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台灣地區的範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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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1989年2月,中华民国法务部公布了第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992年7月经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
概括[编辑]. 該條目自立法以來曾經過多次 ...大陆委员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或第四条之二第一项经行政院同意之各该主管机关,得依所处理事务之性质及需要,逐案委托前二项规定以外,具有公信力、专业能力及经验之其他具公益性质之 ...大陆委员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二、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并领有我国有效护照者。
前项所称旅居国外四年之计算,指自抵达国外翌日起,四年间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每次未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條文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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