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延遲開學,12歲以下學童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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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2020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僱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事假或其他假別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現在位置: 首頁 COVID-19防疫關鍵決策時間軸 因應延遲開學,12歲以下學童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字型大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2020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僱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發布日期:109-02-06 更新日期:109-05-14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 點閱次數:0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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