶髻者之十义。

故彼即能了达最胜有性等之因,非能生所生事也。

如最胜有性等,与随行等,随顺成立。

“如是财有财,亦皆非能显。

余系表彼故,正说为无系。

”由余系属一分成为因与有因,非由财与有财等。

以一切种应成为能取所取,故财等任由何分,皆不见为能显。

故由余系而说其义。

复次,“唯财有财等,能取有因者,除系余亦知,应一切能取。

”若由财分能显有财,了解有因者,则舍由系属门缘取,而由余因,非能论说财义。

否则极超出者,亦应由一切体性而能取有因也。

如是且说:最胜与随行等,非是因与有因之能生所生事也。

“能显所显事,是一、则非七。

”若是能显所显事者,则从财有财等异,不应分为七种。

若唯彼一种是能显,则诸余者应皆非能显。

以与因有因异故。

余系属可得者应成此之能显。

故余能比之因,皆无意义。

如前已说。

亦不说是因与有因之事。

何以故?唯能比之因是能显,非是有因,以有因是所显故。

又谓:同行事之系属,谓最胜等与随行等。

“是一则非七。

”亦以此答之。

若唯彼一同行,是无则不生者。

则财与有财等,非同行故,应非比量也。

若谓由同行事,有具余比量者,不尔,彼如何了知诸超根义。

是故如是系属非比量之因。

又说:比量有二种,谓见别与见总。

曰:其中“非比许是念”,且不许见别者为比量。

何以故?许彼是念故。

以合忆先所领受之念,余识不谓此即是彼,故非比量。

又谓:见总有二种。

此中随一或二,“指定则非理”。

为如何指定?若谓:唯见总有二种者,则由因果等应无数数比度。

若谓:见总唯有二种者,则财与有财同行,能害所害等系属,彼等初起应非比量。

以彼等非因果初起,亦非取别故。

复说颂曰:“说七种系属,唯二种比量。

前行比量三,此等何所摄。

”若谓财主是作者(因),财是所作(果),以是能取所取性故者,非尔。

应无余系属故。

若许一切皆是能知所知者,以皆是能饶益故,则不决定说云:此等二种,以“无果故”,言“见总有二种”,何是此语之果?若谓:于余亦有二种者,则应有多种也。

又说:具前比量是有错乱者,亦不应理。

以诸有系属者无错乱故。

由于因容有障碍等,亦可无果故,由错乱故非是比量。

若谓由是能比之因故,假说因为比量者,亦不应理。

何以故?若错乱者“则非因”故。

不能由彼比知彼义,则非彼义之因,是生疑之因故。

故于此中假说为比量亦不应理。

若谓于因虽容生果智,由了知因错乱故(信慧译为:由不知因错乱故),说为错乱者,彼亦非尔。

以尔时非彼之因故。

若时于彼,生不如义之过失,尔时即非彼之比量。

若虽不具因与果智,要依赖不错乱者,则“余系属非应”。

如是观待不错乱者,彼唯无则不生。

故彼是比量之因,非与果系属。

若谓:有观慧者之唯具余,乃是比量,余唯于因(能了)假说为比量者。

如是则彼之一切比量,皆“应说有观察”。

若谓现量,虽亦取总,然于义之差别不决定故。

非唯具余者乃有观察,“有亦有观故。

”即有因成立者,亦可观察,此由此成,或不成故。

如江河充满,是不错乱。

虽有观察,然非由能作所作;是由无则不生故。

若谓唯由此具余见总比量,能正了知超根境者,此不应理。

何以故?曰:“由余亦成立”。

若时即由随行等,能数数了达最胜有性等,尔时由见差别,亦见能了知故,故指定非理也(不应指定唯由具余见总比量也)。

复次,“达顶髻义一。

”由具余比量之支分,了达最胜一有性,亦应正理。

以彼事,性即是因故。

若谓由异了达彼义,不应理者。

曰:不尔,以从彼之随行等相异性,即是果故。

“异名言非有。

”若谓非离异法,别有随行等,即由随行等成立最胜一性等故,则具余之因,复何所了解耶?如是则不应说相应有五种。

顶髻者亦非有十义也。

复次:“不知士夫义”。

士夫(神我)之有性,或多性,或异、或不异等,此一切种,比量皆不能知,以士夫非因故。

如是应知诸数论者之比量不应道理。

(数论所说七种系属:一、财与有时事,如王与奴,如最胜与神我;二、自性与转变事,如酪与乳,如自性与大等;三、果与因事,如车与支,如萨缍等转变为声等;四、因相与有因相事,如陶师与瓶,如神我与最胜转;五、支与有支事,如枝等与树,如声等与大种;六、俱行事,如鸳鸯,如萨缍等;七、所害与能害事,如蛇与鼬,如支与有支之萨缍等。

每条二喻,一是世间喻,二是论中喻。

五种相应,未见明文,尚待研究。

顶髻十义:一、有性,二、一性,三、有义性,四、他义性,即为他所用,五、他性,六、非作者,七、合,八、离,九、多士夫,十、住。

)(上文信慧译为:若谓无因果智,是观待错乱不错乱者。

“不得余系属”。

如是则若时唯待不错乱,尔时则是说唯无则不生,是比量之因,非因果之系属也。

于具余者,亦非于比量有观察,乃于因也。

若谓于因,假说比量者,如是亦言由总,亦现量与决定。

彼中是说一切比量皆有观察,故非唯具余者方有观察也。

“于有是此观”,于有因亦当观为成不成。

喻如江河是水充满,然非无错乱。

若谓唯此具余见总比量,是了达超根事之因者,彼决定词亦不应理,“由余亦成一”。

若时以随行等,数数了达最胜有性等,尔时由见差别,亦见了达故。

故决定词不应道理。

复次,“彼能达散义”(顶髻义,此译为散义)。

谓由具余比量,当能了达最胜唯一有性,以彼有性即是因故。

彼亦唯由差别了达应理, 非由彼之随行等,唯诸差别是果故。

“非说即差别”。

若谓离于诸差别随行等及最胜,一性等非他者。

若如是者,则具余之因当说何所了达?以是不应说差别五共及零散十义也。

复次,“都不达士夫”。

士夫之有性、或多性、或异、或不异,具余比量皆不了知。

士夫非因故。

)   五、破现行派所说诸现行者说:“比量等以现量为前行故。

与彼相同,故经未说。

诸作释者随顺语者之意乐,广为分别。

”此叙外计。

下逐次破:  现量前行故  比等经未说  则念欲及嗔  勤等应是量  释者从余书  摘出集一处  宣说比量等  非现量前行  具境无根觉  于境被非有  具非比量因  有具由自体  非是能了达  非余亦非现  于何破比等  如是亦破彼  义二种一定  比量余虚妄  黑者家中无  非表于外有  然由家声义  了知此外有  其中言“现量前行故, 比等经未说,则念、欲及嗔,勤等应是量。

”若谓:由有现量前行,已知彼是量,故造语者未说比量等。

若如是者,则忆念等亦应成余量,以是有现量前行故。

若是“释者从余书,摘出集一处,宣说比量等,非现量前行。

”言有现量前行者,若于系属或相应等,说为现量者,如有系属或二者,不应道理。

“具境无根觉,于境彼非有”。

诸根是缘不共境者如前已说。

系属依于多法,如何成无分别根觉之境?有系属者,亦要取系属性,方为比量等所需。

现量则非如是。

诸作释者,多说差别比量,以说见总不见等故。

其中和合、集于一义、相违及彼相应等,皆非现量,以彼许有相应之有系属者为现量故。

告如是许曰:“具非比量因”。

具(相应)非火与烟等比量,是二者之因无差别故。

应了知一切,前已说讫。

“有具由自体,非是能了达。

”有具者由自体于任何比量,都不能饶益。

“非余亦非现。

”如彼了达,不能饶益比量,如是现量等亦尔,如前已说。

此中不应宣说破除比量、随教(声量)、称量(喻量)等。

何以故?曰:“于何破比等,如是亦破彼。

”此中未少成立自许比量等,以未显示余系属故。

此中少有所说,皆是胜论所许。

故如破彼,当知亦破此。

当说破除义解及无事解。

且破义解:“义二种、一定,比量,余虚妄。

”谓以义了解有二种:一、一向决定,二、非一向决定。

其一向决定者,即是比量。

一向决定了解者,如由煮熟,了知同器等食亦熟。

彼由煮熟之因,能了知故,不异比量。

“余虚妄”者,谓非一向决定之义了解者,非是定量,是疑因故。

如云:勤勇所发故无常。

若说:非勤勇所发故常者,即不决定。

二破无事了解,如有说云: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

是无事量。

曰:“黑者家中无,不表于外有,然由家声义,了知此外有。

”此言黑者家中无,由家声之结合,以义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无了知此。

若家与外俱无者,应唯说无。

故以义了知在外,非余无事量。

“能治品不成,说品为成就。

”有说由破他品应许成立自品者,应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

已说自义比量。

集量论略解卷二终 (排版|王建新) 扫码关注 西园戒幢律寺 地址:苏州市留园路西园弄18号 电话:0512-65349545(客堂)65511746(弘法部) 信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佛教协会 江苏佛教 佛教导航 济群法师 电子藏经阁 法住禅林 思政教育网 内容纠错 联系我们 心理咨询 法宝结缘 Copyright©2018-2022苏州西园戒幢律寺  苏ICP备05004971号-1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苏(2022)050006   你想要搜索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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