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效、撤銷、消滅、效力未定@ 關於愛,我是一個小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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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文盲?什麼是學者?傻子都分得清楚! 甲、我說: 無效:自始不存在 撤銷:使成為無效 消滅:現在起無效 乙、林誠二老師民法學說---法律行為之效力 (抄自高點法律網)  壹、概說 法律行為具備成立 要件及有效要件時,即為完全之法律行為,完全有效之法律行為。

當事人所欲之私法上效力 當然發生。

至於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而不具備生效要件者,則依其生效要件之欠缺情形而定其效果,稱之為 不完全之法律行 為,其情形有三:即無效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及效力未定之法 律行 為三種,此等不完全之法律行為究生何種效果,法律有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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