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簡帛學理論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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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來,「簡牘學」或者叫「簡帛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現在已經發展成為社會科學中一個具有廣泛影響力和眾多研究者的前沿學科。
21世紀伊始,又有一大批簡牘發現,像上博戰國簡、清華戰國簡、嶽麓秦簡、里耶秦簡、北大漢簡和秦簡、五一廣場東漢簡等,令人應接不暇。
有新材料就有新發現,並帶來新成果,現在既要吸收新成果,也要總結提高,把一些認識升華到理論。
簡帛理論研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簡牘(帛)學理論的構建,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兩大塊,一是研究作為文字載體的簡牘(帛)實物的理論問題,二是研究簡牘(帛)所載文字的理論問題。
當然,還應該研究簡牘(帛)在時間與空間上,在它的前、後、左、右的書寫載體及其所載文字與內容之間的關係。
一、關於簡牘(帛)本體的研究
所謂兩大塊,前一塊是簡牘(帛)本體的研究,應包括簡牘(帛)物質形態研究的所有方面,如簡牘(帛)使用源流,製作與形制,長度、寬度、編繩、契口、容字、刻齒、封檢、封裝囊袋、傳輸的規律等。
關於簡冊制度王國維曾提出著名的「分數、倍數」說,即:(1)古策長短皆為二尺四寸之分數,最長二尺四寸,其次二分取一,其次三分取一,最短四分取一;(2)牘之長短皆為五之倍數。
最長為槧,長三尺,其次為檄,長二尺,其次為乘傳,長一尺五寸,其次為牘,長一尺,其次為門關之傳,長五寸。
這種「理論」當然新奇可喜,也長期被學界信奉。
它也反映了部分的簡牘長短形制的特點。
但是如果對已經出土的全部簡牘材料的測量統計,會發現這種「規律」並不存在,不符合事實。
我對出土簡牘材料的考察檢測後,總結出幾條,即「遣冊簡,以主之尊卑為策之大小」、「文書簡,以事之輕重為策之大小」、「書類簡,以策之大小為書之尊卑」、「律令簡,三尺法與一尺法」,這至少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將來可以再做進一步研究。
很多的簡冊制度方面的現象是近些年來新發現的,像日本學者籾山明觀察到漢簡側面的刻齒與簡面上文字的數字有關聯,終於發現不同形狀刻齒,代表了不同的數字。
這是古人的「防偽、防篡改」辦法。
後來,我和日本大川、籾山教授及張春龍一起考察了里耶秦簡,發現秦人的刻齒形態與漢人不同,他們另有一套。
另外,北大漢簡整理中,年輕學者孫沛陽發現了簡冊背面特意刻畫的弧線,現在再來檢視過去整理的簡冊,就看到許多都有這麼一條線。
有人懷疑北大漢簡《老子》是偽簡,我說單憑這條背劃線就不可能偽。
還有,像古人曾記載有「漆書」,我們懷疑是指「墨色黑而有光」,並非真用漆書寫。
現在看到南昌海昏侯劉賀墓出土漆屏風,上面除了有孔子像等圖畫,還密密麻麻寫滿了孔子生平,孔子及門弟子言行,確實是用漆寫的「漆書」。
總之,簡牘(帛)物質形態方面需要認識、發現與研究的地方還有很多。
二、關於簡牘(帛)文字的研究
兩大塊中的後一塊是簡牘(帛)文字的研究,包括簡牘(帛)上書寫的全部內容,也包括簡牘(帛)文字的字體、書法等。
過去的研究將簡牘(帛)所載內容分為典籍類與文書類,典籍類包括可以在傳世的典籍中找到依據的以及已經亡佚的圖書,當然也包括各種圖畫。
有學者按照《漢志》的分類將出土簡牘(帛)所見典籍加以分類,有的按照經、史、子、集分類。
典籍類簡牘(帛)實際上還應當包括法律令。
《漢志》據《七略》編定,即《六藝》、《諸子》、《詩賦》、《兵書》、《術數》、《方技》,並沒有收錄法律令方面的書籍。
法律令書籍是《隋書·經籍志》才開始著錄的。
《隋志》說「刑書之作久矣」,漢以後「令甲已下,盈溢架藏」,晉初「刪而定之」,「有律,有令,有故事」,這才編為刑法篇。
從出土簡牘看,現在已發現了秦律令、漢律令、晉律及《奏讞書》、《封診式》等,都屬於此類書,我們認為,都應當編入典籍類圖書中。
典籍類簡牘(帛)研究的最高境界是將能夠與傳世文獻對應的內容,一一核實,比較錯訛奪衍,追尋其流傳、發展、演變的過程。
對於那些後世已經亡佚的文獻,或更為珍稀,有的需要通過蛛絲馬跡,片言隻語追蹤始源,探討字義語義,探尋其所反映的思想學說的源流與學派。
文書類的簡牘(帛),主要是甘肅、新疆等西北邊塞地區的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資料,如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等,是漢代居延都尉府、肩水都尉府的文書,研究者稱之為「行政文書」。
後來,在內地墓葬和井窖內陸續發現了各類文書簡牘。
像尹灣漢簡中的《集簿》及各種簿籍,像荊州南郡戶口簿等簿籍,像走馬樓三國吳簡戶籍、賦稅類文書等。
隨著出土簡牘(帛)資料的日益豐富,我們對古代社會的方方面面,上到帝國中央,皇帝的詔令、大臣的奏疏,下到基層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了從未有過的認識和了解。
但是,老的問題解決了,新的問題又出現了,簡牘(帛)的發現只會讓我們拓展視野,深化認識,並不會讓我們窮盡真相。
簡牘(帛)研究這兩大塊自然也不能截然分開,它們是相互依存,息息相關的,比如討論簡牘(帛)的辨偽,二者缺一不可,必須綜合考量。
我曾提出辨別偽簡的四項原則:第一,文字、文法與文理;第二,質材與形制;第三,書法與書風;第四,來路與出處。
其中一、三兩項屬於前一塊,二屬於後一塊。
脫離簡牘(帛)實體及脫離簡帛文字內容的鑑別,肯定會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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