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新條例》與緩刑 - Youth C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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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B條,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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