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判解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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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 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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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廢勞動3字第
098006749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98年04月08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桃園縣政府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59條(民國97年05月14日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0條(民國98年02月27日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民國92年05月14日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民國98年02月26日版)
要 旨: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第2款規定給予勞工相當於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並於發給工資之
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
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
主旨:所詢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工資補償疑義,及97年12月25日修正發
布刪除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後,有關抵充規定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府98年3月20日府技人四字第0980158940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上開「工資補償」規定旨在維
持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而課雇主應給予勞工相當於
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金,此與同法第2條所稱之工資有別。
又,所
稱「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
案內所述貴府各機
關學校職工公傷病假期間所領之薪俸是否屬原領工資疑義,請依上開
原則本權責自行認定。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
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
抵充之。
故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
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即屬「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
四、基上,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應依勞動
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予以工資補償,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
0條所定發給工資之日全額給與,惟如同一事故已領取勞保給付或依
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始得主張抵充。
又
,如投保單位手續完備,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被
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
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併予敘明。
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
,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
雇主,自無不可。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
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
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
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
府、基隆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動條件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111年5月16日勞動條2字第111
0140419號函,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自111
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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