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制對於施用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及檢舉販毒相關犯罪,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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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楊志良教授於今(12)日在媒體投書「吸毒無罪販毒重罰 才是反毒之道」等內容,本部回應如下:為破獲上游之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組織及資金提供者,對查獲之毒販或施用毒品之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施用毒品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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