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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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係強化民眾聲請再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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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日期:108-06-13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係強化民眾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完善刑事判決定讞的正當法律程序,以達減少冤案發生的目的。
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協同司法院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指出,為完善刑事訴訟制度,以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的意旨,關於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包含請求調取原判決繕本、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權、到場陳述意見權、依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不合法律程式補正等事項,均有明文增訂必要,且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因此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修正條文第426條)
二、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請求法院調取之權利。
(修正條文第429條)
三、為應實務上之需要,明定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暨關於委任代理人及卷證資訊獲知權之準用規定。
(修正條文第429條之1)
四、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除顯無必要者外,法院原則上應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
(修正條文第429條之2)
五、賦予再審聲請人得釋明再審事由所憑之證據及其所在,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且明定法院為查明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修正條文第429條之3)
六、為保障再審聲請人及受判決人之權益,明定聲請再審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修正條文第4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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