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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88年04月2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 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法源資訊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110年2月5日釋字第801號解釋,刑法 第77條第2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 入前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 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 ,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 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檢視現行法條 第79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五年,或在有期徒刑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

檢視現行法條 第79-1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 刑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續執行逾十五年者,亦得許假釋。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 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十五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 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 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93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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