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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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 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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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筆 / 現在第 1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廢勞動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98年04月08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桃園縣政府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59條(民國97年05月14日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民國98年02月27日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民國92年05月14日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民國98年02月26日版) 要  旨: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 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 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 主旨:所詢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疑義,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 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後,有關抵充規定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98年3月20日府技人四字第0980158940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上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 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 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2條所稱之工資有別。

又,所 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

案內所述貴府各機 關學校職工公傷病假期間所領之薪俸是否屬原領工資疑義,請依上開 原則本權責自行認定。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 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 抵充之。

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 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

四、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 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 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又 ,如投保單位手續完備,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 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併予敘明。

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 ,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 雇主,自無不可。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 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 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 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 府、基隆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111年5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1 0140419號函,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自111 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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