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云:從朱子《家禮》到台灣的《國民禮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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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據原作者講稿所整理,原標題為:從朱子《家禮》到台灣的《國民禮儀範例》——淺談「喪禮」之時代演變
我們知道,在儒學十三經之中,有《儀禮》、《周禮》和《禮經》這三部著作,並稱「三禮」,而以這三部著作為主要基礎的學術研究,稱為「禮學」或「三禮之學」。
三禮之中,《周禮》乃禮之綱領,《儀禮》乃禮之本經,《禮記》則為禮之義說。
《儀禮》又稱為《禮經》,她雖然記載的是先秦禮制,但是後世歷代禮制的源頭。
是為禮之本經,更是中國最早的禮學文獻,她蘊含先秦時期的宗法制度、倫理思想、生活方式、社會風尚於其間,是研究華夏上古信息不可或缺的典籍。
在中國經學和禮學的歷史上,除了周公、孔子、子夏、荀子等先秦人物之外,後世最具典範意義者,無疑就是鄭玄和朱子。
實際上,元明兩代至清前期,禮學即以朱子為宗。
朱子,是中世紀最偉大的儒學復興者和集大成者,其禮學思想主要集中體現在《儀禮經傳通解》和其門人整理的《朱子語類》中。
而朱子《家禮》的偉大貢獻則一是打破了古代「禮不下庶人」的成說,《禮記·曲禮上》中的這句話,是古代庶民沒有實行禮的資格的寫照,庶民沒有行禮的資格也就無從談起有可供實施的禮儀可言了,而《家禮》的出現,則為「士庶」——士階層和庶民階層——也就是為任何人提供了都可實行的禮儀內容;《家禮》的第二個貢獻是為繼禮之本經《儀禮》之後,為後世提供了具有時代意義和更具實踐性和操作性的「新古典」禮學文獻;第三是其影響之大,單就地域而論,《家禮》對整個東亞地區都造成了極大的影響。
一、《家禮》是禮經的宋代簡略版
根據宋本《朱子家禮·第四》的記載,朱子改進的喪禮儀節細目共計:初終,沐浴、襲、奠、為位、飯含,置靈座、設魂帛、作銘旌,小斂(袒、括髮、免、髽(zhua)、奠、代哭),大殮,成服,朝夕奠哭、上食,吊、奠、賻,聞喪、奔喪,治葬(刻志石、造明器、下帳),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遣奠,發引(柩行、路奠),及墓(下棺、祠后土、題木主、成墳),反哭,虞祭,卒哭,祔,大祥,小祥,禫,居喪雜儀等。
這些儀節細目,除了在「靈座、魂帛、銘旌」欄目下有「不作佛事」外,無一不是源於禮之本經——《儀禮》之中而更簡化之。
《禮記·禮器》說「禮,時為大」,禮之義從來都不是一成不變、因循守舊的,而是可以調整的。
較之禮經原文所載先秦時期的喪禮儀節相比,《家禮》中的儀節在宋代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簡便性。
換言之,《家禮》正是一部符合當時時代的《儀禮》簡略版本。
朱子《家禮》作為一部「簡化版」的冠婚喪祭禮儀「實施手冊」,從元代之初就開始對後世產生著巨大的影響,並廣被整個東亞地區,而以至於今。
《家禮》的問世,可謂是中世紀中國思想史上的一件大事,其影響力之大,並不亞於朱子的《四書章句集注》。
《家禮》何以成為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文本、以及朱子對於禮學之發揚,並非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下面簡單談一下《家禮·第四》中的「喪禮」部分。
由於《家禮》的喪禮情況正是建立在《儀禮》的基礎之上,在這裡,我們不得不先回頭了解一下禮之本經——《儀禮》中的喪禮情況。
《周禮·春官·大宗伯》:「以凶禮哀邦國之憂,以喪禮哀死亡。
」在中國文化里,「禮莫重於喪」,如何對待故去的亡靈,更是人類社會殊為重要的共同文化現象之一。
囿於文獻的缺乏,夏商以前的喪禮制度難徵其詳,而周代的喪禮制度經戰國學者們的整理,詳細的保存在儒家經典之中。
《儀禮》中的《士喪禮》、《既夕禮》、《士虞禮》、《喪服》四篇,就是專講喪禮喪服的,此外在《周禮》和《禮記》中也有若干記載。
中國至少在周代就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喪禮制度,這是後世一切喪禮的基礎,兩千多年來一直對中國的宗法制度和後世歷代王朝的喪禮典制起著指導和基礎作用。
由隋唐訖宋元而明清,歷代國家禮典以及對士大夫階層影響較大的司馬光《書儀》和朱子《家禮》等所記載的喪禮制度,均莫不以之為範本。
在整個中國禮學之中,喪禮與及其相關的喪服制度是最為浩繁複雜的內容。
這是中國文化最精密、最重要之目,自古以來尤為學者所重視。
訖三禮之後,歷代禮學著述,也皆以喪禮、喪服卷帙最多。
根據禮經的記載,喪禮的過程,舉其要者約有:始死、復、沐浴飯含、小斂、大斂、殯、成服、朝夕哭、朔月奠、薦新奠、卜日、卜葬、啟殯、遷柩朝祖、柩車啟行、葬、虞、卒哭、祔、小祥、大祥、禫等諸多禮儀細目。
嚴格來說,一個完整的喪禮應該包括喪、葬、祭三大部分內容。
通俗而言,「喪」是規定活人及死者親屬在喪期內的行為規範,「葬」是規定死者的應享之禮遇,「祭」是規定喪期內活人與死者之間聯繫的中介儀式。
而三者之中,「喪」又是其核心內容。
《儀禮·士喪禮》篇乃先秦士階層「喪禮」之上篇、即初喪,它與記述葬禮部分的下篇《既夕禮》相連成文而不可分割。
記載葬後諸祭的《士虞禮》則言及三虞、卒哭、小祥、大祥、禫等情況,《喪服》篇則專述居喪服制規定。
這四篇相合,方謂之先秦時期完整的士階層三年之喪禮。
因禮經中的喪禮內容過於龐雜,在此我們就不在過多涉及,在此僅以朱子《家禮·第四》之文略作名詞的簡說。
其喪禮情況主要有如下幾個階段:
初終 死者在臨終之前,家屬要打掃屋宇,內外保持安靜,把病人移居於正寢,撤去床,為病人脫下髒衣,換上新衣,頭朝東躺在室內北牆下,家屬陪侍在側。
握著病危之人的四肢,俟其絕氣。
人之初死,生者出於感情而希望奇蹟發生,對死者作最後之挽留,此謂之「復」,即《楚辭》中所謂的「魂兮歸來」之意。
唐代孔穎達說:
「始死招魂復魄者,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
」《家禮》中「復」的環節和《儀禮·士喪禮》中所描述基本一致:由一人手持死者上衣和下衣,由正屋之東角登至房頂,面向幽冥世界之北方,一手執上衣領,一手執下衣腰,用力招揚,高呼死者姓名,呼叫其魂兮歸來。
如是反覆者三,意味死者魂魄已歸附此衣。
然後捲起衣服投擲房下,另一人迅速覆蓋到死者身上,翼其復活。
雖然人死不能復生,但是這個儀節卻充分體現了親屬間無法接受現實的至愛親情。
死者已矣,生者要準備進行喪事,是為首要立「喪主」,所謂喪主即主喪之人。
以死者長子為之,若長子早於死者去世則以長孫承重,此曰「承重孫」。
再以親屬之中知禮能幹者作為「護喪」,來料理具體的喪事。
《禮記·曲禮下》云:「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
」這個時候死者親屬要「易服」,就是換掉平時穿的衣服,去掉錦絹紅紫金玉珠翠之類。
同時,「護喪」開始請工匠為死者治棺,並訃告於戚友。
沐浴、襲、奠、為位、飯含
親屬易服著素開始居喪後,先要設帷和襲床,死者頭朝南腳朝北,以衾覆蓋之;陳襲衣,就是把準備好的屍衣放在堂前東壁桌子上,以備成殮之用;為死者整理儀容,沐是洗頭,浴是洗身。
沐浴後為死者修剪頭髮、鬍鬚、指甲、趾甲等,沐浴後的余水要埋到事先挖掘好的「坎」坑之中;襲,即為死者穿戴;為死者穿戴好之後,移屍於堂中間,乃設奠,喪主以下,為位而哭。
喪主的哭位在屍床的東側,主婦(喪主之妻)及其它女性坐在屍床的西邊,我們知道,儒學之義有一個以血緣關係界定親疏、內外的重要原則,喪禮的哭位設置正是基於此一理念。
在喪主夫妻之後的哭位,依次是喪主之弟和期功之親;除此之外,如果死者是女性,那麼同姓的男性按尊卑次序坐在帷幕外的東邊,臉朝北,以西為上,異性的男性坐在帷幕外的西邊,臉朝北,以東為上。
三年喪期之內,晚間在死者旁睡草蓆,枕土塊。
身體虛弱者,可以睡好一點的草蓆。
期功以下的親屬,可以睡在離死者稍遠一些的地方,男女分開,外姓親戚則可以回家。
而出於孝親不忍離別之意,生者不忍親人空著嘴巴和肚子離去,故又有「飯含」之設,飯,是往死者口中放入米貝等物;含,是往死者口中放入珠玉等物。
古代自天子以至於士人,此禮皆然。
後世隨著時代的不一,飯含也各有所異。
《朱子家禮》的說法是用匙舀一把米,填進死者的口內右邊的位置,接著放一枚銅錢進去,左、中同樣方法操作一次。
等到為死者穿衣完畢後,死者屍體之上還要覆蓋以衾。
靈座、魂帛、銘旌
「椸」,就是床前几案之意。
靈座,於屍床南面設置一個類似衣架的物品,用一塊方布覆蓋,放到桌椅面前。
擺放好香爐、酒果等物品,再結白絹為魂帛,放在椅子上。
《家禮附錄》云:「古人遺衣裳,必置於靈座,既而藏於廟中。
」這是靈座的本意所在。
同時,《儀禮》中還有設「重」的環節,根據喪禮的規定,必須要等到棺柩下葬之後才能死者做木主,而在死者下葬之前的這一段時間內,作為一個過渡期,要在庭院之中設一根稱為「重」的木柱或竹槓,用以死者魂靈的依附。
「士重木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
」重以長為貴,《禮記·檀弓下》云:「重主道也。
」鄭玄註:「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
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
」到了宋代,司馬光《書儀》云:「古者鑿木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
然士民之家未嘗識也,皆用魂帛,魂帛亦主道也。
」後世「重」基本已經消失,遂以魂帛代之。
根據《家禮附錄》所說,這個魂帛是放置在靈座之上的。
《儀禮·士喪禮》云:「為銘,各以其物。
……書銘於末:『某氏某之柩。
』」用死者生前所用之旗旌、或據其身份製作,此謂「為銘」。
《家禮》中以絳帛為銘旌,三品以上官員,長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
上面書寫「某官某公之柩」。
沒當官的,直接書寫生前所稱。
置於靈座之右。
等到這些準備完畢後,戚友弔喪者,「至是入哭可也」。
小殮(袒、括髮、免、髽、奠、代哭)這一儀節在死者去世的第二天。
根據禮經的記述,用衣衾將屍體包裹,再用絞帶束縛起來,此謂「小斂絞」。
小斂要在新設的床笫上完成,還需要「徹幃」,就是將幃帳展開,以分別男女設位。
小斂是在室內進行,完畢後需奉屍於堂,並在堂上設小斂奠。
小斂時要陳衣設饌,凡死者穿過的衣服,只要合適,均可陳列,但不宜全部陳設。
被子可以多用幾床,疊加起來,橫著放三床,豎著放一床。
先用布絞橫著屍體捆三道,以備全身的束縛,再豎著束縛一次,以便自頭至腳都能夠掩蓋。
衣服或豎或倒,一般不要緊,但是一定要做到方正,同時上衣是不能顛倒的,接著重新布置祭奠的靈座助手將屍體搬到靈位的西南位置,等設立了新的靈位後,就將原靈位撤除。
以下的祭奠儀式都在這裡舉行。
為死者穿好後,還要用衾被裹屍。
由於此時還沒有成服,而喪事已經開始,故不得不採取一些權宜之計,如喪主用麻挽發,坦露左臂,喪主的兄弟則用布挽發,婦人以麻與頭髮合結。
死者親屬「擗踴哭泣,哀以送之。
」踴,喪禮中哀慟之表示。
一踴三跳,三踴九跳,稱成踴。
即捶胸頓足痛哭,表示與親人永別時極度之哀痛。
接著,喪家眾男女在兩旁捧持屍體,撤掉襲床換做屍床,安放於堂中,等待大殮。
代哭,簡單來說就是服喪者依次輪流更替號哭,以免喪主過哀而傷身。
「代」,就是「更」的意思。
《儀禮·士喪禮》:「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乃代哭,不以官。
」鄭玄註:「代,更也。
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防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
」
大殮《禮記·問喪》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後斂者,以俟其生也。
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孝子之心,亦益衰矣。
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
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
是故聖人為之斷決,以三日為之禮制也。
』」這就是《禮經》上所說三日而斂的原因,所以三日舉行大斂之禮。
現在貧窮的人家,或者因為沒有準備好喪事的用具,或者由於棺材油漆未乾,難以超過三天,這也是無所謂的。
小殮的第二天就是大殮,堂東壁之下同樣陳列所備的殮衣和供奉死者的各種饌食。
陳設祭奠所需物品與小斂一樣,抬棺材的人將之放在堂屋中間偏西的位置助手先將靈座及小斂所用物品搬到一邊,抬棺者先將之抬進堂屋,放在靈床的西邊,用凳子墊著。
如果死者年齡不大,或者死者沒有什麼地位,則不能放在堂屋,而是放在別的房間。
放好後,抬棺者離開,助手先將被子放進棺材,四邊垂在棺材外面。
俟棺內鋪席置衾完畢,奉屍入棺。
死者生前所落下的頭髮、牙齒及剪下來的手、腳指甲也要放入棺材,又看看裡面哪個地方有空的,可以卷些衣服放進去,務必要充實,不能搖動,被子先將足蓋好,第二下蓋頭,第三下蓋左邊,第四下蓋右邊,要讓棺材內平實而又充滿。
蓋棺之後,陰陽兩隔,親屬擗踴如初。
《家禮》並特別交待,大殮之時「謹勿以金玉珍玩置棺中,(以)啟盜賊心。
」此時還要在靈柩的東邊設靈床床帳、墊席、屏風、枕頭、衣服、被褥等物品,全部和死者在生時一樣,接著設立祭奠的需用之物和小斂時的一樣。
設大殮奠,孝主以下各歸喪次,大殮的儀節程式基本同小斂。
成服大殮的次日,即死者去世的第四日,成服。
死者親屬所有應服喪之人各依血緣關係親疏之遠近,各服其服。
在這裡需要簡單說一下和喪禮密不可分的「服制」問題。
凡人類行喪禮,古今中外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即是「變服」,也就是作異於平時的裝扮,此乃人類文明的共通之義。
而中國古代的喪禮及喪服制度,在這方面更是發揮到極致。
變服的程度,直接反映出居喪者的悲痛之情以及與死者的親疏關係。
《禮記·喪服四制》云:「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
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
」「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
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
」在中國文化里,喪服制度和喪禮密不可分,「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禮記·曲禮下》)。
古人制定喪服的原則是「仁、義、禮、知」,「凡喪必有服,所以為至痛飾也」。
清人雷鐏所撰《古經服緯》上說「禮別尊卑,嚴內外、別親疏,莫詳於服」。
喪服是為了體現內心的悲傷而制定的,其目的除了「至痛飾」之外,就是「尊尊、親親」。
同時還可以藉機觀察一個人是否有仁愛之心、通理之智。
所以《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也。
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
」換句簡單的話來說,古代的喪服制度到今天我們還是都耳熟能詳的,即所謂的「五服」。
(家禮圖)
在這裡,需要簡單說下《儀禮·喪服》篇。
《儀禮·喪服》篇,是古代喪服制度的元典文獻,更是現存最完整的服制制度規劃,其中的「記」相傳為孔子的弟子子夏所作。
以五服為準的喪服制度實則是宗法制度的再次界定,而宗法制度則正是中國傳統社會的核心與基礎。
換言之,宗法制度是建立家族的廣大輪廓,而喪服制度則是親屬關係的精密區分。
正是憑藉這兩項制度為基準,中國文化方得以臻於大成。
服制,是構建傳統社會親緣和等級關係、乃至親屬間法律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據,而被後世譽為「世之要用」的《喪服》篇,則更是一篇極為特殊的文獻:由漢魏訖明清、乃至民國,禮制介入法制,中國傳統的法典皆是以儒家學說為指導、為立法基礎的。
從對後世造成的影響上看,從沒有任何一篇儒家文獻像《喪服》篇這樣對後世有著如此干預生活的直接、深刻、廣泛與持久。
孔子說「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服制之中對親屬服喪的輕重有六個原則:(一)親親,以血緣親疏作為服喪輕重的標準;(二)尊尊,以身份高下作為服喪輕重的標準;(三)名分,雖非血親,但有名分而為之服喪,如為伯叔母、伯叔祖母之服;(四)出入,依宗族歸屬而服,如女子出嫁、又如過繼別宗者之服;(五)長幼,未成年者之喪,以年齡大小為服喪標準;(六)從服,是指隨從某關係人而服喪,如子從母而為母服喪。
這六個原則即儒家為人倫所定的範疇。
在人倫範疇中的親疏尊卑秩序,表現在喪禮中的服喪輕重上就是愈重的喪,喪服質料愈粗,剪裁愈簡陋,因而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喪服之別;愈重的喪,喪期愈長,五服之內又有細分,故又有三年、一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不等。
《儀禮·喪服》上所說的服制主要有十二等,即:斬衰(cui)三年、齊(zi)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大功九月、殤大功九月、殤大功七月、繐衰七月、小功五月、殤小功五月、齊衰三月、緦麻三月。
除此之外,五服之餘還有一個坦免(wen)。
而五服之內的喪服,如大功之服中再細分之。
這其中除了「繐衰」是先秦時期一種特殊的喪服之外,其餘的在後世、在民間都有遺存和實際應用。
禮之要,在辯隆殺之別。
所以《喪服小記》云:「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
上殺(shai),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古人將服喪的範圍設置為九族之內,但是九族之內的親疏關係又有很大差別。
父、己、子這三代無疑是最親密的,而無論是向上、向下、還是向旁系,血緣關係只會是越來越疏遠。
自己與祖父和孫子在血緣上逐步隔了一層,而曾祖父和曾孫更是又隔了一層,這種逐步遞衰的現象古人謂之以「減殺」,「殺」就是減少的意思。
五等喪服的範圍,包括了高、曾、祖、父四代以內的所有親屬,最輕的喪服是緦麻,所以《禮記·大傳》說:「四世而緦,服之窮也。
」這種喪服中的「五服」倫理觀實際源於儒家「五倫」中的父子之倫,孟子說「生死事大」,在喪禮中,正是通過「五服」制度這種不同的服制來把彼此的親疏倫理關係再做一次明確的界定。
通過喪服制度這種不同等級的劃分,使人們能認識到彼此間應有的距離分寸,同時也體會到血緣的緊密關係。
居喪與喪服制度涉及內容過於複雜宏闊,先儒著述極豐、解說極詳,茲不贅引。
大體而言,喪服有五等:衰、期、大功、小功、緦麻。
後世雖經過時代的不同變遷,但喪服之規定未見有很大的偏差,明清兩代的喪服制度,皆從明洪武七年所頒定的《孝慈錄》定製,其後服制未見有大體之變。
朝夕哭奠、上食大殮之後,盛放死者遺體的棺木謂之柩,停柩待葬的這一段時間謂之殯。
至下葬前,在此停厝期間,家人每天早晚各有一次奠祭,此乃對生前晨昏定省之延續,此謂「朝夕奠」,家人在朝夕奠中之哭,曰「朝夕哭」,其他時間則不許再哭。
喪禮中之所以有如此設計,正是儒學聖賢之意。
如果在喪親之際哀戚過度,或自殘形體,或因而羸病,甚且傷生,則有失人性。
儒學聖賢之意認為禮緣人情而作,不可違反人性,所以必須有節制。
因此先王制禮,使「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
」(《喪服四制》)。
故雖然居喪之制對喪主有著嚴格的要求,但是古人同樣也給出了「毀不滅性」的規定。
《喪服四制》所云「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即是此意。
《曲禮上》云:「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
」意即因過度悲哀而無法承擔喪禮之事,則對死者是為不孝、對後輩是為不慈;上食,即獻食,即所謂事死如事生之意。
遇朔日「則於朝奠設饌,有新物則薦之。
」而此時的弔喪者,應服素服,凡奠,則「用香、茶、燭、酒、果,賻用錢帛。
」弔唁者一般有所贈送,對於此時所贈送,《穀梁傳》解釋說「乘馬曰賵,衣衾曰禭。
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聞喪、奔喪 此一節是說孝子在外,聽聞親喪後,返家奔喪的具體儀節。
(家禮圖)
治葬 這裡面又有根據古禮卜日而演進的擇日和開塋域、刻志石(即後世所謂墓志銘,禮經之中並無此設)、造明器(刻木為車馬僕從侍女各執奉養之物)、下帳(床帳茵席桌椅之類,象平生而小)、筲(盛飯竹器)、甖(ying,瓷器,以盛放酒脯)、大轝(yu,指棺木和柩車的裝飾)、翣(sha,棺飾)以及作主等儀節。
對於「主」之式,《家禮》引程子和司馬光之說:
程子曰:「作主用栗,趺方四寸,厚寸二分,鑿之洞底,以受主身。
身高尺二寸,博三寸,厚寸二分,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頷而判之,四分居前,八分居後。
頷下陷中,長六寸,廣一寸,深四分。
合之植於趺,下齊。
竅其旁以通中,圓徑四分,居三寸六分之下,下距趺面七寸二分。
以粉塗其前面。
」司馬公曰:「府君、夫人,共為一櫝」。
愚按,古者虞主用桑,將練而後易之以栗,今於此便作栗主以從簡便,或無栗,止用木之堅者。
櫝用黑漆,且容一主,夫婦俱入祠堂,乃如司馬氏之制。
遷柩、朝祖、奠賻、陳器、祖奠遷柩是在下葬的前一天,用靈車載著靈柩,遷入祠堂停放。
靈柩遷入祠堂後,於日晡之時,要再次進行奠祭,此謂「朝祖」。
朝祖這一儀節的設計,正是儒家「出必告」在人生中最後一次的體現和解釋。
所以《禮記·檀弓下》亦云:「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
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
」賓客奠賻,如初喪之儀;陳器,就是把所準備的明器、苞、筲、甖,以及銘旌、魂帛、大轝、翣等,依次陳放,以備出殯發引之用。
古人出行,有祭祀路神的習慣。
此時進行的道路之神祭祀,謂之祖奠。
遣奠
「厥明,遷柩就轝。
乃設遣奠。
祝奉魂帛升車,焚香。
」啟殯在天色微明時候舉行,這是喪禮的最高潮。
啟殯之前,要對著靈柩,誦讀隨葬物品的清單。
然後開弔,就是再次舉行奠儀。
遣奠是為安葬所設,所以也叫葬奠。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歷代文獻的記載,葬前之祭謂之奠;葬畢「虞」之後,方謂之祭。
故曰:「定時而祭為祭,非時而祭稱奠」。
朱子《儀禮經傳集解》亦云:「自葬以前,皆謂之奠。
其禮甚簡,蓋哀不能文……自虞以後,方謂之祭」。
發引奠儀完畢,方相氏前導,柩行,主人以下男女哭從之,此謂發引。
引,本字作「紖」,為繫於柩車上的繩索。
《既夕禮》:「屬引。
」鄭註:「屬,猶著也。
引,所以引柩車。
」此乃喪禮重要儀節。
柩車前往墓地,送喪者執引輓車走在前面,謂之「發引」。
《曲禮上》:「助葬必執紼。
」《檀弓下》:「吊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
」鄭註:「示助之以力,車曰引,棺曰紼。
從柩,贏者。
」孔疏:「引,引柩車之索也。
紼,引棺索也。
」「吊葬本為助執事,故必相助引柩車。
凡執引用人,貴賤有數。
若其數足,則餘人不得遙行,皆散而從柩也。
至壙下棺窆時,則不限人數,皆悉孰紼,是助力也。
」又有所謂「白衣執紼」者,白衣即所有參加出殯之人均著白色素衣;紼,乃係於棺柩上便於移動棺柩之繩索。
執紼而助葬,乃自古一貫通行的禮儀,也是親友對喪事助之以力之舉動。
「親賓設幄於郭外道旁,駐柩而奠。
」此謂路奠,是親友在送葬途中候靈設奠,即後世所謂路祭。
及墓 下棺 祠后土 題木主
成墳在柩車未到達墓地之前,執事者先設靈幄於墓道之西,以待靈柩到達之後進行窆奠。
下棺謂之「窆」,窆奠,即下葬之奠。
故以此名。
賓客奠畢而歸,「乃窆」。
此時分別進行祭后土之神、藏明器、下墓誌石、題主,「祝奉神主升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
墳高四尺,立小石碑於其前,亦高四尺,趺高尺許。
」「主」,用以依神,此時死者已經埋葬,主人奉主以歸,暫厝於家中,以待祔祭之時奉安於祠堂。
關於木主的式樣標準,朱子在《家禮》中引用的是程伊川先生之說。
後世木主的普及,實際正是程子的功勞。
在此之前,以唐代為例來說,至少三品官員才能在其家廟中設「木主」。
可以說木主的設立,是中國禮制史上的一個劃時代的大事,因為這為後世家廟的普及做好了「準備工作」。
反哭《家禮》云:「主人以下,奉靈車,在塗徐行哭。
至家,哭。
祝奉神主入,置於靈座。
主人以下,哭於廳事,遂詣靈座前,哭。
」窆柩藏器,葬事完畢,喪家奉神主返回而哭之的禮節謂之「反哭」。
《禮記·問喪》篇:「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
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
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
亡矣喪矣!不可復見矣!」《論語·鄉黨》亦云:「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檀弓》曰:『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為甚。
」但到了清代,梁章巨《退庵隨筆·家禮二》則云:「古今既葬,有反哭之禮,今人不講久矣。
」則此禮蓋於清代已經亡佚。
虞祭朝葬,日中行虞祭,《家禮》所定的原則是虞祭不出當日。
古禮士三月而葬,葬後四日內於殯宮(所)舉行三次虞祭,故曰三虞。
初虞曰袷事,再虞曰虞事,三虞曰成事。
《儀禮·既夕禮》:「三虞。
」鄭註:「虞,喪祭名。
虞,安也。
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為其彷徨,三祭而安之。
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在中國人看來,生命是由魂、魄而構成:魄,為肉體,是有形的;魂,乃意識神魂,是無形的。
死者之「魄」長眠於地下,無法復歸,但其「魂」卻是永存的。
喪禮主要說的就是「送行而往」和「迎魄而返」:把死者的肉體送往墓地安葬,再把其靈魂迎回家中致祭,以與家人而常在。
虞祭,就是安定死者神靈的精氣,以免其彷徨的祭祀。
虞祭的時間與次數也有等差,一般是在下葬當天的中午。
周代在此時還要立「屍」,就是代死者受祭之人。
《士虞禮》鄭注云:「屍,主也。
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系,立屍而主意焉」。
喪主不能漫無目標地祭祀,因此要找一個人來代表死者,使生者的心意有所歸屬。
秦漢以後,「屍」制已亡,是以此時以「主」為之。
虞祭之時,喪家皆穿送葬喪服,吊者亦著送葬吊服。
此時罷朝夕奠,但朝夕哭亦如之。
卒哭「三虞後遇剛日,卒哭。
」三虞而卒哭,三虞之祭的次日天明,是卒哭之祭。
從第三次虞祭到三月之後的卒哭,死者已經逝去百日,喪家哀痛之情有所減殺,故而有「卒哭」之儀。
「卒」,即停止無休止哭之意。
卒無時哭而已,但朝夕哭仍行之。
卒哭之祭後,則惟朝夕哭,不無時哭,故名其祭曰卒哭。
「百日卒哭者,謂改無時之哭而朝夕之哭也。
俟卒哭後,孝主始可薙髮、易素服,於鄰里則親至其家,稍遠者修書致謝,庶於情禮兼備焉。
」《既夕禮》:「三虞,卒哭。
」鄭註:「卒哭,三虞之後祭名。
始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卒哭,是整個喪禮中的一個重要分界點,卒哭之前的祭祀屬於喪祭,卒哭之後則屬於吉祭。
《檀弓下》:「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
」鄭註:「祭以吉為成。
」孔疏:「以虞祭之時,以其尚凶祭,禮未成。
今既卒無時之哭,惟有朝夕二哭,漸就于吉,故云成事,祭以吉為成故也。
」
祔 「卒哭明日而祔」。
「祔祭者,告以祖考也。
卒哭之明日,奉新神於祠廟。
父則祔於父之祖考,母則祔於父之祖妣。
祔祭三獻禮、題主,儀同家祭。
」在《儀禮·士虞禮》的記載上是:「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
將旦而祔,則薦……明日,以班其祔。
」鄭註:「班,次也。
祔,卒哭之明日,祭名。
祔猶屬也。
祭昭穆之次而屬之。
」卒哭次日的天明舉行祔祭,當日夕時則要舉行薦祭。
此即《檀弓下》所云卒哭之明日,祔於祖父之意。
新死者尚無自己的廟可居,只能暫時附於自己昭穆之班相同的祖廟受祭,故稱為祔祭或祔廟之祭。
小祥祥,吉也。
又叫練祭,不計閏月,在第十三個月舉行。
小祥之後可以戴練冠,中衣也可以穿練衣,領口可以著鑲紅色的邊,但是男子腰間的葛絰依然還不能去除。
小祥後,未除服者均以輕服易重服,此服之變,謂之「受」,承受輕服之意。
《禮記·曾子問》:「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
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
孝公大祥,奠酬弗舉,亦非禮也。
」孔疏:「練,小祥祭也。
旅,謂旅酬。
故奠無屍,虞不致爵,至小祥彌吉,但得致爵於賓,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無算爵之事。
」此言小祥奠後可致酒於賓,而不行眾賓旅酬之禮。
大祥大祥是兩周年之祭,其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禮記·雜記下》云:「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
祥,因其故服」。
由初喪計,第二十五月謂之大祥。
大祥除衰杖。
此日必祭。
大祥之後,喪家服飾逐步恢復正常。
禫禫,鄭玄的解釋是「言澹澹然平安之意。
」禫祭是除服之祭,從此正式脫喪,衣飾不再有任何禁忌,喪家的哀痛之情至此也逐步平復。
《儀禮·士虞禮》:「中月而禫。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鄭註:「中,猶間也。
禫,祭名也。
與大祥間一月。
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禮記·檀弓上》:「祥而縞。
是月禫,徙月樂。
」鄭註:「縞冠素紕也。
言禫明月,可以用樂。
」鄭玄之孫鄭小同所撰《鄭志》亦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禫謂二十七月。
既禫,徙月而樂作,禮之正也。
」按,《荀子·禮論》、《公羊傳·閔公二年》和《禮記·三年問》則明言三年喪為二十五個月。
王肅亦與鄭玄意見相左,以二十五月而禫。
居喪雜儀及各種書式 《家禮》引《禮記》諸篇之說,是古禮中的居喪之制。
並交待「凡此皆古禮,今之賢君子必有能盡之者。
自余相時量力而行之可也」。
除此之外,還有古代喪禮中的各種書式樣,尤其這種書帖式樣,至今民間依然有大量存在和使用,此處不再羅列。
古今中外,以至於今,無論任何民族、任何國家,人們為什麼都要對故去的親人舉行喪禮?舉凡人類歷史上所有的答案中,尤以《論語》所載孔子之說為最。
《論語·陽貨》篇記載孔子與弟子宰我的一番問答說: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
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
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
」「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
今女安,則為之。
」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
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儒家對於喪禮的基本觀念,其出發點乃在於「仁愛」兩個字。
依照孔子的說法,我們每個人在生下三年以後,才能免除父母的懷抱,若無父母之愛,終無以成人。
一旦父母故去,子女則為之服三年之喪,正是還報父母之愛的表現。
可是宰我不原這般去做,所以孔子便說他「不仁」,而有「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的慨嘆。
儒學聖賢之義認為喪禮源於人子的愛親、思親、孝親之情,此乃人之本性。
正如《禮記·三年問》所說:「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
人在喪親之際悲哀痛傷,這是人情之常,而「禮」的部分功能正是為了抒發人情之設。
因此哀痛之情是喪禮中最重要的部分,所謂「喪貴致哀」「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檀弓上》)。
然而孝子在喪親之際若哀戚過度,或自殘形體,或因而羸病,甚且傷生,則有失人性。
儒學聖賢認為禮緣人情而作,不可違反人性,所以必須有節制。
因此先王制禮,使「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
」(《喪服四制》)。
故雖然居喪之制對喪主有著嚴格的要求,但是古人同樣也給出了「毀不滅性」的規定。
《喪服四制》所云「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即是此意。
《曲禮上》云:「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
」意即因過度悲哀而無法承擔喪禮之事,則對死者是為不孝、對後輩是為不慈。
《檀弓下》:「喪不慮居,毀不危身。
喪不慮居,為無廟也;毀不危身,為無後也。
」鄭註:「謂憔悴將滅性。
」《三年問》「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
」父母亡故,子女悲痛欲絕,但不能任由子女傷痛頹廢終身,故規劃一定時限逐步收斂情感,恢復正常。
如親始喪,可以擗踴無數,大殮之後則只能朝夕哭,既葬則卒哭,此皆為順應人情之故。
諸如這種從哭踴無數直到不許再哭之規定,無不體現了制禮者的良苦用心所在。
故《孝經·喪親章》亦云:「三日而食,教民無以死傷生。
毀不滅性,此聖人之政也。
」唐玄宗注云:「不食三日,哀毀過情;滅性而死,皆虧孝道。
故聖人制禮施教,不令至於殞滅。
」孝子居喪,哀毀不可無度、乃至傷生,否則更是有虧於孝道。
唐玄宗此說甚是。
傳統儒學喪禮理論中有四大原則:恩、理、節、權。
「恩」,是指與自己愈親近的人,私恩愈厚,因此要服最重的喪,為父「斬衰三年」此「以恩制者也」;「理」,即公義,是被社會人世間普遍認同的價值觀。
在這裡,儒家特別指的是公私之別:居家時以孝為重,在朝則以忠為重,《喪服四制》雲「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所以為國君也服「斬衰三年」,此「以義制者也」;「節」,即節制,一切喪禮行為皆以禮來節制之,服喪到第三日可以吃東西,不能餓壞。
三個月後可以洗洗頭臉,不能髒出病來。
最重的喪也不能服過三年,不可以死傷生,此「以節制者也」;所謂「權」,即喪禮可以權宜而行。
在服喪期間本不該飲酒食肉,但若喪主有病在身,吃點有營養的食物亦無妨,此亦不以死傷生之義。
如「跛者不踴,老病不止酒肉」等,此皆「以權制者也」。
凡此種種,從這些原則中皆可看出儒家由倫理秩序及於政治秩序的架構。
與喪禮密不可分的是居喪和喪服制度。
中國傳統社會的組織結構和基礎,由宗法、喪服與廟制三者而奠基和構成。
儒家的宗族理論以尊尊統親親為核心,又兼及賢賢之意。
宗族活動則以喪祭為核心,意重在人倫。
《祭統》云:「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
禮有五經,莫重於祭。
……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
……是故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則祭。
」在宗法、喪服、廟制三者之間,並非完全對應,而是各有側重,充分展現出了儒家宗族理論的細膩、豐富與周全。
在很大程度上,則又尤以喪服最為基本。
傳統喪禮的居喪與喪服制度涉及內容過於複雜宏闊,先儒著述極豐、解說極詳,囿於篇幅,本文不再涉及。
當代著名禮家周何先生云:
經由這三種制度的推廣實行,無論是從縱的維繫或橫的關聯,強化了家族組織,凝固了家族觀念,使之成為中華文化特有的異彩,影響我國的歷史社會以迄於清末民初兩千餘年。
即使在今天,我們仍然可以誇耀,談到親屬關係以及人際的對應分寸,全世界只有中國人和猶太人認識最為清楚。
而且也只有這兩大民族所表現的凝聚力、向心力最為強大。
這些特性反映在政治、教育、社會生活、乃至文學等不同的層面,都具有豐富的歷史驗證。
追根溯源,當歸功於濃厚的家族觀念和嚴密的家族組織,而這些卻又源出於宗法、封建和喪服制度的設計和推廣。
如此重要的中國文化傳承的大事,現下了解的人實在不多,更遑論討論這類事應有的關切和責任了。
(《古禮今談》「喪服制度」)
孔子強調要防止「禮」流於形式,要在其應有精神的前提下進行禮儀的實踐,這個應有的精神,就是禮之「義」。
「禮,時為大,但必協諸義。
」通過歷史來看,喪服之制自先秦以降,歷代屢有調整。
服敘之制由周訖明而漸趨完備,這其間又尤以漢文帝、唐太宗、武則天、李隆基、趙匡胤、朱元璋值得肯定。
在此之前,父在子為母僅服齊衰杖期一年,父卒方為母服齊衰三年。
為外祖父母、從母(姨母)小功,而舅父則緦麻。
西漢文帝首倡簡喪之制,唐太宗、武則天、李隆基則接替進行了喪服制度史上的第一次大規模改革。
玄宗時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與否,一律齊衰三年。
調整了先秦喪服之疏,定為舅甥皆服小功。
明洪武七年朱元璋頒定《孝慈錄》(又名《御製孝慈錄》),援引朱子《家禮》的規定對喪服制度在服敘、守喪、服飾三個方面均作了全面調整。
朱元璋對父母喪服不一極為不滿,《明史·卷六十》載朱元璋之說:「父母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
諱亡忌疾,衰世陋俗。
三代喪禮散失於衰周,厄於暴秦。
漢、唐以降,莫能議此。
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
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
爾等其考定喪禮。
」明太祖認為:「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
今觀願服三年喪比服期年者加倍,則三年之喪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製。
」洪武《孝慈錄》服制,非但是喪服制度史上的第二次重大改革,更由此底定後世喪服之基礎,對後世影響巨大。
我們今天的喪服制度就是由此而來。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曰:「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
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禮。
」自周代以來,以五服為核心的喪服禮制一直相沿不替,只不過服制形式和對象隨著時代的演進而稍有變化而已。
秦漢以降,尤其經過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宋太祖、明太祖等人的不斷改革,喪服制度的平民化大原則至今日民間依然存在。
然禮有明權制變,而義實歸於一。
因革損益之際,其意古今則一。
與服制相類的是,喪禮也是歷代皆有損益,這其中則尤以朱子為最。
任何禮儀制度隨時變遷是其必然規律,更是禮之「義」所在,後世之人不可能、也無法一成不變地完全遵循古人所定之制。
朱子在繼承司馬溫公和程子之說的基礎上,對喪禮進行了全面的改革,使其簡便易行。
《家禮》在元代十分盛行,元世祖至元八年即頒布敕令,明確規定婚禮須以朱子《家禮》為準,後來在《元典章》里又刊載了若干有關喪禮的家禮圖。
到了明代,則在官方與民間的雙重推動下,其傳播與實施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高潮。
明太祖洪武元年即下令,民間婚娶依《朱子家禮》進行,洪武三年詔令編撰的《大明集禮》更是在其祭禮和喪禮部分分別引述《家禮》及其附圖,並在其冠禮部分明言「今以《文公家禮》為準。
」明成祖永樂年間又頒《文公家禮》於天下,是以朱子《家禮》影響巨大的推動原因之一。
而整個明代,學者們對於家禮的研究更是盛極一時。
各種家禮版本層出不窮,據統計,有明一代研究《家禮》的文獻高達163種。
明初17種,明中期64種,明後期55種,時期不明者27種。
其作者共156人,佚名4人,籍貫不明者13人。
——這並不包括當時朝鮮和日本的研究著作。
這些家禮著作,也基本都是遵從朱子《家禮》的範式,以「通禮、冠禮、婚禮、喪禮、祭禮」而進行的分篇。
但任何禮制皆有其時代特徵,禮制是隨時代變化而發生著變化的,任何時代的禮制更都有著其時代需求。
如果認為一種禮儀可行之萬世而不變,這無疑是違背禮義、痴人說夢。
《家禮》所記為宋代儀文,其所載服飾、器物及建築規制等多屬於宋代,因此,時代變遷,禮制自然要適應時代變化而作出一些變革,否則就會與時代相脫節而無法實行,這也是禮的「因革」之義所在。
在歷史上,儒家正是通過禮制的「因革損益」,而對「禮」做出新的解釋,以實現和適應社會之變革的。
正如朱子所說:「古禮難行。
後世苟有作者,必須酌古今之宜。
」「古禮繁縟,後人於禮日益疏略。
然居今而欲行古禮,亦恐情文不相稱,不若只就今人所行禮中刪修,令有節文、制數、等威足矣。
」「禮,時為大。
使聖賢有作,必不一切從古之禮。
疑只是以古禮減殺,從今世俗之禮。
令稍有防範節文,不至太簡而已。
」(《朱子語類·卷八十四》)在堅守禮「義」這一根本原則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加以損益,正是朱子的禮學思想。
和朱子《家禮》刪去先秦縟節繁文、尊重並納入其時代的俗禮一樣,明代的各種家禮版本,也較之《家禮》更加趨於簡化。
那麼,時代到了今天,我們面對的環境已經與宋人、明人完全不一,又該作如何損益,則是有識之士需要積極面對的。
二、台灣的「《家禮》現代版本」
上世紀七十年代,台灣制定並頒布了一部《國民禮儀範例》,遵循了朱子《家禮》的綱目篇次,涉及一般禮儀和冠、婚、喪、祭,可謂是新時代下的禮儀簡化手冊。
在其第五章《喪禮》部分,對喪禮的程式和喪服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對於今天有很強的借鑑和參考意義。
下面我們全文摘錄之:
第五章 喪禮
第一節 治喪
第四十五條 喪事應訃告至親好友,並得設治喪委員會治喪。
附訃告參考式樣如左:一、由家屬具名之訃告
二、由治喪委員會具名之訃告
第四十六條 亡故者入殮,家屬依本章第五節之所定分別成服,並在柩前設置靈案、遺像或靈位。
第四十七條 大殮蓋棺前,家屬及親友得瞻視遺容。
第二節 奠吊
第四十八條 家奠在出殯前行之,其儀式如左:
一、奠禮開始。
二、與奠者就位。
三、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四、上香。
五、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六、讀奠文(不用奠文者略)。
七、向遺像或靈位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或跪拜、直系卑親屬家奠時行跪拜禮)。
八、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九、禮成。
第四十九條 親友奠吊應向遺像或靈位行禮,並向其家屬致唁,團體奠祭得參照前條所定之儀式辦理。
親友行禮時,家屬於案側答禮。第五十條 親友之喪,應臨吊展奠,道遠者得函電致唁;奠吊時,應肅穆靜默,不得製造噪音及妨害鄰里安寧。
第五十一條靈堂宜設在適當處所,應避免妨害交通及觀瞻。
靈堂布置暨參加奠吊位置如下:
第三節 出殯
第五十二條 出殯時,親屬向遺像或靈位行啟靈禮後,撤幃、舁柩啟行,其次序如左:
一、前導(標明○○○○○之喪)。
二、儀仗(不用儀仗者略)。
三、樂隊(應用國民禮儀樂曲;不用樂隊者略)。
四、遺像。
五、靈柩。
六、靈位(孝子或孝女恭奉)。
七、重服親屬。
八、親屬。
九、送殯者。
第五十三條 送殯親友,宜著素色或深色服裝,並佩帶黑紗或素花。
除至親好友外,家屬可於啟靈後懇辭。第四節 安葬
第五十四條 靈柩至葬所,舉行安葬禮,其儀式如左:
一、安葬禮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奠者就位。
四、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五、上香。
六、獻奠品(獻花、獻爵、獻饌)。
七、讀安葬文(不用安葬文者略)。
八、向靈柩行禮(本款之行禮指鞠躬,但直系卑親屬行跪拜禮)。
九、扶靈柩入壙。
十、掩土封壙(火葬者略)。
十一、奏哀樂(不用樂者略)。
十二、禮成。
靈柩安葬畢,親屬奉遺像或靈位歸。
火葬者遺骨宜奉置靈(納)骨堂(塔)。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第五十五條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日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
對於妻族或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第五十六條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第五十七條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喪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第五十八條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
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
於期滿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第五十九條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上面所引用的《禮儀範例》喪禮這部分文字比較淺白,我們不在一一進行解讀。
《孟子·離婁上》云:「禮之實,節文斯二者(仁和義)是也。
」這裡所說的「節文」是就節目程式而加以文飾之意,任何禮儀究其本意來說,皆有避免野蠻而表現文明的因素在內。
《禮記・曲禮上》說:「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
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
」把「禮」作為區別人與動物、文明與野蠻的標準,是整個人類文明最主要的特點之一。
根據禮義來說,所謂「禮」,本來就是區分野蠻和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
明儒丘濬在《文公家禮儀節·序》中也說:
禮之在天下,不可一日無也。
中國所以異於夷狄,人類所以異於禽獸,以其有禮也。
禮其可一日無乎?成周以儀持世,上自王朝以至於士庶人之家,莫不有其禮。
這一思想,其實非但是中國古代儒學的聖賢之意,而且也是整個東亞地區的共識。
這一點,我們從韓國首都南大門的「崇禮門」和琉球王宮首里城正門的「守禮之邦」可以得到充分印證。
居喪之制,歷代相沿。
宋程子云:「禮樂只在進反之間,便得性情之正。
」(《二程遺書》)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
如何對待親人的去世,這同時也是人類社會的共同文化現象之一。
中國文化里傳統的喪禮、居喪以及喪服制度,是中國文化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對中華文明產生了殊為深遠的影響,並深深的融入了華人的血脈之中。
令人唏噓不已的是,時至今日,在東亞、東南亞一些國家和地區,這個制度還依然完整的保存著。
根據當年媒體的報導,1998年,韓國慶尚北道一老人去世,其家人嚴格按照中國宋代《朱子家禮》中記載的的喪葬禮儀和喪服標準為其治喪,一時引得海外觀禮者數百人之眾。
仔細想來,實在叫人心生嗟嘆。
(韓國首爾崇禮門)
(琉球首里城正門「守禮之邦」)
《禮記·三年問》說:「凡生於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
」「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而不窮。
」由於歷史的原因,今天我們對禮的缺失、尤其近年來出現的個別喪禮之荒謬惡俗亂象,已經叫人無法用語言來形容!那麼,面對當前的現狀,如何去躬行和恢復中國高雅的禮樂文明而興化起教,則是現在我們每個人亟需思考和面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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