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家/兒少最佳利益何在?「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讓實際上未犯罪的少年與觸法兒童脫離了少年司法,回歸以照護為主軸的教育、社政體系,不過伴隨而來的,便是面對此類兒少 ...  蔡宜家/兒少最佳利益何在?「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爭議|法律白話文PLM|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IE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 全產品速覽 服務 會員中心 U利點數 我的新聞 歷史新聞 活動專區 udn粉絲團 udnline好友 新聞評論 聯合新聞網 願景工程 轉角國際 鳴人堂 倡議家 時事話題 世界日報 股市理財 經濟日報網 房地產 基金 中經社 樂透 發票 生活娛樂 噓!星聞 優人物 udnSTYLE 500輯 遊戲角落 發燒車訊 元氣網 運動 NBA台灣 野球夢田 運動筆記 健行筆記 閱讀創作 讀書吧 讀創故事 udn部落格 u值媒體 聯合文學 聯經出版 聯文雜誌 文創購物 數位文創 IP授權 瘋活動 售票網 買東西 報時光 更多產品 聯合知識庫 聯合電子報 聯合影音網 聯合學苑 有行旅 APP行動網 新冠肺炎 時事觀察 軍事評論 鳴人放送 法律評論 鳴人選書 影評 作者群 蔡宜家/兒少最佳利益何在?「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爭議 法律白話文PLM 03Aug,2020 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讓實際上未犯罪的少年與觸法兒童脫離了少年司法,回歸以照護為主軸的教育、社政體系。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9年6月,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讓實際上未犯罪的少年與觸法兒童脫離了少年司法,回歸以照護為主軸的教育、社政體系,不過伴隨而來的,便是面對此類兒少的教育、社政機制如何銜接,以及人力、資源能否及時到位與有效因應等問題。

為了避免兒少偏差行為的預防及輔導工作繼續由警政、司法體系處理,行政院在今年5月底,預告了「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下稱該辦法)。

政務委員林萬億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期待能藉由該辦法防治兒少偏差行為。

然而該辦法公告後,卻引發外界質疑。

筆者在今年7月前往衛福部參與該辦法的北區座談會時,也見識到多方專家、單位與政府機關間的論理攻防,尤其聚焦於該辦法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添加兒少偏差標籤、跨單位協調與資源未獲解決等面向。

只是,這些火花在法制面上的意義是什麼?它們將如何影響脫離司法的兒少未來?對此,筆者以行政院今年5月底公告的該辦法為基準,嘗試彙整相關評論與座談會所見,並從制度面釐清該辦法應被賦予的權責與當前爭議1。

「兒少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背景故事 過去少事法的適用對象,按照舊法第3條的規定,包含觸犯刑罰法令的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以及未犯罪但有觸犯刑罰法令可能的少年,並臚列了7種行為態樣;至於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如果觸犯刑罰法令,則依第85條之1規定,適用少事法中的少年保護事件規範。

當時,這幾類適用對象所要面臨的是少年司法程序,包含審前調查、少年法庭與司法處遇。

然而,我國在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並以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保障兒少權利為制度目的,規劃落實兒權公約的相關措施。

此後,檢視國內制度有無符合兒權公約意旨,便成為我國重要的兒少政策方向。

而其中和少年虞犯、觸法兒童相關聯之處,在2016年至2017年進行首次國際審查時,我國邀請的獨立兒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第96點提及,對於14歲以下的觸犯刑罰法令兒少,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而非少事法;另外也提及,應廢除虞犯制度,並透過兒少權法,對有問題行為(problematicbehavior)的兒少提供必要支持與保護。

之後司法院、內政部等機關便以前述結論性意見為核心,提出對虞犯少年、觸法兒童論以具強制性司法處遇的疑義,也形成少事法在2019年的修法契機。

時間來到2019年的少事法修法,立法者接續前述脈絡,考量兒權公約中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生存發展、避免兒童非法使用藥物等意旨,以及避免同樣行為對成年人而言不違法、對兒少來說卻成犯罪的身分犯爭議下,針對原7款虞犯事由進行修改,僅保留3款極接近觸犯刑罰法令或嚴重戕害身心健康,而仍有必要透過法院處理的類別;同時,配合兒權公約,刪除「未滿12歲觸犯刑罰法令兒童適用少年事件」的規定2。

至此,以預防犯罪為目的的7類虞犯少年,轉變成以健全成長為目的的3類「曝險少年」機制,而無須透過少年司法協助健全成長的少年與觸法兒童,則使其回歸教育、社政等福利體系,避免違反兒少最佳利益與造成司法標籤效應。

另一方面,由於曝險少年機制需透過多方資源整合以進行必要輔導、預防措施,因此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行政院與司法院訂立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也就是「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由來。

由於曝險少年機制需透過多方資源整合以進行必要輔導、預防措施,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行政院與司法院訂立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

圖/法新社 爭議一:規範對象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 然而,回歸筆者一開始所述,這樣以協助曝險少年健全成長、避免司法標籤為制度良意的預防及輔導辦法,卻在草案研議之初受到多方爭論,其中較重要的制度面問題,在於少事法透過修法排除適用觸法兒童及部分虞犯少年行為後,該辦法又將這些對象納入適用範圍,有違少事法授權意旨。

首先,該辦法性質上是機關發布的「命令」,而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行政機關所作成的施行細則或命令,皆應在符合立法意旨、未逾越母法規定限度內,訂立和執行法律相關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且不得牴觸母法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3。

然而,該辦法第3條第1項除了包括少事法的曝險少年外,還將已經被少事法刪除的觸法兒童,以及「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三種少年虞犯行為重新列入規範。

此外,更增加《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所列的少年不良行為,以及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所列兒少不得做的行為4。

至此,就規範對象而言,該辦法已逾越少事法第86條第4項的授權範圍。

就規範對象而言,「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已逾越少事法第86條第4項的授權範圍。

圖/路透社 爭議二:違反兒少最佳利益原則 該辦法草案發布後,雖引發學者專家批評逾越少事法授權,及造成兒少脫離司法標籤後卻被貼上偏差標籤,但筆者在座談會時,則見到政府機關代表說明,該辦法並未造成偏差標籤效應,而是致力於整合跨部會資源、提供協助兒少的多元機制,以避免兒少自司法落入教育或社政單位時,因各部門權責認定差異導致無人協助的狀況。

基此,在學者專家和政府機關各執一方觀點下,釐清該辦法逾越少事法授權規範時,對兒少造成何種影響,便是重要的議題。

筆者認為,倘若從兒權公約之「兒少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應可以發現問題所在。

所謂兒少最佳利益,依據憲法第156條及釋字第664號解釋意旨,是兒少人格權保障的實踐方法5。

在法律上,兒少權法第5條與內國法化的兒權公約第3條第1項皆規定,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是各公私機關、機構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優先考量的基準。

至於具體內涵應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的解釋(兒權公約施行法第3條);最為相關的是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其中提到在兒權公約第6條規定下,評判、確定兒少最佳利益時,應確保充分尊重其生命、生存和發展權,這得以呼應少事法修法時,本於兒權公約第6條等規範,讓虞犯少年與觸法兒童回歸福利體系的意旨。

此外,上述意見的第71點提及,評判、確定兒少最佳利益時,國家應盡義務確保兒少享有福祉所需的照護,尤其該照護須和確保兒少福祉相關,是一個廣義的概念。

而這也呼應少事法修法時依循的兒權公約結論性意見中,第96點提到廢除虞犯、以兒少權法提供有問題行為兒少必要支持與保護的意旨6。

在法律上,兒少最佳利益原則是各公私機關、機構處理兒少相關事務時,應優先考量的基準。

圖/路透社 由上可知,兒少最佳利益,是憲法中兒少人格權的基礎,也是兒權公約、兒少權法中機關單位執行相關業務的優先原則,更在少事法修法、兒權公約結論性意見,乃至該辦法中成為規範依循基準。

此際,筆者認為或許能透過比較兒少權法和該辦法的方式,來檢視該辦法是否因違反兒少最佳利益原則,造成牴觸法律或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

首先,該辦法第3條將觸法行為、曝險行為外的數種行為,在立法者認定有危害身心健康、造成社會不安,或產生犯罪行為等風險後,定位為「偏差行為」;相對地,兒少權法則未列舉偏差行為的態樣,而是區分一類為數種兒少不得做的行為(43、47條),另一類則是情節嚴重的偏差行為(52條)。

接著,就偏差行為的處理方法,兒少權法僅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照護兒少者的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但另一方面,該辦法除了有前述規範,也要求醫療、社政、教育、司法等執行職務人員,發現兒少有偏差行為時即應採取行動,並得通知兒少照護者與學校,或通報權責機關,且權責機關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得以偏差類別是否涉及他人或社會法益為基準,區分負責機關為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或其他縣市機關。

由此可知,相對於兒少權法之以兒少福祉為立法目的、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準則、以家庭支持為核心的規範模式,該辦法更傾向不以兒少發展、福祉為外部介入或資源選擇的優先考量,而是在單方面推定某個行為有觸法、犯罪或社會防衛風險後,就認定是一種偏差,進而提早讓外部單位直接介入,開啟依侵害他人社會法益程度決定權責機關的可能性。

這呼應了犯罪學領域中,「偏差」的定義取決於社會對某行為是否有負面反應或譴責的現象。

一旦認定某行為是偏差,而社會試圖以教育、矯正、處罰等形式來控制做出該行為的兒少時,兒少便容易被貼上偏差標籤,進而在社會的否定中改變對自我的看法,引發後續更多偏差行為7。

綜合前述,即使該辦法是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目的,但列入少事法中曝險少年以外的行為態樣,不僅逾越少事法授權,也因前述處理機制,可能牴觸憲法、兒權公約、兒少權法保障的兒少最佳利益原則,不僅形成法律效力爭議,也呼應學者專家提到的偏差標籤疑慮。

該辦法更傾向不以兒少發展、福祉為優先考量,而是在單方面推定某個行為有觸法、犯罪或社會防衛風險後,就認定是一種偏差。

圖/美聯社 爭議背後的跨單位整合難題,有待解決 在論證該辦法於定位偏差概念與處理方式等的法律效力爭議後,後續的實務問題便會無法避免的回到該辦法訂立之前,教育、社政等福利體系如何銜接脫離司法兒少的討論。

在北區座談會中,這項討論不僅是政府機關研議該辦法的動機,也是在場學者專家,本於學術或實務經驗下的擔憂,包含教育系統缺乏足以因應多類輔導學生的資源;以及面對缺乏學籍、學籍變更過渡期,或實質上難以就學的兒少,校外單位、社政體系如何協助與合作。

對此,座談會中政府機關代表與學者專家多認為,應仔細盤點兒少權法等法規在兒少轉銜機制中的規範問題後,進行修正作業。

若以此方向再檢視「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則會發現該辦法期待的解決方式,是透過少輔會整合、轉介兒少個案所需資源,例如教育、社政主管機關在處理個案時得通知少輔會(9、10條);以及少輔會整合資源、接案評估、轉介服務等義務(11條)。

不過,少輔會依據少事法規定,是坐落於各縣市,以曝險少年為對象,結合多領域人員、資源進行適當輔導的單位。

倘若政府機關期待將少輔會權能擴大服務至其他有問題行為的兒少,在該辦法不宜納入曝險少年以外規範對象的前提下,或可考慮將少輔會解釋為兒少權法的主管機關,並集中就兒少權法為規範修訂,或者另行設立相關規範,促進以兒少福祉為核心的跨部門合作、資源整合效果。

後續的實務問題,回到教育、社政等福利體系如何銜接脫離司法兒少的討論。

圖/路透社 結語:許一個以兒少福祉為優先的照護機制 綜合以上推論,由少事法授權訂立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應僅能以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曝險少年為規範對象,至於已被少事法刪除的虞犯少年、觸法兒童,以及其他被該辦法草案定位為偏差的行為,則應在兒權公約、兒少權法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與少事法修法意旨下,除去司法標籤與偏差標籤後回歸兒少權法,讓家庭、主管機關能本於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判斷適合該類兒少的問題處理方式。

不過,在檢視法規面的同時,也不能忽略該爭議辦法下,對於兒少自司法回歸福利體系後,跨部會整合協助的期待,與現階段缺乏相應資源、人員的壓力。

此際,盤點相關法規、釐清少輔會的權責範圍並為制度研議,將可能是下一階段的重要任務,而為了達成資源整合、機關協力目的,應透過政策挹注經費、人力的重要性,自無須多言。

未觸法少年與觸法兒童,在脫離少年司法的標記後,迎接他們的應是一個以其福祉、需求為重心的照護機制,而不是先用偏差概念否定其人格後,透過福祉外的考量研議輔導機制。

在該辦法正式上路前,僅以此文淺談相關議題,並期許該辦法與相關法規、配套,都能針對修法後所衍生的問題,有持續性與滾動式的精進對策。

未觸法少年與觸法兒童,在脫離少年司法的標記後,迎接他們的應是一個以其福祉、需求為重心的照護機制。

圖/美聯社 文:蔡宜家,目前是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也是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在學習者與學術工作者的夾縫間,努力前進。

更多:FB|IG|Web ▲喜歡法律白話文的文章嗎?點圖加入法白募資計畫,你的贊助,讓我們在法律白話文的路上不寂寞! 本篇評析僅是筆者公務出席2020年7月7日由衛福部舉辦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輔導相關制度」北區座談會後的學術研究淺見,非代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政策立場。

參見院會紀錄(2019),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60期,頁25-39、140。

司法院釋字第367號解釋理由書節錄:「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但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如法律之授權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符合具體明確之條件時,亦為憲法之所許…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尤應遵守上述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612號解釋理由書節錄:「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如為增進公共利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授權之命令限制之。

其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內容須符合立法意旨,且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範圍。

其在母法概括授權下所發布者,是否超越法律授權,不應拘泥於法條所用之文字,而應就該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

」該辦法定義為偏差的行為,在第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至第8目規定,援引自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第5款、第7款、第8款、第10款至第12款;在同款第10目至第14目規定,援引自兒少權法第43條第1項及第47條第1項。

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理由書節錄:「......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參照),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

」第71點是指,兒權公約針對兒少最佳利益作成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中的第71點。

而少事法修法時依循的不是前述一般性意見,而是第10號一般性意見與首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包含第96點)。

此處,因為結論性意見第96點提到的讓兒少回歸福利系統而非司法系統,概念和第14號一般性意見中的第71點內涵相契合,都是賦予國家以兒少福祉為優先的義務,所以才會放在一起比較。

參見周愫嫻、曹立群(2007),犯罪學理論及其實證,頁202-209。

法律評論 社會福利 法律白話文PLM 喜歡這篇文章嗎?歡迎贊助作者,好內容值得更多人支持。

贊助 贊助說明 為了鼓勵作者持續創作更好的內容,會員可以使用「贊助」功能實質回饋給喜愛的作者。

可將您認為適合的點數贈送給作者,一旦使用贊助點數即不得撤銷,單筆贊助最低點數為{{min}}點,最高點數沒有上限。

U利點數1點=NTD1元。

我已詳閱贊助說明,且同意站方的使用條款。

確認送出 您當前剩餘U利點數:{{balance}}點;前往購買點數。

延伸閱讀 12歲以下觸法由刑法處理?談「少事法」修法脈絡與兒少權益 別讓行政的怠惰,摧毀孩子的童年——談少事法修正「兒童去刑化」 是學生,不是受刑人——給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的建議 兒少隱私遮起來:那些「不該看到」的兒少社會新聞 廢除少年虞犯?「犯罪預防」只是最低標準 廢墟少年何處去:如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作者其他文章 周逸濱、魯忠翰/看波特王、蘇打綠爭議:經紀合約如何安心簽下去? 吳子毅/始於出生,不終於死亡——法律如何看待往生者 黃哲融/美國的印太經濟架構是台灣通向羅馬的道路嗎? 陳琮勛/「林義傑用BT種子釣魚」?回溯BT與著作權的愛恨情仇 蘇詣倫/台南全美戲院受罰事件:電影前的廣告時間長度,法律該管嗎? 李育任/重複投保防疫險,保險公司一律拒保,真的是輸不起嗎? 周逸濱、魯忠翰/別再有下一個拍攝意外:新規範如何保障藝文工作者? 吳子毅/修憲公投襲來!年齡下修的公民權,18歲也要為自己投下一票 賴宜欣/「潮名」大亂鬥:不只惡魔,還有皮卡丘!法律該限制命名嗎? 吳宗翰/普丁為何最終一戰?民族主義與現實主義交會的憤恨 張哲瑜/為何總有人不守交通規則?從語言學和賽局理論看用路人心態 吳子毅/調任新職務卻成了公司獨一無二的存在——從地獄模式開始的新生活 張哲瑜/你不該只是判決中的一個名字:省思離婚案件與法律中的文學 周逸濱、魯忠翰/電玩遊戲內容玩法都好像!該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抄襲? 王鼎棫/選舉激情過後——公民投票的健檢時刻(下) 看更多內容 留言區 法律白話文PLM 我們以法律理論實務為經、以人性尊嚴關懷為緯,透過書寫法律人藏在觀點背後的思考方式,期望將法律思維帶給大眾,喚醒台灣人的權利意識。

最新文章 【李明哲專訪二】李凈瑜「干擾」獄政,赤山監獄改革成功? 林楷倫/台灣的養殖石斑,外銷為何只有中國這條單行道? 無情戰火蔓延下的文物該怎麼辦?從廟宇的保存談起 癮君子/《午後彌撒》:孩子是殺人犯——加害者家屬如何與社會共處? 【李明哲專訪一】欲加間諜罪名遭拒,黑監獄使精神損傷 最多瀏覽 形同私刑的「報復性執法」:再談民粹背後的法治國與員警心理健康危機 立陶宛封鎖俄國飛地交通運輸,意外觸發中國戰狼外交的敏感神經 林勝韋/《素還真》重回初心,黃文擇寫給戲迷的最後一封情書 無人機將成為戰場上的明日之星?軍火商紛紛推出反制系統搶占市場 歪文系/無法被金曲獎「語言分類」的專輯?珂拉琪搖滾的語言政治 鳴人堂臉書專頁 鳴人堂 TO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