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78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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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1. 裁判字號: 68年台非字第198號 裁判日期: 民國68年12月14日 要旨: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定,應撤銷其減刑 部分之裁判,以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依該條例減刑,並經執行完 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為限。

假釋中更犯罪,刑罰尚未執行完畢,自不得依該條項規定撤銷 減刑之宣告,此觀該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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