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做的定期通盤檢討的都市計畫是不是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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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個案變更,因為已經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則可認為是行政處分,人民可以對其提出行政救濟;若是通盤檢討變更,其係對於一定地區內各項重要設施以及土地使用 ... 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處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做的定期通盤檢討的都市計畫是不是行政處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做的定期通盤檢討的都市計畫是不是行政處分? Q: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做的定期通盤檢討的都市計畫是不是行政處分? 案例:春我部市在2017年做了該市的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做變更後,將廣智家由住宅區規劃為春我部捷運站二號出口公共設施用地,廣智面臨未來家裡要被拆除的命運。

  問:廣智是否可以主張該都市計畫是行政處分而對該都市計畫提出救濟?   A:依照釋字第156號解釋,都市計畫是否為行政處分,取決於該都市計畫是個案變更或是通案檢討變更。

若是個案變更,因為已經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則可認為是行政處分,人民可以對其提出行政救濟;若是通盤檢討變更,其係對於一定地區內各項重要設施以及土地使用所為的整體規劃,因為並未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則其並非行政處分,而是屬於法規,人民不能對其提出行政救濟。

  所幸,釋字第742號補充了釋字第156號的見解,依照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做的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的變更,屬於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

但是如果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的意旨。

  因此本案中,由於春我部市的都市計畫屬於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並不是只有針對廣智家的土地的個別具體事件處理,因此依照釋字156號的意旨,不屬於行政處分,廣智對於該都市計畫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但是因為該都市計畫將廣智家由住宅區規劃為春我部捷運站二號出口公共設施用地之具體內容,已經直接限制廣智就系爭土地的使用用途的權益,此時該都市計畫已經具有個案變更的行政處分性質,廣智可以對該都市計畫提出行政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147號行政裁定 綜觀上開行政流程,無論是廢止聲請人興建加油站之建造執照處分,或細部計畫個別變更,將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其目的均係為限制聲請人於系爭土地不得供作加油站使用。

而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係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所辦理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其形式上雖屬法規性質,惟因其中將系爭土地由原本「公園及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之具體內容,甚至臺北市政府將據以徵收系爭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以取得系爭土地,確已直接限制聲請人就系爭土地之使用用途(不得用於興建加油站)的權益,具有個案變更之行政處分性質,揆諸前揭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應許聲請人針對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案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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