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看多了?盜墓可沒有小說里那麼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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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省博物館在歷經了5年的擴建和修繕之後,終於再次向社會開放了。
以西漢辛追夫人為代表的馬王堆漢墓出土文物,以及商周青銅器、楚文物、歷代陶瓷等依然保存良好。
我們能保存這些文物真的太難得了,不僅要花巨大的人力物力去維護和保存文物,更要防火放水防盜墓賊!
說到盜墓,是淵源古遠的社會現象了。
新石器時代的考古資料已經可以看到有意識的墓葬破壞現象的遺存。
在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後,厚葬之風興起,於是盜墓行為益為盛行。
到三國時期,曹操設立「摸金校尉」一職,盜墓也開始「講究」了起來。
那如果一個人去另一個人家裡偷了東西,毋庸置疑是犯了「盜竊罪」。
那麼,如果有人去一個死人「家裡」偷東西,是否也犯法了呢?
那還用說嗎?我國是嚴禁盜墓的,那就肯定犯法呀!這種行為在刑法上稱之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以前干盜墓勾當的人分為兩種,一種是官盜,像漢末的董卓、曹操,到民國時的孫殿英等,都很有名,他們往往動用大批士兵,明火執杖地大幹;
還有一種是民盜,分布各地,人數眾多,都是偷偷摸摸地進行,挖開墓室、棺材,從中取出隨葬的財物珍寶,大發橫財。
對於現在國家支持的挖掘古蹟、文物保護項目,有很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就會在網上評論:那國家考古不就是政府支持盜墓嗎?
那可不一樣!
現在的考古基本上都是搶救性發掘,主動型發掘在我國一般是不允許的。
所謂搶救性發掘,就是在古墓已經被盜,遭到破壞,墓室暴露,或者因為基建原因而被發現,不得不被動發掘。
考古不是奔著「珍貴」去的,而盜墓是奔著「值錢」去的。
考古挖出來的不一定就是值得收藏的文物,就算是破破爛爛的陶片殘片,它也是重要的研究對象。
民國時期最著名的「孫殿英盜墓」事件,在面對中國清代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慈禧太后時,他們做的是搶鬧一通瓜分寶藏,含在慈禧口中陪葬的夜明珠難以取出,直接被一刀劃開左臉,強行摳了出來。
這顆夜明珠後來被碾轉送給了蔣介石的夫人宋美齡,剖成兩半,繡在了她的拖鞋上。
簡直暴殄天物!
所以,考古與盜墓,無論是本質,還是表質,本身就有不可相提並論的特性。
從上面的例子也可以看出,往往盜墓的人在獲得「財寶」之後,會轉賣給其他人,然後其他人再經過好幾次周轉賣給收藏家。
那麼,對於從古墓葬里流落出來的文物,收藏者又該如何對待?是不是只需要出錢就能夠擁有或交易?
也不是的,國家對此有明文規定。
這在刑法上稱之為:倒賣文物罪,不管著文物是不是你盜出來的,只要你賣了,就是犯罪。
所以,我們要將遠光放長遠一點,追尋、探索前人的生活文明,古為今用。
而不是以物質來衡量歷史與藝術。
這裡介紹一下,如果犯了這兩個罪,會獲得怎樣的懲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群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倒賣文物罪】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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