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妥善運用其主管之相關專業法規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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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等五十七個機關. 【主旨】. 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各主管機關於處理消費問題時,請確實依照. 首頁 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 ::: 資訊與服務 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自我安全防護小常識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 依法條順序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第一條]主管機關於處理消費問題時,應妥善運用其主管之相關專業法規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  台八十五消保法字○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等五十七個機關 【主旨】 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各主管機關於處理消費問題時,請確實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及所主管之專業法規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消費者保護法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本會即函請各   主管機關,於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時,除依其主管之專業法規辦   理外,可併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適當有效之處理,以維   護消費者權益,惟各主管機關輒以其主管法令不足為由,不願積   極處理相關消費問題,亦甚少引用消費者保護法作為處理之法律   依據,導致重大消費事件再發生,亟需改善。

 二、請各主管機關於處理消費問題時,妥適運用其主管之相關專業法   規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如認所主管之相關法規及消費者保護   法仍不足據以處理時,應即積極檢討研訂相關法規,不應以法規   不足為由致消費者之權益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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