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79-1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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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79-1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75號本解釋有附件 解釋日期: 民國108年02月22日 解釋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 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 分之一。

」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 題。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 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 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於修正前,為避免 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 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 定更定其刑。

」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應即併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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