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40條
民國104年12月30日照協商條文通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依現行實務見解,如有犯罪行為人死亡、逃匿等情形,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外,
不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院解字第二八九八號、第三四○三號、第三七三八號
、第三八三四號解釋)。
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
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
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
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另依逃犯失權法則(FugitiveDisentitlement),犯罪行為人逃避刑事訴追而
遭通緝時,不論犯罪行為人在國內或國外,法院得不待其到庭逕為沒收與否之裁
判。
爰參照德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a條、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八條、美國聯邦法典第二十八篇第二千四百六十六條、反貪腐公約第五
十四條第一項第c款及UNODC二○○五年防制洗錢與資助恐怖行動法範本,
於第三項增訂上揭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得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未修正。
民國94年02月02日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
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
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
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
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務部-立法理由
惟關於違法性錯誤之效果,不論暫行新刑律、舊刑法及現行刑法,均未以一定條件下得阻卻犯罪之成立,而僅就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予以規定,本條此種立法例,實與當前 ...
- 2立法理由1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3 ... 一、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三條第 ...
- 3法律系統 - 立法院智庫知識平台
- 4刑事訴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
- 5刑事訴訟法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