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施用毒品行為之犯罪化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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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管制,究竟應該維持犯罪化的規定,還是改以除罪化的方式加以管理。

這個問題乃當代刑事政策上一個重要、棘手且具爭議性的問題。

本篇論文,首先以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論施用毒品行為之犯罪化 編著譯者: 王皇玉 出版日期: 2004.1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3卷第6期/39-76頁 頁  數: 38 點閱次數: 4320 下載點數: 152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施用毒品;除罪化;父權主義;自傷行為;社會規訓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律原則;社會生產力;鴉片戰爭;海洛因;禁慾典範 中文摘要: 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管制,究竟應該維持犯罪化的規定,還是改以除罪化的方式加以管理。

這個問題乃當代刑事政策上一個重要、棘手且具爭議性的問題。

本篇論文,首先以回顧歷史發展的方式,論述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過程中,幾個關鍵性的歷史事件,例如十九世紀中國所面臨的鴉片問題,二十世紀初期美國因為引進帶有鴉片癮習的中國勞工,所促使一連串管制毒品國際公約的制定,以及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學生運動透過施用毒品藉以對資本主義發展的反動。

其次,則針對我國歷來處罰施用毒品行為的刑事規定,以及相對應的刑事政策思維,進行回顧性的介紹。

然而,歷史事件的淵源與影響,不必然可以理所當然地證立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的正當性。

事實上,不論從法律哲學或道德哲學的觀點來看,施用毒品行為充其量只是一種自傷行為。

對於自傷或自殺行為的阻止,國家只能訴諸道德勸說。

至於刑罰,從來就不是適格且適當的工具。

因而,將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毋寧是使施用毒品者在一種未侵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而被處罰。

這樣的處罰規定,不僅破壞了刑法上自傷不罰的原則,更隱含著一種父權主義的思想,也是對於個人作為一個自律主體的否定。

現行對於施用毒品行為的處罰,固然在理論上欠缺正當性。

不過如果我們從刑事社會學的觀點來觀察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的現象,將會發現,這樣的毒品政策,乃是以一套特殊的社會自我規訓化機制作為運作基礎。

因為社會的集體意識感受到一股不安,一股來自於毒品對社會生產力與個人勞動力強烈腐蝕力量的不安。

因而對施用毒品行為的處罰規定,遂經由社會集體意識,透過社會成員由下而上的規訓作用之驅使,而確立並繼續深化。

因此,面對施用毒品行為是否予以除罪化的問題時,我們固然可以在刑法規定本身,進行內部正當性證立與否的探討。

然而當一個刑罰法規無法通過正當性的檢驗時,並不必然意味者,這樣的刑罰法規一定會導向除罪化的結果。

因為,如果社會的集體意識,無法跳脫對於毒品莫名恐懼與不安的迷思,則除罪化的訴求,也只是一種飄盪在空氣中的迴響吧了。

目  次: 壹、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之歷程貳、刑法典上的自傷不罰原則一、刑法上的自傷不罰原則二、主自傷不罰與康德的自律原則(Autonomieprinzip)參、施用毒品罪與父權主義式的禁止一、施用毒品行為與自傷行為二、以父權主義思想禁止施用毒品之爭議(一)法律規範上的父權主義思想(二)父權主義思想運用在法律規範上的爭議(三)父權主義思想在毒品領域中的運用及其問題三、小結肆、施用毒品罪與侵害他人利益一、刑事不法之基礎-「對他人義務」(Pflichte gegenuber anderen)之違反二、違反「對他人義務」之自傷行為三、施用毒品乃損害他人利益之行為?伍、施用毒品罪與社會的自我規訓一、傳統刑法與特別刑法典之緊張關係二、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的特殊性三、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與社會的自我規訓四、小結陸、結語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81.07.27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5、10條(92.07.09版)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3-1條(84.01.13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476號 釋字第5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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