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79-1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第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79-1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75號本解釋有附件
解釋日期:
民國108年02月22日
解釋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
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
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
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
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
定更定其刑。
」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應即併同失效。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刑法§79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EN. 第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 ...
- 2法務部-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79-1 條. 民國94 年02 月02 日, 一、第五十一條數罪併罰有期徒刑之期限已提高至三十年,而具有數罪性質之合併執行,其假釋條件亦應配合 ...
- 3中華民國刑法§79-1-全國法規資料庫
- 4中華民國刑法§79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5中華民國刑法§79-1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