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上損失 - YC 財法筆記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純粹上經濟損失」概念未直接造成他人絕對權侵害,僅單純造成他人財產上或經濟上的損害而言;另須注意: 1. 純粹經濟上損失具有「補充性」,若某一 ...
跳至內容區
2020-06-06YC財法筆記法律學習發表留言
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EconomicLoss,在念的時候一直想到經濟學的EconomicLoss和DeadWeightLoss(唸時不知道有何用…)
結果法律上的pureeconomicloss一樣難T^T(好啦好像比經濟學的實用…)
為什麼查這個,因為念到商品自傷是純粹經濟上損失
.
.
一、「純粹上經濟損失」概念未直接造成他人絕對權侵害,僅單純造成他人財產上或經濟上的損害而言;另須注意:1.純粹經濟上損失具有「補充性」,若某一案件可透過「權利」的擴張解釋,而認定有受侵害時,就不應輕易用純粹經濟上損失這把刀,避免兩者間的區辨困難導致價值判斷失衡。
2.純粹經濟上損失具有「不確定性」,即不具「典型社會公開性」,一般人難以從外觀上合理預見
二、「所有權」概念「所有權的侵害」,學者認為不以所有權喪失消滅或者所有物毀損滅失為限,若對於所有物的「使用目的」或者「利用功能」的剝奪與妨害,亦屬於對所有權之侵害。
.
三、「權利侵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實際案例A:蚵苗著床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86號判決)…………問:蚵農能否以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向A公司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一)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保護之客體前段保護之客體包含「權利」無疑,但是否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學說實務尚有爭議:1.否定說:我國學者通說,認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屬於「利益」,不具有典型社會公開性,且避免加重加害人責任,故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之客體應限於「權利」且為「絕對權」。
2.肯定說:認為權利與純粹經濟上損失間如何區別實有困難,嚴格區辨會導致價值判斷失衡,但兩者之間保護程度仍應有所區別,應透過侵權行為其他責任成立要件來合理限制加害人責任。
3.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對於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雖承認限於以「權利」受侵害為限,但對於「權利」和「利益」如何界定仍模糊不清。
(二)本案解析爭點在於「蚵苗未能附著於蚵條的損失」究竟是「權利損害」或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1.蚵農之蚵條原本使用目的或利用功能在於使蚵苗能於蚵條上順利著床成長,然卻因A公司於該海域進行抽砂工程,導致海水漂沙等等原因,致蚵苗無法順利著床,雖蚵條本身並未有損害,但仍造成對於蚵條原本使用目的或利用功能有所妨害,依學者見解,已構成對蚵農之蚵條「所有權」造成侵害。
2.純粹經濟上損失具有補充性,故既然已認定本案為蚵農之「所有權」受到損害,則毋庸再使用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概念。
3.再者,經濟上損失之特徵為「不確定性」,即不具有「典型社會公開性」,此點與本案之損害情形不同,本案中蚵苗未能附著之利益損失,一般人可從外觀上合理預見該存在之利益、歸屬主體、利益的內容與範圍等等,得以具體特定,並不符合純粹經濟上損失具有不確定性之特性,故宜認定為權利之侵害。
4.綜上所述,本案中A公司不法侵害蚵農對於蚵條之所有權,且具有因果關係,故蚵農得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
實際案例B:團體保險之保險金損失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83號判決)
1.事實摘要A為任職甲公司之臨時工,甲公司依約應按月為A投保團體保險,竟誤認A已離職而退保;辦理重行加保之職員B又疏未向保險公司確認是否承保,A嗣後因交通事故住院後死亡。
A之繼承人主張其受有無法領取保險金之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8條,請求甲公司及B負連帶賠償責任。
2.判決要旨法院認為原告未能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金之履行利益係「純粹經濟上損失」,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之法益。
以上,節錄文章來自於:保誠學儒、法觀人月刊第216期
分享此文:TwitterFacebook
相關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
在此輸入你的回應…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電子郵件(必須填寫)(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名稱(必須填寫)
個人網站
您的留言將使用WordPress.com帳號。
( 登出 /
變更 )
您的留言將使用Twitter帳號。
( 登出 /
變更 )
您的留言將使用Facebook帳號。
( 登出 /
變更 )
取消
連結到%s
透過電子郵件通知我後續回應。
有新文章時用Email通知我。
Δ
搜尋關於:
搜尋
近期文章
危險犯之種類、適格犯
公示原則、公信原則、例題
受保護的文章:印花稅廢止
分類
財金/總經(23)
總經指標(8)
其他投資(3)
匯市觀察(8)
各國央行─美聯儲(3)
各國央行─歐洲央行(1)
個人紀錄(14)
運動紀錄(4)
骨髓捐贈(5)
安樂死-Euthanasia(1)
推薦閱讀(3)
未分類(9)
法律學習(70)
財稅法(14)
公司法(2)
刑法(5)
刑事訴訟法(8)
民法(17)
民事訴訟法(22)
六月202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1234567
891011121314
15161718192021
22232425262728
2930
«四月
七月»
追蹤
已追蹤
YC財法筆記
我要註冊
已經有WordPress.com帳號了?立即登入。
YC財法筆記
自訂
追蹤
已追蹤
註冊
登入
複製短網址
回報此內容
以閱讀器檢視
管理訂閱
收合此列
延伸文章資訊
- 1純粹經濟上損失(PEL) - 天秤座法律網
純粹經濟上損失(PEL) · 純粹經濟上損失」,指 · 無絕對權侵害所生的財產上損害而言,換言之,只要無人身或所有權等「絕對權」受侵害所發生的財產上損害,就可以歸類為「 ...
- 2純粹經濟上損失 - YC 財法筆記
一、「純粹上經濟損失」概念未直接造成他人絕對權侵害,僅單純造成他人財產上或經濟上的損害而言;另須注意: 1. 純粹經濟上損失具有「補充性」,若某一 ...
- 3純粹經濟上損失|法律百科Legispedia
「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為他人的侵權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且並非「人身權利」或「對於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遭受侵害,是一種「利益」受到侵害財產 ...
- 4【權威著作精研】「權利侵害」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 公職王
(一)純粹經濟上損失:屬於「責任成立」的討論範疇,為「侵害客體」的一種,在同一侵權行為中,對於所有被害人而言,此損失的性質皆屬相同。 (二)所失 ...
- 5人格權侵害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
陳榮傳,純粹經濟上損失,善良風俗,所失利益,侵權行為,權利與利益,王○和之系爭電子郵件致耀○公司受損害,應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同條項後段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