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處理法(4版) - 博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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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立法目的,乃係為保護少年,並矯正少年不良行為,配合實施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以期寓懲罰於教化,促使少年更生,增進其安全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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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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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正中
新功能介紹出版社:書泉
新功能介紹出版日期:2020/01/28語言:繁體中文
定價: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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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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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少年為社會的礎石、民族的幼苗,其身心的健全與否、人格的優劣、學識是否豐富,直接影響民族的盛衰,以及國家的前途,因此在少年成長過程中,積極關懷、培植和保護少年,是我們亟需加強的重點。
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立法目的,乃係為保護少年,並矯正少年不良行為,配合實施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以期寓懲罰於教化,促使少年更生,增進其安全福祉。
此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明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所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不僅可以直接矯正、保護少年,更可間接達到維護人權與防衛社會的目標,值得我們深入探討及研究。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鄭正中
學歷
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法研所碩士、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北京大學、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訪問研究
經歷及現職
司法官、律師、高考、普考法院書記官、乙等軍法官特考及格
擔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餘年
法官訓練所法官班兼任指導老師
先後任教於國立中央警大、國立空大、世新大學法律系
博、碩士論文審查及口試委員
教育部審定全國高中、高職法律教科書作者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專利代理人
敦旭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顧問
著作
最新精編大陸法律(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最新精編六法(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例解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法國民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Ⅰ(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Ⅱ(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商務印書館公司)
現階段兩岸法律制度專題研究(作者自版)
劫機犯罪之研究(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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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書泉出版社)
少年事件處理法(書泉出版社)
社會秩序維護法(書泉出版社)
動產擔保交易法(書泉出版社)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一)(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二)(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三)(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四)(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破產宣告對於債務人權利之影響(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出版)
目錄
出版緣起
四版序
凡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沿革
導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第三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第五章 附則
附件 相關法規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二)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三)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四)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五)少年輔育院條例
(六)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八)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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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序
少年為社會的礎石、民族的幼苗、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其身心的健全與否、人格的優劣、學識是否豐富,直接影響民族的盛衰,以及國家的前途,因此在少年成長過程中,積極關懷、培植和保護少年,是我們亟需加強的重點。
惟本世紀以來,由於受到都市化和工業化的影響,鄉村居民大量湧向都市,造成都市人口過度膨脹,休閒育樂設施的不足,使社會治安遭受嚴重的衝擊;加以科學和技術的進步,機器代替人工,造成許多失業現象,衍生破碎家庭和青少年犯罪問題;即在一般雙薪家庭,夫妻均在外就業,使少年疏於管教,轉而流浪街頭,及許多不良正當場所,成為不良少年,凡此均一再彰顯出少年犯罪及不良少年問題,在世界各國日趨嚴重。
為謀有效防治起見,英、美、日等文明國家,旋即接續建立相關的少年法制,以消弭少年犯罪,維護少年權益。
在台灣地區,雖歷經政府數十餘年來的努力經營,創造世界上的經濟奇蹟;但因內承農業社會轉型工業化的潮流,外受各國科技發達的薰染,故人民醉心物質文明,追求生活享受。
尤以當前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社會上許多人以浮華相競爭,學校以升學相標榜,做人處世不再以忠恕為本,到處充斥狡詐、虛騙現象,流風所及,搖頭丸、K他命、大麻等毒品及色情氾濫、道德淪喪,少年犯罪率乃節節上升、越演越烈,不僅妨害社會秩序,更深切威脅到國民的生存,少年法制的建立,遂成為社會各界所迫切期待。
為此前司法行政部於民國44年著手研擬「少年法」草案,完成後於民國47年3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迄民國51年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1月31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全文80條。
自此以後,少年的犯罪及虞犯行為,已有獨立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來加以處置和保護。
無可諱言者,少年事件處理法係師法美、日等國的立法例,參酌我國實際需要,以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母法,所制定的一種新體系的特別法,雖因在施行後,遭遇許多適用上的困難或爭議,而曾於民國56年8月1日、民國60年5月14日、民國65年2月12日、民國69年7月4日、民國86年10月29日、民國89年2月2日、民國91年6月5日、民國94年5月18日,歷經8次修正,使其內容日趨完整、規範周密,堪稱為一進步的立法。
綜觀前幾次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在於落實「寬嚴互濟、教罰並用」的原則;亟求以少年保護優先主義為經,保障少年的健全成長為緯,來建構整部法典之精神,並透過國內第一所高雄少年法院之設置,展現改革現今青少年問題的決心和魄力,真正落實少年法制最終理想,俾本法成為有血有肉的生命體,而非僅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而已。
至於具體規定,則是將少年事件區分為少年保護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兩大類,利用保護處分和刑事處分,作為矯治方法,而具有下列特色:
(一)設置少年法院,使審理機關專門化;(二)虞犯行為列入少年法院處理的範圍;(三)保護事件的調查注重少年個案資料的蒐集;(四)審理程序採取不公開制度,但得許少年的親屬、老師和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人在場旁聽;(五)注重少年保護處分的個別處遇政策;(六)少年的刑事處分採取減輕方式;(七)整個少年法制以保護少年為鵠的,故少年事件處理法堪稱為保護少年的法律。
然由於社會環境急遽變化,自民國94年5月18日修正後,審判實務運作上已發生部分窒礙難行之問題,且為對應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之修正,均須透過修法加以解決。
尤其民國98年7月31日,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條第2款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亦將該款規定列入優先檢視之法規清單,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
為呼應兒權公約第40條揭示對觸法兒童應提供多元化處置,符合其所需,行政主管機關乃著手研擬提供多元處遇措施或處所之相關法令,本法亦應配合增修兒少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以利未來實務運作銜接無礙;同時增訂少年法院得協調或諮詢各項兒少所需之福利服務,以有效整合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資源。
民國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總計異動32條條文,是自94年修正公布87條條文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
本次修正共有四大重點: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透過立法程序,翻轉少年虞犯的印記,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其次,本次修正以促進兒童及少年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為主要方向。
鑒於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但本質上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刑事制裁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為此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
作者擔任法官審判工作及在野法曹已數十年,平日常潛心於法學研究,深信法律乃社會生活的產物。
為表達對青少年的關懷,自民國79年9月起,即陸續出版一系列青少年犯罪案例及預防叢書,計有《孔子也哭泣》、《呼叫器的陷阱》、《越野車的誘惑》、《飛越快樂窩》等四冊書。
民國85年間,應書泉出版社之邀,以儘量淺顯的白話文,匯集實務案例,逐條解說,完成本書。
該書於民國86年4月初出版後,旋即售罄,因逢民國86年10月2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經第五次修正公布全文後,乃發行第二版及第三版;為配合108年5月31日最新修正,同年6月19日公布,本書除因應法條修正內容加以修訂外,並對於108年立法院甫三讀通過,新增訂之重點及立法理由,特別詳加說明,以求本書完整,並藉此提升青少年法律涵養,確實達到防治青少年犯罪的發生。
作者學殖未深、才識尚淺,利用公餘之暇完成此書,掛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先進能不吝給予指正。
法學博士
鄭正中謹誌
2019年12月25日於丹霞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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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
ISBN:9789864511815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規格:平裝/320頁/15x21x1.6cm/普通級/單色印刷/4版出版地:台灣
本書分類:人文社科>法律>民事/刑事/行政法
內容連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解說 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早在民國44年間,由司法行政部所草擬的「少年法草案」,即曾於第一條規定:「本法規定少年保護處分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特別措置,以矯治少年之不良習性,俾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為目的。
」惜在立法院院會審議討論時,將此項立法目的規定予以刪除。
事實上將立法目的予以明文規定,不僅可藉以表明政府制定本法之意旨,更可建構整部法典立法精神,強調少年法的功能,為此民國86年第5次修正本法時,參考日本少年法第一條規定,亦開宗明義,明文「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而制定本法。
由於「保護」少年,屬少年福利法範疇,本法立法目的既在處理非行少年的行為,突顯使用「保護」並不妥當,故以「保障少年」作為立法鵠的。
至如何使少年能健全其自我成長,受到本法保障,其主要方式即查明少年非行原因,在保護優先主義原則下,使少年法院擁有先議權,責令少年調查官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的資料,配合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以專業及科學方法,分析研判少年非行成因,以針對個案提出意見,供少年法院保護處分或刑事裁判參考,而能健全其人格發展,以增進其安全福祉。
又關於少年犯罪的緣由,歸納起來可分為: (一)個人原因:如先天意志薄弱、智力低下、個性頑劣、思春期的心理衝動、沾染不良惡習、交友不慎,或從事不當職業,日本學者勝水淳行曾謂:「職業每每影響人的思想,故屠宰殺生之人,多養成殘忍性格;鍛冶工及碎石工,多養成粗暴習氣。
」凡此均為少年犯罪的個人因素。
(二)家庭原因:家庭為個人生活的起點,與個人所發生的關係最早,影響也最鉅;通常在父母雙亡、離異、別居的破碎家庭、溺愛家庭、暴力家庭、過於貧窮家庭以及父母均就業,疏於管教之家庭,據統計常為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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