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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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光緒20年)清朝與日本因朝鮮問題而爆發戰爭,12月,清朝陸海軍皆大敗,戰爭局勢漸趨不利。

1895年1月底,清廷任命前臺灣巡撫、現署理湖南巡撫邵友濂等人,前往日本 ... 「馬關條約」中國清朝與日本在甲午戰爭後簽訂的條約,1895年(明治28年)4月17日在日本本州下關(又稱馬關)簽訂。

1894年(光緒20年)清朝與日本因朝鮮問題而爆發戰爭,12月,清朝陸海軍皆大敗,戰爭局勢漸趨不利。

1895年1月底,清廷任命前臺灣巡撫、現署理湖南巡撫邵友濂等人,前往日本展開會談。

日方以外交層級太低而拒絕,2月,清廷改派北洋大臣李鴻章與李經方為全權代表,3月抵達日本下關,與日本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等會面展開談判。

在談判過程中,日方為給李鴻章壓力,調派軍隊佔領澎湖;其後李鴻章遭到日本刺客的暗殺而受傷。

雙方經過五次的談判,達成協議,條約內容共11款,其主要內容包括:(一)大清帝國承認朝鮮為獨立自主國;(二)割讓遼東半島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予日本;(三)大清帝國賠償日本2億兩;(四)雙方批准換約後的二年內,日本准許割讓地的人民,任其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

限滿而未遷徙者,視為日本臣民;臺灣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

遼東半島在俄、德、法三國介入干涉之下,日本被迫同意歸還。

其他條文包括: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允許日商可以在通商口岸設立工廠;日本可享受片面最惠國待遇等。

5月8日,清、日雙方在山東烟臺換約。

清廷下令在臺所有官員,全部內渡返回大陸。

6月初,清廷委派的交割委員李經方,與日方任命臺灣首任總督樺山資紀,雙方搭乘輪船在三貂澳海面,進行交割手續。

臺灣紳民反對割讓,成立「臺灣民主國」進行反抗。

撰稿者:許毓良最後修訂日期:98年09月24日參考資料:1黃秀政。

1992。

《臺灣割讓與乙未抗日運動》。

臺北:臺灣商務。

2丘念臺。

1962。

《嶺海微飆》。

臺北:中華日報社。

3吳德功。

1959。

〈讓臺記〉。

收於《割臺三記》。

「臺灣文獻叢刊」57。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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