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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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係強化民眾聲請再審的 ... 首頁 新聞與公告本院新聞 ::: 新聞與公告 本院新聞影音新聞一般新聞97年前影音資料即時新聞澄清部會新聞行政院會議首長行程質詢案件管理系統行政院公報RSS頻道服務 本院新聞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06-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係強化民眾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完善刑事判決定讞的正當法律程序,以達減少冤案發生的目的。

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協同司法院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指出,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的意旨,關於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包含請求調取原判決繕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式補正等事項,均有明文增訂必要,且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因此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修正條文第426條) 二、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請求法院調取之權利。

(修正條文第429條) 三、為應實務上之需要,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暨關於委任代理人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準用規定。

(修正條文第429條之1) 四、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

(修正條文第429條之2) 五、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憑之證據及其所在,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修正條文第429條之3) 六、為保障再審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權益,明定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修正條文第433條) 相關檔案3655討1刑訴法修正草案PDF 最新新聞 訪視安康接待室蘇揆:保存不義遺址記取教訓不容威權不義再發生111-02-27因應俄烏情勢,政院盤點檢視能源、民生物資、工業物料、金融市場等四大面向,確保物資、物價及金融穩定111-02-26因應俄烏情勢變化蘇揆:積極強化錯假訊息澄清並穩定物價及金融市場111-02-24因應疫情現況 蘇揆:調整放寬管制建立「經濟與防疫並存」新模式111-02-24 院長行程 視察基隆捷運計畫出席「2022世界母語日-原住民族語言復振頒獎典禮暨發展會議」 重要政策 打造安全舒適的就學環境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 部會新聞 企業合作減碳共同推動產業低碳轉型太陽光電板已有回收機制將持續與環保署研議精進 回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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