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 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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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事實概要歷審主要爭點主要判決理由歷審理由與本案特徵  壹、歷審裁判與法院判決結果  貳、本案判決之特徵與意義評釋  壹、勞基法第 59 條規範功能與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貳、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所定之「原有工作」範圍  參、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前段(本文)與勞保條例第 34 條所定「不能工作」之概念  肆、本案法律適用關係與勞基法第 59 條第 2 款但書之解釋結語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0-1、12、13、59條(109.06.10版) 勞工保險條例第34、54條(104.07.01版)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108.05.15版)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107.11.21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1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 相關函釋: (81)台勞保二字第27934號 勞保3字第1000008646號 勞動條2字第1030130770號 勞動法訴字第1060018659號 相關論著: 臺灣勞工保險制度之職業災害給付的法制現況與檢討:以傷病給付之「不能工作」認定為例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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