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簡牘與秦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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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教授 陳偉

現在秦律令方面的簡牘資料應該說非常豐富,也非常有趣。

這種豐富和有趣在未來幾年還可能大大擴展。

嶽麓秦簡法律類文獻將陸續出版。

里耶秦簡以行政文書為主,也有大量律令及其被執行的記錄,現在只發表一萬七千枚中的兩千多枚,今後還將繼續發表。

睡虎地漢律也將刊布。

這些資料的發表,將大大推進秦和漢代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的研究。

簡牘與秦簡牘

中國先秦到東晉,簡牘是最主要的書寫載體(商周甲金,東晉紙,唐代雕版,宋活字,晚清西方印刷術,近年電子書)。

從先秦到東晉,簡牘是最主要的書寫載體。

東晉以後,紙漸漸流行開來。

東晉末年,朝廷用法令規定,凡是用簡的文書都要用紙來書寫。

在這之後,書寫的主要載體變成紙。

一般說東漢蔡倫造紙,現在也有人說秦代就有紙。

但早期的紙質量不夠好,不便書寫,在其後幾百年間並沒有取代簡牘。

在秦、西漢、東漢、西晉到東晉,主要的書寫載體還是簡。

在更早的商周時期,通常認為是甲骨文、金文流行,那個時候有沒有簡牘還是一個有待證實的問題。

現在看,仰韶文化的彩陶畫,就是毛筆蘸著顏料繪成。

當時按說就具有簡牘的書寫條件。

但比較有把握的是,簡牘的書寫大概在西周。

《詩·小雅·出車》中云:「豈不懷歸,畏此簡書。

」意思是「哪個在外面征戰的人不思念家鄉呢,是因為敬畏這個軍令」。

「簡書」就是簡牘文書。

這是西周時使用簡牘的直接證據。

但是從考古學角度看到的簡牘實物比較晚,現在最早是在湖北隨州擂鼓墩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簡,在戰國早中期之交。

簡牘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

專業領域對簡牘名目有非常細緻、甚至很有爭議的界說,我們暫且不談。

一般來說,我們把狹長形的竹片叫做「簡」,比較寬厚一些的木片叫做「牘」,進而用「簡牘」指稱那些在戰國秦漢時期書寫在竹片木片上的文獻。

雖然說「簡牘」,但在秦代其實用簡比較少,用牘比較多。

以前以為用竹簡還是木牘,大概因各地的地理條件而異,南方多用竹子,北方缺竹子就多用牘。

現在發現這個判斷並不正確。

湖南龍山里耶古城,就是秦代洞庭郡遷陵縣的縣城,在一個古井裡發現三萬多片簡牘,其中絕大部分都是牘。

後來又發現秦的一些律令規定,什麼樣的文書需要用什麼樣的材料來書寫,其中說的都是牘。

在秦簡牘中,「簡」作為書寫材料的名稱也還沒有發現,卻常常看到在牘的上面寫明它就是「牘」的實例。

有則材料就是這樣。

里耶8-1517一面寫道:「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倉銜敢言之: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另一面分三行記寫「令佐溫」和兩位更戍士兵的身份和名字。

「倉」是遷陵縣管理糧食的官署,「銜」是「倉」長官的名字(秦漢時縣鄉和一些官署中第一長官的職名往往省略)。

「北」和「背」字相通。

古人把打敗仗叫「敗北」。

打仗時一般面向敵人,因為恐懼背對敵人逃跑,這個「北」就是「背」。

「疏書」是指分條(行)書寫,「牘北(背)」顯然就是指這件文書的另一面,「吏徒」是在另一面記寫的三位軍人。

「吏徒」曾見於雲夢睡虎地秦律,整理小組以為是「吏和徒隸」(《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第156頁)。

把文書兩面的內容對照,可以知道其實是指軍官和士兵。

這裡我們更關心的是「牘北(背)」。

既然文書的另一面稱「牘北(背)」,書寫文書的東西當然就是「牘」。

這就是「牘」自稱為「牘」的有力證據。

現在還不清楚的是,「牘」的正面與背面,是概念上的東西還是物理上的東西。

怎麼理解呢?就是說,在製作牘的時候就已經規定了正面和背面呢?還是在書寫時隨機把主要書寫面當作正面而把另一面當作背面?這還有待考證。

對於秦簡牘,其實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在《秦簡牘合集》「序言」里,我嘗試給出一個定義,即是指「戰國晚期至秦代埋藏於秦地的簡牘資料」(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第一卷上冊,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1頁)戰國晚期,各個國家領土一直在變化,所以這個定義看起來好像不明晰,實際上反而會少一些問題。

有意思的是,按照時間順序,秦簡牘比較偏前,除了戰國中晚期的楚簡之外,就是秦簡;但是就發現來說,秦簡反而在最後。

上個世紀初,西北地區發現的簡牘,屬於漢晉簡。

上個世紀的50年代,在長沙的考古發掘中,又首次發現楚簡。

而秦簡的首次發現,遲至1975年底,並且當時還受到懷疑。

李學勤先生1988年為日本學者堀毅著作所寫的序中,有一段讀起來令人百感交集:「記得在我們第一次看到剛出土的雲夢睡虎地竹簡照片時,大家都不相信自己的眼睛,竹簡保存完好,字跡明晰如新,特別是內容的新奇豐富,無不令人驚異。

有些學者還打賭,以為從字體看屬於較晚的漢代。

我在1976年初到達雲夢現場,仔細檢視出土器物和全部竹簡,才放心確定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夢想不到的秦代簡策,其內容主要是秦律。

」([日]堀毅:《秦漢法制史論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李學勤序第2頁)像李學勤先生這樣的大家,都用「不相信自己的眼睛」、「令人驚異」來描述這一發現。

第一次發現秦簡的墓葬是睡虎地11號秦墓(左圖)。

墓主可能叫喜,在隨葬竹簡《編年記》(我們認為應該叫「葉書」即「世書」)有記載。

他的頭部枕著竹簡,背後靠著竹簡,腳下還是竹簡。

秦簡牘發現比較晚,但是後來居上,到目前已經發現12批,超過兩萬三千枚。

剛才說里耶古城發現的秦簡三萬多片。

其中有的沒有字跡,真正可以確認字跡的是一萬七千枚。

在內容方面有官文書、律令及司法案例、日書、算術書等各種書籍、私人信函和質日。

簡牘同時具備文物和文獻價值,是了解秦國、秦代政治、經濟、法律、軍事等制度的珍貴資料,在兩千年後再現當時的芸芸眾生、世間百態。

剛剛說的12批中,最早的就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簡牘,然後是1980年出土的四川青川郝家坪木牘。

1986年出土簡牘的天水放馬灘在甘肅,這是最靠北的秦簡出土地點。

隨後是江陵岳山、雲夢龍崗、江陵王家台、沙市周家台,都在湖北。

2002年里耶古井出土大批秦簡牘之後,2005年里耶古城的城壕中,又出了幾十枚戶版(戶口登記簿)。

2007年和2010年入藏的兩批簡牘,都是被盜掘之後流散到香港,再被湖南大學、北京大學收藏。

最新的發現是2013年在湖南益陽兔子山的多個古井發現戰國楚簡、秦簡、漢簡和晉簡。

兔子山秦簡的詳細情況目前不清楚,但其中一件很著名的文書已經被廣泛討論,這就是秦二世詔令。

二世自稱始皇去世後他承受遺命繼位,與民更始等等。

這種自述,與《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胡亥通過陰謀上台是不一樣的。

除了秦簡以外,一部分漢簡實質上也是秦簡。

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的奏讞書,有22個案例,其中4個案例屬於漢人轉抄的秦案卷。

作為官員執法的參考,秦代就在傳抄這類文獻,到了漢代進一步傳抄,最後隨葬到墓中。

這是漢人直接傳抄的秦代文獻。

還有間接傳抄的。

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對照睡虎地秦律,特別是對照最近幾年陸續披露的嶽麓書院秦簡律令(主要是秦始皇二十五年到三十五年抄錄的文獻,比睡虎地秦簡更靠近漢代),可見《二年律令》大部分是沿用秦律,有的是直接援用,有的稍加修改。

《史記·蕭相國世家》說:「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

」漢初的這些律令文書,大概很多與此有關。

在這個角度,不妨說漢初律令的版權,其實屬於秦人。

12批秦簡牘中,半數左右有法律類文獻,睡虎地M11、郝家坪、龍崗、王家台、里耶、嶽麓。

兔子山二世詔書,也與法律有關。

從孝公任用商鞅變法以後,秦用法家治國。

秦統一後,採用李斯建議,實行挾書律,禁止民間收藏詩書。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丞相李斯曰:「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

……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

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雜」是共同的意思。

「悉詣守、尉雜燒之」,是要太守、郡尉同時在場督辦,保證挾書律徹底執行。

律令

我們看到的這個「律」(右圖)是嶽麓秦簡1659號背面單獨書寫的一個字,屬於書名或篇名。

秦簡牘中的律令是我國迄今所見最早的成文法。

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保留兩條魏律,是戰國晚期魏國律文。

包山楚簡中有司法文書,但沒有出現律令。

《史記·酷吏列傳》記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是說早前帝王確定的著錄成律,當今帝王確定的一條條記下來叫令。

這是一個動態過程,有的令後來也固化為律。

先前有學者以為秦只有律,沒有令。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布後,有學者從案例十八引述的秦令入手,分析傳世文獻和睡虎地秦簡,證實秦令的存在(張建國:《秦令與睡虎地秦墓竹簡相關問題略析》,《中外法學》1998年第6期)。

隨著里耶秦簡和嶽麓書院秦簡刊布,秦令的存在得到確認。

秦漢律令有一個特點,往往把制度規定與懲罰規定融於一體,有的條文甚至不涉及罪刑,顯得內容駁雜,體例不純。

魏新律「都總事類,多其篇條」(《晉書·刑法志》),將符合某種犯罪行為的條文歸為一類,並剝離非刑罰因素,使得中國古代法典的性質明朗化。

下面以舉例的方式來看幾條具體的律令。

律令舉例之一: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

倉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8)

這是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中的一條。

「秦律十八種」是多種律篇的合集,整理者認為包括十八種律,就擬定了這個名字。

「倉律」寫在簡文的後面,是原有的篇名。

大約十年前有學者指出其中還有「興律」,應該改稱「秦律十九種」(王偉:《〈秦律十八種·徭律〉應析出一條〈興律〉說》,《文物》2005年第10期)。

這個猜測先前響應的人不多,但在新出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得到證實。

目前我們還是沿用原先的習慣叫法。

「妾」是「隸臣妾」的「妾」,是女性刑徒。

「未使」大致是指六歲以下小孩還不到可以使喚的年紀。

秦的刑徒中,主要分「城旦舂」和「隸臣妾」兩種。

城旦舂是處以重刑的男女罪犯,沒有自由,沒有私有財產,政府提供衣食,無條件地給公家幹活。

隸臣妾是處刑較輕的男女罪犯,可以有自己的財產和相對的自由。

成年隸臣妾給公家幹活時,公家提供食物。

公家沒事幹的時候,就自謀生計。

未成年的隸臣妾,需要公家供給吃穿,這對政府是個負擔。

這條律文給未到可以使喚年紀的妾一個比較靈活的處理方式,就是如果民間想借這個小妾,就借給他。

「令就衣食焉」,由借她的人管她吃穿。

「吏輒柀事之」的「柀」不好解釋。

這個字大概讀為「罷」或「辟」,是官府終止提供衣食(事)的意思。

律令舉例之二:

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可(何)論?當完城旦。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6)

《秦律十八種》全部是律條。

《法律答問》是睡虎地秦簡中另一種法律文獻,是解釋律條的。

通常先記一段律文,再講它的意思,或者怎麼執行。

大概用作學習或執行法律時參考。

裡面隱去真名,以甲乙丙丁代表當事人。

「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秦漢時一尺等於今天的23厘米,六尺大約是一米二、三,還沒有成年,不能負法律責任。

關了一年,長高了,達到定罪的身高標準,因而判處「完城旦」(不附加肉刑的城旦)。

有關身高的記載還見於《秦律十八種·倉律》簡51-52:「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看來六尺五寸是男性成年與否的標準。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年)「初令男子書年」。

睡虎地秦簡《編年記》和嶽麓秦簡也有在這一年「自占年」、「初書年」的記錄。

睡虎地秦律大概抄寫於秦統一之前。

而主要抄寫於秦統一之後的嶽麓秦律則有多處記載十八歲才承擔徭役和法律責任。

這顯示秦在確切掌握男性年齡之前,是根據身高確定法律責任。

律令舉例之三:

·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氈,枸櫝杕之。

諸當衣赤衣者,其衣物毋(無)小大及表里盡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反衣之。

仗城旦勿將司。

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當行市中者,回,【勿行】。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67-168)

這條出自《嶽麓書院藏秦簡》第四卷。

大致相同的律條見於睡虎地《秦律十八種·司空》簡147-148,整理小組作有解釋。

赤衣、赤氈是城旦舂的囚服。

「枸櫝杕」均為刑具。

「仗城旦」指老年城旦,不需要監管。

城旦外出勞作,不准到市場或在門外停留。

與睡虎地秦律相比,嶽麓秦律多出兩點細節性規定。

第一是「衣物無小大及表里盡赤之」,這樣把衣服反過來穿仍然是赤色。

第二是關於「衣裘」。

其中一句整理者原釋作「赤其里,□丈,衣之」,無法讀通。

根據字形、文意,「丈」實當釋為「反」。

其前一字懷疑是「而」。

張舜徽先生曾指出:《說文》「表」字,許慎解釋說:「上衣也,從衣從毛,古者衣裘,以毛為表。

」根據這個字的形義,可知古人穿皮衣,毛在外而皮在內。

許氏作《說文》時,已稱「古者」,那麼,漢代穿皮衣,毛已在內,和今天的習俗相同了。

證以《新序》所記:「魏文侯出遊,見路人反裘而負芻。

文侯曰:胡為反裘以負芻?對曰:臣愛其毛。

」當時的反裘,是用毛向內。

可知戰國末期的人,穿皮袍無不用毛向外,忽然遇見有人把毛向內穿,是最令人驚怪的(張舜徽:《初步研究甲骨金文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訒庵學術講論集》,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頁)。

晉文侯見反裘負芻之事,也見於《淮南子·說山》。

《晏子春秋·雜上》《呂氏春秋·觀世》另有晏子至晉見反裘負芻的記載。

漢代以後文獻中,仍有「反裘」的記述。

如《鹽鐵論·非鞅》:「無異於愚人反裘而負薪,愛其毛,不知其皮盡也。

」《漢書·匡衡傳》:「夫富貴在身而列士不譽,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

」《三國志·魏書·明帝紀》注引《魏略》記露布天下並班告益州曰:「而亮反裘負薪,里盡毛殫,刖趾適履,刻肌傷骨,反更稱說,自以為能。

」《晉書·張駿傳》:「今群欲因人之飢,以要三倍,反裘傷皮,未足喻之。

」這是當時仍流行反裘遺風,還是在稱引典故,有待考察。

先秦衣裘以毛面朝外為常,則應無疑義。

《司空律》之所以規定城旦舂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應是因為毛面(表)不便染色的緣故。

律令新解之四:

·令曰:書當以郵行,為檢,令高可以旁見印章,堅約之,書檢上應署,令□負以疾走。

不從令,貲一甲。

·卒令丙三(嶽麓書院秦簡1162、1169)

這是一條令文。

屬於文書傳遞方面的制度性規定。

王國維先生有一篇非常有名的文章《簡牘檢署考》,整理傳世文獻,並利用當時所見的出土資料,作了開創性研究。

後來秦簡、漢簡中,也看到一些有關行書的律文和記錄。

但對於檢署講得這麼細緻,還是第一次出現。

「書當以郵行,為檢」,可以理解為不以郵行的文書不使用檢。

郵是設置密集的郵站,通過接力方式,快速傳遞文件。

這在當時是珍貴資源,非緊急文書不能利用。

如果不以郵行的文書不用檢,那麼對於什麼是檢,就需要重新審視。

「令高可以旁見印章」,是對檢的封印處大小給出規定。

「堅約之」,把檢與文書捆得很緊。

「書檢上應署」,規定在檢上題寫的內容。

最後一句也很值得玩味。

郵人行書,曾有學者推測是乘車或騎馬。

令文說「負以疾走」,即快速步行。

古人有負書的習慣。

《韓非子·喻老》:「王壽負書而行,見徐馮於周塗。

」《戰國策·秦策一》:蘇秦「去秦而歸,羸縢履蹺,負書擔橐」。

《戰國策·楚策一》蒙谷「負雞次之典以浮於江,逃於雲夢之中」。

《鹽鐵論·相刺》:「故玉屑滿篋,不為有寶;詩書負笈,不為有道。

」《太平御覽》卷711引《風俗通》:「笈,學士所以負書箱,如冠籍箱也。

」郵人行書,大概也是將郵件背在背上,以便疾行。

封診式

《封診式》是睡虎地秦簡法律文獻中的一種,或者可以說是一冊書,共有19篇。

《睡虎地秦墓竹簡》,當年整理小組在文物出版社出過三個版本。

最初的版本(1977年線裝本)按照內容擬名為《治獄程式》。

後來在一支簡的背面發現題名「封診式」,1978年簡裝本、1990年精裝本就都改了過來。

「封」指對罪犯家庭的查封,當某人有官司的時候先要查封家產。

「診」指對案件的偵察、勘驗,是確認事實的環節。

「式」指程式,在簡書中有兩層含義:文書格式和案件的處理程序。

開頭兩篇(《治獄》《訊獄》),是原則性的要求,說明審訊的準則,後面各篇是具體問題的處置。

封診式舉例之一:

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

有恐為敗。

(封診式 1)

《治獄》是第一篇,開頭二字是原有篇題。

從跡,追隨、仿效。

笞掠,拷打。

情,實情。

簡文要求用文字準確地記錄供詞,不拷打而能得到實情最好,拷打逼供是最差的作法。

「有恐為敗」有不同理解,我們傾向於是說擔心刑訊逼供會導致失敗。

接在《治獄》後面的一篇《訊獄》,還規定只有對反覆改口、不說真話的犯人才用刑,並需要記錄在案。

在後世印象中,秦是中國歷史上很血腥的一個時代。

看這裡講的審訊原則,其實很理性。

封診式舉例之二:

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

·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會封。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

·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辠(罪)。

」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

」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令。

(封診式8-12)

《封守》是講抄家的具體程序。

「某」是鄉嗇夫(鄉長官)名字的代稱。

「爰書」,《漢書·張湯傳》顏師古註解釋說:「爰,換也,以文書代換其口辭也。

」早前學者多以為專指審訊的記錄。

日本學者籾山明教授指出應是官吏向上級官府報告事件原委和政務內容的文書(籾山明:《秦の裁判制度の復元》,《戰國時代出土文物の研究》,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85年版,第551-560頁)。

「以某縣丞某書」,根據某縣縣丞(縣長官副手)的文書。

「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是說查封甲這個有官司的人的家人、家產。

士伍是一種身份,為無爵男子。

房產方面,在一片宅基地上有兩處房屋,每處房屋都有門,屋頂用瓦蓋,大門外有十株桑樹。

人員方面,甲的妻子逃跑,未被一起查封;孩子中,一位成年女兒還未結婚,一位未成年的兒子高六尺五寸(與上述對照,可見正在未成年與成年的節點上)。

這裡女兒不計身高,應是對女性沒有服役要求。

「臣妾」是私家男女奴隸的早期稱謂,到秦始皇32年之後,改稱「奴婢」。

還有男女奴隸各一人,以及一條狗。

幾訊,查問的意思。

「典」指里典(里的負責人)。

比較大的里設兩個典。

這裡說「典某某」或許包括兩個典。

「伍」指伍人,是由四鄰組成的互相擔保的組織。

公士,秦二十等爵中的最低一等。

簡文說「某某」,大概也是兩個人。

這是鄉長官在查封之後,敦促里典和伍人不能有遺漏而未登記(占書)的東西,否則有罪。

在這些人確認之後,鄉長官把所查封的人員、物品交由里典,讓他和里人輪流看守,等候下一步命令。

通過這篇文書,我們對查封的程序看得比較清楚。

此外,當事人甲作為無爵位的普通人,有瓦蓋的房屋,有十棵桑樹,並且還有兩位奴隸。

秦國一般民眾的家境,可見一斑。

奏讞文獻

最後介紹一下奏讞文獻。

張家山漢簡有一冊《奏讞書》,記有春秋到秦漢的22個案例。

包含許多故事,有的已經被作為依託,寫成小說。

前面提到,其中四篇是漢人轉抄的秦奏讞書。

嶽麓秦簡中,也有十幾篇這類文獻。

這些文獻的定名,學界有爭議。

對照漢簡《奏讞書》,我們覺得還是稱作「奏讞文獻」或者「奏讞書」比較好。

《漢書·刑法志》記: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

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讞」是請示的意思。

縣裡的疑案報給郡,郡里的疑案報給中央,中央的疑案報給皇帝,這樣逐級上報,可以避免那些懸疑案件不能得到及時處理。

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可知奏讞制度在秦國已有,漢高祖七年只是再次確認。

嶽麓秦簡奏讞文獻進一步證實了這一點。

奏讞書是把奏讞案例予以整理、結集,供官員參考。

張家山漢簡有,嶽麓書院秦簡也有,當時是和律令同樣流行的文獻。

奏讞文獻舉例之一——「屍等捕盜疑購案」

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

乃二月甲戌,走馬達告曰:盜盜殺傷走馬好□□□部(?)中(?)。

即(?)令(?)獄(?)史(?)驩(?)、求盜屍等十六人追。

屍等產捕詣秦?男子治等?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盜殺傷好等。

·治等曰:秦人,邦亡荊。

閬等曰:荊邦人。

皆居京州。

相與亡來入秦地,欲歸義。

行到州陵界中,未詣吏,悔。

謀言曰:治等已有辠(罪)秦。

秦不□歸義。

來居山谷以攻盜。

即攻盜盜殺傷好等。

它如屍等。

·診、問如告、辭。

京州後降為秦。

為秦之後,治、閬等乃群盜殺傷好等。

律曰:產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

有(又)曰:它邦人□□□盜,非吏所興,毋(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

·鞫之:屍等產捕治、閬等,告群盜盜殺傷好等。

治等秦人,邦亡荊。

閬等荊人。

亡,來入秦地,欲歸義,悔,不詣吏。

以京州降為秦後,群?盜盜殺傷好?等。

皆審。

疑屍等購。

它縣論。

敢讞之。

·吏議:以捕群盜律購屍等。

或曰:以捕它邦人。

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叚(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子讞求盜屍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告群盜殺傷好等。

治等秦人,邦亡;閬等荊人。

來歸義,行到州陵,悔□□□□□□攻(?)盜(?),京州降為秦,乃殺好等。

疑尺〈屍〉等購。

·讞固有審矣。

治等審秦人殹(也),屍等當購金七兩。

閬等,其荊人殹(也),屍等當購金三兩。

它有令。

這是嶽麓書院奏讞文獻的一篇(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叄〕》,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版,第4、113-118頁)。

竹簡比較殘,這些殘的地方很可惜,使我們不能完全復原這篇文書。

但大致意思可曉。

事情發生在秦的南郡州陵縣(治所約在今湖北洪湖)。

起初整理者見到「州陵守」,誤以為州陵是前所未知的一個秦郡。

根據奏讞制度,州陵只能是南郡下的一個縣。

「購」是懸賞,抓不同的罪犯,有不同數量的賞金。

如何確定被抓嫌犯的身份、罪名,從而確定賞金,當時有疑慮,州陵縣官員向南郡官員請示(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南郡官員作出批覆(南郡假守賈報州陵守綰、丞越),從而形成了這份文書。

文書開頭說「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州陵守綰、丞越敢讞之」。

時間是秦始皇25年,州陵守叫綰,丞叫越,兩人聯名提交報告。

「乃二月甲戌」,這種「乃」,秦漢簡常常用到,是指剛剛過去的那個時間點。

「盜盜殺傷走馬好」,前一個「盜」是名詞,後一個「盜」是動詞。

「即(?)令(?)獄(?)史(?)驩(?)、求盜屍等十六人追。

」派了十六個人去追。

「屍等產捕詣秦?男子治等?四人、荊男子閬等十人」,「產捕」就是活捉。

「告群盜盜殺傷好等」,起訴的名義是「群盜」。

治、閬等人分別供述自己是「秦人」或「荊邦人」,說他們相約從楚地京州來,想歸附秦,到了秦地又反悔,呆在山谷中打劫,殺傷了好等人。

「診、問如告、辭」一段令人困擾。

治等從秦地逃到楚地京州,京州是這些秦人和楚邦人前往投附秦的起點,但這個地方現在也成為秦地。

當時秦地和楚地、秦人和楚人處在變動之中,是問題癥結所在。

聯繫其他案例可知,這裡相關的購賞有三檔: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死罪一人,購金七兩;他邦人,購金二兩。

《二年律令·盜律》簡62規定:「盜五人以上相與功(攻)盜,為群盜。

」現在看來,秦律對群盜的認定應該與漢律相同,但只針對秦人。

因為把「荊男子閬等十人」認定為「荊人」,賞金按每人二兩計算;參與作案的治等秦人就只剩下四個,不足定為群盜,賞金只能按每人七兩計算。

這個案卷非常重要,幫助我們弄清了秦律「群盜」到底指什麼。

更重要的是提示我們:秦在迅速擴張的過程中面臨很多問題,比如領土的整合問題,國民的認同問題。

秦把楚國都已經占領了,治等流亡、閬等曾經居住的地方也變成秦地,然而這些人在定性的時候仍然面臨差別。

嶽麓秦簡其他簡冊中,把新占領的楚地叫「新地」,在這

個地方的官員叫「新地吏」,當地的老百姓叫「新黔首」,也顯示出類似的問題。

奏讞文獻舉例之二——「學為偽書案」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陽丞唐敢讞之:

四月乙丑,丞矰曰:君子子癸詣私書矰所,自謂馮將軍毋擇子,與舍人來田南陽。

毋擇?□□□叚(假)錢二?萬及糧食胡陽以田。

發書,書類偽。

系官。

有(又)撟(矯)為私書,詣請□□□。

即獄治求請(情)。

·癸曰:馮將軍毋擇叚(?假)?子(?),母(?)?毋擇舍(舍)妻。

毋擇令癸□□□糧食以田。

不為偽書。

□……叚(假)子。

它如矰。

·視癸私書曰:五大夫馮毋擇敢多問胡陽丞主。

聞南陽地利田,令為公產。

臣老,癸與人出田,不齎錢、糧。

願丞主叚(假)錢二萬、貣(貸)食支卒歲。

稼孰(熟)倍賞(償)。

勿環(還)!環(還)之,毋擇不得為丞主臣走。

丞主與胡陽公共復(覆)毋擇為報。

敢以聞。

寄封廷史利。

有(又)曰:馮將軍子臣癸敢眛(昧)死謁胡陽公。

丈人詔令癸出田南陽,因穜(種)食、錢貣(貸)以為私。

癸田新壄(野),新壄(野)丞主幸叚(假)癸錢、食一歲。

少吏莫敢訶癸。

今胡?陽?……謂癸非馮將軍子。

癸居秦中,名聞,以為不□……□。

癸穜(種)姓雖賤,能權任人,有(又)能下人。

願公詔少吏,勿令環(還)。

·今□召舍人興來智(?知)……,?癸攺(改)?曰:君子子,定名學,居新壄(野)。

非五大夫馮將軍毋擇子殹(?也)。

學學史,有私印章曰利,雅為(?)馮將軍毋擇……食……害聲聞。

學父秦居貲,吏治(笞)秦,以故數為學怒,苦恥之。

歸居室,心不樂,即獨撟(矯)自以為五大夫馮將軍毋擇子,以名為偽私書,問矰,欲貣(貸)錢胡陽少內。

以利印封,起室把詣於矰,幸其肯以威貣(貸)學錢,即盜以買金(錦)衣被兵,去邦亡荊。

矰發讀書,未許學,令人系守學。

學恐,欲去亡,有(又)撟(矯)私書,自言胡陽固所,詑曰:學實馮毋擇子,新壄(野)丞主已……

·鞫之:學撟(矯)自以?為?五大夫馮將軍毋擇子,以名為偽私書,詣矰,以欲盜去邦亡。

未得,得。

審。

系。

敢讞之。

·吏議:耐學隸臣。

或令贖耐。

讞報:毋擇已為卿,貲某、某各一盾。

謹窮以法論之。

這是嶽麓秦簡中的另一個案例(《嶽麓書院藏秦簡〔叄〕》第61-62、223-235頁)。

案件的主角是一個高智商的少年犯,名叫學,十五歲時偽造文書,冒充馮將軍毋擇之子癸,到官府詐騙錢財。

馮將軍毋擇,秦國高官,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是二十八年琅邪刻石所記隨同秦始皇巡遊的倫侯武信侯馮毋擇。

報告提交於秦始皇二十八年,胡陽是秦南陽郡轄縣,治所在今河南唐河縣南。

當年四月乙丑日,縣丞矰指控說:癸這個人自稱馮將軍之子,到南陽開墾田地,找胡陽官府借錢二萬和糧食。

打開信件看,疑似偽造。

把他先關了起來。

他又偽造另一封信。

於是對他進行審訊。

學的證言部分已殘缺,大概自稱是毋擇假子。

「視癸私書曰」一段,是學以馮毋擇名義和馮毋擇之子的名義偽造的兩封信。

前一封大意是問候胡陽縣長官,聽說南陽地方利於墾田,所以讓癸來,希望藉以錢糧,收穫後加倍償還。

請勿推辭。

如果推辭,我今後不會為你幫忙。

後一封信大致同前,但強調了癸自己的影響。

口氣老到,格式、用語(如「多問」、「勿還」)也與其他簡牘所見的秦信件、公文一致。

官府傳喚假裝他隨從的人,學才改口認罪。

原來他是新野(治所在今河南新野,與胡陽毗鄰)縣人,學過史。

父親被罰勞役,挨官吏鞭打,多次對學生氣。

學感到羞恥,因而偽裝毋擇子,詐騙錢財,如果得手就逃往外國。

秦漢學史有出身要求,訓練嚴格。

學之所以策劃騙局,偽造信件,與他的這段學歷有關。

「鞫之」是最後審訊,以確定案情。

「未得,得」,前一個「得」是得手,後一個「得」是抓獲。

「審」,案情明確。

「吏議」一段是官員對處分的討論。

意見不一致,有的主張把學耐為隸臣,有的主張「贖耐」(交罰金)。

秦漢時偽造官方文書是重罪。

但學偽造的是私人文書,判處意見的不同大概由此而來。

「讞報」以下是南陽郡的回覆。

報告稱毋擇為五大夫(二十等爵中第十二等),實際上這時已晉升為卿(第十一等左庶長至第三等大庶長這些高爵的通稱)。

因而兩個弄錯馮毋擇爵位的人(可能是胡陽丞唐和丞矰)被處罰款。

現在秦律令方面的簡牘資料應該說非常豐富,也非常有趣。

這種豐富和有趣在未來幾年還可能大大擴展。

嶽麓秦簡法律類文獻,第五、六、七卷將陸續出版。

里耶秦簡以行政文書為主,也有大量律令及其被執行的記錄,現在只發表一萬七千枚中的兩千多枚,今後還有第二到第五卷出版。

睡虎地漢律也將刊布。

這些資料的發表,將大大推進秦和漢代法律體系、法律制度的研究。

比如對秦律令體系的認識,一般根據史書記的九章律,後來發現秦律已不止九章,應該怎麼理解?又如,秦到底有無刑期,秦統一前後的變化,包括前面說到的國土整合、國人認同在律令中的體現等問題,很值得我們期待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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