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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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撰成日期:98年11月更新日期:98年11月1日資料類別:法案評估作者:蘇顯星編號:B00684. 司法院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以釋字第654號解釋指明「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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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98年11月
更新日期:98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蘇顯星
編號:B00684
司法院為保障人民訴訟權以釋字第654號解釋指明「如法律就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利予以限制者,應規定由法院決定並有相應之司法救濟途徑,其相關程序及制度之設計,諸如限制之必要性、方式、期間及急迫情形之處置等,應依本解釋意旨,為具體明確之規範,相關法律規定亦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依上揭意旨除羈押法已於98年5月13日修正並經公布施行外,相關法律規定尤要檢討修正者,首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條文。
司法院與行政院業已會銜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計修正3條、增訂1條)函送本院審議,其修正內容要點為:揭明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得為接見或互通書信,暨得予限制之條件(第34條第1項)、明定辯護人與偵查中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第34條第2項)、明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方式;並規定偵查中就羈押之被告,檢察官聲請法院許可限制暨急迫情形處置之程序(第34條之1)、明定辯護人、被告之接見或互通書信權利受限制,或辯護人、被告、犯罪嫌疑人不服檢察官依第34條第2項指定之處分之救濟方法(第404條第3款、第4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基於接見通信權既屬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最基本而重要的訴訟權利,理應完全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除為防止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得予以限制外,基於訴訟防禦權之保障,此項限制規定,羈押被告部分因羈押法修正公布後,已具體明確受到法官審查保護且賦予司法救濟方式;然在法律之適用上,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相較於羈押者屬較輕罪責)理應受到相同保護,始符法益平衡。
爰針對此部分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4條之1、第404條及第416條之修正意見,以供委員審議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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