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法院連環錯合製冤獄|即時新聞|港澳|on.cc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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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指,《道路交通條例》和雙方提交的案例都無為「干預」一詞下定義,根據詞典對「干預」的定義,法例所針對的是一些干擾或亂動車輛某部分的行為,並 ... 律政司、法院連環錯 合製冤獄 20151027 Tweet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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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F)第7A或7B條規定, ... (f)駕駛車輛,或干擾車門,或干擾構成車輛一部分的或與車輛連接的其他機械 ...
- 2大角咀男子涉干擾車輛被途人揭破當場被捕|香港01|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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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偷車神器】管有汽車干擾器是否違法? 律師:要視乎用途 ...
其實,汽車干擾器能截斷車匙的訊號,令車主誤以為成功鎖車,待車主離去,不法之徒就有機可乘。假若有人只是管有此偷車神器,惟沒有使用,會否已觸犯法例?
- 4法例的釋義:什麼構成「干預汽車」? | Hong Kong Lawyer
「任何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登上一部車輛或干預該車輛任何部分,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 及監禁12個月。」 上訴人被裁定違反上述第49條,一項「干預汽車」罪罪名。
- 54. 保存證據| CLIC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7(1)條規定,凡有意外發生「導致任何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任何車輛或東西受嚴重損害,任何人在未得警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