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決罰金,一時湊不出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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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被判了四個月的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以一日折算新台幣1000元,要繳12萬左右的罰金 ... 被告可以依上開規定及《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的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分期 ... 法律達人保障眾人李宗憲律師 跳到主文 法律達人李宗憲保障眾人無上限法律專業有宗憲煩惱糾紛無蹤現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Dec28Tue201017:37 被法院判決罰金,一時湊不出來怎麼辦? 小明被判了四個月的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以一日折算新台幣1000元,要繳12萬左右的罰金,因為小明的家庭情況並不是太好,如果進監牢,可能家中的收入來源會有問題,所以請問我該怎麼辦?你可以這樣辦:一、向法院執行科的檢察官聲請「分期給付」:(一)一般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如果沒有什麼特別的情形,在1至2個多月後,會收到地檢  署執行科寄來的傳票,會通知你在限定時間地點到案執行,傳票上有應到地址,承辦股別,等你收到傳票時,可以先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在你到地檢署的執行科報到的時候,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了。

(二)一般而言,由於現在的監獄人滿為患,而且國家缺錢,所以法務部鼓勵各地檢署的執行科多給短期刑的被告易科罰金。

《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被告可以依上開規定及《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的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分期辦理,由檢察官來審核受刑人可以分幾期來繳納,分期後如果沒有繳納完畢,還是要服完刑期的,受刑人要注意!(三)聲請易科罰金,要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1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之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2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或在學之證明文件 3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 4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

(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四)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二、向法院聲請「社會勞動」:(一)如果是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就可以向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社會勞動。

(二)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三)符合聲請資格者要準備聲請文件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聲請,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核准服社會勞動,獲准者即可直接到觀護人室報到面談並告知行政說明會時間,準備執行社會勞動,如果檢察官不核准,則仍須繳納罰金或入監執行。

(四)如果您在履行期間依規定完成社會勞動應執行時,觀護人就會將您的執行情況簽報給檢察官結案,經檢察官核准結案,就表示你已服完刑期,不用再罰錢或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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