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譯制度改革—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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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聽不懂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或其他在法庭上的人在說什麼、問什麼的當事人,如何做充分的說明,為自己辯護?當不能通曉法院所使用的語言之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是兩公約中所明定的基本人權,也是國家的當然義務。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3項對被告之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規定:「第1款:迅即以其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
第2款: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
…第6款: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