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 ...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取租金或 ...
目前線上:1273人,瀏覽人次:65701281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土石採取之許可
第一節申請許可之條件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政府機關申請或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應依本法之規定並衡量地方土石
採取總量管制規則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六條河川及水域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期滿不得展延。
陸上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之土石採取許可期限,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
申請展延者,亦同。
第七條申請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面積,應在二十公頃以下;濱海及海域土
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陸上土石採取區域,應在一百公頃以下
。
土石採取區域以由地面境界線直下至核准開採之深度為限,相關採取深度
標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七條之一主管機關應公共工程進行及經濟發展需要,得選定地點會同水利、漁業、
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與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同
意後,劃設土石採取專區。
前項土石採取專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應先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
土石採取專區內之私有土地,由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公有土地者,應
辦理撥用。
土石採取專區,由主管機關規劃土石採取之開採方式,並依法進行環境影
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核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編定之變更或都市計畫變
更程序後,公告受理申請土石採取許可。
土石採取專區內申請採取土石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劃方式申請開採,免重
複依前項各該程序辦理。
前項土石採取人於經許可開採時起,視為水土保持法之義務人及環境影響
評估法之開發單位,並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之變更。
第三項私有土地所有人經土石採取人同意者,得以徵收補償費為出資,作
為土石採取人之股東或合夥人。
第七條之二前條土石採取專區為中央主管機關劃設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
核發土石採取許可,並負責專區內土石採取區之監督管理事務;土石採取
專區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之土石採取專區內,其土石採取之申請、監督管理及處
罰,準用本法之規定。
第八條河川內之土石採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同土石採取及使用河
川申請收件後,檢同申請書圖件,邀請河川管理機關共同會勘,取得河川
管理機關核發使用河川許可書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辦並轉
發之。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
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使用,並收
取租金或使用費。
前項租金或使用費,除海堤區域以外之海域採取土石免計收外,依該管理
機關規定辦理。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申辦服務 - 【彰化縣政府- 水利資源處】
八、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檔案下載: .土石 ...
- 2土石採取申請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二)申請土石採取案減區或更正: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三)申請土石採取案變更:依原案審查費費額乘以該案申請變更所增加外運土石數量部分, ...
- 3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土石採取區申請所在地,包含申請地之省、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及其主要地名或河川別。 三、土石採取區申請面積。 四、土石種類。 五、土石採取區 ...
- 4土石採取申請流程表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 3. 土石採取場登計申請書. 4. 埋設界樁及牌示. 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土採法第15 條. 登錄土石採取區登記簿,並檢同相關 ...
- 5土石採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第9 條. 申請之土石採取區土地為公有者,土地管理機關得出租或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