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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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營建署
第九條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 ...
- 2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前項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下列使用項目者,應提具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
- 3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9條條文及第2條附表2
本次修正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 ...
- 4法規內容-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三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類組 ...
- 5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