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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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 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勞動基準法適用 工資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童工、母性保護、技術生 職業災害補償 工作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 性騷擾防治 就業歧視 勞動部所屬機關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1-10-20 我要發問 我要繼續寫信 問題 勞動基法第五十九條所稱「原領工資」數額V.S.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 答案 1.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已有明訂。

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

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2.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予盾之處。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2014-12-17 點閱次數:62258 收合 本部簡介 正副首長介紹 職掌及組織 勞動大事紀 勞動部辦公位置地圖點位 聯絡資訊 新聞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就業資訊 歷史新聞 業務專區 勞動政策、國際事務 勞動關係 勞動條件、就業平等 勞動保險 勞動福祉、退休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外國人才事務 其他重要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月報 研究報告與出版品 捐補助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廉政專區 人權專區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 本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開放資料 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 主管勞動業務財團法人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 加班費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 加班輪班間隔及例假線上備查系統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保險費及給付簡易試算 勞工申訴專區 勞動部檔案資訊應用申請區 遊說法專區 個人資料管理 國家賠償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勞動統計專網 統計查詢網 電子書 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 行業職業就業資訊 統計通報 性別統計專區 族群統計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 統計調查 網路填報系統 重要統計事項變更 統計名詞 統計業務簡介 相關連結 國外勞工業務網站 消費者保護 勞工體格及檢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 公文附件下載(建議使用IE瀏覽器開啟) 外部連結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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