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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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主題網站 ::: 首頁 職業衛生 石綿專區 給付、補助與補償機制 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110-11-18 1.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雇主應負擔之補償義務如下: 醫療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2.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規定,職業災害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舉例如下: 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離職後,如因同一事故病發確有醫療必要時,如能證明該事由係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之延續,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予以醫療補償。

若勞工因同一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順序予以死亡補償。

發布單位:二組(職業衛生健康組) 業務單位: 發布日期:110-11-18 點閱次數:1838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首長簡介 發展沿革 職掌及組織 聯絡資訊 重大政策 行政院施政方針與報告(另開視窗) 勞動部重大政策(另開視窗) 職業安全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獎項 政府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績效評核 綜合安全 營造安全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 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品管理 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COVID-19職場防疫專區 呼吸防護計畫專區 局限空間作業專區 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 石綿專區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 工作守則備查查詢(另開視窗)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另開視窗) 職業災害統計月報(另開視窗)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另開視窗)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另開視窗)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案件查詢(另開視窗) 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 危險性機械設備申請作業流程 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及檢查流程 職災保護 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職業傷病診治、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服務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建置中)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說明專區 新聞與公告 新聞稿 即時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職災訊息 就業資訊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發生職業病).pdf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公布專區 招標資訊 業務統計 勞動統計查詢網 本署年報 本署業務統計 年報統計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檔案下載 政府資訊公開 廉政園地 性別平等專區 線上報名 意見信箱(勞檢申訴) 影音專區 勞動基準法專區 過勞專區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補助專區 各類補助 出版品專區 業務單位聯絡資訊 外籍移工安全衛生宣導專區 勞動權益相關問題 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宣導專區 消費者保護專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專區 職業傷病暨職災通報專區 法規專區 法律 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 指引 解釋令函 公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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