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無效與得撤銷-知識百科-三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訊息 訊息 1. 法律行為成立。

2. 法律行為生效。

1. 意義: 因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

(1) 自始無效:指非生效一段時間後才變為無效。

(2) 確定無效:指不能因當事人承認而變為有效。

(3) 當然無效:指不待當事人撤銷或法院宣告即為無效。

(4) 絕對無效:指對任何人而言均為無效,非僅限於當事人間為無效。

2. 範圍: 原則上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