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無效與得撤銷-知識百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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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行為成立。
2. 法律行為生效。
1. 意義:
因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
(1) 自始無效:指非生效一段時間後才變為無效。
(2) 確定無效:指不能因當事人承認而變為有效。
(3) 當然無效:指不待當事人撤銷或法院宣告即為無效。
(4) 絕對無效:指對任何人而言均為無效,非僅限於當事人間為無效。
2. 範圍:
原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