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5 賠償責任及管轄篇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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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依前條第三項從事活動前,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說明 飛航活動具有一定風險,為明確遙控無人機致第三人損害之侵權責任與法律關係,爰參考本法第99條之6超輕型載具有關航空器侵權責任等規定,明定操作遙控無人機致他人死傷、毀損他人財物等應負賠償責任,以及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可經核准後從事操作限制活動,具有操作頻繁、內容複雜及較高風險等性質,為完整社會安全體系,應於從事活動前投保責任保險。

有關遙控無人機之相關保單商品,民航局已協調金融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公會推出相關保險商品,相關投保事宜請洽詢產險公司。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操作人獲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活動後,於飛航中致他人財物毀損或人員傷亡時,該機關是否須負責任? 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99條之9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遙控無人機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等責任。

問題二:遙控無人機之保險為從人或從物? 目前以從物(無人機)方式規劃。

即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為被保險人,其所有且經註冊之無人機為對象,合法使用之操作人為附加被保險人,遙控無人機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為死亡300萬、重傷150萬。

問題三: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受法人雇用時,進行飛航活動而致他人死傷或財產損失時之責任歸屬為何? 遙控無人機所生之損害,應由所有人與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等民事責任。

此處法人雖非所有人或操作人,但利用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執行業務,應負相關行政法上之管理責任。

問題四:操作遙控無人機造成損傷時,其賠償責任及訴訟之管轄規定為何? 應依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問題五:為何自然人從事活動不強制投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申請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因具有頻繁操作及複雜作業等業務特性,爰規範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相關操作限制豁免之活動前,應投保責任保險;自然人在目視範圍及相關規範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被視為執行業務,其活動性質屬休閒娛樂,相關風險應以自我管理為主,爰不強制投保責任保險,惟操作人應審慎考量需要,並得自行投保。

問題六:公司委託廠商執行遙控無人機作業,因操作疏失造成人員及財產損傷,請問誰要負起賠償責任? 執行業務廠商及其操作遙控無人機員工必須負賠償責任。

因廠商及員工為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操作人。

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5第2項規定,所有人與操作人必須負賠償責任。

問題七:消防局於執行救災任務時,若委託民間救難團體協助,該如何申請?救難團體不在編制內,保險該如何承保?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草案)(下稱管理規則)第30條規定災害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聽從中央或地方應變中心或現場指揮官統一調度。

並由應變中心或現場指揮官向民航局或地方政府協調後從事飛航活動。

爰發生緊急事件時,可依該條規定由指揮官協調及調度。

如為義勇消防組織係依「消防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由地方政府編組而成,以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爰執行法定消防工作時,得由消防局提出遙控無人機活動申請,並可經同意後排除相關操作限制。

倘為一般民間救災團體(如救難協會等)屬法人身分,應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活動,或於災害或緊急情況發生時,由應變中心或現場指揮官向民航局或地方政府協調後從事飛航活動。

註:南投縣政府 問題八: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為何? 目前已有保險業者推出遙控無人機責任保險商品並販售中,承保範圍為遙控無人機或由遙控無人機上墜落之物品,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擔的賠償責任;其保費計算係以國外遙控無人機第三人責任險之費率為基礎,再以一般責任險之承保理賠經驗依精算原理原則調整而得。

如依法須投保責任保險者,請自行洽詢已販售遙控無人機責任險商品之產險公司,目前有南山、華南、富邦、台產、兆豐、和泰、泰安、明台、第一、新光、國泰世紀、新安、台壽保及旺旺友聯等14家。

最後更新日期:2020/12/0713:40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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